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商标-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

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经较长的使用时间,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质量在消费者中信誉卓著、知名度很高的商标。
在涉外商标注册中,也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做了一些规定。
下面来详细看看涉外商标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的规定。
《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各成员国的国内法都必须禁止使用与成员国中的任何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并拒绝这种标记的商标注册申请,如果已经获得注册则应予以撤销,即使未在该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同样受特别保护,即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阻止其他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核准注册。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
我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指出:驰名商标就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最早来自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按照国际和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驰名商标制度是为充分保护知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创设的,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驰名商标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巩固地位,对抗恶意抢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标影响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中国企业纷纷申请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
所谓的驰名商标,是相对所涉及的侵权纠纷而言的,其被作为驰名商标而被保护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围和强度的。
在这一个纠纷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不等于在另外的侵权纠纷中也享受驰名商标的待遇。
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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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④⑤王治军、 姜建兴著. 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问题. 论驰 知识产权保护. 0. 2 4 0 年 第 2 卷第 6期, 3 5 第 7页, 3 第 9页, 4 第 O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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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有益 经 验 , 以从 以下 几个 方面 予 以完 善 , 可 以更加 切 实 有 效 地 对驰 名 商 标予 以保 护 。 ( ) 扩展 驰 名 商 标可 对 抗 的 范 围。 一 应 世 界 知 识产 权 组 织 的 《 护 驰 名商 标 条 款》己将 驰 名 商 标 保 可 对抗 的要 素 范 围 延 伸 至 厂商 等 名 称 及 域 名 。一 个 商 标 一 旦 驰名, 便获 得 了独 立 价值 , 主要 功 能 不在 于 对 来源 的区 别 , 其 而 是体现其所有者 的信誉和名声。因此 , 驰名商标可脱离产品和 服 务请 求 法 律保 护 , 防止 商 标 被冲 淡 或 玷 污 。反 淡 化理 论 将 驰 名商标 的保护权益进一步扩展到 : 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 的 商标 声 誉 不受 损 害 , 护 商标 所 有 人进 入 相 关 市 场 的权 益 保 我 国 的相 关立 法 并 没有 反 淡化 的规 定 , 是规 定 了禁止 商 品 混 只 淆 行为 , 因此 , 国有必 要 借 鉴 国外 的有 益 经 验 , 伸驰 名 商 标 我 延 可 对抗 的 范 围 , 驰 名商 标 可 对 抗 的要 素 范 围延 伸 至厂 商 域 名 将 及 其他 非 竞 争产 品和 服 务 。 ( ) 建立驰名商标公告制度 。 二 应 由于 我 国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是 通 过 内部 程 序进 行 的 , 确 认 被 的 驰名 商标 既没 有 公 开进 行 正式 公 告 , 没有 将 驰 名商 标 的 清 也 单下 发 至各 基 层 执法 单 位 , 而使 一 些 已获 驰 名 商标 称 号 的 商 从 标 未能 得 到有 效 的保 护0 。因 此 ,对 依法 确 认 的 我 国 的驰 名 商 标和 国外进 入 我 国 流通 领 域 的驰 名 商标 实 行 公 告 , 仅便 于 商 不 标 管理 机 关依 法 对 驰名 商 标进 行 有 效 的保 护 , 有 利于 广 大 消 也 费 者识 别 真 假驰 名 商 标 。 ( ) 加 重 对 驰名 商标 侵权 行 为 的惩 罚 力度 。 三 应 侵犯 驰 名商标 专 用权 的行 为 , 是一 种十 分 严 重的 侵权 行 为 。 从主观上讲, 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都属于故意 , 侵权人 对 驰 名 商标 侵 权 的最 终 目的在 于假 冒其 他 商 标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可观利 润 : 客观 上 讲 , 名 商标 本 身 是一 笔 巨大 的无 形 资产 , 从 驰 享有 其 他 商标 不 可 比拟 的信 任 度 和声 誉 。因此 , 驰 名 商 标侵 对 权行 为 的制 裁 应 有 别于 一般 的商 标侵 权 行 为 , 经 济制 裁 上应 在 提 高对 行 为人 的 处 罚程 度 , 款 数额 应 明 显高 于 一 般商 标 侵 权 罚 行为, 并适 用 “ 罚 性赔 偿 原 则” 另 外 , 刑事 制 裁 上可 以制 定 惩 ; 在 相 应 的专 门条款 。 随 着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组织 , 临 的挑 战 也 越 来越 多 , 民 族 面 在 工商 业缺 乏 驰 名商标 自我 保护 意 识 的情 况下 , 我们 要 不 断宣传 、 强化 驰 名 商 标意 识 , 善有 关 法 律 规定 , 取 有 效措 施 加 强 保 完 采 护 , 民族 工商 业 拥 有更 多的 享誉 世 界 的驰 名商 标 , 进 民族 使 促 工 商业 的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绵阳师范学院)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邝宪平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产生、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增强,对此国际上和国内都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来保护驰名商标。
我国虽已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但与驰名商标有密切联系的经济正在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须进一步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笔者首先从驰名商标概念的界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分析;其次针对我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所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度的建议。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是WELL-KNOWNMARK的译名,又称“周知商标“,“知名商标“。
它大体上具有两层含义,即作为商标本身的含义与作为制度的含义。
1.作为商标,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有以下几层含义:(1)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质量恒定、优良。
驰名商标之所以信誉卓著,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于其商品的质量水平能够保持连续性、稳定性。
(2)驰名商标应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相关公众“,即指驰名商标指定商品的消费者或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就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2.作为制度,驰名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本身可能获得一种特别保护,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
即当一商标在市场已经具有一种特殊影响,以至于相关领域的普通消费者见到该商标时,一般不再对商标本身给予特别的关注就可能做出购买的选择,从而使这种商标的标识作用已经超出了使用它的商品本身。
当其他的商品生产者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生产商品时,同样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及其它方面与生产者的关系产生误认或者混淆的,法律即应对这种使用加以制止,并赋予商标权人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
论我国驰名高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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鐾——盔国啊论城回驰名商标的镑殊儡妒戴蓉摘要驰名商标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的声誉著称,它源于经济活动中企业使用自主商标,不断增加商标附加值,提高商标知名度。
随着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实施,驰名商标正在成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利器。
然而,因我国《商标法》固守传统的混淆保护理论,使驰名商标在现实应用中未得到充分保护,商标抢注、商标淡化等行为频频发生。
为此,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一方面应当突破混淆保护理论的束缚,建立以反淡化理论为核心的驰名商标法制体系;另一方面应当运用企业商标战略,主动应对来自全球市场对驰名商标的挑战。
关键词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战略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05-02一、由商标向驰名商标跃升的本质特征“商标是商品的标志,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标志““。
这表明商标的基本功能就是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即识别功能。
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商标发挥着这一最最基本的“表明商品来源”的功能。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频繁,以其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著称的驰名商标在普通商标中脱颖而出,其功能也在“从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有相同来源向相同的商标所表明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品质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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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驰名商标具有广为知晓的市场性将我国《商标法》第14条采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知悉或者承认的程度作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之一。
可见,驰名商标的基础是其在相关领域为广大消费者知晓的市场性。
驰名商标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智力成果,而是企业文化的象征。
透过驰名商标的高知名度,将驰名商标所代表的企业文化及商品的信息,如优良的质量、质量的长期稳定性、对消费者消费习惯的适应程度及心理享受的满足程度等传递给更消费者。
经过市场长期考验,从而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形成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认牌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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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 护 范 围 。 l 1 具体而言 , 如 果 争 议 商 标 的 使 用 不 会 造 成 引证 商 标 的损 害 或 误 导 公 众 , 就不 构成商标 侵权 , 因此 , 如何 判断“ 误 认” 和“ 损 害” 便 成 为 其 中 的关 键 问题 。对 此 , “ 伊利 ” 商标权案 和“ 杏 花村” 商标 权案做 了很好 的诠 释。“ 伊 利” 案 中, 1 9 9 2 年内
的法律保护 ; 3 . 驰 名商标可以对抗企业名称登记 ; 4 . 驰 名 商 标 的 国 际 特 殊 保 护 。本 文 将 重 点 论 述前 两 个 方 面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驰 名商 标 的跨类 保护 及反 淡化
( 一)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保 护
我 国《 商标法》 对 普 通 注 册 商 标 采 取 的是 同 类保 护 , 对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则 采 取 的是 跨 类 保 护 , 《 商标 法》 第 1 3 条 第 2款 规 定 : 就 不 相 同或 不 相 类 似 的商 品 申请 注册 的 商 标 是 复 制 、 摹 仿或 者翻译 他人 已经在 中国注册 的驰 名商标 , 误 导公众 , 致 使 该 驰 名
第2 5卷 第 1 期 2 0 1 3年 1 月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 o u r n a l o f Ch a n g e h u n Un i v e r s i t y o f Te c h n o l o g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Ed i t i o n)
Vo 1 . 2 5 No . 0 1
J a n . 2 0 1 3
口 法 学 研 究
论驰 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包 红 光
( 湖南科技学 院 法律系 , 湖南 永州 4 2 5 1 0 0 )
[ 摘
要] 我 国商 标 法 关 于驰 名 商标 的特 殊 保 护 体 系总 体 而 言较 为 完 备 , 但是还 存在 一些问题 , 需要从 以下几个 方
蒙 古 伊 利 集 团在 牛奶 上 注册 了 “ 伊利” 文字商标 , 并于 1 9 9 9年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 2 0 0 0年 尤 某 在 水 龙 头 、 卫 生 器 械 上 申请 注 册
“ 伊利” 文字商标 , 内蒙 古 伊 利 集 团提 出商 标 异 议 , 国家 商 标 局 及 商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经 审 理 后 做 出 裁 定 : 引证商 标属 于驰名商 标 , 但 其 赖 以驰 名 的 商 品 限 于 冷 饮 , 尤某在完 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注册 、 使 用“ 伊 利” 商标 , 不 会 引 起 消 费 者 的混 淆 和 误 认 , 故 对 被 异 议 商 标 准予 注册 。“ 杏花村” 案中 , 山西 杏 花 村 汾 酒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1 9 8 0年 在 白酒 上 注 册 了“ 杏花 村” 商标 , 1 9 9 7年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标 , 2 0 0 2年 2 月2 8日 , 安 徽 杏 花 村 集 团有 公 司 在第 3 1 类 的树木 、 谷( 谷类 ) 、 酿酒麦 芽等商 品上提 出“ 杏花村 ” 商标 ( 即 被异议商 标) 注 册 申请 , 山西公司提出商标异议 , 国家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 以核准注册 , 山西 公 司不 服 申 请 复 审 , 2 0 1 0年 1 月1 1日 , 商 标 评 审 委员 会 作 出 裁 定 : 对 被 异议 商 标 在 树 木 、 谷( 谷类) 等 商 品 上 予 以核 准 注 册 , 在 酿酒 麦 芽 上 不 予 核 准 注 册 。该
于此 , 笔 者拟 对 我 国 相 关 立 法 规 定 进 行 梳 理 , 对 典型判例进行分析考察 , 以期消除其中分歧 , 并 对 立 法 不 足 提 出完 善 对 策 。 总体而言 , 我 国 立 法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体 现 在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 1 .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 保 护 及 反 淡 化 ; 2 .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商 标 注 册 人 的利 益 可能 受 到 损 害 的 , 不予注册并禁 止使用 。驰名商 标跨类 保护 的理论基 础是 混淆理论 , 具 体而 言 , 驰 名 商 标
知名度高 , 在 一 定 范 围 内为 公 众 所 熟 知 , 即 便 是 在 不 同 类 的 商 品 或 服 务 上 使 用 与 驰 名 商 标 相 同 或 类 似 的标 识 , 也 可 能 使 公 众 误 以为 二 者 存 在 关 联 , 从 而 造 成 公 众 的误 认 和 混 淆 。 另 外 , 驰名 商标 影响力 大 , 所 以在 现实 中驰名 商标 被他人 假 冒以“ 搭 便 车” 的情况更加普遍 , 也 正是 基 于 此 , 世 界 各 国立 法 对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范 围 更 为 广 泛 。 由于 驰 名 商标 的跨 类 保 护 突 破 了 同 类 商 品 或 服 务 的范 围 , 容易造成过度保 护 , 进 而 影 响 到 其 他 市 场 主 体 的 自 由竞 争 。 为 了达 致 公 平 竞 争 与 自由 竞 争 的 平 衡 , 《 商标法》 第 1 3条 对 驰 名 商 标 的跨 类 保 护是 在 构 成 “ 误导” 和“ 损 害” 的 限 度 内给 予 的保 护 。 跨 类 保 护 既不 能过 宽 的 实行 全 类 保 护 , 也 不 能 过 窄 对 可 能 造 成 的损 害 熟 视 无 睹 , 应该 以适度 保护 为原则 , 合 理 确 定 驰 名 商 标
[ 作 者 简 介] 包 红 光( 1 9 8 1 一) , 男, 硕 士, 湖 南 科 技 学 院 法律 系讲 师 , 主要从事知识产权 法学、 劳 动 法 学研 究 。
最 高 人 民法 院 于 2 0 0 9年 4月 2 3 日发 布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的 民事 纠纷 案 件 应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 下
面完 善 : 明确 驰 名 商 标 跨 类 保 护 的 限制 情 形 , 具 体 规 定 驰 名 商标 反 淡 化 保 护 的 适 用 条 件 及 范 围 , 进 一 步 加 大 对 未 注 册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力度 , 整 合 驰 名 商标 企 业名 称 禁 用 权 的 救 济 渠 道 , 消 除 关 于 驰 名 商 标 国 际特 殊 保 护 的认 识 偏 差 。 [ 关键词 ] 驰 名 商标 ; 未注册驰名商标 ; 跨类保护 ; 反 淡 化
简称《 解 释》 ) , 至此 , 我 国形 成 了 由《 商标法 》 、 《 商标法实施条例 》 、 《 驰 名 商标 认 定 和 保 护 规 定 》 以 及《 解释 》 构 成 的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体 系 。但 由于 规 定 本 身 的不 足 及 模 糊 性 , 以及对规定 的认识不 一 , 我 国理 论 及 实 务 界 对 驰 名 商 标 的 特 殊 保 护 仍 存 在 争 论 , 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