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的关系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石,旨在确保公民权利的保障和国家权力的合法行使。
司法改革则是为了完善司法体系,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密切相关,彼此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本文将探讨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之间的关系和相互影响。
首先,宪法解读对司法改革至关重要。
宪法是法律的根本,但由于其笼统和一般性的特点,需要通过解读才能使其具体化并适应时代的发展。
宪法解读的过程涉及对宪法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裁判实践的借鉴,对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通过解读宪法,可以确保司法实践与宪法精神保持一致,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思路。
其次,宪法解读需要借助司法改革的力量。
司法改革是修正和完善司法体系的过程,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可以引入新的法律理念和实践经验,从而为宪法解读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例如,在司法改革的推动下,可以加强宪法审查制度的建设,提高宪法解读的权威性和规范性。
同时,司法改革还可以加强宪法的强制力,确保宪法解读的有效执行。
宪法解读和司法改革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宪法解读的结果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依据。
宪法的解读是通过审查宪法的规定,揭示其中的法律含义和精神内涵。
这种解读的结果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例如,通过解读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规定,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思路和方向,促进司法机构的人权保护工作。
其次,司法改革可以为宪法解读提供切实可行的路径。
司法改革主要是通过修改和完善司法体系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来实现的。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有时需要对宪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和调整。
这就为宪法解读提供了实践的空间和条件,使之成为切实可行的路径。
最后,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的互动可以推动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宪法解读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用性,而司法改革则旨在提高司法体系的公正性和效率。
通过宪法解读和司法改革的互动,可以实现法治建设的全面发展。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讲解

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危害及对策内容摘要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杨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但在实际工作中,法检两院的人事权,财权牢牢的控制在政府手中,法院、检察院的产生,法官、检察官的任免,司法人事,司法经费都在同级地方控制之下,这就是司法权力地方化产生的根源。
法检两院在宪法中地位与其在日常工作中的实际现状之间所产生的这种不一致,即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存在,必然产生出相应的问题和危害。
司法机关的工作本性在于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而司法活动行政化却让不管是当地党委还是当地政府都自觉不自觉的将司法机关纳入自己的管理之下。
司法机关行政化的外部和内部管理机制,加剧并直接影响了司法的效率,即不利于司法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司法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要改变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现状,就要改变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上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司法机关意志不再因其经济命脉控制在行政机关手中,就不得不服从行政机关意志。
要改变司法活动行政化的现状,除了在外部环境上改变司法机关是行政机关自然延伸的现状外,还要对司法机关内部相应的行政化的管理机制进行改革。
要改变我国司法官职业大众化的弊端,就要在司法官的选用、选拔标准上进行改革,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主渠道。
保障司法官职务的稳定性和精英化,这样的司法队伍才能有勇气和能力,抵御地方和部门保护,公平审判和法制统一才能实现。
近年来,社会实践中的司法腐败现象不断出现,社会要求对现行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呼声日渐强烈。
国家也成立了由有关机构牵头成立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那么,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存在哪些问题呢?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的概括: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
一、司法权力地方化2003年来,在我国首飞航天员杨利伟的家乡--辽宁省葫芦岛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当地的法检两院经中共葫芦岛市委批准,集体退出了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主办的行风评议活动,理由是法检两院作为“一府两院”中的“两院”,并非政府下属的两个工作部门,而是与政府平行的独立国家机关,与政府并无隶属关系,因此法检两院参与行风评议是无法律依据的,也是与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之间的平行关系相矛盾的。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

宪法解读宪法与司法改革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权力运行和公民权利,并为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框架和指导。
然而,宪法的文字虽然简明扼要,但是其中的具体规定和内涵,常常需要通过对宪法解读来得到明确。
在司法实践中,宪法的解读尤为重要,它能够指导法官正确理解宪法,保障宪法的适用与实施。
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司法改革也成为各国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宪法解读与司法改革进行探讨。
一、宪法解读的重要性宪法解读是对宪法文字所蕴涵的精神和目的进行深入理解和解构的过程。
宪法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境界,经过宪法解读,可以使宪法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
同时,宪法解读还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引导法官正确运用宪法规则,保证宪法的正确适用与实施。
在宪法解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平衡宪法文字本身的稳定性与可变性。
宪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律,其规定相对稳定,不易随意更改。
但是,由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宪法的规定有时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进行解读,以使宪法与时俱进,适应社会的需要。
因此,宪法解读的任务就是在维护宪法的稳定性的同时,保持宪法规定的灵活性。
二、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司法改革是指通过对司法系统的组织、职能、程序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改进,以提高司法机构的公正性、效率性和专业性。
司法改革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宪法的解读密切相关。
首先,司法改革有助于提高宪法的适用与实施的效力。
通过改革司法制度,增强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确保宪法的规定得到正确的解读和有效的实施。
司法改革还能够优化司法程序,加快案件审理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使宪法的规定得以更加及时地得到执行。
其次,司法改革能够为宪法解读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司法改革可以改善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他们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通过各种培训和教育措施,加强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提升他们对宪法的解读水平,确保宪法规定的正确解释。
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与法律制度

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与法律制度近年来,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出现了很多变化和进步。
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现代中国的司法体制和法律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司法体制1.1 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开始于1978年,经历了大大小小的变革之后,现如今的现代司法体制已经逐渐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司法领域需要更加专业、更加规范、更加精细的管理和维护。
在过去的几年中,中国的司法体制不断进行改革,主要包括:1.2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个国家司法体系的核心之一。
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行政部门或其他利益团体的干扰和影响。
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独立的实践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和难点。
近年来,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引入司法责任制、实行三定机制、加强独立法官制度,并完善各项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逐步推进了司法独立的建设。
1.3 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中国的司法体制包括两个主要的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犯罪和非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审判机关则负责实现司法权力的行使。
在日常工作中,两个机关协同作战,彼此配合,做到各自分工,共同完成整个司法工作的任务。
1.4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审判过程,是法律程序的重要环节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利接受辩护、陈述事实、参加庭审、请求证人和鉴定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等。
近年来,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不断完善,提高了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和规范性。
同时,在打击违法犯罪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注重保护人权,坚持独立公正审判的原则,确保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二、法律制度2.1 法治国家法治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在稳步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也获得了很多成果。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涉及人民生活的法律法规,例如:《婚姻法》、《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

浅论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近年来,我国司法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透明和司法效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司法独立是司法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明确规定法官只受法律的约束,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为了保障司法独立,我国实行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立法权的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体制,并建立了专业的司法机构。
司法的重要一环是建立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此外,近年来我国还积极推进法官独立判决制度的探索,尝试在一些地方设立独立法庭,进一步增强司法独立的实际效果。
其次,司法公正是司法的重要目标之一、保障司法公正要求对所有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贵贱,按照法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审判。
为此,我国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规范了审判行为,消除了一些非法干预。
同时,加强了司法公开,推行了网络庭审,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过程,增加了审判的透明度,加强了社会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再次,司法透明是司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司法透明要求司法行为信息公开透明,让当事人和公众了解案件进展,审判结果和执行进程,并通过互联网等渠道提供相关信息。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全国法院通过互联网建设了综合法院服务平台、全国法院判决文书网等信息发布平台,实现了审判信息的公开和查询。
同时,近年来我国还加强了社会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机制建设,推出了群众评议法官制度,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和公开评议,提高了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最后,司法效率是司法的重要目标和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民需求的提高,司法效率成为了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包括建立高效的诉讼服务中心,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发布,提高了办案效率;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电子诉讼,实现了审判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提高了司法效率。
同时,加大司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审判专业水平,提高了缺乏工作经验的法官的办案效率。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上看, 宪法 体制 主要 分 为两个 部分 , 国家权 力 的来 即 源 与 国家 权力 的构 造 。宪法 体制是 各 项 国家权 力运
收 稿 日期 :0 00—7 2 1 —11
作 者 简 介 : 从 峰 (9 4 )男 , 南 信 阳 人 , 法 与 行 政 法 学 专 业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为 宪 法学 基 础理 论 。 王 18 ~ , 河 宪 研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 司法 体 制 框 架 体 系 中寻 找 , 根 据 这 一结 构 内 部 不 同 要 素 的 不 同地 位 和 功 能来 予 以具 体 确 定 。 并
关键 词 : 法体 制 ; 法 体 制 改 革 ; 法 体 制 ; 宪 性 ; 构 体 系 司 司 宪 合 结 中图分类号 :F ; 8 文献标志码 : D 2 DF A 文章 编 号 :0 05 1 (0 0 0 —0 50 1 0—3 5 2 1 ) 30 0-5
Ma 2 0 y, 01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宪 法 审视
王 从 烽
( 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 院, 汉 407) 中 武 3 0 3
摘 要 : 法 体 制 改 革 是 涉 及 宪 法 体 制 调 整 与 完 善 的 宪 法 问题 , 当确 立 合 宪 性 观 念 , 在 明确 我 国 宪 法 所 确 立 司 应 并
发 展取 向[ 。面对 司法体 制 改革这 一重 大 的法治 理 1 ]
作 的基础 和依 据 。在 宪 法 所 建 构 的 国家 权 力 体 制
中, 司法体 制不 是独 立 的存 在 , 法 体制 的产 生 、 司 构 造 及其 运作 都 与其 他 权 力 体 制密 不 可 分 。 因此 , 司 法 体制 改 革是 涉 及 宪 法 体 制 调 整 与 完 善 的 宪 法 问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第37卷第3期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7,No.3010年5月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May ,2010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王 从 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摘要:司法体制改革是涉及宪法体制调整与完善的宪法问题,应当确立合宪性观念,并在明确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的基础上找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与界限。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包括司法体制的宪法精神体系、司法体制的宪法原则体系和司法体制的宪法规范体系。
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空间要在我国宪法确立的司法体制框架体系中寻找,并根据这一结构内部不同要素的不同地位和功能来予以具体确定。
关键词:司法体制;司法体制改革;宪法体制;合宪性;结构体系中图分类号:DF2;DF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25315(2010)0320005205收稿日期:2010201217作者简介:王从峰(1984—),男,河南信阳人,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学基础理论。
以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标志,当代中国司法制度进入了恢复与重建的历史新时期,也由此揭开了司法改革的序幕。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到现在,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历经了三个发展阶段,从以审判方式改革为主导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到体制性的司法改革。
与前两个阶段的司法改革进程明显不同的是,这一新阶段的司法改革更多地触及体制性层面的问题。
所以,党的十六大用司法体制改革来统摄当代中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取向[1]。
面对司法体制改革这一重大的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从宪法的角度进行审视和考量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本文拟从宪法的视角,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观念与体系进行一个框架性的分析。
一 司法体制改革的合宪性观念从本质上看,司法体制是宪法体制的一部分。
从“李慧娟事件”中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从“李慧娟事件”中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近期,李慧娟事件成为了热点话题,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这一事件涉及到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违宪审查权问题,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中国司法改革的关注和讨论。
在这篇文章中,将从“李慧娟事件”入手,浅谈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
李慧娟,是一名曾在中国最高法院工作的法官,她因在一篇文章中批评中国宪法中的一些问题而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
与此她也因涉嫌泄露国家机密而被拘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在这一事件中,涉及到的问题不仅仅是李慧娟本人的个人命运,更重要的是涉及到了中国司法系统中的违宪审查权问题。
在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违宪行为进行违宪审查的权利,这是司法改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违宪审查是指法院对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等依法的法规文件的违宪审查。
这一权利的行使,并不是简单地宣告某一法规违宪,而是需要法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涉及宪法的案件进行审理,其中包括了对违宪行为的检验、违宪行为的认定和认定违宪行为的后果等多个方面。
而在上述的事件中,李慧娟所发表的批评性文章,是否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否属于宪法保障的范围以及是否有违宪行为等问题,都需要法院进行深入审查和评估。
在中国司法改革过程中,违宪审查权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正如中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依法的执行是宪法的义务,宪法的权威是无可替代的”。
而显而易见的是,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对于宪法的维护和司法的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通过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和纠正,才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权力的合法性以及民众的宪法权利。
在现实中,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却并不尽如人意。
一方面,部分符合宪法规定的法律行为并没有得到违宪审查的审核,导致宪法权利的侵害得不到及时纠正;违宪审查权的行使却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查的程序不够透明、审查的标准不够明确、审查的力度不够大等,导致了违宪审查的效果和意义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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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今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一系列司法改革举措的相继推出,从全局谋划、注重顶层设计、解决现实问题。
中国共产党的第八届第四次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在促进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战略的高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提出“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
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司法制度的改革已经紧锣密鼓地推进。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制度设计问题,结合中共其他领导人与司法官员的谈话,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检省级统管;2、司法预算独立;3、法官统一任免;4、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5、法官与公务员分类管理;6、法官职业养成;7、法官职业保障;8、法官审判权的内部保障。
应当说,中共这次会议为司法改革描绘了一个非常美丽的蓝图,也迎合了近几年来的各方呼吁,尤其是法律界所期望的。
司法制度的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
司法体制的改革必须遵循我国的《宪法》,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宪法的路径下展开,偏离了《宪法》规定的一切改革都是缺乏合法性的,实践证明,打着“良性违宪”的幌子进行的改革对法治社会的建构的危害性是及其严重的。
司法体制改革能否保障社会公平、维护社会正义、优化司法环境,能否能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能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最关键、最重要的在于是否依据宪法、是否以宪法作为最高的指导准则;依宪治国,首先作为宪法保障的司法运行本身要以宪法为依据。
一、改革方案之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
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潮之中,司法权相对独立问题始终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主题之一。
影响司法权相对独立的因素有很多,但与行政区与司法区不分离,司法权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是影响其独立性的最重要方面。
影响司法权威,与行政区域一致配置的司法机关影响司法权依法行使的主要因素有:一、司法权的行政化。
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行政化的领导模式习惯和传统及思维模式让司法人员的价值追求不是法律和人权只能是行政化的,从而直接影响了司法权的行为和结果。
二、司法人员的区域化。
社会传统“人情”关系让区域化的司法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避免不了熟人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26日发布的一份文件明确,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其改革内容之一就是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
我国宪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
力机关。
我国目前宪法确立的政治体制来说,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其权力涵括地方行政权、司法权、立法权。
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三条,阐述了地方法院和检察院与地方人大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即行驶司法权的法院、检察院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院、检察院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政治制度是以有立法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事权的中心机关,地方行政权、司法权是其权力的分支。
根据宪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及宪法所确立的政治体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行政区域而设立。
建立与行政区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从我国当前宪法的视角来看该项司法体制改革是违背宪法规定的,即此方案没有和宪性,换句话说,行政区与司法区适当分离这项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是没有宪法依据的。
行政区与司法区分离,建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这一项重大的司法体制改革对目前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行政化应该会有重大的改观,也是对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呼吁的有效响应。
但是司法体制的改革,不能未达效果而无视宪法的规定,激进盲目的推行改革。
我们都知道,行政与司法的分离,对司法体制改革法院跨行政区划的建立是当前中
国法律改革困境的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是治愈司法领域混乱的灵丹妙药。
但是,一个要建立法治社会的国家,不能为了某项制度的改革而牺牲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的权威,若为了推行某项改革而置宪法的规定于不顾,其一切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罔顾宪法的权威进行的改革无疑与饮鸩止渴。
二、改革方案之地方法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
这些年来,社会公众对当前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多,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此番司法体制改革的设计方案之一就是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即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中央财政保障部分经费。
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的这一基本方向值得肯定。
不过,从宪法的视角审视,笔者的认为,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一改革设想,可能与现行宪法之规定不相符合,没有充分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内容是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大常委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宪法第一百三
十二条规定了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之间的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工作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综合这些宪法条文的规定,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与这些规定的内容不一致。
目前具体的改革方案尚不清楚,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改革设计涉及《宪法》的6个条文且与此相背,存在明显的法律障碍。
这显然是一个非常重大而严肃宪法问题,需要认真对待。
三、宪法的思维思考
1、法院的权力是什么?司法权力作为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它应该完全由法院来行使吗?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院所具有的权力是审判权。
根据我国宪法123条与126条的规定,这两条的规定意味着我国的法院只是一个审判机关,行使的权利是且仅仅是国家审判权,法院的人事权与财权,宪法并没有授权由法院来行使。
因而,我们的司法改革、法院職能的调整必须围绕审判权来改革。
2、司法权力是中央事权,应该由中央统一行使。
如果我们适应“两区适当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在这种体制下,法院与人大如何对应?法院如何对人大负责,如何接受人大的监督?这也应当是司法体制改
革进行顶层设计是不得不考虑的宪法问题。
3、如果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对宪法做了很大的突破,那么这种突破是无视宪法的存在,还是要寻找宪法的路径?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的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应该是全国人大。
所有突破宪法与法律的制度必须在人大的领导下进行,而不能由两高来主导。
因而遗憾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力僭越立法权,最高法院越位的现象屡屡发生。
我们期待,在事关国家基本制度的司法体制的设计上,司法机关多一份谦抑。
参考文献:
[1]刘松山:地方法院、检察院人事权统一管理的两个重大问题[J].法治研究.2014,(3):37.
[2]宁清华:共于司法改革的宪法思考[J].政法学刊.2004,(4):09.
[3]王从峰:司法体制改革的宪法审视[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1.
[4]陈述华: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初探[D].法制博览.2014.
来源:西江文艺2016年20期
作者: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