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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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01.06.05•【字号】津财会[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01〕24号二00一年六月五日)各区县财政局、监察局,各国有集团(控股)公司: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天津市财政局和天津市监察局反映。

附件:天津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企业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向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负责,对国有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控。

第三条委派财务总监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财务总监的委派管理工作,并接受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四条财务总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三)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知识和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组织协调工作能力;(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有取得职称后三年以上的财务、会计和审计专业工作经历;(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1.26
•【字号】津政发[2010]49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津政发〔201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10年5月31日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11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对393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现予公布。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endif]-->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股票交易行为,明确股票资产日常监督管理要求,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证发〔2022〕1号)《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20〕4号)《**(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津港投〔2017〕35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集团)有限公司章程》《**(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下称**集团“1+3”权责表)及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一)“市国资委”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集团”指**(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集团公司”指**(集团)有限公司本部。

(三)“投资平台”指**发展公司、股份公司、合作公司、物流公司,其中:“**发展公司”指**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股份-1-公司”指**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公司”指**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物流公司”指**集团物流有限公司。

(四)“股票交易主体”指即将进行股票交易和已持有股票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各级投资企业。

(五)“专业部门”指集团公司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业务经营部及三个中心、法律事务部、合规审计部等对股票交易管理工作提出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股票是指**集团对上市公司所持股份证明的、可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流通的且仅适用于以下类型的有价证券:(一)战略型:以战略目的参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兼并重组、协议安排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股票。

(二)运作型:增持或减持**集团所属上市公司股份。

(三)债务型:因债务重组、股抵债、可转债等通过有权机构强制执行、上级监管部门要求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被动取得的股票。

第四条以取得董事会席位等方式参与或控制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权为目的,通过受让被投资企业现有股票、认购新增股票等方式进行投资的行为,执行《**(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办法》相关管理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津国资产权〔2022〕3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国资产权〔2022〕34号各市管、委管企业,各区国资监管机构: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委制定了《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并经市国资委2022年第53次党委扩大会、第4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0日天津市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22〕39号)等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区)国资监管机构为天津市国资委及天津市各区国资委。

第三条市(区)国资监管机构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公司(企业)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的需要;(三)有利于国有企业聚焦主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划转双方协商一致。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2日天津市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市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章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非敏感国家和地区、非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7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10日津政发〔1993〕4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建委拟订的《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在本市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周期,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和《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在本市境内与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有关的单位。

第三条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政策、起草或制定我市工程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负责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审批、资质认定和日常管理;3、负责对本市监理工程师资格考核(考试)、注册、发证等管理工作;4、负责对中央驻津监理单位进行注册备案,对外埠监理单位来本市承接监理业务进行审批和管理,对外国及境外监理单位来本市进行合作监理进行审批,资质审查与管理;5、组织和管理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和工作交流;6、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7、检查、督促本市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8、做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承包商)以及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docx

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docx

附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天津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8号令)以及《天津市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编制《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第二条《工作指南》所称天津市市管企业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天津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市管企业)。

第三条《工作指南》所称投资项目包括以下几类:1、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技术)改造投资、购置不动产等;2、股权投资,包括出资设立全资子企业、合资合作、对子企业增资、股权收购、兼并等;3、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4、其他类型投资,包括无形资产投资、BT、BOT投资等。

第四条项目后评价是指投资项目启动之后所进行的评价。

项目后评价大多在投资项目完成之后实施,它通过对项目实施过程、结果及其影响进行调查研究和全面系统回顾,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变化,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得到启示,提出对策建议,通过信息反馈,改善投资管理和决策,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五条项目后评价包括项目事后评价和项目中期评价。

项目事后评价是指对项目投资完成之后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项目中期评价是指从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前的阶段性评价。

<!--[if !supportLists]-->第二章<!--[endif]-->项目后评价的适用范围第六条市管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凡是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进行项目自我总结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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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完善投资监管体系,天津市国资委修订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原《天津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津国资规划〔2017〕2号)同时废止。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伴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推进,各级领导加强了对优化投资布局和风险防控关注。

为了落实领导关于加强投资监管要求,适应天津市国有企业改革变化,充分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及时了解项目动态信息,切实防范投资风险,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省市国资委最新出台的投资监管规定,在总结以往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了这两个投资办法。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强化了项目前期筹划和动态信息报送
要求企业开展项目前期谋划、论证,建立项目储备库;按月报送投资计划进展信息,加强对涉及落实国家战略投资、非主业投资、境外投资等特别关注项目动态信息跟踪。

2、适当下放了投资项目决策权
进一步明确了市属企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投资监管制度,自主决定其对子公司投资项目决策授权范围,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

3、加强了境外投资项目监管
印发了《天津市市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对境外投资项目,在规范操作程序、动态信息掌握、风险防控以及事后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4、更新了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改完善了禁止类项目清单,禁止类项目市属企业不得投资;增加了特别监管类项目清单,强化了对特别监管类项目的事前审核。

三、有关要求
要求市属企业根据新修订的两个投资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完善企业的投资监管制度,更新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并报国资委备案。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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