寄 养 委 托 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正文:---------------------------------------------------------------------------------------------------------------------------------------------------- 新闻出版署转发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来函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现将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的来函转发给你们。
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新闻年鉴》(1983年版)中,均出现“中华民国”字样而未加引号。
这一情况,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违背我一贯反对“两个中国”的原则。
外交部来函所提意见十分重要,确须引起注意。
希望各单位防止类似问题出现。
今后,报纸、期刊、图书确需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时,一定要加引号。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国内出版物出现台湾伪称问题(1987年10月1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外事局来函反映,新近出版并计划对外提供的《中国广播电视年鉴》(1985年版)中出现“中华民国”字样。
《中国新闻年鉴》(1983年版)内也曾出现过同类问题。
我们认为我出版物中出现“中华民国”伪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不妥当的。
我们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斗争中,对台湾的伪称、伪旗等问题掌握较严。
凡在外国官方出版物中发现,我即区别不同情况提出交涉或做工作。
如果在我国正式出版物中出现此类情况,不仅对外造成不良政治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在国际上反对“两个中国”的斗争。
鉴此,如果我出版物中确需刊登有“中华民国”称谓的内容,建议将伪称加引号。
以上意见如同意,建议你署通知有关单位注意,以防类似问题出现。
——结束——。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正文:----------------------------------------------------------------------------------------------------------------------------------------------------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О二一年第1号《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署长罗照辉外交部部长王毅商务部部长王文涛2021年8月27日对外援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

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4.01.07•【文号】公境[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公安部公境[2004]30号二○○四年一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国人签证和居留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的机关是直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局)以及设有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的地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局)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审批、制作和签发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许可延期、加签、变更(以下统称签证、居留许可申请)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受理与审批第四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官员、特别)、因公普通、普通护照等证件;(二)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交一张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与签证、居留许可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只受理经本人提出的签证、居留许可申请,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签证:探亲者可以由其在华亲属代办;团体旅游者可以由接待旅行社代办;看病者可以由亲属或者接待单位代办;(二)F签证:可以由接待单位代办;(三)居留许可:可以由工作单位或者就读院校代办,但受理外国人的首次居留许可申请,必须面见本人。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和审批签证、居留许可申请,应当认真核对不准入境人员名单,核查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方可签发相应的签证或者居留许可。
签证、居留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外国人所持国际旅行证件的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俄罗斯•【条约领域】外交•【公布日期】1994.01.2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北京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磋商议定书(签订日期1994年1月27日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
本着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级会晤期间所达成的协议的精神。
根据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相互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
认为在两国外交部之间以及在国际组织和其他国际会议的范围内进行磋商,相互通报各自对重大的国际事件的立场和态度是有益的。
为加深双方在双边关系问题和地区与全球性主要国际问题上的相互理解。
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双方将就重大的国际问题以及双边问题进行磋商和交换意见。
第二条磋商将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领导在内的不同级别上定期进行。
经双方同意,可建立研究专门问题的工作小组或专家小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俄罗斯联邦外交部将保持和发展两部对口司,局之间及同双方使馆之间的经常性工作联系,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实际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双方将在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上定期进行磋商并进行合作,促进两国在第三国及国际组织中的代表之间发展联系。
第五条双方磋商的日程、时间、地点和代表团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确定。
代表团往返目的地的费用,以及在接受国的费用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提供进行磋商的场所及交通工具。
在进行副外长级和更高级别的磋商时,在接受国的费用将由接待方承担。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与俄罗斯联邦外交部之间的交流将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年度计划进行。
第七条本议定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满六个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每次将自动延长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2018-2019-向大使馆求助委托书word版本 (6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向大使馆求助委托书篇一:国外大使馆公证的委托书真假关于国外委托书公证认证的问题人没在国内,让亲友委托房屋买卖,需要一份委托书,并且要经过公证认证手续,但是有时候看到是中国领馆公证,有时是中国领馆认证,到底应该是怎样,哪种可信呢?这个问题是很多涉及到这种情况的人经常想弄清的一个问题,正如下面的情况:我已经做好上当的准备不知道谁能帮帮我啊买一个房子卖房子的户主在国外说是中国公民他妈帮他卖房子开回的委托书第一次错了好多地方身份证什么都对不上,我上网查委托书需要公证当地的政府公证在去大使馆认证,但他妈和中介非说没事给过户就行折腾2月了中介老忽悠我感觉他俩是骗子我还不能说不买你说他去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开的公证书有效吗他妈非说他是中国人就去大使馆开就有效有好心的人帮帮我吗周二就交易了。
其实问题的关键是弄清楚这个在国外的人身份,是入了外国籍,还是只是在当地工作,学习或旅游,持有的还是中国护照。
1、入籍,则需要首先到公证员处公证,然后外交部或州政府认证,最后中国领馆认证;2、持中国护照,有两种选择,一是和上面一样,另一种是直接到中国领馆公证。
两者的区别是,领馆公证必须本人亲自去,不能代办,如果委托人年事已高,不方便去,建议代办。
美国委托公证书如何辨别真假?中国驻美使馆认证能证明吗最近要买一套二手房,房东在美国,不方便回国办理,委托他国内的亲戚处理,出了一份美国委托公证书,结果上面错了好几处,没通过,让拿回去重新办理了,想问一下有谱没谱啊,这种东西还能错,我看上面还有中国驻美领馆的章,郁闷。
要弄清楚以上问题,就要搞清楚领事认证。
是这样,不要被上面中国领事馆的章给蒙蔽了,领事馆盖章只是确认之前州政府或公证员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并不对内容负责,对内容负责的应该是公证员。
而在美国公证,和中国的公证有很大区别,像这种委托公证,需要当时人自己你好委托书,只要在公证员面前签个字,而公证员所做的,就是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是他本人亲自签署的而已。
诉讼授权委托书

诉讼授权委托书有关诉讼授权委托书汇编十篇诉讼授权委托书篇1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服务条款兹因甲方就证券投资,委托乙方提供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事项,经双方同意签定合同约定条款如下: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根据法律规定,_________________自愿委托_____________并经其同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出庭进行一切诉讼事宜。
委托代理人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代为起诉,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签名并盖章)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签名并盖章)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诉讼授权委托书篇2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住址:现委托________在我与_____________纠纷中,代为参与调解,并签署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等事宜。
委托人:年月日注:本委托书仅供公民当事人委托参与人民调解程序的委托代理人专用。
人民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现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调解原则和法律效力,以及在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告知如下: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权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
历任外交部发言人

历任外交部发⾔⼈历任外交部发⾔⼈⾃1982年3⽉26⽇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钱其琛第⼀次作为发⾔⼈答记者问,1983年3⽉1⽇,齐怀远作为第⼀位正式发⾔⼈出现在中外媒体⾯前,30多年来,已有29位外交部发⾔⼈交替亮相。
其中,男性有24位:钱其琛、齐怀远、俞志忠、王振宇、马毓真、李肇星、⾦桂华、段津、吴建民、李建英、沈国放、陈健、崔天凯、唐国强、朱邦造、孙⽟玺、孔泉、刘建超、秦刚、马朝旭、洪磊、刘为民、陆慷、耿爽。
⼥性有5位:李⾦华、范慧娟、章启⽉、姜瑜、华春莹。
钱其琛(1928年1⽉-2017年5⽉),男,1928年1⽉⽣于天津市,江苏嘉定⼈。
李肇星,男,汉族,1940年10⽉⽣,⼭东胶南⼈。
⼤学⽂化,教授、博⼠⽣导师。
1985年-1990年,外交部新闻司副司长、司长,外交部发⾔⼈1990年-1993年,外交部部长助理1993年-1995年,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特命全权⼤使1995年-1998年,外交部副部长1998年-2001年,中国驻美利坚合众国特命全权⼤使2001年-2003年,外交部副部长2003年-2007年,外交部长。
吴建民(1939年3⽉30⽇—2016年6⽉18⽇),男,汉族,江苏南京⼈。
1965年到1971年,吴建民在外交部翻译室⼯作期间,曾多次给⽑主席、周总理、陈毅等⽼⼀辈领导⼈做过翻译。
沈国放,1952年出⽣于江苏省常熟市⼀个普通⼯⼈家庭。
朱邦造,1952年⽣,江苏⽆锡宜兴⼈,学法语出⾝。
1997 - 2001 任外交部发⾔⼈、外交部新闻司参赞、副司长、司长;2001 - 2003 任中国驻突尼斯兼驻巴勒斯坦国⼤使;2004 - 2008 驻瑞⼠⼤使馆⼤使,起任中国驻瑞⼠⼤使,2008年3⽉离任回国;2009年1⽉- 2014.12任中国驻西班⽛兼安道尔特命全权⼤使。
孔泉,男,1955年11⽉⽣,北京市⼈,⼤学毕业。
2001年—2006年外交部新闻司司长2006年外交部欧洲司司长;2006年—2008年外交部部长助理2008年3⽉—2013年5⽉,中国驻法国并兼驻摩纳哥公国⼤使(副部级)2013年6⽉—2015年中央外事⼯作领导⼩组办公室副主任2015年—2018年3⽉中央外事⼯作领导⼩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3⽉—中央外事⼯作领导⼩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国家边海防委员会副主任(正部长级),第⼗三届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声明书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
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
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我国驻外国大使馆、领事馆可以接受在驻在国的我国公民的要求,办理公证事务”。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中,亦有涉及公证和领事认证的规定,如:“为任何国籍的个人出具在派遣国使用的各种文书;应派遣国国民的要求,为其出具在派遣国境外使用的各种文书;认证派遣国有关当局或接受国有关当局所颁发的文书上的签字和印章。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
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区范围);(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
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境外授权书公证及中国驻外使馆认证流程境外授权书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频繁,包括在国内设立外资公司代表处,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品牌商标使用权等等,这些授权要想做国内发生效力,就必须办理好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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