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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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网络保护的研究

对驰名商标网络保护的研究

S u y o n e n tPr tci n o m o s Tr d ma k t d fI t r e o e to fFa u a e r s
S A i u,X h—ceg UXn H OL —xe UZi hn ,Q i ( oeeo eH maie; rhat oet nvri HabnHeo gag104 , hn ) C lg fh u ntsNotes Frsr U iesy, ri Unj n 500 C ia l t i y t i
建设和国际形象, 必须加 以有效 的制止。驰名商
标 的保护延伸到网络中就是防止这种情况 出现的 有力制度。笔者认为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范 围应
就相 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都是常见的现象。域名
的唯一性则是绝对 的, 即不论主体所从事 的业务 该扩展到网络空间, 具体理由如下 :
属何种类 , 也不管其是否分别处于不同的国家 , 都
() 2两者的构成不同
的计算机的地址 , 是因特网上地址的名称 , 又称网 址。虽然设计域名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联 网和网
上通讯联系, 然而 , 伴随着互联 网的商业应用 , 域
商标是 由文字 , 图案或其组合构成 , 在同类商 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
名己被视为一种商业标记 。 网上代表着企业的 在 身份 , 有类似商标或商号的识别作用。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 的迅速普及 , 域名将成为 单位的电子商标 , 虽然域名和商标都在各 年第 3 总第 辫 ) O6 期(
对驰名商标网络保护的研究
邵立霄, 徐志成 , 辛 曲
( 东北林业大学, 黑龙江 哈 尔滨 104 ) 500
摘 要: 商标所有权不等于域名所有权 ; 驰名商标的网络保护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合 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

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研究[摘要]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当前,随着网络的蓬勃发展,对驰名商标的侵犯延伸到了网络环境中,然而传统的商标法律制度不足以完整地、充分地保护驰名商标,需要建立新的反淡化保护制度,以期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问题得以较好地解决。

[关键词]网络环境;驰名商标淡化;反淡化保护当前,互联网的广泛使用对人类的生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与此同时,网络的迅速发展对传统的法律规制也产生了强大的冲击,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对驰名商标而言,侵权人纷纷利用这一技术手段,采用各种形式对驰名商标实施淡化行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问题也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延伸到网络世界意义是重大的,否则,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是不完整的。

”①一、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淡化构成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目前,随着网络应用的不断扩展,许多涉及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逐渐增加,例如针对驰名商标出现了域名抢注、盗用和因关键词系统及链接等纠纷。

在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淡化有以下几个方面构成:一是诉请保护的商标应为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价值,即强大的识别力和巨大的商誉价值,因此,诉请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当达到驰名的程度。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确定了如下的考量指标,主要包括: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因素。

二是行为人未经许可在网络中实施了对他人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

网络环境下淡化他人驰名商标,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用于域名或其他网络商业标识。

判断域名等是否与驰名商标近似,与传统的商标近似标准有所不同。

域名为文字标识,在域名中被突出使用,具有主要识别作用的字符应成为对比的主要部分。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l8 7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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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考 文献
[ ]刘 大 洪 主 编.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 版 社 , 1 反 M] 北 中 能构成对 驰名 商标专用权 的侵 害 。 2 0 2 . 0 5: 09 网络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这 种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的 特 殊 性 与 复 [ ]葛 伟 民. 2 网络 效 应 : 联 网发 展 对 全 球 经 济 的 影 响 [ ] 上 海 : 互 M . 上 杂 性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解 决 过 程 中 存 在 以下 缺 陷 。 《 在 海社 会 科 学 院 出版 社 , 0 4 1 . 2 0 :6 ( ) 用主体方 面。《 1适 反不 正 当竞 争法 》 只适用 于 经 营
者的行为 , 即从 事 商 品经 营或 者 营 利 性 服 务 的 法 人 、 他 经 其
济组 织 和 个 人 , 络 环 境 下 从 事 电 子 商 务 或 其 他 营 利 性 活 网
[]雍琦 . 3 法律适 用 中的 逻辑 [ . 京 : 国政 法 大 学 出版 社 ,029. M3 北 中 20 :0
商品范 围, 将其 商标 的保 护 范 围延 伸 到所 有 的商 品类 别和 经营者 因调 查该不 正 当竞 争 行为所 支 付 的合 理 费用 , 一 这 服 务 上 。《 护 工 业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6条 之 2款 规 定 : 1 规 定 对 网络 环 境 下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所 致 损 害 赔 偿 同样 适 保 第 “
济 的健 康发展 , 背了诚实信用 原则 和公 认 的商业 道德 , 违 也 面 都 是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制 的 盲 区 。 反 规
给 我 国 的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标 的 保 护 提 出 严 峻 的挑 战 。 ( ) 任 承 担 。对 于恶 意 抢 注 驰 名 商 标 , 有 法 律 上 的 3责 现 保 护 不 是 非 常 完 善 , 别 是 侵 权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上 存 在 特 驰 名 商标 是 商 标 权 人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经 过 几 十 年 甚 至 上 反 第 0条 规 定 了 民 事 责 百 年 的精 心 培 育 、 用 而形 成 的 信 誉 卓 著 、 为 消 费 者 所 熟 很 大 问题 。 根 据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使 广 知 的 著 名 商 标 。 因此 , 界 各 国 对 驰 名 商 标 采 取 了特 殊 的 任 损 害 赔 偿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 被 侵 害 的 经 营 者 的 损 失 或 侵 世 即 保 护原则 , 在保 护 范 围 上 打 破 了 驰 名 商 标 本 身 核 定 使 用 的 权 人 在 侵 权 期 间 因 侵 权 所 获 得 的 利 润 , 应 承 担 被 侵 害 的 并


要 : 国颁 布 了《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配 套 法 规 对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进 行 法 律 规 制 , 援 引《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我 反 及 在 反 以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规 制 止 网上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的 过 程 中 , 已产 生 了现 实 法 律 不 能 满 足 网络 发 展 需要 的 矛 盾 , 别 是 网 络 环 境 下 特
本 联 盟 各 国 承 诺 , 本 国 法 律 允 许 , 依 职 权 , 依 有 关 当 用 。但 在审判实 践 中 , 算 网络不 正 当竞 争行 为的侵 权赔 如 应 或 计 事 人 的 请 求 , 商 标 注 册 国 或 使 用 国 主 管 机 关 认 为 在 该 国 偿 额 是 非 常 困 难 的 。 因 此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网 络 驰 对 《 适
但 因 特 网 作 为 一 种 新 兴 的 传 播 媒 介 , 方 便 、 捷 、 价 碍 的 , 一 些 公 益 性 网 站 或 不 从 事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个 人 网 站 其 快 廉 和 不 受 地 域 限 制 的 特 点 受 到 越 来 越 多 人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 因 如 果 此 类 不 正 当竞 争 行 为 , 适 用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是 是 反 还 现 特 网 的 兴 起 加 速 和 促 进 了 电 子 商 务 的 发 展 , 了 经 营 者 从 适 用 民 法 通 则 的 有 关 原 则 , 有 法 律并 元 明 确 规 定 。 成
产 权 巴 黎 公 约 》 我 国 尚未 加 人 的 TRrS协 议 有 关 注 册 商 律 适 用 混 乱 的 局 面 , 进 法 律 理 解 与 适 用 的 统 一 , 网 络 经 及 P 促 为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 没 有 明确 延 及 到 域 名 抢 注 上 , 各 国 对 驰 都 但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切 需要 修 改 、 善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迫 完 反 。
关 键 词 : 名 商标 ; 驰 网络 环 境 ; 正 当竞 争 法 不 中图 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0 0 —2 20 1 7 —1 8 2 1 ) 50 6 - 1
同 或 类 似 商 品 的 商 标 构 成 复 制 、 制 或 翻 译 , 于 产 生 混 淆 仿 易
的 主 要 部 分 构 成 对 上 述 驰 名 商 标 的 复 制 或 仿 制 , 于 产 生 审 判 经 验 的 基 础 上 出 台 关 于 网络 经 济 中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法 易 以 改 混淆时 , 应适用 。《 也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商 标 法 》《 护 工 业 律 适 用 的 司 法 解 释 , 应 付 日益 增 多 的 纠 纷 与 诉 讼 , 变 法 、保
No 5, 0 0 . 2 1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 o en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eId s n r
21 0 0年 第 5期
论 网络环 境 下驰 名商 标 的 法律 保 护
马 艳 丽
( 中央 司法 警 官 学 院 , 北 保 定 0 1 0 ) 河 70 0
甚 者 , 些 人 基 于 不 正 当 的 目 的 , 意 对 驰 名 商 标 进 行 抢 有 恶 距 离 , 能 会 出 现 在 国 外 设 立 网 站 或 注 册 域 名 而 向 国 内 提 可 以 反 的 注 , 得 驰 名 商标 的 持 有 人 在 网 络 上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该 商 标 , 供 服 务 的现 象 , 逃 避 国 内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 适 用 和 管 使 造成 一定的利益 的损失 , 等等 这 些都 可 能造 成 对驰 名 商标 制 ; 或者 利用各 国网络信息技术 发展 的非 同步 性 , 国外的 在 这 的侵 害 。这 种 不 正 当竞 争 的 行 为 严 重 制 约 和 危 害 了 网 络 经 网 站 上 主 要 针 对 外 国 经 营 者 实 施 不 正 当 竞 争 行 为 , 两 方
济 的 进 一 步 繁荣 提 供 一 个 良 好 的 法 律 环 境 , 进 市 场 经 济 促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采 取 了 特 殊 的 保 护 立 场 和 原 则 , 只 要 以 不 的 有 序 健 康 发展 。 即 正 当 的 目的 使 用 权 利 人 的 驰 名 商 标 , 止 和 妨 碍 商 标 权 人 阻 对 其 注 册 商 标 的 正 常 使 用 , 消 费 者 产 生 误 认 和 混 淆 , 可 使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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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 属 于 有 权 受 本 公 约 利 益 的 人 所 有 而 驰 名 , 且 用 于 相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时 力 不 从 心 。 并
因 此 , 于 网 络 环 境 下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 对 我 国 网络 对 针 的 商 标 , 绝 或 取 消 注 册 , 禁 止 使 用 。 这 些 规 定 , 商 标 立 法 无 法短 时 间 出 台 , 务 之 急 是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总 结 拒 并 ” 对 当
2 0 2 】 】 —1 .
E 孔 祥 俊 . 不 正 当竞 争 法 新 r [ . 京 : 民 法 院 出 版社 ,0 1 4] 反 e M] 北 人 20 :
动 的 网 站 、 人 在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适 用 上 都 是 没 有 障 个 反 的
作 者 简 介 : 艳 丽 ( 9 2 , , 西 西安 人 , 马 1 8 一) 女 陕 助教 , 究 生 , 究 方 向 : 商 法 。 研 研 民
事 电子 商 务 必 须 的 媒 介 。
( ) 用 范 围 。传 统 的《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在 一 国 领 2适 反 只
网 络 环 境 下 的 电 子 邮 件 的 普 及 、 际 信 息 网 的 运 用 与 域 内具 有 效 力 , 于 互 联 网 上 《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用 的 地 国 至 反 适 电 子 商 务 的 开展 , 以及 尔虞 我 诈 的 虚 拟 商 场 、 择 手 段 获 取 域 范 围 , 般 认 为 , 少 在 两 种 情 况 下 的 行 政 机 关 和 法 院 可 不 一 至 一 商 业 利 益 的情 形 使 得 驰 名 商 标 时 时 处 于 岌 岌 可 危 的 状 态 之 以行 使 管 辖 权 : 是 网 站 或 互 联 网 服 务 提 供 商 的 注 册 登 记 中 。例 如 利 用 网络 的 优 势 , 意 窃 取 露 或 使 用 上 网 企 业 所 在 地 ; 是 实 施 侵 权 行 为 或 原 告 发 现 侵 权 内 容 的 网 络 服 随 泄 二 务 器 、 算 机 终 端 设 备 所 在 地 。 但 由 于 互 联 网 缩 小 了 地 理 计 与 个 人 的具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的 资 料 信 息 ; 有 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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