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8年度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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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8年度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指导相关单位申报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特制订此申报指南。

具体如下:一、支持方向(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1. 2018年重点支持融资租赁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2. 2018年重点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 2018年重点支持符合认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已支持过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2. 2018年重点支持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服务奖励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一)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项目1.中小企业融资租赁对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机构,单户融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融资租赁业务给予适当奖励。

单个融资租赁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

2.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对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再担保机构,单户在500万元(含)-800万元(不含)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在500万元以下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额的1%给予奖励。

再担保业务奖励比例按照担保业务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建设补助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按照建设项目投资额予以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

其中,场地、基础设施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10%,服务设备、信息化改造部分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相应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服务奖励项目对为本市中小企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联网窗口平台,根据服务绩效及相关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择优奖励50万元。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青海省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青海省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青海省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青海省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经(信、商)委,工信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合理引导省内中小微企业优化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一)申报范围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青海注册成立,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经省经信委备案并及时上报业务信息的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关于开展2018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关于开展2018年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附件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开展信息服务、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创业服务、人才和培训服务、投融资服务、市场开拓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法律服务8类业务的项目。

重点支持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的服务机构。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开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应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在国内、国际细分市场占有率处于前三名的“隐形冠军”。

(三)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以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为目的进行改制重组的项目。

(四)中小企业集合信托融资项目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行集合信托计划,开展融资模式创新。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项目。

二、支持标准和方式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支持方式和额度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一)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根据2017年度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的结果和服务类别,综合评价其参与上海市企业服务平台建设、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业务规模、服务特色、用户满意度等因素,分级奖励。

A级:奖励50万元;B级:奖励30万元;C级:奖励20万元;D级:奖励10万元。

(二)中小企业产业升级配套项目产业升级配套项目支持标准和方式具体如下:1、贷款贴息。

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

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贴息额度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2、无偿资助。

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30%,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征集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的通知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推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18年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服务体系建设储备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重点方向本次征集储备项目重点方向包括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项目,项目的服务对象要符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

项目要为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结构调整、高精尖产业发展、京津冀一体化协同能力提升,提供重要服务支撑。

二、申报条件(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根据《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京经信委发〔2017〕24号),经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或参照上述办法建设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新建设的项目完工一年内,要基本达到上述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服务资质,注册地在本市且成立时间两年(含)以上,规范经营,财务收支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近3年在行业经营、环境污染、纳税、诚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记录。

3.平台建设项目符合中小资金当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

4.服务设备和信息化改造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5.申报项目为近一年内完工的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各市(州)工信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县(市)经济局(中小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资金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精准支持我省民营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升级,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步伐,依据《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产业〔2017〕515号)要求,现将申报2018年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一)创业孵化基地项目。

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为大众创业创新提供发展平台。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人才、技术、创业、创新等方面公共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项目。

支持中小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加快发展,创新中小企业营销模式,为中小企业调结构、转方式提供支撑。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培育和催生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新动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支撑。

(五)中小企业人才培训项目。

支持企业家、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培训力度,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六)第三方检测平台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中药质量第三方检测技术平台,强化中药质量评价基础条件建设,保障我省中药产业持续发展。

(七)中小企业融资服务项目。

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低保费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市县开展助保金池业务,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二、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较强的资金筹措和项目实施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关于申报2018年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关于申报2018年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现代企业制度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于2018年2月底前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工业和信息业企业
2
2017年仍然属于规下限下企业
3.
于2017年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向中山市统计局申请纳入“一套表”年报调查,并经审核通过,纳入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企业统计范围。
2.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改善办公服务条件、改造服务配套场所的装修费用;建设中小企业服务大厅;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提升服务能力需购置的仪器设施;软件购置和开发、网站建设、数据库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平台运作所产生的日常费用支出不能作为项目投入。
关于申报2018年中山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的通知(申报截止时间为2018年3月31日,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下午6点自动关闭。申报资料统一用A4纸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发票复印件需按《项目已投入内容清单》所列顺序编号并按顺区域内依法设立,于2015年和2016年上规的工业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2
2015年上规,2017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增长30%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3
2016年上规,2017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2017年主营业务收入比2016年增长50%以上(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经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申报中小企也入库企业)
2
1.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2.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可以是在建项目,镇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项目须已完工,项目动工时间最早不能超过2016年4月。
3.过去2年内曾获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其建设内容不可重复申报。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doc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doc

衡阳市财政局文件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衡财企[ 2018] 364 号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各城区财政局、经信部门、市直两区一园一城,各有关企业: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13〕9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衡阳市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的意见》(衡政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衡阳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一)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引导中小企业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重点支持省“小巨人”计划企业和市种子企业。

1.专业化发展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项目。

专业化发展项目企业2017年提供协作配套产品的销售额应占全部销售收入30%以上。

2.制造水平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提升产品质量和性价比的技术改造项目。

3.增加就业岗位项目。

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填平补齐技术改造项目和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要求项目完成后,企业新增就业人数须超过现有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提升管理水平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精细化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现代管理技术和信息化等手段在财务、人力资源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开拓市场、营销管理等方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项目。

要求项目在2016年底前建成,2017年运行良好;与项目相关的存贷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利润率、销售增长率、人均主营业务收入、财务费用率等指标显著趋好。

5.研发能力提升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增长点的项目。

2018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2018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2018 年朝阳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第一批)申报指南一、申报主体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朝阳区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朝阳区运营的银行分行、支行除外);(二)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国家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划型标准(申报金融服务机构奖励类企业除外);(三)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区域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四)近三年内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经营状况良好,原则上无连续亏损现象;(五)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二、支持方式与标准(一)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对积极为朝阳区中小企业提供银行贷款、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融资服务,积极开展融资产品和服务创新,且收费标准不高于市场收费标准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不超过为符合产业政策的朝阳区中小企业提供实际融资金额的0.5% 给予奖励,每个金融服务机构获得的奖励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2.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按照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支持,按月计算。

贴息期限为2017 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连续申请贷款贴息补助一般不超过两年,单笔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2 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3.鼓励中小企业创新融资方式,对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信托、私募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按照融资金额的3%给予贴息支持,按月计算。

贴息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连续申请创新融资补助一般不超过两年,单笔融资贴息一般不超过2 年,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 万元。

(二)提升市场开拓能力1.对符合朝阳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企业为开拓市场,参加由省级以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举办的国内大型展会,按照标准展位租金80%的比例予以补助;2.对中小企业为提高研发能力,与国内外著名企业、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等单位开展实质性合作,联合进行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合作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5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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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度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实施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5〕9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6〕2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有关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中小企〔2017〕24号)文件要求,现就申报2018年度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区内符合条件企业及时申报。

一、政策内容
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可连续2年(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财政扶持。

新办鼓励类中小企业财政扶持政策为一年一办,即每年只办理上一年度的财政补助,跨越一个年度的财政补助申请不再受理,补助申请的纳税凭证以实际入库时间为准,申报上年度财政补助的时间为次年3月底前。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登记注册时间在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间,在巴南区工商分局登记注册新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3.企业经营范围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重庆市以及各区县制定的鼓励类产业目录(区县鼓励类产业目录应与《重庆市小微企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企〔2014〕359号第十九条规定一致)。

(二)变更形式重新注册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范围符合规定的,可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1.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

2.新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全新的。

3.新注册企业的业务发生拓展,且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不小于40%(含)。

新注册企业经营范围与原企业经营范围相同或者新拓展业务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小于40%的不能认定为“新办鼓励类”。

三、申报要求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于2019年3月31日前登录网站*******注册,填写相关资料数据,填写后打印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企业承诺书签字盖章。

(二)企业完成网上申报后,向重庆市巴南区经信委工业发展和运行管理科(区行政中心1号楼1409室)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网上打印的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和企业承诺书;
2.工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
3.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入库凭证或完税证明;
4.企业基本情况简介;
5.税务部门的2018年12月份纳税申报表一套(需税务部门盖章);
6.提供2018年12月的社保参保人数证明(附社保局盖章);
7.提供鼓励类产业确认书(企业如果办理了西部大开发确认书,只需交确认书复印件);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收取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变更形式重新注册的企业还需联系重庆市巴南区经信委工业发展和运行管理科(联系电话:*******),并准备相关资料。

(三)申报企业需加入QQ工作群(*******),方便工作联系。

四、补助程序
(一)区经信委、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审核相关数据,并就补助分户汇总表签署意见。

区财政局依据补助分户汇总表,待两级财政结算完成后将补助款项拨付至企业。

(二)企业已享受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补助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已享受过出口退税优惠政策的部分不再享受。

五、违规处理
(一)负责资金审核工作的相关人员,违反纪律规定的,移交区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骗取、套取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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