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18修正)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2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署长倪岳峰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
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保税监管

保税监管A业务概述海关保税监管,包括保税加工监管和保税物流监管两大组成部分。
保税加工,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对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进行实质性加工装配和制造以及相关套业务的生产性经营行为,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和以出口为目的而在国内采购货物后与保税进口的料件进行混合加工等常规形式,也包括研发、试制和检测、维修等产品前后端配套工序以及出料加工等特殊的生产经营方式。
保税物流,是指经营者经海关批准,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的货物从供应地到需求地实施空间位移过程的服务性经营行为,包括进口货物在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内部和这些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境内区外出口货物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
在供应链上体现为采购、运输、存储、检测、分销、分拨、中转、转运、包装、刷凌。
改装、组拼、集拼、配送、调拨等流通性简单加工业务及其增值服务。
B相关规定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3、关于颁布加工贸易单耗复核程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8〕32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0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3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09号))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4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9、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10、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6号)11、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国办发〔1999〕35号))D办事指南A、加工贸易监管a.合同备案(一)申请备案条件:1、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2、加工贸易加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经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3、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必须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4、申请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已经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海关总署令第2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8修改)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03年9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发布根据2010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9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7年12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235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申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国家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并且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手续,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且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标 签】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发文日期】2005-03-21【实施时间】2005-03-2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加工贸易保税监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的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 牟新生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 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5.03.21•【文号】海关总署令第126号•【施行日期】200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令(第1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经2005年3月9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
第六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时,转出企业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复,向转出企业所在地的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9.09.22•【文号】署税[1999]649号•【施行日期】1999.09.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649号1999年9月22日)广东省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现下发你们,请以第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对外发布,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须获得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结转手续。
目前,外经贸部门对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管理规定尚未下发,海关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待新规定下发后,海关凭外经贸部门的批件办理结转审批手续。
二、对经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结转计划有效期内,转入的保税料件未办理进口报关之前,经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同意,允许转入企业凭转出、转入地海关核准的《结转申请表》(通关环节核对正本后,留存复印件)先予办理成品出口报关手续。
三、转入、转出地主管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对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保税货物,货管部门应加强查验,以确保结转货物的实际到位;经海关批准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以及由企业自备车辆或选择运输工具承运结转货物的,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下厂核查结转货物到位情况。
四、对各直属海关关区内结转货物,由各关参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五、对进出保税区的保税货物仍按现行保税区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六、海关总署于1999年5月25日所发署税〔1999〕383号文予以作废。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

深加工结转问题集1. 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下,企业是通过怎么样的方式录入?结转申请表管理,系统提供结转申请表的录入与管理功能,实现结转申请表数据申报?答:需要通过QP系统,企业有关申报数据通过QP系统录入后,经电子口岸发送到海关,不仅仅是新的深加工结转模式,电子帐册、电子化手册等模式均通过QP系统录入。
2. 当进行深加工结转通关时,转出方报关价格(销售价)与转入方报关价格(购买价)出现不相等,应如何转厂通关?答:按目前规定,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因此,双方都必须申报一个实际价格。
结转交易应是转出、转入两方,不应将关联交易混入结转价格当中。
3. 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是否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还是应该填对应的深加工的贸易方式,而运输方式应该是"其他运输"还是"非保税区".若填报错误,导致进出口两份单对碰不到,能否修改报关单,还是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答:保税区企业与区外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若区外企业为出口方,那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应跟手册的贸易方式一致,不能使用深加工结转的贸易方式,且运输方式应该是“0”(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和保税区退区)。
若填报错误,可修改报关单;但若报关单中的“关联报关单号”、“备案号”等填错的,则一定要删单重报才能对碰得上。
4. 深加工结转报关转出方的出口报关单结汇专用联,正常情况下多少天出口单位就可以拿的到?答:正常情况下,海关受理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
5. 在转厂业务中先转厂后送货这样有没有问题?答:按规定企业要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结转申请表;主管海关同意后,才能开展收发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
6. 结转时商品编码不一致的问题?答:深加工结转申请备案时对于商品编码不一致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结转双方商品编号不完全一致,但商品编号前4位相同,且通过计算机调阅相关《加工贸易手册》的电子底帐,了解结转货物的单耗构成,确定为同一商品的,同意办理结转。
深加工结转相关法规资料

一、深加工結轉業務(一)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及依據的文件1、深加工結轉的定義:加工貿易保稅貨物深加工結轉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將保稅進口料件加工的產品轉至另一加工貿易企業進一步加工後複出口的經營活動。
深加工結轉分為直屬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直屬海關的深加工結轉。
蘇州海關對關區內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的手續進行了簡化,因此直屬海關內的深加工結轉又分為蘇州關區內的深加工結轉和跨蘇州關區的深加工結轉。
2、深加工結轉依據的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加工貿易保稅貨物跨關區深加工結轉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09號)蘇州海關為了簡化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手續所發的有關文件(二)、深加工結轉審批提交的資料1、蘇州關區內企業相互結轉只需填制《蘇州海關加工貿易深加工結轉業務備案表》,經主管地海關審批後貼於手冊內,由海關放行並加蓋印章。
(四)深加工結轉的注意事項1、收發貨後報關前企業可以退貨,但報關後目前還無法作退運處理。
2、企業要刻制“結轉專用章”並向海關備案。
3、跨蘇州關區結轉要避免先送貨後審批的情況發生。
4、深加工結轉報關要及時。
5、深加工結轉貨物的重量要力求準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
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修改依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
(2005年3月21日海关总署令第126号公布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出口加工区管理,方便区内企业生产经营,鼓励扩大外贸出口,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区内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将本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直接或者通过保税仓储企业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内及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转入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转出企业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保税料件不得进行出区深加工结转。
第四条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入其他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深加工的,不列入海关统计。
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生产的产品转至区外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的,列入海关单项统计。
第五条转入企业、转出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尚未结案的;
(三)有逾期未报核《加工贸易手册》的;
(四)专营维修、设计开发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结转监管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