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复习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殊性
中级经济法·基础班·课后作业·第一章

第一章课后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B.经济法是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C.经济法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D.与经济有关的法都是经济法2.下列各项中,属于宏观调控法的是()。
A.反垄断法B.反不正当竞争法C.金融法D.消费者保护法3.下列法的形式中,属于国家根本大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4.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规制定主体的是()。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B.国务院C.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D.国务院的各部、委、行、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5.下列各项,关于经济法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经济法主体只能是组织,不能是个人B.经济法主体只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不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C.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D.外国人不可能成为我国经济法的主体6.关于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具有差异性B.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多源性C.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D.经济法规范不可以限定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的主体资格或资质条件等7.下列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中,不属于宏观调控行为的是()。
A.金融调控行为B.财税调控行为C.金融市场规制行为D.计划调控行为8.从经济法主体行为效果角度出发,可以将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分为()。
A.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B.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C.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D.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9.下列各项中,关于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可以放弃B.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可以放弃C.职权和权力都要依法行使D.职责和义务都要依法履行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的是()。
XX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新版教材(含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本章特点是用词比较专业,法律概念较多,有些说法比较抽象,理解有一定难度。
】【大纲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重点:经济法
主体
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不同的分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三、经济法责任的具体类型
1.按照承责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和规制主体的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责任。
2.按照追究责任的目的,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赔偿性责任和惩罚性责任。
3.依据责任的性质,还可以把经济法责任分为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或称为财产性责任和非财产性责任。
四、不同主体的责任差异与司法救济
由于经济法主体的身份和地位、行为目标和宗旨有别,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权利或权力的法律依据不同,相应的义务各异,因而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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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规制法领域,由于规制主体的责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追究其责任。
但在宏观调控法领域,由于调控主体的行为往往被认为属于抽象行为等原因,要追究其责任比较困难。
五、赔偿性责任与惩罚性责任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另一类是超额赔偿。
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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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

经济法期末复习经济法期末复习第一部分:名词解释1.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家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2.行业协会是由单一行业的竞争者所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其目的在于促进该行业中的产品销售和为雇佣方面提供多边性援助服务。
3.企业社会责任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4.垄断:(T241)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5.本身违法原则:(T265)是指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市场机构或行为本身来判断是否违法,而无需考虑该行为对市场是否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合理原则:(T266)是对本身违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它的基本要义是限制竞争行为有合理与不合理之分。
全面考虑限制竞争行为的合理与否,不合理的才构成违法;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7.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8.商业贿赂行为:即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如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的商业回扣行为。
9.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产品的范围。
10.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11.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12.财政关系: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一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一方主体的一种分配关系P42813.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分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百分比的税率P434 14.全额累进税率: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等级,对每一个等级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当征税对象达到某一等级,就对其全部数额适用该级别的税率征税P434 1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成若干不同的等级,并对每一个等级规定税率,分别计算税额P43416.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中级会计资格:总论考试题库

中级会计资格:总论考试题库1、单选企业对各所属单位在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上实行高度集权,各所属单位则对日常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该企业采用的财务管理体制是()。
A.集权型B.分权型C.集权与分(江南博哥)权相结合型D.集权与分权相制约型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型财务管理体制,其实质就是集权下的分权,企业对各所属单位在所有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处理上实行高度集权,各所属单位则对日常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自主权。
2、多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切基本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经济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B.对于某些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市场主体有权选择合作或不合作C.市场主体作为调制行为的作用对象,其权利的行使不具有主动性D.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3、多选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附条件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之日起算B.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C.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之日起算D.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起算。
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算。
4、判断题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就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正确答案:错参考解析:本题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就同-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经济法》重点详解(全文) 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已基本结束,考生正式进入复习备考阶段。
与2021年相比,今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做了相当大幅度的调整,尤其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属于全新内容,理论性强,大多考生感觉空洞,抓不住要点。
为使考生在学习中级经济法过程中有个好的开端,打消畏难情绪,笔者将本章内容加以解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学习有所裨益。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主要关注如下命题:一是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二是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因为任何国家只要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三是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对宏观的经济运行的调节和控制。
市场规制:对微观的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制约。
点睛: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但不调整所有经济关系,只调整经济关系中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三)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即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整体,可概括为“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法”。
具体内容,可通过表1来加深理解。
(四)经济法的渊源一是经济法渊源的内容: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是需要关注的重点命题:有些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具有总体上的意义,有些宪法规范就是某些经济法领域的法律的直接立法依据,例如,作为经济法渊源的宪法规范对于经济法只具有总体上的意义,这句话判断为错;全国人大审批通过的年度预算、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涉及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一些政策,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税法的主要渊源,不是税收法律,而是税收法规;从数量上看,相对于法律而言,经济法方面的行政法规是更为大量的;国务院所属的多个部门可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
论经济法责任的相对独立性与具体形态

在法律史的演变发展过程中,法律责任经历了由单⼀向分化的发展过程。
现代法律责任以其明晰、科学的分类,理性的归责原则,成为⼀切权利的保障,这是⼈类⽂明的标志。
⼀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段,也就不能实现其在社会中维持秩序与正义的基本职能。
正如耶林所指出的:没有强制⼒的法律规则是“⼀把不燃烧的⽕,⼀缕不发亮的光” [1]。
经济法应当也不例外地存在法律责任和强制⼒。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对其进⾏深⼊系统的研究,⽆论对于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还是对于经济法制建设,都具有⼗分重要的意义。
从⽬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分混乱,理论深度不够,有必要从根本上解决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系列基本理论问题。
但是,关键问题在于:经济法责任是否是独⽴的法律责任形式 ?如果是,其具体形态⼜如何? ⼀、承认经济法责任相对独⽴性的意义 关于“经济法责任”的称谓有多种表述。
例如,“经济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甚⾄“经济责任制”。
上述表述的共同主旨是: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义务、侵害经济法权利⽽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从词源上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学和管理学上的词汇。
经济责任制中含有法律责任,不等同于法律责任。
“经济法律”⼀词容易被理解为“关于经济⽅⾯的法律”;“经济责任”容易被理解为财产责任的另⼀种称谓,或者⼀切与经济有关的责任形式。
所以,把经济法责任称作“经济法律责任”或者 “经济责任”或者“经济责任制”,都很不妥。
为了强化经济法观念和意识,遵循依部门法性质对法律责任进⾏分类的标准,本⽂不使⽤“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责任”这⼀提法,更不使⽤“经济责任制”之说,⽽使⽤“经济法责任”这⼀提法。
经济法是否是独⽴的法律部门是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我们除了可以从调整对象、调整⽅法、法价值取向、法律程序等⽅⾯进⾏论证外,还可以从法律责任这⼀视⾓寻找新的印证点。
有学者认为,独⽴的经济法律责任是经济法的独⽴性和责权利效相统⼀原则的重要依据,它有助于将⾏政法、民法同经济法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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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
经济法责任独立性与特性
知识点、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殊性
(一)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一般认为,经济法是为解决现代问题而产生的高层次的法,因而它必然要以传统部门法的发展为基础,必然要与之存在密切的关联,人为地割断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不对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没有自己的责任形式,也不意味着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只是传统部门法各类责任的简单相加或随机综合。
其实,经济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一样,都是重要的部门法,违反上述不同的部门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也是不同的。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或者说,经济法责任在整个责任体系中,应当有其独立的地位。
(二)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 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
经济法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其中,"本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此即经济法责任;而"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了经济法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部门法规范,从而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责任可能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因而不属于经济法责任。
事实上,经济法主体的责任同其他部门法主体的责任有着明显的不同。例如,同民事责任相比,由于经济法上的调控与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并非处于同一层面,而是各自负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因而它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必然与平等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很大区别,并且,不同类别的经济法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有很大的差别,而民事主体所承担的民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则一般是无差别的。
在我国现行立法中,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对调控机关或规制主体本身的责任一般不直接作出规定,而往往是通过对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规定来体现。这主要是因为经济法上的调控或规制一般更具有抽象行为的特征,而且是具有普遍的执行力的;同时,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负有重要责任,需要持续地对社会公众负责,因而往往很难追究相关机关的直接责任,特别是民事的或刑事的责任。于是,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就往往成为代其承担责任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