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及启示

第四局部 供给商违法违规质疑投诉案
案例十五 案例十六 案例十七 案例十八 案例十九
可惜!痛惜! 心软的代价 罚还是不罚 真假合同 “告〞出一个中标来
案例十五:家具
可惜!痛惜! 对一起家具采购案的思考
案情 分析 一、关于对行政处分的考虑。 二、关于对行政处分的把握。 启示
依法采购。 公平竞争。 老实信用。 依法妥善处理。
案例十六:助听器
没带样品,投标人苦苦恳求评委给予投标时机;最终落标,却状告评 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给商投标-助听器
心软的代价 案情 分析 该案例存在两个争议点,一是供给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带样品是否可
以参加投标?二是该投标供给商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 二、该投标供给商权益未受到损害,是否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启示 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标准操作。包括监管部门和操作机构
及各方当事人,招标文件制定、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现场组织、结果 公示、合同签订、履约监管、档案保管、质疑及投诉受理、审查、调查、 处理、送达等。
案例十七
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罚还是不罚?
案情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供给商提供的虚假材料不影评标结果 时,是否应当处理?如何处理? 关键要看问题的性质。即主要看供给商行为的性质是否违法, 而不是数量多少、对评标结果有无影响、影响有多大。
一、供给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缺乏。 三、潜在供给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必须依法采购 处理问题必须依法有据〔法律依据、相关证据〕,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结论合法。 采购人提出的要求,必须合法、合理。 遇到疑难问题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加强协调与沟通,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妥善处理。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

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标题:分析政府采购年度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实践启示与借鉴引言: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支出的重要方式,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水平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2023年这样一个关键时刻,我们有必要深入分析过去年度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与经验,为未来采购工作提供实践启示与借鉴。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结合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探讨政府采购的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一、案例研究1. 公平竞争原则的贯彻落实典型案例:某地政府采购项目中,通过开展公开、透明的采购程序,以及强化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权,保证了竞争的公平性和供应商的选择自由。
实践启示:加强采购程序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平竞争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
2. 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提升典型案例:某地政府建立了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将采购项目信息全面公开,便利供应商和社会公众进行监督与参与。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为社会各方提供了解机会,形成监督机制与群众监督合力。
3. 强化质量管理和履约意识典型案例:某项目在合同签订后,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质量管理与履约体系,通过严格把控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提高了采购项目的运行效率和质量。
实践启示: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核和履约能力评估,建立健全的业绩考核机制,提高采购项目的执行能力和质量水平。
二、经验总结1. 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合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是保证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的基础。
只有在严格的制度约束下,政府采购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共资源的公平分配。
2. 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具备一支专业、高素质的队伍来推进。
需要培养和引进一批熟悉政府采购法规、了解市场动态、掌握谈判技巧的专业人才,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和高质量完成。
3. 注重社会参与和监督政府采购涉及到公共利益,必须注重社会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该市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土地交易等。
2019年3月,交易中心在组织一项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违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事件经过1. 招标文件发布2019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了一项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项目内容为采购一批办公设备。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进行投标报价。
2. 投标人质疑在招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投标人质疑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他们认为,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报价等存在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投标人要求交易中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但交易中心未予理睬。
3. 投标人投诉2019年3月,部分投标人向某市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投诉内容包括:招标文件不公开、不透明;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等。
4. 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对交易中心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发现以下违规行为:(1)招标文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定不合理,导致部分投标人无法参与竞争;(3)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评标专家不具备相应资质。
5. 处理结果根据调查结果,纪检监察部门对交易中心进行了严肃处理:(1)责令交易中心撤销该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重新组织招标;(2)对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警告处分;(3)对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的评标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交易中心在组织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未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该法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发布。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课件

01 某市计划建设一条高速公路,需要采购大量建筑 材料,如水泥、沥青、钢材等。
02 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供应商,确保采购过 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03 采购背景还包括对环保和可持续性的考虑,要求 供应商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采购过程
01
政府发布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需求、质量要求、供货
时间等细节。
02
信息全面
案例应包含完整的采购过程、参与方信息、合同细节等关键信息。
数据支持
有具体的数据和事实支持,增强案例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03
案例一:某市政府办公用品采购
采购背景
某市政府为了提高办公效率,计划采 购一批新的办公用品,包括电脑、打 印机、复印机等。
市政府经过研究决定,采用公开招标 的方式进行采购,以选择质量可靠、 价格合理的供应商。
通过该项目的实施,某市的空气质 量和水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居民 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提高。
07
案例分析总结
案例共性分析
采购流程规范
各个案例中政府采购流程均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 策要求,确保了采购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竞争性谈判
多数案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吸引多家供应商 参与,提高了采购效率和选择性。
技术更新换代
随着轨道交通技术的不断进步,新设备、新技术的引入能够提升地 铁运营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效率。
财政状况良好
政府财政状况稳定,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地铁建设项目的投资。
采购过程
发布招标公告
通过官方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合格的 供应商参与竞标。
A 制定采购计划
明确采购需求,制定详细的采购计 划,包括采购设备种类、数量、技
供应商按照招标要求提交报价和相关证明材料,参与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经典案例政府采购是国家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内容。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但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这又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紧密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12009年4月X日,H省政府采购中心受本省某研究所委托采购一批科研软件,采购预算为100万元余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主要来自F省和S市。
开评标结束后,来自S市的供应商C对来自本市的中标供应商A不满,遂向组织这次开评标的H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其质疑的事实主要内容如下:一、质疑A公司的投标资质不符招标要求,A公司的投标人系原C公司的员工,4年前脱离C公司,成立了属于自己的A公司,质疑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C公司提供了一张由S市某某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开具的A公司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只要求复印投标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款凭证或社保证的复印件,同时由投标人提供一份本公司缴纳社保承诺书,A公司的投标书全部满足了招标文件要求)。
二、质疑A供应商的技术文件有侵权嫌疑,原因是C公司认为A 公司投标人在C公司工作期间对公司的核心技术了如指掌,因此,断言A公司存在技术上的侵权(经查: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专利证书或著作权证,A公司的投标文件全部附带了所投产品并属于本公司的著作权证和专利证书)。
三、质疑A公司的工作场地仅为10多平方米,缺乏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投标人的生产经营场地大小进行规定)。
政府采购典型案例篇2某市一家单位通过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购置了100万元的燃油锅炉,而该市另一家单位由于改用市政供暖,去年刚刚淘汰闲置的同类型九成新燃油锅炉。
由于信息不对称,两家单位没有实现调剂使用,财政多花了100万元,闲置锅炉处置起来也颇费功夫。
从这个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到政府采购与资产管理之间的关联度。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
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煤炭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山东省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已实施了三年,三年共采购(取暖)煤炭2.3万吨,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积累了丰富经验。
一、基本做法县直预算单位取暖用煤虽只有8000吨/冬,但是,煤炭采购涉及单位多、竞争激烈、影响较大,另一方面,煤炭采购时间较集中、产地品种稳定、监管难度小、管理成本低,所以,煤炭被纳入全县第一批政府采购试点品目。
为了搞好这项工作,在全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专门的《煤炭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份,全县对1999-2000年冬季取暖用煤进行了政府招标采购,之后,又顺利完成了2000-2001与2001-2002年冬季取暖用煤的政府采购工作,煤炭政府采购单位也由最初的46个单位扩大到县直所有预算单位。
1.合理确定数量,加强预算管理。
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单位锅炉吨位、供暖面积和全县规定的供暖时间(90天)核定单位用煤数量限额;用煤单位在规定限额以内根据财力(或支出预算)等实际情况向政府采购办申报用煤数量计划;用煤数量计划经政府采购办审查批准,供煤炭供应商在参加招标时参考,并作为用煤单位与供煤单位签订供煤协议和供煤的依据,未经政府采购办批准,不得擅自调增(可以调减);擅自超出计划供煤的,货款一律由供煤单位负担。
2.统一采购价格,分散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办首先对煤炭公司的资格进行审查,确定邀请招标单位;其次,按照煤炭产地、品种、质量等指标进行分类,制定标书;第三,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统一价格,并公证;最后,由用煤单位与中标的煤炭公司分别签订供煤协议(合同):送煤时间、批量批次由用煤单位和煤炭公司协商确定。
3.明确职责分工,严格交接手续。
在煤炭供应、交接过程中,用煤单位、供煤单位一律使用政府采购办印制的“沂水县煤炭政府采购专用凭证”。
一是供煤单位必须详细记载煤炭产地、品种、质量、数量、车辆牌照,并由发货人、过磅人、司机在凭证上签证。
采购事件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市场日益壮大。
然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一些不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采购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区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用品。
在招标过程中,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投标成功。
然而,甲企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政府采购项目无法按期完成。
为此,该区政府向甲企业发出履行合同通知书,但甲企业仍然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法规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核心法律,对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程序、监督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2)第五十条:供应商不履行合同,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甲企业拒绝履行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纠纷解决程序的基本法律,对起诉、受理、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本案中,该区政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履行合同,符合以下法律规定:(1)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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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案例1
某省举办大型扶贫物资采购,总金额500万元。因为时间 紧急,若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因此采 购中心接到任务后,考虑到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经中心领导研究,决定采用询价采购的方 式,并迅速成立了项目小组。经过采购中心经办同志的努 力,他们在核实了项目需求后,以最快的速度发出了询价 单,询价单中明确规定最低价成交。5天后,采购大会如 约举行,除了有关部门领导到场外,纪检、监察以及采购 办均派人参加了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 根据会场领导要求,采购中心组织的专家组先与每位供应 商进行了谈判,同时还要求他们对自己在询价单上的报价 做出了相应的调整。报价结束后,根据各供应商二次报价 的情况及各单位的资质情况,专家组进行了综合评分,并 根据得分的高低向领导小组推举本次采购各个分包的项目 中标候选人,圆满完成了采购任务。
1、谈判小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后,没有根据法律规定通 知包含C供应商在内的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2、未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供应商;
3、由于没有通知C,最终的二次报价,实际上只是两家供 应商参加,不符合“不少于三家”的有关规定。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 成交希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 价的机会,对C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中指定品 牌型号的案例。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受委托后,竟 然完全屈从于采购人的不合理要求,在没有经过 采购方式审批的情况下,简单的向采购人推荐的 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进行了 邀请招标,这是一种严重违法、违规采购的行为 。不但指定品牌采购违法,而且整个招标过程也 违法。既没有向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报批非公开招 标方式,也没有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供应商 ,虽然有四家供应商参加,但供应商产生的程序 不合法。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3、本案例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是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有无不妥?若C认为自己的合 法权益受到损害,应采取怎样的做法?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 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 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谈判小组的做法在三个方面均不符合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案例3
某单位组织某设备采购,采购前,根据前一 段时间系统内对该设备的使用情况,觉得某厂生 产的某型设备性能和质量均能满足使用要求,且 价格较为适中,因此在采购预算下达后,经单位 领导层集体研究决定,本次采购依然指定购买该 型设备。为此,该单位向某集中采购机构提出了 书面委托,并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供了有关该产品 的四家代理商名单,随后在该机构的组织下,向 该四家代理商发出了招标邀请,并在10日内举行 了邀请招标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 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 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 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案例2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 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 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 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 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