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当今与未来的意义

特别关注ocus48《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当今与未来的意义条约精神的基础依然存在,仍然是对中日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重要保障,符合两国乃至亚太地区和世界的根本利益。
文 | 杨伯江继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之后,1978年随着国际形势以及中日双方各自国内情况的变化,中日之间对开展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产生了更大需求。
这一年8月,中日两国政府缔结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进一步确认了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精神,为中日和平共处、互利合作奠定了重要法律基础,为中日关系持续发展增添了新的保障,成为战后中日关系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
条约精神的基础和作用今日依然存在如今45年过去了,中日关系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精神的基础是否还存在,这份条约能否指导中日双方解决现实存在的两国关系问题?从条约的基本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双方确认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给予严格遵守;确认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任何一方都不应在亚洲和太平洋地区或其他任何地区谋求霸权,并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霸权的努力;缔约双方将本着睦邻友好的精神,按照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促进两国人民的往来而努力。
这些虽然是45年前缔结的条约内容,但在今天仍然具有现实针对性和指导意义,条约精神的基础依然存在,仍然是对中日和平共处、互惠互利的重要保障,符合两国乃至亚太地区和世界的根本利益。
中日两国比邻而居,双方无论是从经济产业结构,还是从社会发展阶段等方面来说,都存在较强的互补性。
尽管随着中国产业的升级换代,出现了中方追赶日方,甚至在一些领域超越日方的情况,但两国总体上仍然存在互补关系,有的领域和方面甚至是深度相互依赖。
例如,双方都在推动经济绿色转型,都在推动节能减排,都面临着老龄化社会带来的挑战,开展进一步合作的空间是无比广阔的。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过程中的台湾因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过程中的台湾因素大连外国语学院张耀武关键词: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台湾因素反霸条款内容提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经历了田中、三木和福田三任内阁,历时近6年才得以完成。
围绕“反霸条款”的争论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但来自台湾方面的阻挠以及日本政界亲台势力施加的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促使福田内阁最后下决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中国方面的“促”,也有日本友好人士的“逼”,还有美国方面的“催”和“亲台派”人士的“放”。
30年后的今天,回顾《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历程,深感中日友好局面的来之不易及发展中日关系的重要性。
一、“台湾因素”是缔约谈判的最大阻力中日两国复交之后,根据《中日联合声明》的精神,两国要签订《和平友好条约》。
由于中日两国已经顺利实现了邦交正常化,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也是《中日联合声明》中明确规定的,因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应该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然而,这个“只要一秒钟就能解决”(邓小平语)的事情,竟用了近6年①的时间。
这其中,既有国际形势变化的背景,也有日本国内政局变动的原因,但是,来自台湾方面的阻挠以及日本政界亲台势力施加的压力,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始于1974年。
1974年9月26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乔冠华正式向日本外相木村俊夫提出尽早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提案,得到了日方的响应。
11月13日,外交部副部长韩念龙与日本外务次官东乡文彦就缔结《中日和平友好条约》问题在东京举行了第一次预备会议。
自此,拉开了中日缔约谈判的帷幕。
1974年12月9日,三木武夫接替11月26日辞职的田中角荣,担任日本第①从1972年9月29日签署《中日联合声明》到1978年8月12日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间经过了66任内阁总理大臣。
这样,中日缔约谈判的任务就落在了三木内阁的肩上。
如同中日两国复交时一样,对于中日两国签订《和平友好条约》,台湾当局也千方百计地进行了阻挠。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内容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两国政府于1978年8月12日签署的一项重要条约。
该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和和平友好的开启,对于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促进两国人民的友好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条约确认中日两国之间的和平共处原则。
条约明确规定,中日两国将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互不侵犯对方的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对方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
这一原则的确立为两国之间的和平相处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
根据条约的规定,中日两国将加强经济合作,促进贸易往来和投资合作,共同推动两国经济的发展。
同时,两国还将加强文化交流,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推动两国文化的交流与传播。
第三,条约强调了两国之间的历史问题。
条约明确规定,中日两国将在历史问题上相互尊重,不干涉对方的内政,不进行互相指责和批评。
同时,两国还将加强历史教育,推动两国人民对历史的正确认识,避免历史问题对两国关系的干扰。
最后,条约规定了两国之间的安全合作。
根据条约的规定,中日两国将加强安全合作,共同维护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
两国将加强军事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恐怖主义、海盗活动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推动地区的和平与发展。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对于中日两国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条约的签署标志着中日两国关系的正常化和和平友好的开启,为两国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这一条约的签署也为亚洲地区的和平稳定和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并不意味着两国之间所有的问题都得到了解决。
历史问题、领土争端等仍然存在,需要双方继续进行对话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的办法。
只有通过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方式,才能够实现中日两国关系的长期稳定和发展。
总之,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签署是中日两国关系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中日复交后的交流与和平友好条约的签订

一、中日政府间交流的迅速展开
• 1.中日两国互设使馆
• • 1972.9.29中日建交 1973.3.27 我国首任驻日大使陈楚乘中国民航专 机到达东京,日本外务省许多重要官员到机场迎 接。中国驻日本大使馆和中国中日“备忘录贸易” 办事处驻东京联络处的全体人员,也到机场迎接。 3月28日,陈楚大使拜会日本外务大臣大平正芳, 双方进行了友好谈话。
• 山东省荣成市崖头镇河南村人, 毕业于山东曲阜师 大。1938年 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后,历 任中共中央中南局宣传部副部 长,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司长, 驻苏联大使馆公使衔参赞,国 际关系研究所副所长,外交西 亚北非司、新闻司司长,首任 中国驻日本大使,常驻联合国 代表,国务院副秘书长,中央 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秘书长等职。
• 第四,中日两国互换大使和互设使馆,向 世界表明,中日两国政府对建立中日友好 关系的决心是坚定不移的。中日两国均派 出重要外交家出任首任大使,更加深了对 世人的这一印象。这对世界许多国家,特 别是亚太地区一些国家,是有影响的。此 后,亚太地区一些国家便逐步调整了对华 政策。
2、中日两国政府签订各项经济协定
• 中日复交后,两国关系的推进,首先在经济领域 里展开。 • 在中日复交后的几年里,中日两同关系主要在外 贸、邮电等领城里开展。因此,中日两国经济协 定也首先是在这些领域里签订的。
• 1973年1月,以日本外务省审议官东乡文彦为团 长的日本政府事务当局访华团应邀访问北京,代 表团成员包括日本外务、通产、大藏、农林、运 输等部门的高级官员。 • 中国政府委派外贸部部长助理刘希文为首席代表, 组织有关部门同日本政府代表进行会谈。从此, 中日两国经济交往进入务实阶段。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约谈判过程研究

中共党史研究2018年第11期!"#$%&'()*+),-./01徐 显 芬 〔摘要〕《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缔约谈判经历了预备谈判、一度中断后的重启缔约谈判以及正式缔约谈判三个阶段,谈判的分歧点聚焦于反霸条款。
这个分歧反映了中日两国不同的东亚秩序观:中国在设定主要敌国的基础之上,旨在把日本拉入国际反霸统一战线中;日本则坚持日美关系为“基轴”的基本外交政策,采取“日中是日中,日苏是日苏”的方略,只与中国发展重视实务往来的友好合作关系。
当前中日两国的战略猜疑,根源就在于缺乏安全保障问题上的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反霸条款;第三国条款;东亚秩序观〔中图分类号〕D829.313;K2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8)-11-0076-11AStudyontheProcessof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XuXianfenAbstract:ThecontractnegotiationsfortheSino JapaneseTreatyofPeaceandFriendshipunderwentthreestages preparatorynegotiations,resumptionofcontractnegotiationsafteraperiodofsuspension,andformalcontractne gotiations.Thedisagreementsduringthenegotiationsfocusedontheanti hegemonyclauses.SuchdisagreementsreflectedthedifferentviewsinChinaandJapanoftheEastAsianorder.Onthebasisofsettingupmajorenemycountry,ChinaaimedtobringJapanintotheinternationalanti hegemonyunitedfront;JapanadheredtothebasicforeignpolicyinJapan USrelationsasthe“baseaxis,”andadoptedtheJapaneseandSovietstrategiesof“Japan ChinaisJapan China,andJapan SovietUnionisJapan SovietUnion”andtheydevelopedfriendlyandcoopera tiverelationswithChina,attachinggreatimportancetopracticalexchanges.ThecurrentstrategicsuspicionsinSino Japaneserelationsliesinthelackof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forsecurityissues. 1978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签订《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日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是中日两国间最高形式的法律文件。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第五届中日教育交流会在日举办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第五届中日教育交流会在日举办作者:李阳来源:《留学》2018年第24期201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缔结40周年,中日两国除在政治经济领域有着深入交流之外,在文化教育领域,合作也正在走向深入。
中国总理时隔8年再次正式访问日本,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署40周年之际,中国改革开放也迎来了40周年纪念,2018年,中日关系屡屡“破冰”的信号释放不断。
2018年11月26~28日,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办,日中文化交流中心(环球翔飞教育集团)承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阪总领事馆等共同协办的第五届中日教育交流会在日本兵库县淡路岛召开。
中日恢复政府间留学生交流40周年15所高校共同签署《淡路岛宣言》交流会当天,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四川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冈山大学、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上智大学等116 所中日著名高校的近400名校长和师生齐聚一堂,就加强两国教育领域合作,展开深度交流和探讨。
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驻大阪总领事馆大使衔总领事李天然、教育室长吴劲松、日本兵库县副知事金澤和夫、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李春生、日中文化交流中心代表李欣立等出席会议。
《留学》杂志总裁李璨、国际事业部主任赵冰燃受邀共同参会。
在第五届中日教育交流会的开幕式上,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李春生的致辞对中日交流做出了极大的肯定。
中国驻日本大使程永华、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常务理事李春生分别发表致辞后,中国卓越大学联盟及日本国立六大学联盟由大连理工大学校长郭东明、冈山大学校长槇野博史分别代表中日15所联盟高校共同签署了《淡路岛宣言》。
宣言指出,兩所联盟将始终致力于为中日两国院校和民间团体搭建交流合作的平台,推动中日人文、教育交流研究。
两所联盟将以学生为中心,以项目为载体,共享教育资源,培养中日一流大学人才同窗友谊,为中日青年学子搭建更加通畅的友好交流平台,促进教育合作,为中日两国的世代友好,不断播撒友谊的种子。
中日关系

中日关系:一波三折一.中日关系的历史回顾1.中日两国的敌对(1949—1971)二战后,日本处于美国的占领之下,《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吉田政府于1952年4月与台湾当局缔结《日台和平条约》,建立了所谓“外交关系”,从而为中日关系正常化设置了新的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周恩来等第一代领导人决定采取民间先行、以民促官、渐进积累的方式,推动中日关系正常化。
1952年6月,中日签订了第一个战后民间贸易协定。
1953、1955、1958年又签订了三次民间贸易协定。
但1958年的“长崎国旗事件”一度导致中日贸易中断。
由于双方对发展经贸关系又很强的需求,1962年廖承志与高崎达之助签署了《中日贸易综合备忘录》,即L—T备忘录。
1963年中日友好协会成立,积极开展中日民间交流。
但“文化大革命”的爆发,使中日关系受到严重冲击。
回顾中日邦交正常化前29多年的两国关系,可以清清楚地看到中日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以下三个因素的制约。
第一是冷战这一国际大环境;第二是日美关系;第三是日台关系。
2.中日关系的蜜月时代(1972—1991)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形势发生剧变。
新中国恢复了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中美关系开始正常化。
在这种形势下,日本感到震撼,谋求同中国邦交正常化的呼声高涨。
1972年9月,田中首相访华,双方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两国邦交实现了正常化。
1978年8月,两国又签署了《中日友好和平条约》。
10月,邓小平访日。
中日关系得到了全面、迅速的发展。
今年是中日邦交正常化41周年。
从表面上看,中日早已和解。
但是,这些年来的事态发展证明,这两个国家远没有实现真正的和解。
究其根源,是因为中日的和解,从一开始就是一个从上至下的安排。
两个国家的领导人为了共同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引导了41年前的正常化。
但是,从上至下的和解往往是脆弱的,是经不起时间考验的。
没有对过去战争历史的起码认识和反省,没有民间社会真正的对话和沟通,没有国民教育的反思,历史的旧恨随时可以被重新激活。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始末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签订始末作者:陶永祥来源:《领导文萃》2008年第24期1978年10月23日,邓小平访问日本,并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两国批准书互换仪式。
今年应邀访日的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与日本首相福田康夫签署了《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这是继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1978年《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及1998年《中日联合宣言》之后,中日双方形成的第四个双边关系文件。
四个文件如同四座里程碑,勾画出中日两国由恢复邦交正常化到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历史进程。
在四个文件中,签署于30年前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从篇幅上来说是最短的一个,除前言外正文只有5条7款,全文不足1000字。
然而,这一条约从开始酝酿到最后签署,其间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4年多时间。
一、谈判桌上,日方以“反霸权”涉及第三国为由表示难以接受条约方案;出访途经东京的陈永贵传达国内的意见——“最高指示:不能让!”中日邦交实现正常化之后,双边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交流发展很快,先后签订了航海、贸易等几个业务协定。
在此背景下,双方要求尽早展开和平友好条约谈判的呼声日益高涨起来。
1975年1月,双方举行了预备性谈判,双方达成两点共识:其一,即将缔结的条约是保证两国将来走向友好道路、向前看的条约;其二,条约内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
然而,当中方以《中日联合声明》为基础提出包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霸权、协商条款和期限条款等内容的条约方案时,日方却对其中的反霸条款提出异议,说“反霸权”涉及到日本与第三国的关系,这一条款将会把日本摆在“敌视别国”的位置上。
因此,不同意在条约中写上反霸条款。
1975年3月27日,陈永贵率团出访途经东京。
在机场贵宾室,陈永贵向负责谈判的陈楚大使等传达了国内的指示:“最高指示:不能让!就是这些。
”陈楚大使希望陈永贵再详细给大家说说,尤其是希望他能再讲一些具体的指导性意见,以便在会谈中设法落实,陈永贵又重复了一遍:“最高指示:不能让!”话说到这个份儿上,在随后的谈判中中方的立场更加坚定,主张以联合声明为基础有所前进,将反霸条款原原本本写进和平友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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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中平和友好条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日语:日本国と中華人民共和国との間の平和友好条約),是1978年8月12日中日两国代表在中国北京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
过程
1972年,日中邦交正常化,《中日联合声明》中写明“两国同意进行以缔结友好和平条约为目的的谈判”,该缔约谈判在1975年1月开始。
但是迫于苏联的强大军事压力,日本政府不得不放缓推进改善日中关系的进程,谈判久未能取得突破。
1975年10月,日本众议院议员小坂善太郎访华,时任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表明“反对霸权主义”是中日缔约谈判的关键,如果日本国内感到为难,可以适当推迟缔约,但不应该从《共同声明》的立场后退。
1978年7月,谈判在中国北京重启,经过密集的16次事物级谈判,终于达成了友好和平条约的共识。
同年8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黄华和日本国外务大臣园田直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安徽厅签署了《中日和平友好条约》。
同年8月16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批准了条约;10月16日和10月18日,日本众议院和参议院也分别批准了条约。
10月22日至29日,中国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正式访问日本,并且出席《中日和平友好条约》的批准书交换仪式,受到日本福田赳夫政府和民间的热烈欢迎和隆重接待。
10
月23日,条约批准书交换仪式在首相官邸举行。
黄华和园田直用代表中日两国传统文化的毛笔签字,然后交换文书。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正式生效。
内容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文本上十分简单,主要是确认双方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国持久的友好关系;在相互关系中用和平手段解决一切争端而不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反对霸权主义;发展两国经济和文化关系,促进人民交流等
条约有效期为10年,至今中日两国都没有宣布终止条约,所以条约一直自动继续有效。
影响
《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中日关系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是至今“中日四个双边关系文件”之一(此条约和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1998年的《中日联合宣言》和2008年的《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条约以法律形式正式确认了1972年《中日共同声明》的原则,为中日两国全面友好关系奠定了政治基础。
将反对霸权主义写入条约具有重大深远的影响。
中日两国各自约束自己,不在亚太地区和其它地区谋取霸权,同时也反对其它国家谋取霸权。
中日两国这一联合姿态对当时苏联的扩张是一次有力的打击。
当时邓小平访日时曾经强调中日间要“子子孙孙、世世代代友好”,而昭和天皇也表示“在两国悠久的历史中虽然一度发生过不幸的事情,但正如您所说的,那已成为过去。
两国之间缔结了和平友好条约,这实在是件好事情,今后两国要永远和平友好下去。
”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福田赳夫也说:“这种事情是绝不能让它重演的。
这次的日中和平友好条约正是为了做到这一点而相互宣誓。
”
邓小平对于条约有这样评价:
不仅在事实上,而且在法律上、政治上,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从政治上更进一步肯定了我们两国友好关系要不断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