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浅析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众所熟知 的且具 有较强市场竞 争力的商标 。需要 明 ]
确 的是 , 处 的“ 关 公 众 ” 非 指 一 般 公 众 , 照 《 此 相 并 按 认
定 和保 护 规 定 》 “ 关 公 众 ” 括 与 使 用 商 标 所 标 示 ,相 包 的某 类 商 品 或者 服 务 有 关 的 消 费 者 , 产 前 述 商 品 或 生 者 提 供 服 务 的 其 他 经 营 者 以 及 经 销 渠 道 中 所 涉 及 的 销 售 者 和 相 关 人 员 等 。 因 为 这 些 消 费 者 、 营 者 及 相 经 关 人 员 才 关心 驰 名 商 标 所 标 识 的 商 品 , 时 也 是 驰 名 同 商 标 所 标 识 商 品利 润 的最 主 要 来 源 。 目前 在 我 国 , 于 有 一 定 声 誉 的 商 标 , 照 官 方 对 按
1 .对 驰 名 商标 认 定 的标 准
《 标 法 》 变 了 《 行 规 定 》 二 条 ( “ 规 定 商 改 暂 第 即 本 中的 驰 名 商 标 是 指 在 市 场 上 享 有 较 高 声 誉 并 为 相 关 公 众 熟 知 的 注 册 商 标 ” 对 于 驰 名 商 标 须 是 注 册 商 标 ) 的 规 定 , 而 使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也 进 入 到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从
一
、
中 国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定
我 国 已经 加 入 了《 黎 公 约 》 T P 协 议 , 巴 和 RI s 商 标 的法 律 义 务 , 于 19 年 公 并 96 布 了《 名 商 标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又 于 2 0 驰 , 0 3年 4 月 1 颁 布 了《 定 和保 护 规 定 》取 代 了《 名 商标 认 7日 认 , 驰 定 和 管理 暂 行 规 定 》 尽 管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商 标 法 》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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耋●—圜墨圜—■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认定文婧摘要本文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业尚还处在摸索发展的阶段,驰名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了我们所要面对的最重要的课题之一,只有不断的审视和反思我们的现有制度,然后研究探索出更好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7-01一、驰名商标的保护由于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商业价值高等特点,导致了仿造驰名商标产品、假冒驰名商标等违法侵权行为也在我国日益泛滥和猖獗,因此提高国民企业商标保护意识,积极展开对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变得刻不容缓。
2001年l O月2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商标法》第2次修订中,将《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修改为: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等。
二、驰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渐渐加大,在现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体系下,我国在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能够对驰名商标做出认定的权力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司法机关,即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也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依法做出认定的权力。
简言之,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分成了两火类——行政主体和司法主体,但是这种权力分配在实际操作过程tp 而引发的其他新的问题及不良倾向也渐渐暴露了出来:(一)判断标准不一致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界定较为模糊,因此两大机关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很容易产生分歧,从而导致了两机关可能做出完全相悖决定的情况的发生。
比如在江苏,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九鹿王”就被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
此类企业申请驰名商标时,“驰名商标”称号得而复失的案例屡见不鲜,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两大机关对于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尺度和侧重点的不同,导致了判断标准的不一致。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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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摘要: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适应国内统一大市场、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来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我国于2001 年修改了《商标法》,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共同来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因为驰名商标是商标中更具价值的知识产权,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仿冒侵害,所以新《商标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可以说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保护水平已与国际接轨。
但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试论一二。
关键词:商标法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一、我国现行驰名商标的界定和认定方式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
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所信赖和喜爱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1]。
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3 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认定包括主动认定与被动认定。
主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前,主管机关应申请人的请求,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前认定。
被动认定是在发生权益纠纷之后,应申请人的请求,有关认定机构对其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的认定,因此,又称为事后认定。
这就是说,一个商标已具备了驰名商标的条件,即使没有被认定,也不能否认它是驰名商标。
只有当它受到侵害时,发生纠纷时才有必要提出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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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姓名:张立理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
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
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1《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
1996年8月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
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
3.1 驰名商标的认定
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使用该商标的商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
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
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品在中国和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等。
2001年新颁布的新《商标法》更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所需要考虑的因素作出了一下补充: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直销程度;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
3.2 禁止注册和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相对主义和绝对主义两种模式,我国《商标法》贯彻于2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主要采取绝对保护主义。
例如市场上洗衣粉、洗发水、沐浴露等生活用品更是有琳琅满目的各种与原合法商标类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雕牌”洗衣粉和“周住牌”洗衣粉就让消费者哭笑不得,我国《商标法》是明文禁止此类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
3.3 对侵权商标的撤销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因此,已经注册的商标,系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在注册该商标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复制、模仿或翻译他人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则构成恶意,驰名商标所有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权力。
不受五年期间的限制。
4 对完善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和建议、
4.1 完善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但是面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并没有明确的界定。
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法院联合制定一个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具体执行规则。
2又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英文名称是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
TRIPS是在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体系下的一个多边条约,它于1994年WTO成立时通过。
4.2完善反淡化驰名商标的保护机制
“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
“商品淡化”具体有弱化、丑化、退化三种表现形式,其表面上无关的使用,实际上会破坏商标同初始商品或服务的自动联系,以及同广告创造的有利形象的联系。
商品淡化的最终目的就是损害商标的销售力。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反淡化的法律机制,立足于保护商标权利,反淡化机制所禁止的行为不是“欺骗地误导消费者”而是“使用商标”本身,反淡化的根本目的是禁止竞争者或者他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价值不正当活力或者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5 结语
驰名商标具有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应。
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今天,更应该履行入世承诺,加快规范行政行为的改革,修改规章制度步伐,进一步与国际规则与惯例接轨。
我国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中尚有可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该重视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完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推动我国品牌经济的迅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理论与实践[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12.P248
[2]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法律出版社.2001.5第1版.P403
[3]陈志刚.论驰名商标[J].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
[4]Brown, H. D. Teaching by Principles: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M]. Prentice Hall Regents,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