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试标准摘要 7258 2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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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861-2008范围到8线外

GB21861-2008范围到8线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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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三轮机动车) (二、三轮机动车)
检验 方式 检 验 项 目 备 注
车辆 ①号牌号码;②车辆类型;③品牌/型号;④颜色; 唯一性 ⑤发动机号码;⑥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及打 认定 刻特征;⑦主要特征及技术参数a 联网 查询送检机动车是否发生过交通事故及涉及尚未处理完 查询 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①车辆外观;②发动机 运转状况;③照明和信号装 具体检查 置;④安全防护装置;⑤电 项目见附录C 器线路;⑥其它部件 ①转向系;②离合器; 具体检验 ③变速器;④传动装置;⑤ 项目见附录C 制动系
前照灯
对装用一只前照灯 的机动车只检验远光光束 ①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度;②前 发光强度,远近光光束照 照灯远光光束照射位置(光束中心左右偏 射位置仅做功能性检查; 移量及上下偏移量);③前照灯近光光束 对其它机动车,前照灯远 照射位置(明暗截止线转角折点位置)。 光光束照射位置检验仅适 用于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 的前照灯。 ①车架;②电器线路固定;③相关部件。 具体检查项目见附录C。
(7)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项目及检验方法,仅在描述检测 方法时对应配备的检测设备和工具做了一定的说明。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 他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检验人员、检测设备、检验 场地等方面的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本标准规定了检验项目和方法、检验限值按GB7258 执行。目前现行版本为GB7258-2004、包括修改单13号 (2)考虑到在不同时期注册登记机动车执行的GB7258的 版本号不完全相同,GB21861-2008未具体引用某一 版本的GB7258;在具体操作时,应根据车辆出厂日 期和注册登记日期按照相应版本的GB7258判定机动 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 如: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许多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 在2004年10月1日以前,当时执行的GB7258版本是 GB7258-1997,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如出现不 能满足GB7258-2004标准情形时,检查若满足 GB7258-1997要求也应判为合格。 P14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轮(轴)荷 GB7258-2012 汽车及汽车列车、挂车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整备质量和总质量应在各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轴之间合理分配,轴荷应在左右车轮之间均衡分配。

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轮荷应分别为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 35% 以下。

驻车制动力百分比: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人,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过程最大差值点以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或左、右轮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平衡率: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 .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表7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驻车制动力百分比: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测得的驻车制动力与该车各轴(静态)轴荷之和之百分比。

驻车制动性能检验当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汽车和正三轮摩托车驻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时,机动车空载,乘坐一名驾驶人,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大于等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倍以下的机动车应大于等于 15%。

过程最大差值点以同轴左、右轮任一车轮产生抱死滑移或左、右轮两个车轮均达到最大制动力时为取值终点,取制动力增长过程中测得的同时刻左右轮制动力差最大值为左右车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平衡率: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当后轴及其他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的 60%时为与该轴轴荷)之比. .2 制动力平衡要求(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 表7 台试检验制动力平衡要求 * 一、安检单错误修改 (1)两条横线划去需要修改的2)若是原内容有误,应将正确的内容填写在横线的上方; (3)若是部分; (要复测结果,应将新的结果填写在横线的上方; (4)在修改处加盖修改的印章;VIN(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驱动型式4×2 FR 驻(5)同一处只准修改一次。

【重磅】卡车业要变天!附新GB7258标准全文

【重磅】卡车业要变天!附新GB7258标准全文

【重磅】卡车业要变天!附新GB7258标准全文近日,新GB7258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以下简称新GB7258标准)正式发布,新GB7258标准作为机动车运行的安全标准,同时还是车辆制造的标准,可以说是卡车的“准生证”。

新GB7258标准在征求意见稿期间,已经在行业内引起了轩然大波,同样,新GB7258标准的发布实施必将在卡车行业里引起重大影响,今后我国的卡车产业或将迎来一次大的革命。

据了解,新GB7258标准将在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已经施行5年的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GB 7258—2012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新GB7258标准还增删和修改了很多内容。

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特将新标准中,与原标准相比增删和修改的内容整理出来,以便于行业及时把握政策导向。

中国卡车信息网记者还注意到,与略显“激进”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原来引起巨大争议的“重型牵引车需要配备气囊悬挂”、“盘式制动器”、“液力缓速器配置”这三条,此次正式发布的标准中只增加了“盘式制动器”这一项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7.2.6)。

一、新增部分增加了旅居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4);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术语和定义(见 3.5);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部分货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 的部分挂车应在货箱(常压罐体)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8);增加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罐体或与罐体焊接的支座的右侧应有金属的罐体铭牌,罐体铭牌应标注唯一性编码、罐体设计代码、罐体容积等信息的要求(见 4.1.9);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修理或改装时不应破坏或未经授权修改电子控制单元(ECU)等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的要求(见 4.1.10);增加了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9 人、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核定乘坐人数应小于等于 3 人的要求(见 4.4.4.5) (见4.4.5.1,2012年版的 4.5.5.1);增加了部分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70km/h 的汽车应在车身后部喷涂/悬挂表示最大设计车速的标记的要求(见 4.7.11);增加了专项作业车及其他装备有专用仪器或设备的汽车,装备的专用仪器和设备应固定可靠的要求(见 4.17.1);增加了车辆运输车应符合 GB/T26744 的要求(见 4.17.5);增加了新出厂的机动车的安全装置配备、质量和尺寸参数偏差及在用的货车、挂车的相关要求(见 4.17.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见 7.2.6);增加了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半挂车(具有全轮驱动功能的货车和专项作业车除外)的所有行车制动器应装备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要求(见 7.2.7);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的制动响应时间要求(见 7.2.10);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见7.2.11);增加了防抱制动装置的特殊要求(见 7.2.13);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挂车在设计和制造上应具有可用于测试制动管路压力的连接器的要求(见 7.2.15);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剩余制动性能要求(见 7.3.5);增加了车长大于 9m 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要求(见 7.8.1);增加了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和具有储气筒的挂车应标示储气筒额定工作气压的要求(见7.8.5);增加了安装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的部分汽车的报警装置要求(见7.9.5);增加了挂车的台试检验制动力要求(见表5),修改了总质量小于等于整备质量的1.2 倍的专项作业车的空载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要求(见表 5,2012 年版的表 6);增加了安装有自适应前照明系统的应符合 GB/T30036 的规定的要求(见 8.5.1.2);增加了部分汽车应具有前照灯光束高度调整装置/功能的要求(见8.5.1.4);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 12000kg 的货车应装备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的要求(见 8.6.7);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电路系统应符合 GB21668 的规定的要求(见 8.6.8);增加了车身外部设有广告屏(箱)的汽车和挂车应保证广告屏(箱)在车辆行驶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的要求(见 8.6.9);增加了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货车、挂车(封闭式货车、旅居挂车等特殊用途的挂车除外)装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小于等于总质量的1.4 倍的要求(见 9.1.1);增加了客车、货车的车轮及车轮上的所有螺栓、螺母不应安装有碍于检查其技术状况的装饰罩或装饰帽,且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的要求(见 9.2.1);增加了部分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防护装置的要求(见9.2.4);增加了部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半挂车应装备空气悬架的要求(见9.4);增加了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具有超速报警功能的要求(见 10.5.2);增加了在设计和制造上不应设置有货厢(货箱)加高、加长、加宽的结构、装置的要求(见11.3.1);增加了罐体、货厢(箱)和侧帘式载货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燃油箱数量和容积的相关要求(见 11.3.6 至 11.3.12);增加了汽车(无驾驶室的汽车除外)应设置用于电子标识安装的微波窗口的要求(见 11.9);增加了部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挂车的防飞溅系统要求(见 11.10.1)增加了应急出口字样的字体高度要求(见 12.4.4.1);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种类的要求(见 12.5.1);增加了液化天然气管路减压阀不应设置在密封空间或其上部有相对密封气穴的位置的要求(见12.6.4);增加了加气量大于等于 375L 的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导静电橡胶拖地带的要求(见 12.6.8);增加了安装在汽车后轴之后的钢瓶后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要求(见 12.6.12);增加了货车列车、铰接列车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的规格应与其挂车总质量相匹配的要求(见12.7.2);增加了牵引连接件、牵引杆孔、牵引座牵引销、连接钩及环形孔等机械连接件的规定(见GB 7258—201712.7.4);增加了货车、专项作业车的前下部防护要求(见 12.8);增加了安装有起重尾板的货车和挂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4、12.11.5);增加了装有紧急切断装置的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紧急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或通过明显的信号装置提示驾驶人需要关闭紧急切断阀的要求(见 12.12.4);质量大于 3500kg 的货车应装备至少 2 个停车楔的要求(见 12.15.2);二、修改部分修改了汽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2012 年版的 3.2);修改了专项作业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2.3,2012 年版的 3.2.3);修改了中置轴挂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3.2,2012 年版的 3.3.2);修改了铰接列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3.4.3,2012 年版的 3.4.3)修改了车身前部外表面设置的商标或厂标的要求(见4.1.1,2012 年版的 4.1.1),修改了产品标牌的标示要求(见表 1,2012 年版的表 1);修改了货车、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要求及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 的封闭式货车的打刻深度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3),增加了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应采用凿改、重新涂漆的方式处理、汽车和挂车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能拍照、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200mm 且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起止标记(如有)与字母数字的间距应紧密均匀、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可按 GB16735 的规定重新标示或变更的要求(见 4.1.3);修改了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要求,以及多用途货车、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冷藏车的喷涂要求(见4.7.1、4.7.6,2012 年版的 4.8.1、4.8.6);修改了行驶轨迹要求(见 4.12,2012 年版的 4.13);修改了驾驶人耳旁噪声要求(见 4.13,2012 年版的 4.14、附录 A);修改了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见 4.15,2012 年版的 4.16);修改了应装备防抱制动装置的机动车范围(见7.2.12、2012 年版的7.2.11),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的要求(见 7.2.12);修改了机动车的漏水、漏油检查要求(见 4.9、4.10,2012 年版的4.10、4.11);修改了辅助制动装置的配置要求和性能要求(见 7.5.1,2012 年版的7.5),增加了装备电涡流缓速器的汽车其电涡流缓速器的安装部位应设置温度报警系统或自动灭火装置的要求(见7.5.2);修改了气压制动管路的密封性要求(见 7.7.1,2012 年版的 7.7.1);修改了驻车制动性能的检验时间要求(见7.10.3,2012 年版的7.10.4);修改了允许闪烁的外部灯具的范围(见 8.1.2,2012 年版的 8.1.2);修改了仪表灯的点亮要求(见 8.3.1,2012 年版的 8.3.1);修改了应装备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见 8.4.1、8.4.2,2012 年版的 8.4.1、8.4.2),增加了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的面积要求(见 8.4.1);修改了应装备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的车辆类型,修改了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式样要求(见8.4.5,2012 年版的 8.4.5);修改了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见8.5.3.1、8.5.3.3,2012 年版的 8.5.3.1、8.5.3.3);修改了行驶记录装置的技术要求及应装备行驶记录装置和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车辆类型(见 8.6.5,2012 年版的 8.6.5),增加了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的摄像头配备等相关要求(见 8.6.5);修改了自动变速器的换挡动作要求(见10.2.1,2012 年版的10.2.1),增加了变速器出现功能限制使用情形时对驾驶人应有警示信息提示的要求(见 10.2.1);修改了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的主车载货部分的结构要求(见11.3.4,2012 年版的 11.3.4);修改了车用气瓶出气(液)口端的过流保护功能要求(见12.6.1,2012 年版的 12.6.1);修改了应提供后下部防护的货车、专项作业车范围(见12.9.3,2012 年版的 12.8.3);修改了封闭式货车的隔离装置的要求(见12.11.3,2012 年版的12.10.3);修改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排气管布置和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要求(见 12.12.1,2012 年版的 12.11.1);修改了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顶部的倾覆保护装置要求(见12.12.2,2012 年版的 12.11.2);修改了机动车排气管口的朝向要求(见12.15.7,2012 年版的12.13.7);三、删除部分删除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术语和定义(见 2012 年版的 3.2.2.3);删除了后悬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3);删除了汽车或汽车列车驱动轴的轴荷应大于等于汽车或汽车列车总质量的 25%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4.5.1.4);删除了机动车外观应整洁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4.9.1);删除了汽车和汽车列车的通过性要求(见 2012 年版的6.10);删除了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的设计和制造应保证挂车最后轴制动动作滞后于牵引车前轴制动动作的时间小于等于 0.2s 的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2.10);删除了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系统的要求(见2012 年版的 7.3.3);删除了应急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 2012 年版的 7.10.3);删除了部分乘用车的悬架特性要求(见 2012 年版9.3.5);删除了典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要求(见 2012 年版的附录 B)。

GB21861修订稿解析

GB21861修订稿解析

GB21861修订稿解析GB21861修订稿解析与应对对于设备的变化:1.并装轴载货车辆、挂车,检测制动增加加载设备;2.对于并装轴载货车辆、挂车,新注册车辆检测整备质量需要增加地磅或者可同时检测二、三个并装轴的轮(轴)重台;3.大中型客货车外廓尺寸测量,需要增加自动测量装置;4.大型客、货车需要检测灯光的上下偏,建议增加手动调修灯光仪;5.多轴货车不允许用平板台;6.列车平板台本次标准不做要求;实施时间、设备更换时间要求;设备的过渡期要求是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25个月内实现;本标准的实施日期很大可能是2014年年内,最早9、10月份;详细内容见表格:序号条款变化方向市场变化分析1 1.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临时入境的机动车的检验要求出入境检验检疫会增加检测量;2 1.标准适用本标准不适用上道路行驶的拖拖拉机不检测范围拉机组3 4.检测项目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取消车速表指示误差、转向轮侧滑量、前照灯远近光光束照射位置、驻车制动率、底盘动态和静态非营运的小车线不需要配置车速台、侧滑台,灯光仪只需要远光光强检测仪、可以不做地沟和配置底检小键盘,但要做外检,但是检测营运车辆还是需要车速台、侧滑台、远近光检测仪;4 4.检测项目;5.2检验方法;其他类型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正三轮摩托车增加外廓尺寸检测;特别指出大中型客货车应使用自动测量装置;人工检测均需要检测过程需要全程录像,自动检测需要拍照(车身正面、侧面完整的测量照片);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仪属于强制检测设备,大力推广抢占先机;增加硬盘录像机和摄像机;5 6.检测项目;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三轮汽车需要测轴距外廓尺寸自动检测仪建议增加轴距测试功能6 4.检测项目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采用加载的方式测试加载行车制动制动率加载检测制动属于强制项目,需要研发、销售加载设备;但客车可以参与平板检测;7 4.检测项目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正三轮摩托车注册登记检测增加整备质量检测3轴及3轴以上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可以考虑采用地磅或者可以同时检测三个并装轴的轮(轴)重台方式检测;注意只针对新注册车检测;研发、销售地磅;8 4.检测项目除列车外,车辆检测前需要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变为开发的端口,可以给客户增值服务,如自动提醒车辆事故/违法信息;9 5.1.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求;7.2检验合格处理;7.3检验不合格处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按照GB/T26765和GA XX《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建设检验相关信息系统,确保接入相关监管系统;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远程信息传输、视频监控、专用打印机等设施,用于远程监管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综述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综述

【最新精选】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言前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修改了第3章的机动车、汽车、乘用车、客车、公共汽车(城市客车)、货车、半挂牵引车、专项作业车、两用燃料汽车、双燃料汽车、挂车、牵引杆挂车、中置轴挂车、半挂车、汽车列车、铰接列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定义,增加了载客汽车、公路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低速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普通摩托车、两轮普通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特型机动车的定义,删除了卧铺客车(2004年版的3.2.2.1)、电动汽车(2004年版的3.2.9)的定义;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三大类,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及轻便摩托车(2004年版的3.6)合称为摩托车(见3.5),将2004年版中的摩托车(2004年版的3.5)改称为普通摩托车(见3.5.1);——修改了第4章的部分机动车产品标牌需标识的内容(见4.1.2)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打刻要求(见4.1.3),增加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打刻电动机型号、编号的要求及标识的视认性和永久保持性的要求(见4.1.4);——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的车辆识别代号标识的要求,以及乘用车应具有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的电子数据接口、在后备箱(或行李区)的合适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且应在至少5个主要部件上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的要求(见4.1.5和4.1.6),修改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标志要求(见4.1.7),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得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见4.1.8);——修改了车长小于16m的发动机后置的铰接客车的后悬要求(见4.3),增加了铰接列车的半挂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半挂牵引车的最大允许牵引质量的要求(见4.5.1.5),修改了载客汽车乘员数的核定要求(见4.5.2.和4.5.3),增加了乘员数核定的特殊规定(见4.5.6);——修改了客车、罐式汽车和罐式挂车的侧倾稳定角要求(见4.7.1),增加了旅居车和旅居挂车旅居室内的专用装备设施应明示安全使用规定(见4.8.4)、所有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应喷涂总质量、栏板货车和自卸车应喷涂栏板高度、罐式车辆应喷涂灌体容积及允许装运货物的种类、部分货车及所有挂车应标识放大号、部分客车应喷涂座位数、专用校车车身外观标识和校车标牌(见4.8.6,4.8.9)及教练车应喷涂“教练车”字样和机动车外部喷涂标志图案和安装灯具的原则规定(见4.8.11、4.8.12),删除了专门用于运输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车身两侧喷涂“禁止烟火”的要求(2004年版的4.8.5);——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4.15)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见4.16);——增加了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参数、转向系、制动系、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要求按土方机械相关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见4.17.2);——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6.1),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6.4)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6.8),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6.9)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6.11);——修改了三轴及三轴以上汽车的制动完全释放时间要求(见7.1.6)和应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的机动车类型(见7.2.11),增加了部分汽车的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见7.2.6)、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装备有副制动踏板(见7.2.12)、部分汽车应装备辅助制动装置(见7.5)及气压制动系应安装保持压缩空气干燥、油水分离的装置的要求(见7.7.4);——修改了路试检验时的列车的行车制动距离要求(见7.10.2.1)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要求(见7.10.2.2)、驻车制动性能检验要求(见7.10.4)及台试检验时的制动力要求和制动力平衡要求(见7.11.1.1和7.11.1.2),增加了台试检验汽车、汽车列车行车制动性能的合格判定要求(见7.11.1.5),修改了检验结果的复核要求(见7.11.3);——增加了机动车不得安装遮挡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透光面的装置、用户不得对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进行改装或加装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要求(见8.1.2和8.1.3),修改了外部灯具闪烁的相关规定(见8.1.2),增加了部分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见8.2.1)、校车应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要求(见8.2.7)、某一转向灯发生故障(短路除外)时的要求(见8.3.8)和部分货车和挂车、低速车辆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的要求(见8.4.1),修改了车身反光标识设置及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的相关规定(见8.4.1,8.4.5),增加了柔性车身反光标识的相关规定(见8.4.6),删除了附加的灯具、反射器或附属装置不允许影响本标准规定安装的灯具和信号装置的性能且不应对其他的道路使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要求(2004年版的8.2.10);——增加了打开所有前照灯(远光)时总的远光发光强度要求及两灯制轻便摩托车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最小值要求(见8.5.2),修改了前照灯远光照射位置的检验要求(见8.5.3.3),删除了前照灯远、近光布置的要求(2004年版的8.4.3);——增加了教练车(三轮汽车除外)应设置辅助喇叭开关的要求(见8.6.1)、客车电器导线的阻燃要求和乘员舱外部接插件的防水要求(见8.6.2),修改了机动车应装备仪表或显示信息的相关规定(见8.6.3),增加了专用校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和车长大于等于6m的客车应设置电磁式电源总开关的相关规定(见8.6.4),修改了应安装行驶记录仪的汽车车型要求,增加了显示、数据接口布置的规定、行驶记录功能符合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视同行驶记录仪的规定及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还应安装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的规定(见8.6.5)及汽车装备、加装电气设备的原则性要求(见8.6.6),修改了无轨电车的特殊要求(见8.6.7);——修改了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的车轮范围(见9.1.2),增加了机动车使用的翻新胎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见9.1.2)、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应装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危险货物运输车和车长大于9m的其他客车应装用子午线轮胎(见9.1.5)、空气弹簧应无裂损、变形及漏气、控制系统应齐全有效(见9.3.3)和三轴公路客车的随动轴应具有随动转向或主动转向功能的要求(见9.4.4);——增加了自动变速器的相关规定(见10.2.1)及部分车型应具有超速报警和限速功能(或装备限速装置)的要求(见10.5);——增加了车身外部不应产生明显的镜面反光(见11.1.1)、客车上部结构强度要求的相关规定、专用校车车身结构的特殊要求及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和所有卧铺客车应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车身的要求(见11.2.1)、幼儿专用校车乘客区应采用平地板结构的要求(见11.2.3)、专用校车的踏步高要求(见11.2.4)和行李架(舱)设置要求(见11.2.5)、专用校车前部应设置碰撞安全结构的要求(见11.2.6)及校车侧窗下边缘的高度要求(见11.2.7);——增加了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保证集装箱运输过程中始终安全、稳妥地固定在车辆上的要求(见11.3.2)、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分不得设置乘客座椅且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见11.3.3、11.3.4)及货车驾驶区座椅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1.3.5),增加了摩托车外部凸出物和扶手的相关规定(见11.4.2、11.4.3);——增加了乘用车车门的相关规定(见11.5.2),修改了客车乘客门的相关规定(见11.5.3,11.5.5),增加了击碎玻璃式应急窗的安全玻璃类型和厚度要求(见11.5.6),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大于等于50%的要求(见11.5.7)及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的货箱部位不得设置车窗的要求(见11.5.8);——修改了载客汽车座椅布置的规定(见11.6.2,11.6.6)和卧铺布置的规定(见11.6.7),增加了校车照管人员座位的设置及专用校车座椅及其固定件的强度要求(见11.6.8)、专用校车靠近通道的学生座椅的扶手要求(见11.6.9)及正三轮摩托车乘客座椅的布置要求(见11.6.10);——修改了客车内饰材料的阻燃要求,增加了发动机舱隔热防火的相关规定(见11.7.1、11.7.2),增加了号牌板(架)应有号牌安装孔的要求(见11.8.2)、乘用车(三厢车除外)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要求(见11.9.2)及自卸车液压举升装置的相关规定(见11.9.6);——修改了应装备汽车安全带的座椅范围(见12.1.1),增加了安全带的型式要求(见12.1.2和12.1.3)、乘用车驾驶人座位应装备汽车安全带佩戴提示装置(见12.1.5)及乘用车儿童座椅固定的要求(见12.1.6);——增加了总质量大于75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应在右侧设置广角后视镜和补盲后视镜的要求(见12.2.1),修改了外后视镜的视野要求(见12.2.2),增加了专用校车驾驶人视野、汽车列车必要时应加装后视镜加长架(见12.2.2)及教练车应加装辅助后视镜的要求(见12.2.7); 增加了应设置应急门的情形(见12.4.1.2),修改了应急门的尺寸和开启要求、应急门引道要求(见12.4.2.1、12.4.2.3、12.4.2.5)及应急锤的相关规定(见12.4.3.2),增加了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的应急窗均应为推拉式应急窗或外推式应急窗的要求(见12.4.3.2);——增加了不准许用户改动燃料管路(见12.5.1)、发动机后置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燃料箱的前端面应位于前轴之后(见12.5.5)、每一个钢瓶阀出口端都应安装高压过流保护装置(见12.6.1)、不准许用户改动或加装钢瓶(见12.6.3)、钢瓶安装在车上后钢瓶编号应易见(见12.6.4)及气体燃料车辆应安装泄露报警装置的要求(见12.6.15),修改了气体燃料专用装置通气接口的相关规定(见12.6.9);——修改了客车灭火器布置的相关规定(见12.9.2),增加了所有专用校车和发动机后置的其他客车应装备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见12.9.3)和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特殊安全防护要求(见12.11),删除了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应在驾驶室上方安装红色标志灯的要求(2004年版的12.10);——修改了应装备三角警告牌、保险杠和前风窗玻璃除雾除霜装置的汽车范围(见12.13.2、12.13.3、12.13.4)和机动车发动机的排气管口布置要求(见12.13.7),增加了校车应配备急救箱的要求及汽车安全气囊系统的原则性规定(见12.13.5和12.13.6);——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GB21861-2008前言及引言

GB21861-2008前言及引言
GB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项目和方法 实施指南
讲解人:陈南峰
◎全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及检测设备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 副主任
第一部分 标准简介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修改、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Hale Waihona Puke EM = 重损 严重触犯规定和准则,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需复检。 重损, 严重触犯规定和准则,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需复检 需复检。 不发放合格标识
VU = 安全障碍,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损伤。没收合格标识,通 安全障碍,直接威胁道路交通安全的损伤。没收合格标识, 知管理机构。不允许上路。 知管理机构。不允许上路。
技术标准( ) 六、常用法规及标准——技术标准(2) 常用法规及标准 技术标准
• GB 14621-2002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 • GB 19758-2005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 • GB 18322-2002《农用运输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限值及 测量方法》 • HJ/T240-2005 《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 况法排汽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 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 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
四、标准主要技术内容说明
◎ 前言:描述了标准实施的有关说明 ◎ 引言:描述了标准制订的背景、意义、原则 ◎正文部分 •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术语和定义 4、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 5、检验流程和对送检机动车的基本要求 • 6、车辆唯一性认定 7、联网查询、 • 8、线外检验 9、线内检验 • 10 路试检验 11 二、三轮机动车检验的补充说明 • 12 检验结果审核和检验报告处置 • 13 检验报告签发与资料收存 ◎附录:由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 录F、附录G、附录H等八个附录组成。

7258标准

7258标准

7258标准7258标准是指ISO/IEC 7258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联合制定的一项标准。

该标准主要用于指导软件测试和分析,旨在提高软件质量和可靠性,减少软件错误和缺陷。

7258标准包括了软件测试的各个方面,涵盖了测试的计划、设计、执行、评估和报告等环节。

本文将对7258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一标准。

首先,7258标准对软件测试的计划和设计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软件测试的计划阶段,需要明确测试的目标、范围、资源、进度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而在测试设计阶段,需要制定详细的测试方案和测试用例,确保覆盖软件的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

此外,7258标准还要求测试人员对测试环境、工具和数据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规划,以保证测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其次,7258标准强调了软件测试的执行和评估过程。

在测试执行阶段,需要按照测试计划和设计要求,对软件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证。

测试人员需要记录测试结果和问题,及时进行错误修复和跟踪。

而在测试评估阶段,需要对测试覆盖率、通过率、失败率和缺陷率等指标进行统计和分析,以评估测试的效果和软件的质量。

最后,7258标准要求对测试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的报告和记录。

测试报告需要包括测试的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内容,以便相关人员了解测试情况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测试记录需要详细记录测试的过程、数据和日志,以便日后的查阅和追溯。

综上所述,7258标准是一项重要的软件测试标准,对提高软件质量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遵循7258标准,可以有效地规范和改进软件测试的各个环节,减少软件错误和缺陷,提高软件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因此,我们应该充分了解和应用7258标准,以提升软件测试的水平和能力,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的软件产品。

7258商用车条款解读

7258商用车条款解读

通道、应急出口、灭火器配置等要求)。
24
术语和定义
非专用校车 不在公告管 理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用于接送高中生和
大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不属于校车,在具体工作中可参照单位班车进
行管理。并且,学校临时租借用于运送学生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的车辆也不属于校车,在具体工作中可参照旅游包车、班线包车进
汽车
载客汽车
载货汽车
牵引车
专项作业车
三轮,整备质量>400kg,无驾驶室, 载运货物
三轮,整备质量>600kg,无驾驶室, 无载货,2人
三轮,整备质量>600kg,带驾驶室17
术语和定义
乘用车
普通乘用车
工程车
≤9人 旅居车
专用乘用车 专用客车
救护车
. . .


未设置乘客站

立区的客车



>9人
针对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还存在客货混装等违规情况:除校车外其他客 车座椅在车辆横向上不应采用“2+3”布置,车辆座位均匀布置,未设置 乘客站立区的客车的核定乘员数应小于等于56 人。
针对中重型载货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配置偏低,事故频发: 增加了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 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应装备电控制动 系统的要求;增加了危险货物运输半挂车、三轴的栏板式和仓栅式半 挂车的所有车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要求;增加了货车列车和铰接列 车行车制动系的匹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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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有客车改装、货车改装还有4500kg以上的
增加了“旅居车”术语和定义,明确了旅居车的基本特征及其与 乘用车的区别。
未对旅居车术语和定义中“其他必要的生活设施”加以规定。 (GB/T17350—2009)规定,旅居车应当具有桌椅、炊具、卫生 设施、给排水设施。旅居车不能简单认定为是乘用车,其总质量 不受GB1589—2016中“乘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应小于等于4500kg” 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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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21861-2008 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中对路试的规定
4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
d 轴荷超过检验设备允许承载能力的车辆、多轴无法上线的车辆不进行线内制动检验,应路试。

表2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方式和检验项目(二、三轮机动车)续
9.1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
9.1.1检验设备的选择
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宜在滚筒式车速表检验台上进行。

9.1.2检验程序
将车辆正直居中驶上检验台,驱动轮停放在测速滚筒上;
降下举升器或放松滚筒锁止机构,必要时在非驱动轮前部加止动块(前轮驱动车使用驻车制动);
当车速表指示40km/h时,测取实际车速,检验结束;
升起举升器或锁止滚筒,将车辆驶出检验台。

9.1.3注意事项
测速时车辆前、后方及驱动轮两旁不准站立人员;
检验结束后,检验员不可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使滚筒停止转动;
对于不能在车速表检验台上检验的车辆,应路试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

9.3台试制动性能检验
9.3.1检验设备的选择
a)机动车制动性能的检验宜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或平板制动检验台进行,对于前轴驱动的乘用车,更宜采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测试。

采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时,制动检验台的电气系统应能分别控制左右两组滚筒停机以测得左、右车轮的最大制动力。

b)对于部分无法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检测的车辆(如全时四轮驱动车辆、多轴半挂车等),应路试检验制动性能;平板制动检验台能检验时,可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

9.3.3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检验
a)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各轴依次停放在轮重仪上,并按仪器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停放,
分别测出静态轮荷(轮重、制动分列式);
b) 被检车辆正直居中行驶,将被测试车轮停放在滚筒上,变速器置于空档;
c) 起动滚筒电机,在2s后开始采样并保持足够的采样时间(5s),测取采样过程的平均值作为阻滞力。

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轮的阻滞力百分比;
d) 检验员按显示屏指示在5s~8s内(或按厂家规定的速率)将制动踏板逐渐踩到底(对气压制动车辆)或踩到制动性能检验时规定的制动踏板力,测得左、右车轮制动力增长全过程的数值及左、右车轮最大制动力,并依次测试各车轴;对驻车制动轴,操纵驻车制动操纵装置,测得驻车制动力数值。

按附录D.1规定计算各车轴的制动率、左右轮制动力差百分比、整车制动率、驻车制动力百分比;
e) 制动检验时,如果被测试车轮在滚筒上抱死,但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应采用f)或g)方法进行检验;
f) 在车辆上增加足够的附加质量或相当于附加质量的作用力(在设备额定载荷以内,附加质量或作用力应在该轴左右车轮之间对称作用,不计入轴荷)。

为防止被检车辆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上后移,可在非测试车轮后方垫三角垫块或采取整车牵引的方法;
g) 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制动力或按标准规定的路试方法检验制动距离或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
h) 台试检验左右轮制动力差不合格,但底盘动态检验过程中点制动时车辆无明显跑偏现象的,应换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或采用路试方法检验。

10路试检验
10.1行车制动
10.1.1路试制动性能检验应在纵向坡度不大于1%、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的硬实、清洁、干燥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

检验时车辆变速器应置于空档。

10.1.2对于无法上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及经台架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的车辆,用制动距离或者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和制动协调时间判定制动性能。

必要时应安装踏板力计,检查达到规定制动效能时的制动踏板力是否符合标准。

10.1.3在试验路面上,按照GB 7258划出规定的试车道的边线,被测车辆沿着试车道的中线行驶。

使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规定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和制动协调时间,并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当使用第五轮仪或非接触式速度仪进行测试时,行驶至高于规定的初速度后,置变速器于空档,滑行到规定的初速度时,急踩制动,使车辆停止,测量车辆的制动距离和检查车辆有无驶出车道边线。

10.1.4对已在制动检验台上检验过的车辆,制动力平衡及前轴制动率符合要求,但整车制动率未达到合格要求时,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检测,对于乘用车及其它总质量不大于4500kg的汽车的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30km/h,对于其它汽车、汽车列车及无轨电车,制动初速度应不低于20km/h,急踩制动后测取MFDD及制动协调时间。

10.2驻车制动
将车辆驶上坡度为20%(总质量为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为15%),附着系数不小于0.7(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的坡道上,按正反两个方向保持固定不动,其时间不少于5min,检验车辆的驻车制动是否符合要求。

10.3车速表指示误差
对全时四驱车辆、具有驱动防滑控制功能的车辆等无法上线检验车速表指示误差的车辆,可采用第五轮仪等仪器进行路试检验。

附录F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反面)
说明:⑸路试制动性能中按选择的如下路试检测项目打印项目名称(单位)、数据:制动初速度,制动距离(m),制动稳定性;
制动初速度,MFDD(m/s2),协调时间(s),制动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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