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俗读本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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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俗读本第五讲民法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原则

什么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就是把一个法律规范应用到具体的法

律事件中去,以实现法律的作用。法律规范是抽象的,这种抽象的法律规

范必须应用到具体的法律事件中去,才能够实现它的作用,例如保护什么、反对什么、制裁什么等。

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发生作用,即

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和什么地方发生效力。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

围采取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二、民法

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领陆、领空、领海、

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

的我国船舶或飞行器。此外,我国民法制定的相关机关所管辖范围不同,

其所定法律的适用范围也与之适应。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时间上

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有无溯及力的问题。1、民法的生效时间分两种情况:一是民法规范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

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2、民法的失效时间有三种情况:一是新法直接规

定废止旧法,如合同法第428条的规定;二是旧法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三是由国家专门机关颁布专门决议,宣告某些法律失效。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的

时间和失效的时间,以及生效后的民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行为是否具

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实践来看,有的法律本身就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6

条明确规定:“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我国《合同法》也明文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也有的民事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例如我国《外资企业法》第24条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在法律生效前,人们有充分的时间了解法律的内容,有的法律规定自法律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后才开始生效,例如,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43条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

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

民法的失效时间,即民法终止其效力的时间。民法失效的时间,有的是由法律明令废除,一般是在新法中明文规定废止旧法,例如我国《合同法》在规定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的同时,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也有的新法在公布和施行中并不明确规定对旧法明令废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旧法与新法相抵触时当然应当适用新法,旧法实际上已经被废止。

法不溯及既往有以下两层意思,一是立法上不溯及既往,即立法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等)原则上不得制订具有溯及力的法律规范;二是适用上不溯及既往,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法律规范溯及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因:第一,人道考虑。你规定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这是违反人性的,我今天只能按照你今天的法律来进行,我不清楚你明天会制定什么

法律,而且你明天制定的法律用以反攻倒算,适用于我今天的行为,这个从人性、人道上来说,我是没法做得到的,强人所难,这是一条。第二,规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法理上来说主要是要限制政府权力的扩张和滥

用,是要更好的保障公民的权利的实现,如果法律能够溯及既往的话,明天的政府会对今天政府的行为发生影响,这个政府权力的扩张肯定是很显然的,所以这是第二个方面。

法律以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但这并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的需要在特殊的情况下作出某些例外之规定。但需要以明文规定为限。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法治建设落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要面对无法可依的局面。因此,我国一些民事法律规范在坚持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又作了一些例外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6条规定:“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如下几种立法体例:(1)属人主义。按照属人主义,凡是具有本国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原则均应适用本国法,而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法律则不适用;(2)属地主义。按照属地主义,凡在本国领域内从事民事活动的自然人和法人,不论是否具有本国国籍,都应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则不受本国法律的约束;(3)保护主义。按照保护主义,不论损害者的国籍如何,只要损害了本国的利益,都要适用本国法律予以追究;(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主要采用属地主义。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

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无论是中国公民或法人,还

是外国公民、法人及无国籍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

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都应适用我国民法。可见我国民法以属地主

义为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

民、法人,在国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签订的国际条约,或在没有签订国际条约时,依

照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本国法的,也应适用我国民法。但根据《民法通则》

有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以及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则

属于例外情况。

三、民法在空间上的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又称民法对地的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领

域内适用的问题。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上应适用于一国的全部

领域。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

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原则上我国民法普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

我国幅员广阔,民族众多,各地区、各民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发展很

不平衡,风俗习惯也千差万别,因此,在统一适用民法的时候,必须考虑

其具体情况而作一些例外之规定,例如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51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定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特点,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单行条例或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备案;自治州、自治

县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委员会批准。

这类单行条例或规定,就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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