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款,股份管理制度

(一)股份转让

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会议审核后,在股东代表大会上通报;在董事会的组织下签订转让合同;到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股份转让生效。集体资产股份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同时集体资产股份受让方所占股份数不能大于家庭户内成员数,是非成员股东的股份或股份数超出家庭成员数的股份才能出让。

(二)股份继承

股份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确定;股份的继承变更由董事会会议审核,并向股东代表大会通报;然后到区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份变更手续,变更登记后股份继承生效。股份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享受股份收益权利,成为非成员股东。

(三)股份质押借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股东因病、因学、因灾等原因导致家庭临时贫困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提出申请,将户内所有股份用于质押,借支预期股份分红。由借支人带上本户《股份证》原件、身份证,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

事会提交股份质押申请书(需要本户所有股东签字捺印);由董事会会议审批,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支手续。质押借支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借支户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金额的3倍,期限不超过5年,利息执行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还款来源为预期分红资金。借资本息未还清以前,股份不得流转。

(四)股份抵押担保借款

股份证书的股份可以用于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股份持有人可根据合作社年分红情况证明材料和股份证书到银行申请贷款,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10年预期分红总额,合作社承认贷款人的每年分红可直接偿还超期贷款。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了发展的需要,可以用部分或全部资产的经营权在金融部门抵押贷款融资。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拟订股份抵押贷款融资方案;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表决通过;由董事会向金融机构申请股份抵押贷款,签订抵押合同,完成贷款手续。由监事会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并按借贷合同还本付息。

第二款,收益分配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结清全年支出,清理债权、债务,按照《章程》规定提取生产发展所需资金(公积金)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公益金)后,每年开展1次年终收益分配。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收益分配前,由董事会拟订收益

分配方案,经乡(镇)审批,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示7天无异议后实施。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股份实行“同股同利”分红。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积金每年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20%,公益金提取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10%,股东分红金额不得少于净收益的70%。公积金积累达到100万元(当年利润的100%)后,不再提取;公益金积累超过100万元后,不再提取。

第三款,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只能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账户。

(二)坚持账款、支票、印鉴分开保管。货币资金(现金、存款)、支票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银行资金变动信息发送对象分别登记为董事长、会计。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库存现金最高限额在2000元以下,超过限额应及时存入银行。一次性现金支付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上限的,收付款项须在银行办理转账结算(所产生信息费用在公益金中列支)。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禁止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出借资金。对已出借的资金,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追回,不能及时追回的追究出借人的责任。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业务需要暂时

借款的,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经财务审批人批准,办理手续方可借款。并在公务结束后10天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其他小额开支原则上由个人垫付,经审批后报销。

(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每月对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开展定期盘点,盘点工作由出纳负责,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七)不准坐支现金、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设账外账,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四款,财务票据管理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统一使用由区财政局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由出纳向乡(镇)财政所领购,一般每次不超过2本,并登记编号。

(二)收款收据只限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使用。收款收据使用范围为收取国家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拨款及转移支付资金、土地征用补偿费、各级财政项目资金、补助补贴、村级公益事业筹资、扶贫款及社会捐赠、村级集体的资产、资源发包经营上交款以及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不涉税经济往来账款等。

(三)收款收据由出纳负责填制,不得出借、代开、代用。使用完毕后,凭收款收据存根向乡(镇)财政所结报并核销,以旧换新。

(四)财务票据接受各级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购买的支票,必须建立支票使用登

记制度,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做好支票的领用、核销和开出登记工作,以备核查。

(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纳应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种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

(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生支出事项一般必须取得盖有填制单位公章的税务发票。自制支付凭证仅限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管理人员500元以内的误工费、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征地补偿款,以及五保户、困难户等优抚对象的补助、差旅费补助。

第五款,财务预决算制度

(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活动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须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财务预决算在监事会的监督下施行。

(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年度预算的,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年终或单项项目完成后,应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财政所审核备案,并向股东公示。

第六款,经费开支审批制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