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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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

名商标 的证据 材料 。
() 民法 院 3人
地 联想到 其商 品、 务 。 服 因此 , 名商标 较普通 商标 , 驰 有较 强 的认
知 能力 。
人 民法院在 审理商标纠 纷案件 中, 根据 当事人 的请求 和案件 的具 体情 况 , 以对涉及 的注 册商标 是 否驰名 依法 作出认 定 。 可
() 4 该商标 驰名 的其他 因素
标 法》 使得 保护驰 名 商标 的法律 体系更 为完整 。 中,
的一个 重要 因素 。
“ 相关 公众 ” 指 的是与 驰名 商标制 定商 品、 , 服务 的消 费者 或 判断 该商标 为驰 名商标 。 其相 关行业 的人 员 , 不要求 该 商标家喻 户晓 。“ 并 熟知 ” 是 指上 ,
述 的“ 关公众 ” 相 对其有 较久 的认识 , 并且在 “ 相关公 众” 中普遍 之 知晓 。 在我 国的 国 内立法 中 , 长一段 时间里没有 对驰名 商标加 以 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规定。 因此 , 在相 关法 律 出台之前 , 在法 院审判 实践 中 , 国 审理 我
的第 一个规 范性 文件 , 国家 工 商行政 管理局 发布 的 《 名商标 种各 样 的宣 传 。 即 驰 因此 ~个 商标 的任何 宣传 工作 的持续 时 间、 程度 认定和 管理 暂行规 定》 该 《 定》 。 规 对驰 名商 标 的定 义 、 定 、 护 和地理 范围 , 以反映 出该商标 在该 区域 内的公众对 其的知 晓程 认 保 可 范 围和措 施作 了 比较详 细 的规 定 , 为保护驰 名商标 的重要 法律 度 。 成 依据 。2 0 年 修改 商标法 第一 次将驰 名商 标 的保 护纳 入 了 《 01 商
文献标 识码 : A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商标认定和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商标作为企业在市场中的标识,不仅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还能够对企业的品牌价值和市场地位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商标认定,并通过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加强商标保护。

其中,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是商标保护的重要一环。

一、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是指针对市场影响力和广泛认可度较高的商标进行评定和确认的过程。

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法律保护,保护其商标权益,防止他人侵犯。

此外,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塑造企业优质产品和服务的形象。

二、驰名商标认定的条件要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商标持有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商标使用时间要求长,通常要求商标在中国境内连续使用五年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他人使用同类商标。

2. 商标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较高,要求商标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良好的口碑和较高的市场份额。

3. 商标获得大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需要商标相关产品或服务在广告、宣传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曝光度和市场认可度。

4. 商标的质量和信誉要达到一定水平,要求商标相关产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保证和客户满意度。

三、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商标持有人逐步完成以下步骤:1. 准备材料:商标持有人需要向商标行政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商标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证明、市场销售证明、广告宣传材料等。

2. 材料审核:商标行政部门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商标的使用时间、市场知名度、影响力等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召开专家评审会:商标行政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商标进行评审,评估商标的知名度、市场认可度和影响力等。

4. 公开通知期:商标行政部门将对通过初审的商标进行公示,公示期通常为30天,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异议。

5. 异议处理:如有其他商标持有人对已公示的商标有异议,商标行政部门将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开展, 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

驰名商标信誉卓著,深受消费者喜爱和信赖,然而,一些非权利人利用驰名商标的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

驰名商标权利人也由于他人未经授权使用该商标而造成其声誉的损害。

因此,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国际上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突破商标专用权的地域原则和注册原则,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有所进展,但还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对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应加强研究,以期完善立法,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范围、措施三个方面论述了关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内容。

现在越来越多的驰名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公众中的知名度也越来越高,也极大了提高了企业产品的品牌效应,在较大的范围内深受消费者的欢迎。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事业得到发展的同时,我国一些信誉好、声望高、知名度大的商标在国内市场上屡屡被假冒,这种假冒侵权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正常、有序的经济,侵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注册厂家的正当合法权益。

正是由于驰名商标本身所体现的商业价值,使得驰名商标所具有超常的创造能力,便利驰名商标更加容易被假冒、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侵害。

所以现在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建立对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也是当务之急。

目前,世界各国政府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许多重要进展,而在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上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保护的范围不断扩大;二是保护的力度不断增强。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工作始于1992年,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它的颁布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该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 商标 的起 源 、 发展 和作 用
所有人 的信誉 , 该商标 在市场竞争 中所 处的地位 、 它所代表 的商 品或 服务的质量 以及质 量的长期稳定程 度 , 一般 地说 ,
也 会 为 这 一 范 嗣 内 的公 众 所 普遍 了解 。
( ) 名 商标 的起 源 和 发 展 一 驰
题 的 基础 上 , 究对 驰 名 商标 的 法律 保 护 方 面 的 问题 。 研
关键词 : 驰名 商标 ; 侵权 ; 法律保护
中 图分 类 号 :9 D2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7 0 2 1 )4 0 7 — 3 l7 —7 4 ( 00 O — 18 0 61
第一 , 获取政府奖励。 对获得“ 中国驰名商标 ” 的企业 , 可
获 儡 省 人 民 政 府 的奖 励 、 级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奖 励 、 ( 级 地 县 县 市 ) 民政 府 的奖 励 、 他 奖 励 。 人 其
定义 由三个部分组成 , 一是 驰名商标 的实质 要件 , 即指驰
续 购 买 者 与销 售 者 的稳 定 的 纽 带 。
也多有争论 , 但 来 。
驰名商标是一种 比一般商标在公 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 , 且由国家 主管机关认定 的享有法定的特殊保护权的商标。 这

同时 , 申报 中国驰名商标还有如下四点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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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 志 , 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 了识 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 , 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 。 目前
并 为相 关 公 众 所熟 知 的注 册 商 标 。” ~ 含 义 表 明 , 名 商标 这 驰
收 稿 日期 :0 0 0 — 5 2 1— 3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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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驰名商标的假案不断见诸报端,使得社会、政府、立法和司法机构有必要思考如何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我国在80年代开始对驰名商标提供特殊保护,90年代开始建立专门针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明确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然而迄至今日,人们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仍然不尽相同,由此产生的系列问题与相关立法的初衷相违背。

本文将就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保护机制、存在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几点解决现有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一、驰名商标保护的三大国际公约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名称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巴黎公约》),该公约首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有权或应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用于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禁止或取消其注册或使用;允许利害关系人在这种商标已经注册后的5年内,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请求;对于以欺诈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或禁止使用这种商标的,则不受时间限制。

1993年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做了原则性规定,与《巴黎公约》相比,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扩大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由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将保护的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实现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1999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过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我国在八十年代加入了WIPO和《巴黎公约》。

因而,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开始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保护。

2001年伴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也加入了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要承担包括履行TRIPS协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内容在内的一系列国际义务。

1996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确认了工商总局商标局是唯一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同时确立了“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的驰名商标认定原则,对驰名商标批量认定。

为了与国际接轨,2001年10月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做了严格的规定。

其后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又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补充。

该条例同时明确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的解决办法,即“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2003年4月,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废止《暂行规定》,明确证明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确认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权力,采用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认驰名商标法院审查或认定的职能,开启了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先河。

该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确认了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主体并规定了侵犯驰名商标的法律责任等问题。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了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可以作出认定和不予审查的情形。

该解释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域名侵权案件的处理不以商标驰名为依据,不作驰名商标审查。

此规定是对通过此类案件认定驰名商标的泛滥现象的有效遏制。

另外的一个亮点是明确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此规定可以说是对驰名商标制度本质的确认。

至此,我国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体系,完成了从无到有,从“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认定机制从行政认定的单一模式转变为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模式。

三、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机制不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两种认定模式能够很好的互为补充,都秉承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国际通行原则;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和审查的证据材料亦都是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认定通过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和商标使用管理三个途径实现。

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评审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认为其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请求时,可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证明其为驰名商标的相关材料;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认为系驰名商标的,可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商标局做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认定主要是通过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程序。

权利人首先要明确要求法院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但该请求不能是独立的诉讼请求,法院只在审理案件时出于为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需要才能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在审理有关纠纷时,法院要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并依《驰名商标纠纷解释》中规定的可以认定的情形做出是否驰名的认定。

相比起来,司法认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因为历时短、见效快、司法权威性的特点而被商标所有人所热捧。

四、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1.驰名商标的本质尽管三大国际公约并未对驰名商标的内涵做出明确的界定,但能够明确的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对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制度。

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商标,不是一种荣誉称号。

认定是适应保护的需要,因需认定,以争议或纠纷的发生为前提条件。

只有当事人提出请求,并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进行认定。

鉴于驰名商标的动态特点,被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及于案件本身,不必然对其它案件产生影响,但不排除对以后的案件提供参考的可能性。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结束,驰名商标归于普通商标,其专用权仍然要以其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建立到现在,地方政府、企业乃至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一直存有误解,究其根源在于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起始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部门进行批量认定并公布。

于是,本来属于解决侵权纠纷的法律制度带上了行政奖励的色彩,无形之中被误认为是一种荣誉称号。

很多企业更是把驰名商标用在广告、推广、宣传、产品包装之上。

驰名商标也理所当然地被当成了优良质量、良好信誉、市场知名度的象征,标注有驰名商标的产品被认为优于其他品牌的同类产品。

随之而来的是巨额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信赖,企业获得了巨大的市场竞争优势。

某些地方政府甚至把获得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作为考核政绩的指标之一,并出台相关政策奖励本地企业去新创驰名商标,高额奖金从几十万至几百万不等,这恰恰是对驰名商标的泛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造成对驰名商标如此追捧的另一个原因是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特性更便于商标所有人追究他人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驰名商标纠纷解释》规定,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驰名的商标,被告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不持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被告提出异议的,原告仍应当对该商标驰名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可见,在被告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以往个案中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当前案件中就自然发挥了影响案件审理的作用。

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的问题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因为耗时短,加之某些不发达地区法院对法律理解和办案经验的欠缺,使司法认定成了获得驰名商标的一条捷径,某些法院甚至成了认驰专业户。

在抢占市场优势地位、巨大经济收益、政府高额奖励和政策扶持的种种诱惑之下,近几年驰名商标假案层出不穷,比比皆是,其中不乏企业、商标代理机构、侵权人,甚至是法官窜通造假,刻意制造法律纠纷以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据2009年12月《中国青年报》报道,抚顺中院7名法官先后被调离审判岗位,接受调查,原因是涉嫌与当事人串通,制造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假案。

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建议:1.通过行政和立法手段,禁止企业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方面使用驰名商标的字样;2.政府端正对驰名商标的态度和认识,取消高额奖金的政策;3.行政认定方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探寻高效审查的机制,缩短驰名商标认定的周期;司法认定方面,法院加强对案件当事人和证据的严格审查,加强认驰案件的备案、监督和审查制度,对认驰案件中产生的贿赂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已基本建立,并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

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所出现的种种问题,还有待以立法和司法手段进一步解决。

同时,社会各界更应理智地对待驰名商标以及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认识。

参考文献:[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2]吴汉东等.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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