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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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姓名:张立理1 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

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

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1《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

1996年8月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

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3.1 驰名商标的认定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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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摘要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制约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

过多地注意保护驰名商标,从另一个角度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法律的困境(注意语句通顺)。

在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时,还应给予必要的限制。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

但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首先对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和限制进行了介绍,其次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Abstract: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has been a contradictory topic.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the corne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lso should give th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At present,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the limitation of China's well-know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ve achieved a certain degree of breakthrough. However,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Firstly,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special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Fi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 restrictions.Key words: well known trademark; special protection; restriction目录引言要求写前言一. 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概述(一)驰名商标界定1、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其英文表达为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最早见于1925年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对于其概念,各国学者至今还没有统一观点。

与普通商标相比,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是众所周知的。

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

(概念有许多,可以适当展开论述,为特征分析奠定基础)辨别和区分不同的商品来源,是一个商标的基本功能。

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是非常密切的,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

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尽管高低不同的等级,但其质量水平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质量可靠。

商品或服务的良好声誉,作为消费者的商标意识,驰名商标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信誉。

(不通顺)2、驰名商标的特征(此部分需要修改)一. 驰名商标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已被相关的公众熟知和认可;第二,驰名商标能够显示产品或服务质量好,稳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可以为驰名商标的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企业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某一地区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四,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量高,市场占有率大。

第五,该商标已为国家有关机构根据法定程序确定。

3、驰名商标的认定(简单阐述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因与认定机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认定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实施保护的前提条件。

驰名商标应是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进行认定的。

商标权机关行使商标注册和商标管理权力,对企业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依据商标法进行管理。

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认定,是一种常见的国际惯例。

当商标侵权纠纷发生,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人民法院对涉及商标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认定是众所周知的,是审判的基础。

因此,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是商标执法工作的需要。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14条已明确规定。

驰名商标在认定时要考虑以下因素:1、相关的商标被公众所知;2、使用商标的持续时间;3、商标在持续时间有任何的公示、范围和地域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5、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的和绝对的保护主义。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规定相对保护原则,与驰名商标的其他人注册的相同或相似的商品和使用的是被允许的。

trips协议使用的是绝对保护主义,禁止在任何其他商品和服务者使用,包括注册和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或类似商品和使用的商标和商标相同或相似。

我国《商标法》的遵循的是trips协议的精神。

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只禁止注册和使用相同或类似货物商标和驰名商标;对注册商标,即使不属于同类或类似的商品也禁止使用,除了《商标法》和其实施条例的保护,驰名商标在中国和国际受到特别保护。

(这段话想要说明什么,你自己读一读)在立法和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驰名商标对注册的与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一般的普通商标只进行注册商标保护。

二是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不同。

驰名商标注册后,保护范围内所有商品,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同类商品;普通商标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一样,即为相同或类似货物。

三是商标与企业字号冲突的解决方案不一样。

只要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应予以撤销;普通商标必须达到的混淆程度可申请撤销。

四是,没有权利时限。

驰名商标如果受到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都能要求撤销恶意注册商标。

(用词错误,是宣告无效)(三)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任何权利的保护都是相对的,是有限制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例外。

在社会的各个方面,驰名商标的特殊价值越来越明显,也使得一些目的不纯的人对驰名商标的使用,使用驰名商标采取非法手段,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的过度严重偏离了平衡利益的原则。

因此,建立驰名商标的合理限制,也是完善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商标是一种符号或符号组成,可以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任何企业进行区分,以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成为消费者指南,承载商誉,是企业竞争的重要手段。

驰名商标在消费群体中,是优秀的产品或服务的代表,或为企业塑造的文化品味,身份和地位,它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企业要创造知名品牌的投资是巨大的,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承受相当大的市场风险,可以每一个驰名商标都与企业的结晶和员工的辛勤工作有关。

而且,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越来越容易受到假冒伪劣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正因为如此,我国在立法、司法等方面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一般的商标保护更为强大。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入世后,我国根据TRIPS 协议的要求和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对《商标法》进行了修订。

《商标法》修订后,其13条规定:申请注册相同或类似商品商标的是对中国注册商标中的其他人的模仿或翻译,容易导致混淆,不得登记和禁止。

对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因此,驰名商标是通过商标法保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和使用的权利;(也有禁止注册的权利)二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禁止他人在正确的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我国一直奉行的是注册主义原则,即注册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未注册的商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是错误的)但这种原则,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是例外的,其他人因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注册商标是众所周知的复制,模仿其他人在中国的注册商标,很可能会造成混乱,有关部门不得注册并禁止?。

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应享有商标保护待遇,更不要说注册了的驰名商标。

2、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与普通注册商标相比,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驰名商标其效力可以扩展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对驰名商标的这种特殊保护根源于TRIPS 协议的第十六条第三款: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的规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在产业化程度的提高发展,多元化经营已成为历史的趋势,跨行业的资本流动是非常活跃的,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和市场号召力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其他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与原商标标志相仿,甚至足够让消费者误解,对驰名商标造成危害。

这种设计,即使在同一个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他人使用的驰名商标,也可能使消费者误认为,商品或服务供应商是众所周知的商标或其驰名商标,从而导致驰名商标侵权。

所有的中国也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在<<商标法>>的13条的第二款的规定:“不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对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损的众所周知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的商标纠纷问题》也明确将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3、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商标以外的商业标识驰名商标可对抗除了商标之外,还涉及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记以及域名。

简言之,驰名商标可脱离商品和服务在更大范围内受到保护。

2001年6施行的《网络域名纠纷的解释》,2002年10月出台的《商标纠纷问题的解释》以及2008年 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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