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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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具体是什么

Kneeling to finish the path you choose.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具体是什么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注意。

民法总则第十二条具体是什么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

共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11章、206条。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 (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监护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节个人合伙第三章法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企业法人第三节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第四节联营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债权第三节知识产权第四节人身权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遵守法律和政策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

民法各基本原则分析在各家所列举的民法基本原则中,所有权绝对或相对原则只适用于民事财产关系,不适用于民事人身关系;契约自由原则,情事变更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互利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相邻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非相邻关系;等价原则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有偿契约和法定性民事关系中的财产侵权关系,不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中的无偿契约,也不适用于法定性民事关系中包括人身侵权关系在内的非财产侵权关系之民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侵权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侵权民事关系。

因此,这些原则都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都是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原则在某一领域的表现。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

这是契约自由原则的限制条件。

这一限制条件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它只适用于意定性民事关系,不适用于非意定性民事关系,因此也不是民法的严格意义上的一般原则。

约定当事人如和第三人发生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双方地位平等,适用民法调整。

如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双方的约定损害第三人的正当权益,就意味着法律同时确认了另一个非约定性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的民事关系。

在这一民事关系中,第三人未给相对方造成损害,却须承担接受相对方损害的义务,这样就违背了民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规定,具体言之,违背了前文指出的非约定性民事关系中义务作为抵偿的原则。

可见,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派生于义务自主或为维护或恢复原状这一原则。

社会公共秩序是相对于民事关系当事人利益而言的第三人正当权益的总和。

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包含了约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秩序原则。

因此,罗马法之私人协议不得修改公法原则,在逻辑上派生于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正当权益原则。

意思自治也常被认为是民法的一般原则。

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的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民法是一部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个人和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对于理解和应用民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并分析其在实际中的应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平等地位。

无论是个人之间的交易还是与国家机关之间的交易,都应遵循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体现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促进公平公正的交易。

2. 自由原则:民法充分尊重个人的自由意志和合法权益,主张自由的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

自由原则的核心是自由意思表示和自由的合同订立,个人在合法范围内享有对自己财产和生活的自主权。

3.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应该如实提供信息,不得隐瞒真相或者故意误导他人。

诚实信用原则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和信誉。

4. 法律援助原则:民法注重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倡导法律援助的原则。

当个人面临法律困境时,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以保障其基本权益。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市场经济中的各种社会交往和民事关系。

民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人身权益:民法保护个人的人身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当个人的人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2. 财产权益: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原则和范围。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民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财产权益的获取方式和让与方式。

3. 合同法律关系:民法规定了个人之间合同关系的设立、效力、解除等事项。

合同是由当事人自主达成的约定,它是民法调整私人关系的核心。

4. 继承和赠与:民法规定了个人财产的继承和赠与事项。

通过继承和赠与,个人可以在合法和公正的基础上转移财产。

5. 侵权责任:民法规定了个人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民法是一国内私法的基础架构,旨在规范个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私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与适用范围,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民法的重要性与作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为所有的民事关系提供了指导原则,确保公正、合理的司法判断。

以下是几个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1. 等价交换原则:根据该原则,合同双方应当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等价交换。

合同中的交易条款不应偏向于某一方,而是要保证双方在交易中获得公平的权益。

2. 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强调,个人具有自主权利,可以自愿地参与合同关系,主动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也体现在人们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遗嘱的自主撰写等方面。

3. 不可侵犯原则:不可侵犯原则是指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民法中,每个人都有权享受合法权益,并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

这一原则保障了人身、财产等权益。

4. 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交易和社会交往中的重要因素。

民法中的信用原则意味着合同双方应按照承诺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合同,以维护基于信任的交易环境。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涵盖了各个方面的民事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关系:合同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行为形式之一。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法律规则,以确保交易双方在合同中享有应有的权益。

2. 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法律规制。

包括结婚登记、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的抚养与教育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维护家庭稳定和家庭成员的权益。

3. 继承与遗产关系:民法规定了继承权的行使方式、继承顺序以及继承过程中的权益保护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个人的遗产能够依法进行合理分配。

4. 侵权责任:民法保护了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要件、损害赔偿等法律规则,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五大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

适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同的,适用法律时不能区别对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平等决定的。

宪法第12条第1款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应修改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

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

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的。

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适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

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依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的原则。

此项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个诚实信用人的理解进行解释。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权利本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

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禁止。

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他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拒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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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民法的适用原则及法条竞合一、民法的适用原则民法的适用是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专门性活动,为了确保运用民法规范的正确、得当,保证案件的处理质量,民法的适用,除了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律的一般适用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从立法的等级效力看,某一个位阶高的法律的效力优于位阶低的法律的效力,则前者被称为上位法,后者被称为下位法。

1在适用民法过程中,遇到不同级别的机关制定的民事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分别做出有冲突的规定时,则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即应适用效力较高的民法规范,而不适用效力较低的民法规范。

其理由在于:从法律规范的效力看,级别高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级别低的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效力,效力低的法律规范不得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在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其法律效力级别的不同,可作如下排列:首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中有关民事方面的规定也居于最高效力。

其次,民事法律。

我国至今尚未制定民法典,《民法通则》是民事基本法.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居于特别重要的地位.是制定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的依据。

同时,民事特别法和民事单行法也属法律范畴.它们是《民法通则》的重要补充。

再次,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中涉及民事方面的规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民事法律。

最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民族自治地方的各级自治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所包含的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只在制定、颁布机关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内有效,效力层次最低。

当上述不同层次的民法规范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出现抵触或冲突时,应当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当然,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对同一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两者没有抵触或冲突,且下位法是为了贯彻实施优位法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上位法尚未涉及的问题予以具体、详细规定时,就应该优先或同时适用下位法,于此场合.不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根据适用领域、主体、对象的不同,民法分为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

从1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14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适用范围看,适用于一切领域的为民事普通法,如《民法通则》;造用于特定领域的为民事特别法,如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制定的变通、补充规定;从适用主体上看,适用于一切民事主体的为民事普通法,如《民法通则》中合同的规定,而《合同法》则为特别法;从适用对象看,适用于一般民法关系的为民事普通法,如《民法通则》;适用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民法关系的为特别法,如《公司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

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只是相对的,只有把两个不同民法规范的规定置于具体比较中,才能进一步划分出普通法与特别法。

在适用民法过程中,如果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当普通法和特别法对同一问题都做出了规定。

(2)特别法所规定的法律效果排斥普通法规定的法律效果。

于此场合,则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

只有在无特别法时,才能适用普通法。

但是,如果普通法和特别法对同一问题都做出了规定,但在法律效果上并不相互排斥时,不发生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问题,有时可同时适用。

不仅不同民法规范之间存在普通法与特别法之分,即使在同一法律的不同法条之间也有普通与特别之分,分别称之为普通条软和特殊条款。

在适用时,应优先适用特别条款,而不适用普通条款。

如《民法通则》对于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属普通条款,《民法通则》对于1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属特别条款.在遇到应适用1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四种情形之一时,就应适用1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三)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后法优于前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对于同一民法关系,如果前后有两部以上的法律予以调整时,原则上适用后颁布的法律即新法的规定。

适用该原则应注意:(1)该原则只是对于同一级别的法律、法规而言。

如果是不同级别的法律、法规存在抵触或冲突时,就应适用优位法优于劣位法原则,而不适用该原则。

(2)该原则只适用于不同的民事法律、法规之间,而不适用同一法律、法规的不同法条之间。

(3)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上,由于特别法是对普通法的特殊、修正的规定,因此,在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上一般不适用此原则,通常仍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四)强行法优于任意法原则笼统地说,法律规范都有法律强制性、都有约束力,但是,具体说来,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强制性程度并不相同,存在强弱之分。

因此,法律规范根据其强制性强弱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强行法与任意法。

强行法是指对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允许予以变更的法律规范。

强行法的特点在于:它排除当事人意思自由,不管当事人的意志如何,都应服从和遵守。

任意法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变更的法律规范。

任意法的特点在于: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但应限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民法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因此,民法规范中既有任意法,又有强行法。

如《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关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关于所有权取得方法的规定等都属强行法的规定,而《民法通则》关于合同的规定,大多数为任意法的规定。

在适用民法过程中,应以强行法优于任意法为原则。

对于民法规范做出强行法规定的事项,应适用强行法,而不应适用任意法。

如我国《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据此.对于定金数额.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约定定金数额,法律确认其效力,此属任意法。

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定金的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对于超过部分,应适用强行法规定,而不适用任意法。

因为凡是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条款.或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应依据强行法的规定适用法律。

(五)例外规定优于原则规定例外规定,是指对于某种民法关系,在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时,排斥原则规定的适用而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

原则规定,是指对于某种民法关系,在一般情形下予以适用的规定,亦即在无特别规定时予以适用的规定。

在适用民法过程中,凡是民法有例外规定的情形,应优先适用例外规定,而不适用原则规定即一般规定。

只有在没有例外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原则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18规定,18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一切民事活动,此为原则规定;但该条第2款又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此为例外规定。

因此.在适用民法时,遇到上述规定情形的,应优先适用《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而不适用第11条第1款的规定。

(六)具体规定优于抽象原则规定由于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民法规范中既有具体的规定,又有抽象的原则性规定。

在适用民法时,凡民法做出具体规定的,应适用具体规定。

只有在无具体规定时,才能适用原则性规定。

如对某一案件是否违反公平原则,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公平原则对案件做出判决。

反之,如果现行法律对该案件的法律适用巳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时,就应该适用具体规定。

二、民事法条竞合及其适用原则(一)民事法条竞合的含义和特征民事法条竞合,是指对于同一民事法律事实.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互相重合、包含或交集,导致对同一法律事实由两个以上法条同时予以调整的情形。

民事法条竞合,只是针对民事法律事实而言的,它离不开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的存在.是发生法条竞合的前提条件。

民事法条竟合具有以下特征:1.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同时调整和规范同一民事法律事实即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对同一民事法律事实都做出厂规定。

这里所说的两个民事法条.既包括同一民事法律中的两个法条对同一民事法律事实都做出了规定.也包括不同民事法律中的两个法条对同一民事法律事实都做出了规定。

前者如《民法通则》中的数个条文对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的同时规定,后者如《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菌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该法条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著作权法》第46条中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

2.两个以上的民事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互相重合、包含或交集所谓重合,是指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与另一或其他几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一致,如《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第47条则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两者规定的构成要件一样。

所谓包含,是指一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包含着另一个法条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

所谓交集,是指几个法条之间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相互交错。

3.对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予以调整的两个以上法条都处于有效的实施期间即对同一民事法律事实同时予以调整的两个以上法条的民事法律规范处于有效实施时期。

如果规定两个以上法条的同一法律规范还未生效或者已经失效,或者规定两个以上法条的不同法律规范,有的已经失效,只有其中的一个还在生效,都不发生法条竞合问题。

(二)民法法条竞合的种类及其适用原则根据竞合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法律效果是否相互冲突或排斥,法条竟合分为以下几种,各自都有不同的适用原则:1.冲突性法条竞合冲突性法条竞合,是指竞合的民事法条规定的法律效果相互冲突的情形。

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是《民法通则》对侵犯一般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同时,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因产品的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这是《产品质量法》对因产品缺陷而侵犯人身权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两者规定的赔偿范围不一致,相互冲突,属于冲突性法条竞合。

对于冲突性法条竞合的适用,一般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并存性法条竟合并存性法条竞合,是指当两个以上法条在规定同一法律事实时,它们分别规定的法律效果尽管不同.但依其性质并不相互排斥,因而在存在上、行使上可以并存,同时适用,不予限制。

3.择一性法条竞合择一性的法条竞合.是指当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同一法律事实.其法律效力不同,虽然各请求权并存存在,但在行使上不能并存,只能择一而行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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