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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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报告书)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条: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将水土保持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一)占地面积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四、受理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五、决定机构

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在省水土保持规划划定的山区、丘陵区和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生产建设项目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的区域。(三)生产建设项目无法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已相应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标准。(四)生产建设项目需设置取土场地的,选址已落实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已考虑综合利用方案,确需排弃的已落实存放地,存放地选址、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八、禁止性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告知

十二、办理方式

十三、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20工作日

承诺期限:9工作日

不包括听证和专家评审时间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1、平等取得行政许可权;

2、陈述权;

3、申辩权;

4、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5、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依法要求赔偿的权利;

7、知情权;

8、要求听证权;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1、向行政机关提交与申请有关的材料;

2、反映真实情况;

3、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建设活动;

4、接受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

网上投诉: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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