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情况与改革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思考

是 重 点查 清 临 界 年 龄 。 刑 事 责任
休 日后仅 有 五 天 ,承 办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的 承办 人 . 往 只 对 案件 事 实 、 往 相关 证
据 及 引用 法 律 等 进 行 认 真 审 查 .忽 略 对 涉 案 未成 年 人 的人 格 特 点 、 生活 环 境 、 日 常 表 现 、 罪 原 因 . 观 恶 性 等 情 况 的 调 犯 主 查 , 视 了 对 法 定 从 重 、 轻 情 节 的 审 查 重 从 认 定 , 于 酌定 的情 节 却 很 少深 究 。 不 对 这 仅对宽严相 济司法政 策的落实不 利 . 也 有 可 能导 致 错 捕 案 件 的发 生 。 3因怕 上访 而 不 敢 大 胆 适 用 不 捕 决 . 定 。 为 了教 育 、 救 失 足未 成年 人 。 了 挽 为 落 实 宽严 相 济 刑 事 司法 政 策 .理 论 上 要 求对那些具备 初犯 、 犯 、 节 轻微 、 偶 情 主 观 恶 性不 大 、有 悔 罪 表 现 等 不 捕 条 件 的 未 成 年人 适 用 不 捕 决 定 , 实践 中 , 但 由于 被 害 人是 直接 受 害 者 .所 以被 害 人 及 亲
对 可捕 可 不捕 的不 捕 ,对 依 法 应 当 批捕 的 也 要 向 公 诉 部 门 提 出 从 轻 处 理 的 意
见。
一
刑 法 第 三 十七 条 的不 捕 。二 是 “ 特殊 主
体 ” 限 制 行 为能 力 人 、 疾 人 、 宜羁 押 。 残 不
的不 捕 。三 是 “ 别之 罪 ” 特 。比如 轻罪 。 告 诉 之 罪 , 失 之 罪 , 备 、 遂 、 止 之 过 预 未 中 罪, 自诉 之 罪 的 不 捕 。 四是 “ 定 情形 ” 特 。 比如 自首 、立 功 的不 捕 。五 是 “ 碍不 不 捕 ” 改 用 其 他 强 制 措 施 . 防 碍 刑 事 诉 , 不 讼 进 行 的不 捕 , 有 取 保候 审 、 视 居住 如 监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

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变得尤为必要。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提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对加强和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提供帮助。
一、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应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查处、教育、保护和帮助的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在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时,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对于未成年人,应该采取预防为主的措施,将其引导走向正确的道路。
要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和对未成年人校园欺凌等问题的关注,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素养。
2.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工作。
应该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根据其年龄、性别和犯罪性质进行量刑。
落实“适用轻微刑事措施”的原则,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多的教育、挽救和再教育的机会。
3.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
作为未成年人犯罪的补充活动,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也应该得到关注。
比如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库,并对于不同犯罪类型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同程度的扶助。
二、加强法院、公安机关的工作协调未成年人犯罪的查处和处理,需要法院、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需要将涉案未成年人的信息如实填写到笔录表格中,同时要注意对于未成年人的询问和讯问方式的规范化。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法院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定身份和特点,合理裁定量刑,争取为其划定实现再教育的时间及程度,并在法律范围内给予未成年人施行心理医疗、教育和其他相关支持。
在未成年人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环节,应注意与家庭和社会接轨,积极和家属进行沟通和谐,规范相关程序,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加强社会资源的投入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政府应加强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重视程度。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29•【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9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铁流所作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职能,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方针,在查办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委员们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简称未检工作)取得的成效表示满意,对报告表示赞成。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未检工作的开展,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1认真落实报告和省人大内司委调研报告提出的进一步加强未检工作的各项措施和建议,切实提升未检工作水平。
2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要加强对未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建章立制、工作部署、机构设置、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推进,保障未检工作深入持续发展。
采取有效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减少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起诉。
积极开展附条件不起诉,注重对被害人的同等保护。
做好对不捕、不诉涉罪未成年人的监督、帮教工作。
强化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全过程的法律监督,督促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落实好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有关规定。
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关押场所的监管,改善其关押条件。
3构建和完善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
推进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未成年人犯罪社会化帮教预防体系建设。
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形成关爱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合力。
探索建立家庭、学校、社区及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综合帮扶体系,发挥好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
借鉴外地做法,依托企业、社区等社会单位和组织建立观护教育基地,做好涉罪未成年人帮扶工作。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存在的问题(一)程序方面。
一是部分案件反映出承办案件检察官较强的“打击惩罚”思维。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在提出最终处理意见时,存在只注重考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没有结合行为人的犯罪原因、人身危险性、监护帮教条件等因素对诉与不诉进行分析和考量的情况。
二是特殊规定不够落实。
社会调查、亲情会见、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帮扶教育等制度的落实不足50%,社会调查质量不高。
三是未检专业化办案落实不够,部分地区未检专业化办案组织未真正独立,“专人专办”落实不到位,未检案件质量有待提升。
四是亲情会见程序有待落实,随机调取30案的卷宗中,仅有1案卷宗显示开展了亲情会见,有9件属于应当开展亲情会见没有开展。
五是未依法开展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很多院只是把讯问谈话当作心理疏导。
六是个别案件未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七是未成年人案件中刑事和解工作有待加强。
八是帮扶教育工作薄弱,帮扶教育过程简单,落实措施不得力,没有帮教档案,甚至对法庭教育都没有记录。
九是犯罪记录封存不合法,11.2%的案件应当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而未封存。
十是附条件不起诉落实不到位:陕西2017年附条件不起诉人数仅占全年审查起诉总人数的1.5%,与去年相比下降1.1%。
(二)法律适用方面。
一是个别案件适用法律错误,证据分析不到位。
二是部分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开展不够规范。
三是部分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不明确、不精准。
(三)案件办理方面。
一是未严格执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办案模式。
二是部分办案环节不规范。
讯问不规范,部分案件的讯问笔录流于形式。
没有遵守办案期限。
滥用诉讼程序。
应当适用补充或追加起诉的,却撤回起诉后另行提起公诉。
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没有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三是部分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
审查逮捕意见书及审查报告必须载明的内容缺失较多,报告不能反映案件全貌。
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事实表述不完整,尤其是缺少到案、和解、退赃、退赔等情况。
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3辑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未能真正落实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理念以及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引起重视。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特殊办案理念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在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基本沿用成年人犯罪案件证据审查标准和模式,没有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忽略对涉及教育、感化、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相关事实和依据的审查。
①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有哪些、犯罪根源是什么、再犯罪风险有多大以及涉罪未成年人所在家庭、学校、单位、社区帮教的力量如何等缺乏深入细致地思考,也没有将上述相关材料作为证据来审查,仍沿袭办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惯性思维。
(二)案件重要事实审查不到位贯彻落实“少捕慎诉少监禁”的刑事政策要建立在对涉罪未成年人品格事实、认罪悔罪情况、监管支持条件等事实充分审查基础之上,而实践中执行并不到位。
开展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了解涉罪未成年人品格特征、人身危险性及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重要途径,社会调查报告是司法机关决定对涉罪未成年人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是否适用缓刑的重要依据。
当前调查报告中普遍存在调查主体不确定、调查主体专业知识欠缺、调查程序及相关制度缺位、调查形成的材料不随案移送等问题,容易导致社会调查缺乏客观性、中立性和全面性。
(三)特殊保护制度落实监督不到位刑事诉讼法专设“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目的就是将对成年人犯与未成年人犯的处遇区别开来。
这一特殊程序有时并未完全落实。
如有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笔录上有签名但实际并未在场履行义务;有的律师被指定进行法律援助后却并未阅卷、会见等。
再如,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没有做好记录封存工作而被散布出去。
(四)将道德评判标准融入法律制度缺少实践认证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工作中提及的品格事实证据,究竟是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还是定罪量刑的必要证据?如果仅仅作为依据,在实践应用中便难以准确把握其证明力,如果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张耀阳**张耀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未成年检察工作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虽然政府和社会各界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付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未成年检察工作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以下是我总结的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是当前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
由于未成年人对自己的权益和利益认识不足,往往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
对策一: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是解决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强的关键。
检察机关可以通过组织讲座、宣传栏、家长学校等途径普及未成年人保护知识,提高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问题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不足虽然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一些方面还需要加强。
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方面的检察工作尤其重要,但是很多时候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和帮助,导致再次受到伤害。
对策二: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措施是必要的。
检察机关可以制定更加严谨、完善的未成年人犯罪处理制度,加强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得到足够的关注和处理。
问题三:相关机构沟通不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各个机构协同配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不畅,造成资源浪费和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三:加强机构间协同加强机构间协同,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是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键。
各个机构应该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换信息,确保减少重复工作和资源浪费。
总之,未成年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很多,但是只要我们能够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相信未成年检察工作一定能够迎来更好更美好的明天。
我省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情况简析
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尤其是 20 年上升幅度较大, 09
其 中受理 的 审查批 捕未 成年 犯罪 嫌 疑人 比 20 08年 上升 了 1. %,受理 的审查 起诉 未 成 年被 告 人 比 11 9
捕 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 4 人 , 9 占全年不捕总人 数 的 1. %;00 2 2 21 年全省受理 的审查批捕案件 中 8
1 岁不满 1 岁犯罪 的未成年人为 2 人 ,占未成 4 6 0 年人犯罪 总人数 的 1. 20 年 已满 1 4 %;09 8 4岁不满 1 岁 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至 3 人 ,占 0 年未 6 5 9
案 促 成刑 事 和解 , 在审 查 中认 为 无 逮捕 必 要 , 向有 关 部 门提 出加强 思 想 教育 的建 议 ,通 过 耐 心细 致
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实践 中注重教
育 挽救 的宗 旨 ,充 分尊 重 未 成 年犯 罪 嫌 疑 人 的个
人地位 ,改变传统执法观念 ,推行人性化办案模 式, 注重倾 听他们的诉求 , 在具体办案 中积极探索 和总结经验。一是把有关未成年的刑事政策与办
理 未成 年 刑事 案 件 相结 合 , 持 区别 对 待 , 坚 对未 成 年人 慎用 逮 捕 和起 诉 , 当宽 则 宽 。如 20 08年全 省
的法制教育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
二、 当前 未成 年人 刑事 犯罪 的特 点
从全省近三年来办理审查批捕 的未成年人犯 罪案件情况看 ,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主要
调查研究
青海检察
青海省人 民检 察 院 吴润泽
一
、
2 0 — 0 0年 我 省 审 查 批 捕 未 成 年 人 刑 0821
犯 罪嫌 疑人有 4 4人 , 占 全 年 不 捕 总 人 数 的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改革与完善
( ) 三 未成年 犯 罪嫌 疑人 羁押 率 高
我 国 《 事诉 讼 法》 刑 明确规 定 : 捕必 须满足 以下 三个条 件 : 逮 是 有证 据证 明有 犯罪 事 实 ; 是可 能判 处有 期徒刑 以上刑 罚 ; 二
三是 采取取 保候 审、 监视 居 住等 不能够 足 以阻止社会 危险性 的发
( ) 法上 的不 完备 一 立 虽然 我 国就 未成 年人权 益保 护 以及犯罪 方面 相继 出台 了《 未 成年 人保护 法》 《 、 预防未 成年 人犯 罪法》 等法 律 , 但这 些 法律对 未
有益的探 索, 但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不到位 , 检察引导侦 查的制度未建立等方面。 本文 试在分析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 的现状基础上 , 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改革 与完善提出了相 关见解。 关键词 检察 侦查 宽严相济 提前介入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909 (090 .6-2 10.5220)92 90 中图分 类号 : 9 6 D 2. 3
职 责 。 何 既能有 效地 预 防和打 击未 成年 人犯 罪 , 如 又能 最大 程度 成年 人犯罪 的法 典” 目前 我 国缺 乏一 部专 门针对 未成 年人犯 罪 , 地保 障未 成年 人 的合 法权 益 , 现法律 效果 和社会 效果 的有 机统 的实体 法和刑 事诉 讼方 面 的程序 法 , 样导致 了未成年 人犯罪 检 实 这
大批 外来务 工人 员 由于 没有 受过 良好 的文化教 育 , 往不 能 事 政策 。根 据犯 罪分 子所 犯 罪行 , 重 宽与严 的有 机统 一 , 往 注 当宽 该 宽严 互补 , 宽严 有度 , 对严 重犯罪 依法从 严打 击 , 找到 适合 的工 作 , 脱 离 了父 母亲 戚 的看 管 , 到外 面不 良风 气 则 宽 , 严则严 , 又 受 的影 响 , 加之 法律 意识 淡薄 , 易走上 违法 犯 罪的道 路 。 极 二、 未成 年人 刑事检 察 工作 存在 的 问题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批捕若干问题之思考
二 、 视 困境 背后 的原 因 透
首先 ,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机制 的困境是长
不捕” 的重要精神。 但是, 当前司法实践 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期以来检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结果。 口安平曾说过 :程 谷 “ 序是法律 的心脏” 。但 由于 中国历史上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 影响 , 使得我 国的程 序立法缺陷颇多 , 以致在未 成年 人审查 批捕方 面的相关法律条文零乱 而模糊 ,加之缺乏统一性 , 导 致对未成年人“ 慎捕” 的精神难 以全面落实。 其次, 在机构设置 方面 , 检察 机关 缺乏处理未成年人犯
根据 统计 数据显示 ,我 国未成 年人数 已超过 3 的规 亿 模, 占总人 口的 3 %左右。然而就在 这 3 0 亿多人 中又构成 了
我 国 6 %的犯 罪 率 , 成 年 人犯 罪不 仅 影 响 了未 成 年 人 所 在 0 未
最后 , 帮教工作“ 难展拳脚” 。审查批捕工作须在短短七天 内完成 , 而要对未成年犯罪嫌 疑人进 行全面的 了解 , 深入学 校 、 区等进行走访等必要活动很难在这七天 内完成 。 社 另外 , 对未成年罪犯 的教育需要与公安 、 法院和本院公诉等部 门进 行充分地沟通 , 这个工作是侦监部 门本身难 以独立完成的。
罪案件 的业务部门。当前 , 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检察人
查监督部 门面 前的一 个重大课题 。笔者欲就此谈谈 自己一
些浅略的看法 。
一
、
未 成 年 人犯 罪 案件 审查 批捕 机 制 的现 状 与
困境
首先 , 程序立法存在 缺陷。 国当前 尚未建立独立 的未 我
成 年人 批捕 标 准 , 只是 在 套用 成 年人 的批捕 标 准 的基 而
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报告
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这也使得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项特殊的检察工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和问题需要重视。
其一,未成年人案件增加,应加强依法惩处。
据报道,2018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达到了22.5万余件,较上年增长6.3%。
这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治安和公共利益,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依法惩处。
其二,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应强化保护。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权益应该得到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和心理特点,尽可能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羁押和审判等过程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该得到特殊关注和保护,确保未成年人不会受到二次伤害。
最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目标是教育未成年人,预防再次犯罪。
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指导和帮助,防止他们再次犯罪。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从根本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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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情况与改革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他们能否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关心的问题,而如何作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认真分析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及原因,掌握其发生发展的规律,无疑对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均有着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开展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笔者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及其审查批捕工作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就其改革与完善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院自2008年至2010年三年间,共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件12人。
其中:抢劫6件10人(其中一件案件为抢劫后强奸),故意伤害2件2人。
以我院的情况为例,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一)从犯罪性质上看,以侵犯财产为目的的案件居多。
近三年来我旗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特点是以实施侵犯财产为主,以暴力手段持刀抢劫尤为突出。
2008年,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有1人,占全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人数的50%。
2009年,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的有3人,占全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人数的75%。
2010年,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均为抢劫的有2人,占全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总人数的100%。
(二)从犯罪年龄上看,犯罪年龄低龄化。
从犯罪年龄上看,犯罪年龄趋于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2008年-2010年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为4人,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33.3%。
值得重视的是,有的未成年人深受网吧、黄色、淫秽音像制品的毒害而不能自拔,为了获取钱财上网聊天,而持刀、持械拦截他人财物。
如15岁的阿某某抢劫一案,阿某某因无钱上网聊天,经常到学校找到比他小的同学进行危胁、恐吓,取得钱后很快挥霍,虽然屡次受到公安机关的教育、处理,仍不悔改,2009年3月持刀将被害人胳膊划伤,抢走50元钱,在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从犯罪起因上看,犯罪起因从简单,突发性强向团伙作案,有组织、有预谋作案发展。
由于未成年人易冲动,好奇心强,犯罪动机转移快,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往往不计后果,他们通过结盟、结伙来形成较大的团体来壮大自己实力,同一个犯罪群体的未成年人往往相互影响、相互传染、相互利用,共同实施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
在我院受理的12人中共同犯罪比例高达75%,因此,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最显著的特征。
(四)从犯罪身份上看,辍学、无业未成年人比例较大,占总数的92%。
其中父母离异或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居多,分别占67%和45%,这些未成年人在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狂妄、自弃,极易受不良风气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2009年批捕的未成年人薛某某,父母离异后,母亲不知去向,由其父亲看管,但其父亲长年酗酒,12岁便辍学与社会上的一批不良少年在一起,打架、盗窃、斗殴中经常会有他的参与,多次被公安机关教育、处理,但仍恶习不改,以至在2009年3月份因抢劫犯罪。
(5)从犯罪手段上看,犯罪手段趋于智能化、成人化、带有残忍性。
近几年来,一些品德不良的未成年人在淫秽录像、书刊及老教唆犯的影响下,心理畸形发展。
他们在实施犯罪活动中,胆大妄为、不计后果。
未成年人求知探索欲望盛,模仿性极强,尤其对“新生”事物接受力强,感染快,再加上现代信息的传播便利,人们交流增多,使犯罪方式、作案手段在未成年人中的传播速度很快,犯罪的方式和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
未成年人在一些暴力影视作品的影响下,作案手段残暴,持刀伤人,抢劫、绑架等案件在社会上时有发生,一些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
如2010年发生的张某某等五人抢劫案中,张某某、信某某、韩某某三人预谋抢劫金店,为抢金店先预谋抢劫出租车作为作案工具,三人为了壮大实力,又找到白某某、海某某,五人在抢劫一辆出租车后,在零下20度的低温下将出租车司机捆绑后扔在野外,幸亏司机挣扎后解开了了绳索,否则后果严重。
五人回到城里抢劫金店未得手后又谋划将车卖掉,因技术不良导致翻车,因而被捕。
二、未成人犯罪的原因分析(一)诱发未成人犯罪的社会原因——家庭因素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
家庭成长环境的不良以及家庭教育的失当,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埋下了伏笔。
从目前调查掌握的情况来看,有以下三种家庭因素导致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性,最终走向犯罪。
一是失和家庭。
夫妻离异或夫妻关系紧张,家庭缺乏温暖,此种家庭的父母忽视了对自己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护责任。
以我院的这三年批捕的12人为例,因父母离异不尽监护责任而导致其未成年子女违法犯罪的就有8人。
二是失教家庭。
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过分溺爱或放任不管,还甚至袒护其所犯下的错误。
如前叙的张某某、信某某等人,家庭条件较好,但由于父母的溺爱和放任,使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是失德家庭,就是说父母自己品行不端,有酗酒、赌博或其他不良生活习惯,负面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不良社会风气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又一原因。
由于当前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社会风气逐步盛行,严重侵蚀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一些低级影视书刊的屡查不止,也严重影响了思想不成熟、辨别能力差的未成年人。
在好奇心的驱使下,他们往往是“一看、二学、三堕落”,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
近年来,网络游戏的泛滥也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
不少未成年人禁不住网络游戏的诱惑,沉迷于网吧、游戏厅,极易在这些场所结识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
有的因没有钱消费、没钱上网而走上抢劫、盗窃的犯罪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原因——法制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
有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罪犯对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一无所知,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有的即使知道做坏事是违法的,仍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别人不一定知道或不一定被抓。
也有一些辍学未成年人由于文化程度低,思想贫乏,道德观念薄弱,他们往往把物质和金钱的需要放在首要位臵上。
为了达到享受的目的而千方百计的去弄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自控能力和辨别是非能力差。
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他们心理脆弱,自控能力差,往往听任自己欲望的支配或听信他人指使酿成犯罪。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辨别是非能力及抵制不良影响的能力薄弱,往往认为凡是对自己有利的就是好的,而对自己不利的、违背自己心愿的就是坏的。
在这种心态驱使下,他们往往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存在的问题1、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向前发展,离不开一支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虽然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青少年维权机构,也能由专人负责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工作,但组成人员调动频繁,很不稳定,难以保证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特别是基层检察院,以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为例,通常只有一到二位办案人员,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开展造成了很大困难。
因此应当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办案机构,任命专门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吸收有丰富办案经验和教育方法的检察人员,组成专业化队伍。
2、办理审查批捕案件期限短暂(法定七天,除双休日后仅有5天),承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承办人,往往只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及引用法律等进行认真审查,忽略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人格特点、生活环境、日常表现、犯罪原因,主观恶性等情况的调查,重视了对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审查认定,对于酌定的情节却很少深究。
这不仅对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落实不利,也有可能导致错捕案件的发生。
3、因怕上访而不敢大胆适用不捕决定。
为了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为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理论上要求对那些具备初犯、偶犯、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等不捕条件的未成年人适用不捕决定,但实践中,由于被害人是直接受害者,所以被害人及亲友对嫌疑人的追究意识相当强烈,通常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就是放纵犯罪,就是打击不力,有些人在不捕决定作出后,还到各级有关部门去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有些地方政策认为有上访案件发生,不论理由是否成立,都被视为工作不力,这将影响“无逮捕必要不捕”决定的正常适用。
4、重惩处、轻预防。
办案中,过于强调案件的有罪批捕率,形成了有罪人人必究的僵化思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不例外。
忽视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生理特点,我国所指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他们正处于生理、心理的发育期,冲动欲、模仿欲较强,大部分是偶犯和初犯,我院近三年审查批捕的1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有7人为初犯。
如我院这样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检察院未设立专门的“未检”机构,预防只能是走走过场,这样势必造成“犯了抓、抓了放、放了犯”的严重后果,同类型、同手段的犯罪案件在个别地方不断重复,不断发生。
5、重审查、轻调查。
为确保案件质量,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然而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只重视了对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审查认定,而对于酌定的情节却很少深究。
以卷宗材料上的文字为主,案件调查、讯问工作只是做做表面文章,犯罪原因、家庭背景等不作主动调查。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掌握不透彻,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法沟通思想,往往无法了解案件真相,甚至无法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这样会导致错捕现象的发生,对可捕可不捕的应用了过于强硬的强制措施,让逮捕这把双刃剑伤害了未成年人,违背了我国刑法精神所彰显的对未成年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精神,也违背了法律保障人权的宗旨。
6、重并案、轻分案。
未成年人犯罪存在偶发性、盲从性。
许多犯罪都是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为减化程序,方便诉讼,许多检察机关并未实行分案审查批捕,违反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正当的诉讼权利也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不利于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7、重案中、轻案后。
在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只是泛泛的口头教育,其感化作用微乎其微,没有注意针对未成年人的时代特征和心理特点,从重挽救、重保护的司法理念出发,重视刑罚的预防和教育功能。
没有注意让未成年人在接受刑罚惩治过程中享受到人性化的关爱和保护,实现从源头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矫治。
犯罪嫌疑人一旦重返社会,一个小小的诱因仍会让他(她)们重蹈覆辙。
而许多办案的检察人员认为结案就是完事,只是打打电话、提提建议、发发信函,只能找个心理安慰,毫无实际效果。
四、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的改革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出台了一些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为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
现阶段很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均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专职机构,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批捕工作、审查起诉工作以及其他工作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效果也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