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0]103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1.05.05
•【字号】鄂建文[2011]56号
•【施行日期】2011.05.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结果的通知
(鄂建文[2011]5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09]2号)要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组成专家组对2008-2010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立项的部分示范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和技术审查,认定“襄樊卷烟厂制丝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等10项工程项目达到了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标准,经研究决定,批准“襄樊卷烟厂制丝生产线技术改造工程”等10项工程为2010年度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现予以公布。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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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的通知(鄂建文[2010]47号)武汉、黄石、襄樊、宜昌、孝感、荆门、黄冈、随州市,恩施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1月29日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厅将从3月23日至4月10日,组成两个巡查组对2009年发生安全事故的市、州开展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巡查范围受检市、州及所辖的一个县(市、区)的部分房屋建筑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市、州城区抽查2个施工现场,县、市、区抽查1个施工现场。
抽查重点为城乡结合部、各类开发区的工程,去年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项目为本次巡查的必检项目。
二、巡查内容(一)听取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今年建筑安全监管工作安排和打算的情况汇报。
(二)征求各地对省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督促2009年度发生安全事故地区和企业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三、检查分组第一组组长:金玉祥组员:胡丹、游海堂巡查市:孝感市、随州市、襄樊市、荆门市联系人:胡丹联系电话:159****2710第二组组长:夏友华组员:彭朝仁联系人:彭朝仁联系电话:130****7500巡查市(州):黄石市、黄冈市、宜昌市、恩施州各巡查组分赴各地,具体的日程安排电话通知。
武汉市另外组织巡查组,巡查组成员和日程另行通知。
四、巡查方式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的方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0.09.13
•【字号】鄂建文[2010]162号
•【施行日期】2010.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鄂建文[2010]162号)
各市(州)、林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4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厅对2009年12月30日以前制定的103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对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的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见附件1)。
二、决定对部分内容与国家法律、政策和行业发展不相适应尚需继续适用的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公布(见附件2)。
三、确认8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
性文件,待修改公布后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鄂建文[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23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产局:近年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工作,不断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逐步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质量总体处于可控状态。
但从最近组织的保障性住房质量检查情况看,由于部分市(州)、县(市、区)思想认识不到位、质量责任不落实、管理制度不健全,致使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现象,给保障性住房质量带来一定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程序,加强建设管理(一)加强组织领导。
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文件精神的基本要求,事关千家万户低收入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保障性住房质量监管工作的现实意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切实把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放在重要位置。
要结合保障性住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要求等方面与一般商品住房不同的特点,制定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律的管理措施,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建档案移交和工程质量保修等程序,坚决按照我厅下发的有关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强化对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各地房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协同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的领导,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实。
整理顶板钢筋绑扎质量通病

顶
板
钢
筋
绑
扎
质
量
通
病
20 年月日A4打印/ 可编辑
附件一: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抽查内容清单
一、各方责任主体情况
二、模板脚手架工程
三、起重机械
四、基坑工程
五、临时用电
六、安全防护
七、其他
附件二:
表1
在建建筑项目基本情况表
工程所在市、县(区)质监单位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2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施工部分)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表4工程实测实量检查表
检查组成员签字:检查日期:
整理丨尼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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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9.09•【字号】鄂建文[2011]152号•【施行日期】2011.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
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
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0eb3b9b1717fd5360cba1aa8114431b80d8e58.png)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8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国庆佳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今年“国庆”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今年国庆又时值全国上下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重要阶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长假期间安全生产工作,要以确保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平安、欢乐、祥和为己任,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落实,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成立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公示相关的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工作职责等,要进一步增强主动配合和统筹协调意识,加强与有关部门、单位的配合,立足于超前防范,督促工程建设、城市运营、灾害预防等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安全生产部署,确保安全制度和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确保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节前和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将易发生事故的脚手架、超重设备、施工用电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较大危险源,特别是地铁、隧道、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项目列为检查重点,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切合实际的安全生产措施,全面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6.11•【字号】鄂建文[201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外墙保温系统的应用管理,确保外墙保温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外墙保温技术的发展状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通知如下:一、大力推广应用外墙自保温系统外墙自保温系统是由具有保温隔热性能的节能型墙体材料与配套砂浆砌筑的墙体和与之配套的热桥处理措施,按照一定的建筑构造形成有机整体,使建筑外墙的热工性能等指标符合相应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墙体保温隔热技术体系。
该系统具有工序简单、施工方便、安全性能好、便于维修改造、与建筑物同寿命等特点,是节能建筑外墙保温技术发展的主要方向。
为规范墙体自保温系统推广应用,现提出如下要求:1、墙体自保温系统及组成材料的技术性能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定,通过省级评估论证并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以下简称《推广目录》)。
2、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及整套组成材料(包括节能型砌块、配套砌筑及抹灰砂浆、热桥处理用保温系统材料等)应符合《砌块类外墙自保温系统技术条件(试行)》(见附件)的要求。
3、在进行框架结构(包括部分框剪结构)建筑节能设计时,应优先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外墙自保温系统。
二、加强外墙外保温系统质量安全管理1、建筑总高度超过50米的公共建筑或层数超过18层的居住建筑,不宜采用外墙外保温系统(EPS双面钢丝网架板现浇混凝土外墙外保温系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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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10]103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
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
2010-6-10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管桩)自2002年进入我省以来,因其具有单桩承载力高、抗弯抗裂性能好、施工便捷、造价经济等特点,广泛地应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
2008年8月,为规范管桩的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与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湖北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2008(以下简称《规程》)。
但近些年来因管桩生产质量良莠不齐、建设与设计单位盲目选用、施工与监理单位控制不严、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安全留下重大隐患。
为了加强管桩的生产、设计、施工和检测等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管桩生产质量控制
管桩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和《规程》的有关规定,建立符合要求的专项实验室,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管理。
管桩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用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按照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并建立混凝土试块留置台帐。
管桩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对管桩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禁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出厂检验合格的应在管桩端部设置合格标识,管桩标识内容应清晰、完整。
管桩生产企业在管桩进入施工现场时应提供《预应力管桩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及相应批次管桩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型式检验报告。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禁止生产、使用不符合《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2009及《规程》规定的管桩。
对库存的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各管桩生产企业应对库存管桩数量及型号立即进行清查并将情况上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制定相关措施后降级使用。
二、加强管桩基础勘察及设计质量控制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程》及本通知的要求合理选用管桩。
30层及以上或高度超过100m高层建筑不得采用管桩基础。
高度超过50m且承台周边及底部存在淤泥、淤泥质土的高层建筑不应采用管桩基础,如必须采用管桩基础,应对淤泥、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承台下及承台周围不少于1m 宽度范围的软土应予加固,加固深度至承台下不少于2m,加固可采用水泥土
搅拌或换填砂石等方法。
50m以上的高层建筑采用管桩基础时应设置地下室。
高度超过75m的高层建筑必须经论证后方可采用管桩基础。
论证单位应为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根据论证报告及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选用中南地区标准设计《预应力混凝土管桩》(04ZG207)时,应按新标准有效版本做相应的验算调整。
三、加强管桩施工、监理及检测质量控制
管桩施工前,建设(监理)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管桩生产企业、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组织对进场管桩外观质量及出厂合格证等有关资料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对管桩定位、接桩等重要工序进行平行检验或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受控;对密集群桩的成桩偏位、土方施工中土体侧压力及机械施工影响造成的桩偏位,应提请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措施。
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建设单位应按《规程》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均匀性、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
同时,为进一步控制管桩质量,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要求管桩使用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桩身混凝土强度进行钻芯检测,对进入工地的不同类型的管桩各随机抽取一节管桩在不同部位钻取6个芯样进行混凝土抗压试验;必要时应同时进行桩身抗弯试验。
钻芯及抗弯试验的方法及评定标准应遵循《钻芯检测离心高强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GB/T-19496-2004及《规程》的有关规定。
桩身混凝土强度检测不足C60的,应按有关规定对该批次管桩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该批次管桩应判定为废桩,禁止在工程上使用。
上述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桩试桩及工程桩的施工。
管桩基础施工后应按《规程》要求开展相关检测工作。
对出具虚假桩基检测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加强管桩质量监督管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迅速将通知有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工程各参建单位,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新建使用管桩基础的每项工程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对不符合通知要求但已使用管桩基础的在建工程,要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加强施工过程中和竣工验收后的沉降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各地要加强对管桩的日常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管桩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验室能力达不到要求、检测过程存在弄虚作假、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生产过程缺乏有效控制及生产过程抽检发现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停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本通知的
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及本通知要求的,一律责令停工;要加强对管桩施工过程的监督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要加强对管桩基础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各地要于近期对在建使用管桩基础的工程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层数超过18层以上(含)的高层建筑,并请将检查情况于6月25日以前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年六月七日
抄送:厅办、设科处,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