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1水泥1.1.1检测参数: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1.1.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2000]2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32a6ec39ec3d5bbfd0a7430.png)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211-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0578号2000年12月11日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除按《规定》第六条执行外,同时增加对道路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为:1、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2、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必试项目:马歇尔流值和稳定度。
抽样频率:每6000平方米或每三个工作班抽取一组。
二、承担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业务的对外试验室,应于2001年6月1日前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否则取消对外试验资格。
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除与《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外,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二OOO年十二月十一日建设部文件建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见证取样制度及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根据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按江苏省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规定,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见证人员必须通过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培训、考核合格,获得《见证人员证书》后持证上岗。
见证取样的范围: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焊接(连接)试件等应取样检测,取样应在见证人员旁站下进行,取样数量及方法应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抽取。
见证取样送样程序: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人员1~2名担任,并持有有效的《见证人员证书》。
建设单位应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递交《见证人员授权证书》。
授权证书应写明本受监工程现场委托的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持证号。
施工企业每项工程的取样人员不少于2名,须持证上岗。
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活动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测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出示见证人员证书,并在测委托单上签名、盖章。
检测单位均须实施密码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检测取样要求、数量及方法一.钢筋混凝土、砂浆用材料1.1水泥1.1.1检测参数: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细度、比表面积、胶砂强度、胶砂流动度。
1.1.2水泥的交货与验收:(1)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也可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买卖双方应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
取样方法按GB12573进行,取样数量为20kg,缩分为二等份。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

一、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取样检测1 见证取样的规定。
取样是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过程。
取样和送检是工程质量的检测的重要环节,其真实性和代表性直接影响检测数据的公正性。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不少检测单位热衷于其他单位提供委托试验服务;另一方面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场取样缺少必要的监督管理机制,滋生了由于试样取样的不规范,以及少数单位弄虚作假而出现样品合格但实际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的不良现象,使检测手段失去对工程质量的控制作用。
因此,对工程质量检测应加强管理。
为保证试件能代表母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制止出具只对试件(来样)负责的检测报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验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以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建(2000)211号《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建立单位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2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和程序:2.1 见证取样送检的范围。
见证取样数量: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样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按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如:○1混凝土试块;同一配合比混凝土、每工作日取样不少于一组、每拌制100盘、不超过100M3取样不少于一组;每一层取样不少于一组。
○2砌筑砂浆试块;每一楼层或250M3砌体所用同一配合比砂浆取一组试验。
○3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钢筋原材按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规格取一组做试验,每批重不超过60t,连接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闪光对焊接头按300个接头取一组、电弧焊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取一组、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同一钢筋型号级别、同一钢筋直径)按300个接头取一组。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12.11•【字号】京建质[2000]0578号•【施行日期】2000.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转发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京建质[2000]0578号)各区、县建委,各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施工试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质量,确保工程结构安全,现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并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市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除按《规定》第六条执行外,同时增加对道路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项目。
道路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为:1、石灰、粉煤灰、砂砾(碎石或矿渣)无机结合稳定材料。
2、沥青混合料(含磨耗层、上面层、下面层)。
必试项目:马歇尔流值和稳定度。
抽样频率:每6000平方米或每三个工作班抽取一组。
二、承担本市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业务的对外试验室,应于2001年6月1日前通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否则取消对外试验资格。
三、原《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除与《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废止外,其它条款继续执行。
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略)二000年十二月十一日。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的通知吉建质〔2011〕16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试样能代表工程实体的质量状况和取样的真实,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但凡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见证取样日常基础工作是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技术〔质量〕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标准〕的规定,对工程中需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以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结构上混凝土试块及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二〕用于承重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三〕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四〕用于现场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五〕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六〕建筑节能工程材料;〔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八〕沥青、沥青混合料,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九〕钢结构工程用钢材、连接材料及焊接材料;〔十〕国家及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需要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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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建〔200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保证工程质量,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 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 (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
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
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