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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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

民法典及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全文整理稿(附word下载)引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7件同时发布。

与此同时,还涉及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以及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改动之大数十年罕见。

为方便大家学习、查询,提供2021.1.1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汇编pdf、word整理稿一起分享。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1.1) 1民法典配套解释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 2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1.1.1) 2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1.1) 2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 27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1.1.1) 286民法典具体领域解释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2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1.1.1) 314民法典其他相关解释 3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1.1.1) 3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2021.1.1) 36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1.1) 361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3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1.1.1) 37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7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7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78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82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5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393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395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395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398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98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3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407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09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409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0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11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3二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414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5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17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1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1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23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1.1) 4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1.1) 4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6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1.1) 4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4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49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1.1) 5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 516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 5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523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23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24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2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26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27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52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2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2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0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532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3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34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5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36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36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537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537二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538二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538二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538二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539二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39二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540二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0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 5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5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4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5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56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56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 57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58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58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59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5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6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6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6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6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6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6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6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6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41十八件【知产类】司法解释修订 64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644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45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46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47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48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2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3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有关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54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55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657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57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66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62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4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664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5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66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674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6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67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6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8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8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9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69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9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70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7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7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7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730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 7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731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32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33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5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36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738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738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739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739十、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739十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40十二、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741十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741十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742十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2十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43十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744十八、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746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改后全文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7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74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 8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83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83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83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8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8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8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84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8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855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修订 85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858一、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 858三、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 860四、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 860五、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0六、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64七、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一本关于民法典的权威法律读物,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适用。

本书详细阐述了民法典的各项规定,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对于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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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本书还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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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和适用,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3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3篇篇1《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近日,我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对我国民事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升级。

《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形式对民法进行系统规范的专门法律,为我国现代民法体系的构建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民法典》中,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在其中有着清晰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基于《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关解读,并提供适用指南,帮助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典》中相关条文。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与内容《民法典》第七编《合同》,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及其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者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对物业实施管理、维护、修缮、清洁等服务的行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期限、服务费用等方面的约定。

物业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日常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环境清洁等服务。

服务标准是指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

服务期限是指物业服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合同期限。

服务费用是指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费用。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适用范围与特点物业服务合同是以提供物业管理、维护等服务为目的的合同,是属于特定的合同类型。

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适用于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地产项目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

物业服务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特定性强:物业服务合同是属于一种特定的合同类型,适用于特定的场所和服务内容,所以具有特定性强的特点;2. 持续性长:物业服务合同通常是长期性的合同,一般约定的服务期限较长,需要物业服务提供者持续提供服务;3. 多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是由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多方参与的关系合同;4. 费用透明:物业服务费用一般是按照约定的标准和频率收取,具有费用透明的特点,便于业主进行合理预算。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4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4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4篇篇1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物业服务是为社区业主提供的管理、维护、保养、维修等服务的一种特殊服务形式。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逐步完善,民法典的出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民法典》第六编第五章第一节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具体规定为:“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提供人向业主提供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监控等服务的合同。

”可以看出,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提供人,向另一方作为服务需求方的业主提供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监控等服务的合同关系。

这就意味着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双方的责任义务。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和对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其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服务内容:物业服务合同的最重要内容就是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监控等服务内容。

2. 服务期限: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服务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服务期限。

3. 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提供人应向业主收取的服务费用应明确列明,包括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

4. 服务质量要求:物业服务合同应规定服务质量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服务的质量符合业主的要求。

5. 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并约定违约金等相关事宜。

6. 其他约定:双方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其他内容,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的适用指南《民法典》的出台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为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规范。

在起草和执行物业服务合同时,双方应遵循《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八章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是关于民事责任形式的规定。

(续上)三、本规范的具体含义民事责任形式也可以称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指民事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

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是民事责任的具体体现。

只有对责任的承担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才能最终明确民事责任范围并将民事责任实现落到实处。

在法律制度设计上,民事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考虑权利人向责任人提出请求后,可能需要法院最终确定并实现的问题,因此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具有可强制执行性,在责任人不主动履行时,法院应当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根据本条规定,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民法通则解释全文(民法典条款释义)停止侵害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行为正在继续,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责令行为人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实际上是要求侵害人不实施其中一种侵害行为,即不作为。

停止侵害适用的对象涵盖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利。

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扩张停止侵害的外延,将其适用于对未发生之侵权行为的预防,以此理解,停止侵害可适用的场合主要包含∶(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

(二)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无法行使或者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排除权利行使的障碍。

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的关系不易厘清,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禁止性禁令和命令性禁令,对这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停止侵害相当于禁止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不作为,即通过不作为来停止其侵害;而排除妨碍则相当于命令性禁令,实际上是要求责任人作为,即通过作为来停止其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法律性文件,旨在维
护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和利益,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统一,
有助于促进司法的秩序化和司法制度的建设。

它是中国法律体系中以
国家立法为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民法典的颁布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贯
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制定,并于2017年4月28日正式颁布施行。

三、典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一共分为九部分,分别是总则、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
行政法和国家赔偿,民事责任,特殊民事行为,司法程序以及附则。

民法典以普通法的原则为基础,明确规定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义
务和利益,以及各类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更加完善了我国民法
制度。

四、民法典的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正式后,将是十八大以来,中国法律体系中对民事法律最重要的一次修正,具有重大意义,对我国民法法院和法学研究具有积极意义。

典实行后,将会冲击和改变原有的民法制度,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伦理价值,有助于充实国家法律制度、促进司法的秩序化和司法制度的建设、建立公正合理的审判环境和民事公平与公正司法制度,也是对民事法律和司法判例进行细致而完整性审查的重要基础。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物业服务合同6篇

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物业服务合同6篇篇1甲方(业主委员会):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物业服务公司):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一)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物业服务关系的权利义务,确保物业服务活动得到规范进行。

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维护物业的正常使用和管理秩序。

二、物业服务内容(二)乙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共用部分的维护与管理、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等。

具体服务范围和质量标准按附件《物业服务详细内容及标准》执行。

三、物业服务质量(三)乙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如因乙方服务质量问题造成业主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物业服务费用(四)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面积合理分摊。

具体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和支付时间按附件《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方式》执行。

乙方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物业承接与退出(五)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将物业及相关资料移交给甲方或新的物业服务企业。

移交过程中应保证物业的正常运转,并处理好遗留问题。

六、双方权利义务(六)甲乙双方应互相支持,共同协作,确保物业服务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

J U J I A O《民法典》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楚法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离不开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

但在法律上,其法律定义和所包含的范围与我们g常认知是不是一 样?这些亲人的概念,在法律上又被賦予了什么权利和承受什么义务?请看《民典法》释义:谁才是我的近亲属?通常,我们的社会关系涉及到的亲戚 有很多,主要是: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儿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这么多亲戚究竟谁是自己的亲属,谁 又是自己的近亲属,家庭成员又包括哪些 人呢?在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们的认 知可能有所不同。

《民法典》中新增了对 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明确界定,成 为确定家庭关系中所有成员权利与义务 的基石。

一、亲属、近亲属及家庭成员的法律界定粗略统计,在《民法典》中搜索“近 亲属”出现19次、“亲属”出现3次、“家庭 成员”出现5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从所涉范围上 说,是一个逐步限缩的过程。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这符 合人们的日常认知。

它包括因婚姻、血缘 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亲属的含义有 以下三个方面: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 会关系,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由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而产生;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家庭成 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 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 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 及兄弟姊妹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所述的近亲属概念只适用于处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

刑事、行政诉讼及行政许可代理,近亲属的概念与《民法典》规定有所不同。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法典中公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摘要:《民法典》已于2021年正式施行,其中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有略微修改,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成根据法律规定,这是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本文从公平责任的概念、渊源、适用条件、注意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民法典;公平责任;适用前言:在日常生活中,公民之间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侵权纠纷,而处理侵权纠纷,就需要依据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来说,厘清归责原则是承担损失的必要前提。

关于归责原则,学理上有一元论、二元论、三元论三大类,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则采用了二元论理论,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但是实践中,还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受害人和行为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应如何分担损失?《侵权责任法》第24条作出了规定,即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020年我国正式通过了《民法典》,其中第1186条则对公平责任进行了规定,对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容稍有变化,即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对于民法典的此条规定,应如何全面理解才能更好的适用于司法实践中,本文试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

一、公平责任的概述《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条是侵权纠纷中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学理上通常称为公平责任,即损害结果发生后无法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之间对损失进行分担。

追述立法渊源,公平责任的规则产生于精神病人和未成人的赔偿案件,19世纪以来,过错责任原则兴起,许多国家以精神病人和未成人不具有意思表示能力而不能被确定为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不负责任,但此种做法对受害人显失公平,为此一些国家从规则上进行矫正,采用了公平分担损失的做法。

我国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之后,《民通意见》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实际上,该解释可以理解为对第132条规定的限缩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3.2 第二部分3.3 第三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六、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文书。

合同编释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对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有约束力。

3.2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具体内容。

在此部分,对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3.3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三部分涉及合同的特别条款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编释义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不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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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为了更好地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共同制定的指南。

该指南对民法典各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解释和说明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适用:详细说明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保护人格权等的适用范围和具体内容。

2. 民法典各分编的适用:对民法典各分编的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如婚姻家庭、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和具体实施。

3. 民法典条款的适用:对民法典各条款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解释和说明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说明,如民法典第一条的基本规定、第二百七十二条的保险合同等。

4. 民法典适用的具体问题:针对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如合同的解除、担保、保险、遗产继承等方面的适用标准和解释进行了详细说明。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适用指南是对民法典的具体解释和适用标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指导和参考。

同时,该指南的发布也为社会各界提供了更具体、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民法典的贯彻落实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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