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现在越来越多的⼈开始注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这⼀⽅⾯的内容,那么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驰名商标的保护原则有哪些1、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驰名商标按需保护原则是指: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以使得其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则⽆需再对商标权⼈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对于何为同等⽔平的保护,⾄少需要从停⽌侵权及赔偿损失两⽅⾯进⾏考量。
如果商标注册⼈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仅能够制⽌侵权⾏为的发⽣,但⽆法获得经济损失赔偿,则此时应认定依据同⼀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法获得与驰名商标同等⽔平的保护,依据按需认定的原则,便有必要对商标注册⼈提供驰名商标的保护。
2、驰名商标淡化保护规则通常情况下,只有符合下列条件,驰名商标所有⼈才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即:如果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该商品中所使⽤商标时虽会想到原告的驰名商标,但却能认识到被诉商品并⾮由原告提供或与其有特定关联,则该驰名商标可以获得反淡化的保护。
之所以设定上述认定条件,是因为驰名商标的价值很⼤程度上源于其所具有的”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反淡化保护的⽬的亦在于使得这⼀唯⼀对应关系免遭破坏。
因通常⽽⾔,如果被诉商标的相关公众在看到被诉商标时,虽能联想到在先的驰名商标,但却可以认识到⼆者并⾮由同⼀主体提供或并⽆特定关联,则从长远来看,此种情况将会导致相关公众在看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时,⽆法当然地将其对应到该驰名商标所有⼈,从⽽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唯⼀对应关系受到破坏,产⽣淡化的可能性。
3、淡化认定层次分析法被诉商品的相关公众如果具有下列三个层次的认知,则该驰名商标将可以受到反淡化的保护:第⼀层次的认知是指被诉商品(⽽⾮驰名商标核定使⽤商品)的相关公众对于”驰名商标”与其”所有⼈”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唯⼀对应关系”有所认知。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签订国际条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展开论述,分析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启示。
二、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2.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利益。
三、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广泛性;三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范围内对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来源或产生混淆等。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同时,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机制。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在新百伦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中,新百伦成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五、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近年来,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不断完善,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驰名商标作为具有高度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商标,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更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认可。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探讨。
一、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顾名思义指的是具有高度知名度和极高商业价值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广泛知名度,具备较高的商誉和知名度;其次,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广大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信誉和良好的口碑。
二、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驰名商标,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其的保护。
1.禁止恶意抢注为了防止他人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了禁止恶意抢注制度。
根据该制度,将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并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加强行政保护执法机构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行政保护力度,特别是对于侵权行为提起行政处罚,加大处罚力度和频率。
通过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3.加强司法保护我国法院对于驰名商标的维权保护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通过完善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司法打击力度,大幅提高了驰名商标持有人的维权成功率。
同时,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使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对于促进我国企业的品牌建设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知名品牌建设对于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其商标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这为企业在市场中的品牌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保护驰名商标不仅可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可以促进企业的品牌形象的建设,吸引更多消费者对企业的关注和认可。
2.提升国际竞争力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提升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驰名商标的保护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驰名商标的保护
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基础讲义: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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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商标的驰名与注册与否没有直接关系。
2.驰名商标的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
认定工作依当事人请求在个案中进行,个案认定只对该案发生效力。
3.驰名商标的保护
(1)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于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禁止用作商号登记。
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
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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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

2021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2021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摩知轮整理版)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保护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是有权处理的行政及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认为其被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继而申请对其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的认定。
2.驰名商标保护主要法律依据《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自2016年12月起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自2014年8月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3.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及保护模式可被认定驰名的商标包括:(1)未注册商标;(2)已注册商标。
保护模式不同:3.1未注册商标的本领域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复制”,是指诉争商标标志与他人驰名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异。
“摹仿”,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等。
“翻译”,是指在诉争商标标志中将他人驰名商标以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的。
这里的“混淆”包括以下情形:(1)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2)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系争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驰名商标保护有时间期限吗

一、驰名商标保护有时间期限吗驰名商标保护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
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二、驰名商标如何判1、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但不以下列情形为限:(1)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2)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的消费者;(3)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服务在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经营者和相关人员等。
2、认定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视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各项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驰名商标可以根据下列证据予以综合判定:(1)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合同、发票、提货单、银行进帐单、进出口凭据等;(2)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区域范围、销售网点分布及销售渠道、方式的相关材料;(3)涉及该商标的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网络、户外等媒体广告、媒体评论及其他宣传活动材料;(4)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参加的展览会、博览会的相关材料;(5)该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和持续使用情况的相关材料;(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他国家、地区的注册证明;(7)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给予保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该商标被侵权或者假冒的情况;(8)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公布的涉及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的销售额、利税额、产值的统计及市场占有率、广告额统计等;(9)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或市场占有率。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公开或半公开的数据及出具的证明、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10)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1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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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公众知晓程度 一般以是否被认定省著名商标来作为这一 项的证明材料。
3、使用时间及证据: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上要求该商标连续使用5 年以上。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 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 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宣传情况的证据: (1)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要有广告合 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 (2)宣传的地域范围:至少覆盖十个省以上 的宣传,要通过广告合同和票据影印件来支持。 (3)广告宣传有关的电视、网络广告画面的 截图,报刊杂志登载广告页面及户外广告的照 片,展会、各项赞助活动的图片。
相关公众的含义:
使用该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
同行业的生产者或服务者; 销售渠道的相关人员。
(二)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 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 混淆的;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 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 害的; 认定驰名商标的两种情形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 认定驰名商标所考虑的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 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四)第十四条二、三、四款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 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 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 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 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 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五)几种常见的案件不符合情况 1、立案机关为县级工商局,或地市级工商局XX科; 2、缺立案审批表等重要材料 3、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与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 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 4、申请人请求撤销他人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 的; 5、涉案商品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基本无 关联。
(三)立案机关:
市(地、州)以上工商局。目前总局5号令
将驰名商标违法案件管辖级别提高到市(地、
州)以上工商局受理。省管县不在其中。
(四)案件材料内容 立案机关的请示 立案审批表 案源材料(投诉书及投诉人营业执照) 案件受理通知书 送达回证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现场照片等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 第四十五条, 对恶意注册商标请求商评委宣告无效的,驰名 商标持有人不受五年内限制。 在先权利争议无时间限制
(七)商标法第58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 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 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 争法》处理。 商标权与企业字号冲突
驰名商标认定主体和途径 主体包括商标局、商评委和指定的法院。 途径包括四种: 1、异议程序 2、案件程序 3、争议程序 4、司法程序
(五)第十四条 第五款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 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 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禁止宣传“驰名商标”字样
二、案件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要求
(一)认定程序
1、市(地)受理
2、省局初审
3、商标局认定
4、案件处理
(二)立案原则 1、涉案商标与该商标相同或基本相同,符合复制、 摹仿、翻译的要件; 基本相同:整体相同,仅改变注册商标字体、字母大 小,细微的差别。 2、未注册商标涉及相同或类似商品,注册商标涉及 非类似商品,且在涉案商品上不能作为一般商标侵权 处理。 3、涉案商品与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具有较强的关联 性,符合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致使权利人可能受 到损害的要件。
驰名商标认定及监管有关问题
新《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有关内容梳理 案件途径认定驰名商标有关要求 驰名商标的监管
一、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内容
(一)第十三条第一款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 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 名商标保护。 本款不是定义的定义,包含两个含义: 1、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修改的5号令) 2、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六)案件材料报送要求: 提交加盖立案机关公章(首页章和骑缝章) 的案件材料复印件,原件经省局核实后,留立 案机关存档。
案件照片尤其是商标图样部分必须清晰;
立案审批表等书件应当加盖立案机关公章。
(七)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 基本情况。 营业执照的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注册人的,还要提供授权书和许 可使用证明。
(4)证明同行业中的地位 a.行业排名证据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 协会出具的行业排名原件 。全国的排名,具体的年份 和位次。 b.荣誉证明 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 的相关证书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7、其他证据要求 (1)近三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环保、检疫、安全 生产等证明; (2)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重要扶持的行业或企业; (3)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及自主创新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谢 谢
(八)处理反馈 市地工商局在商标局作出认定批复后的两个 月内依法对案件予以处理,并将处罚决定书抄 报省局。
四、禁止“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宣传
(一)如何把握进入流通领域? 1、商品离开生产企业, 2、到达批发商或零售商手中, 3、物流过程中。
(二)查处谁? 驰名商标持有人。 强调:对经销商及被许可人不处罚。 (三)谁查处? 驰名商标持有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投放量证明: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影印件或 原件 。 5、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1)是否有被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 或者被其他国家和地区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据。 (2)是否有商标被侵权受保护的记录,需 要提供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6、经营情况证据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 利润、税收的数据 ; (2)证据要求: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关于销 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数据的审计报告、证明或 公证材料。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至少覆盖10省以上。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 票据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