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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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浅议对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该 商 标 的持 续 使 用 时 间 、该 商标 的 任 何 宣 传工 作 的 持 续 时 间 、 程 条 第 五项 ” 商 标 驰 名 的其 他 因素 ” 的 规 定使 得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认 该 定 呈 开放 的态 势 。 而 我 国 《 商标 法 》 第十 三条 则 体 现 了对 驰 名 商
占领 市 场 .并 以 法 律 认 可 且 公 开 保 护 的 方 式 垄 断市 场 的 有 效 手 仅 有 利 于 维 护 广 大 消 费 者 和 驰 名 商 标 所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而 且
者 在 长 时 间 和较 大 范 围 内 的认 可 程 度 等 因素 决 定 。 驰 名 商标 可 以 段 。 因 此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尤 为 重 要 。这 不 有利于 防止不正 当竞争 。如何保护驰 名商标 ,国际公约和大 多 或 服 务 标识 且 该 商 品 在 市场 上具 有 一 定 的 名牌 效 应 。 根据 《 巴黎 数 国 家 之 间 并 没 有 一 个 统 一 的 标 准 , 各 国 的 具 体 内 容 也 互 不 相 0 3年修 改 的 《 名 商标 认 定 和 管理 驰 公 约 》 的规 定 ,驰 名 商 标必 须 是 商 标 注册 国或 使 用 国主 管 机 关认 同 。 我 国 虽 有 国 家 工 商 局 2 0
起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使 驰 名 商 标 不 仅 有 一 般 商 标 的 保 护 制 度 , 而且 还 有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应 当 将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止 在 商 品上 使 用 驰 名 商 标 的规 定 .却 没 有 禁 止 在 服 务 上 使 用 驰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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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及盲目经济利益的驱使,驰名商标往往成为不法经营者侵犯的对象,由此给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为了防止这种没有创造力及零增值的市场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驰名商标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被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抢注商标行为依然盛行,为了使法律成为真正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的工具,需要我们立法部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实现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
归纳来看,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一、事前防御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保护自己驰名商标的方式,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对自己的商标构成威胁造成损害,从而主动把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提前予以注册,对可能遭受到的商标侵权进行主动防御。
包含联合商标注册和防御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注册是指允许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同类或类似产
品领域注册多个近似商标,以扩大自己的商标范围,防止一些企业举行叵测采取一些乔装打扮的手法使用与其商标相近的文字和图形。
比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申请了注册,同时,还将“suny”、“sonny”、“sohny”等类似商标申请了注册,以对其“sony”进行保护。
另外一种事前防御方式,即防御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在其他产品领域免受侵犯,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
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商标注册在电器产品上,也在其他种类产品上申请了注册。
这两种事前预防保护措施,是商标所有权人积极主动采取保护自己商标专权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
我国法律应当保护及鼓励事前防御措施,这也是商标所有权人法律意识增强及法律在经济运作中灵活运用的体现。
二、事后救济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被动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强调的是惩处性,以使类似不当行为不再发生。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驰名商标未必都是注册商标,也包含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的保护。
这为试图“搭便车”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如2011年发生的“五粮液”与“七粮液”的商标纠纷案;“五粮液”是白酒中的驰名商标,当市场上出现“七粮液”品牌的白酒,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将两种产品误以为是相同厂家,给“五粮液”商标所有权人带来一定
法律责任,严惩商标“搭便车”现象,鼓励企业及国民在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自主创新开发新的产品及商标。
保护企业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经营者“偷窃”他人多年经营的劳动果实,正是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必不可少的重要措施。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道路上,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需要我们的国民法律素质不断加强。
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在驰名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上,在商标侵权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似乎给司法部门极大的自由裁量权,需要我国立法部门尽快加强此方面的法律补充,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判。
构建更加和谐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