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法律保护论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笔者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肤浅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无过错责任绪论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WTO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定。
本文试从下面四个方面来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以及认定问题1、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它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关于驰名商标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第一,商标主管机关可以就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拒绝或撤销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或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第二,至少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允许有关当事人就与驰名商标图案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注册提出撤销的请求,提出禁止使用请求的期限可由各国自行决定。
第三,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提出撤销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请求不应受时间限制。
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理所应当履行巴黎公约规定的义务。
2、驰名商标的认定㈠、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个选择:一是由法院认定,即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二是由行政机关认定,即通过行政程序认定。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声誉和影响力的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法律保护,涉及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个领域。
本文将以某知名化妆品品牌为例,探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化妆品品牌(以下简称“该品牌”)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化妆品行业的领军企业。
其产品以高品质、高性价比著称,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许多假冒该品牌产品的商家,严重侵犯了该品牌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经过1. 案情发现2018年,该品牌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其产品的商家,包括线下实体店和电商平台。
这些假冒产品在外观、包装、名称等方面与正品高度相似,导致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给该品牌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调查取证该品牌立即启动了调查取证工作,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假冒产品实物、销售渠道、侵权商家信息等,为后续维权行动做好准备。
3. 法律维权(1)商标侵权诉讼该品牌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侵权商家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认定侵权商家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该品牌经济损失。
(2)不正当竞争诉讼此外,该品牌还指控侵权商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商誉造成损害。
法院审理后,判决侵权商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该品牌名誉损失。
4. 行政处罚在法律维权的同时,该品牌还向工商部门举报侵权商家,要求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工商部门依法对侵权商家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四、案例评析1.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本案中,该品牌成功维护了其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主要得益于以下几点:(1)商标注册:该品牌在我国成功注册了多个类别的商标,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2)驰名商标认定:该品牌在我国商标局成功认定为驰名商标,享受更高的法律保护。
(3)证据收集:该品牌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为维权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2. 法律维权的途径本案中,该品牌采取了以下几种法律维权途径:(1)商标侵权诉讼:通过起诉侵权商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驰名商标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和影响力的商标。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其在法律案件中的运用也日益广泛。
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定义、法律案件中的运用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驰名商标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信誉和影响力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2. 具有较高信誉和影响力;3. 具有较强的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三、驰名商标在法律案件中的运用1. 商标侵权案件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4)罚款。
在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侵权商品与驰名商标的相似程度较高;(2)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的声誉造成严重影响;(3)侵权人明知是驰名商标而故意侵权。
2. 商标异议案件在商标异议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提出异议。
在异议过程中,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和影响力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3. 商标撤销案件在商标撤销案件中,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在撤销过程中,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信誉和影响力可以作为判断依据。
四、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1. 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禁止他人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2)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3)禁止他人销售侵犯驰名商标的商品;(4)禁止他人宣传、推广侵犯驰名商标的商品。
2. 行政保护我国商标局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查处;(2)撤销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3)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由于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的计划经济,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必要性缺乏认识,立法更是空白人们保护商标的意识也极其淡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驰名商标的立法和保护。
标签: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民法保护;民法保护1 驰名商标的概念一般认为,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企业通过长期的各项经济资源的持续投入而形成的一项重要无形资产,能够以其高知名度和商誉度为持有人带来良好的经济利益。
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具有优良的质量,被广泛的知晓和熟悉,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声誉。
因此,作为驰名商标标识的商品也就具有相当高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世界很多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我国由于建国后的相当长时期的计划经济,对于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必要性缺乏认识,立法更是空白人们保护商标的意识也极其淡薄。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适应我国加入WTO的需要,我国开始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关的驰名商标的立法和保护。
2 驰名商标的认定现行《商标法》第14条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了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下列因素: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序;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进行了规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可以说是一种概括式单一标准。
其中第三条又用列举式多重标准规定了五个因素: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①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②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③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④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⑤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提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概念入手,着重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法律保护等问题,并对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提出一些看法。
一、驰名商标概念及认定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
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国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法律规定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其中“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
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
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2001年10月27日我国对商标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结合TRIPS协议的要求及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以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为标准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该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二是该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关于驰名商标及其保护论文

关于著名商标及其保护论文【摘要】著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
而对于国家来说,著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
可以说著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表达了一国的经济实力。
所以必须加强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关键词】著名商标保护重要意义著名商标指的是那些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人们俗称为名牌商标。
名牌是消费者所钟爱的。
因为它意味着优良的品质和较高的信誉,而且往往有周到的售后服务,消费者何乐而不为呢?也因此,著名商标为企业争取了广泛的市场和较高的效益。
而对于国家来说,著名商标的名牌效应,为国家赚取了大量的外汇。
可以说著名商标的数量在某种意义上表达了一国的经济实力。
在世界十大著名商标中,经济强国美国占了一半,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说明正因为著名商标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在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必须加强对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以此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著名商标所有人和合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经济秩序。
一、著名商标的效应(一)著名商标的含义。
“著名商标”英文称之“famous trade mark " ,台湾称之为“著名标章”。
虽然叫法不同,其实所指相同。
但对:“著名商标”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理解,比方法国学者认为:“著名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共知目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
”日本学者纹谷畅男认为:“著名商标是制作为特定人业务有关的商品标志,已在交易或消费者中间为公众所熟悉的商标。
”1996 年8 月14 日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2 条规定:“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著名商标作为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公认。
与普通商标相比,著名商标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商标作为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的标记,具有表征特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吸引消费者购买的作用。
普通商标经过市场选择与认同,一旦成为驰名商标便会给商标权利人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不仅能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增加,而且能使企业本身因该无形资产的增值而增值,因此比一般注册商标更容易招致假冒、仿冒等侵权现象,这会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受到严重损失。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进一步加强了保护,对驰名商标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目前情况,从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认定机制、具体保护措施、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制度完善等几方面对驰名商标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驰名商标因其具有长期使用性、强烈识别性、无形财产性和巨额价值性,不仅被视为企业的无形财产,而且也是一国经济实力的特殊反映。
(二)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1、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包括: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2、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三)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现状。
在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认定与保护经历了由空白到明确,由一般保护到不断加强保护的过程。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法规仍需不断完善在驰名商标权威机构认定方面,应将认定权扩至仲裁机关。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条件认定方式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是企业之重要财产,也是国之瑰宝。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已不仅仅涉及到商标所有人的利益,更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最大限度的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含义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883年在巴黎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关系到名牌战略实施的成败和民族资本的兴衰。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地区或整个国家范围内被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的商标。
它是商标保护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享有比普通商标更高的法律保护,也因此对商标持有人来说,具有重要的经济利益和商业价值。
本文将探讨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驰名商标的法律定义是指,“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被众多消费者广泛认知,具有良好商业声誉,因此为商品的质量、信誉和/或其他方面所代表的价值,超出该商标所识别商品的范围,并使用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权利范围1.优先权:在商标注册方面,驰名商标可以优先参加商标注册。
在具体实践中,这意味着驰名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上一旦被批准,就不容易被诉讼受到挑战。
2.扩展保护:驰名商标具有特殊的法律保护,可以得到更广泛的商标保护,例如在商标侵权纠纷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法院可以依据驰名商标的名誉和商誉,对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罚。
3.禁止侵权: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商标侵权方面享有更高的保护,具有对其权益的更广泛保护。
对于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三、驰名商标的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一定的严格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1.地域性:驰名商标是针对某一地区或全国性的商业活动,在相应的地区具有特定的认知度和信誉值得到公认。
2.使用期限:驰名商标在商业市场活动中,已经有一定的期限内使用并被消费者广泛认可。
3.商业价值:驰名商标必须具备大量的商业价值和公众知名度,发挥了持有人的广告和宣传效应,因此为商品、服务和商业形象赢得了更加高质量的消费者信赖。
4.反盗用能力:驰名商标必须在业内具有抵制盗用和仿冒等行为的能力,以起到保障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四、驰名商标保护的条款驰名商标的保护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在商品和服务注册时,将驰名商标注明为注册商标,在商品或服务的推广活动中,明确向公众宣传该品牌为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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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驰名商标应运而生,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经济效益,因此各国十分重视驰名商标的保护,驰名商标的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
各国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不尽相同,形成了不同的保护理论。
为了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立法,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借鉴他国优秀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通过研究驰名商标保护理论,结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以求完善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一、驰名商标的认定(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如今,我们可以看到驰名商标已成为商标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关于驰名商标的标准定义却很难看到。
然而,通过国际条约及各国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关于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定义: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或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1、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
总的来说有两种基本的认定方式,“被动方式”是指在发生商标纠纷案件之后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大多数的国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被动认定的方式。
“主动认定”是指在不存在实际纠纷时,有关部门出于预防的目的,根据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我国1996年出台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采取的是“以主动认定为主、被动认定为辅”的模式。
2003年,我国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改变了1996年的模式,采取“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模式,即只有在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受到损害并请求保护的情况下,才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这一模式符合了《trip’s协议》和《巴黎公约》中被动保护、个案保护的宗旨,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个案处理、被动认定”的新原则只对个案有效,不产生持续的效力,有助于防止权钱交易驰名商标的行为,同时,能有效的提高有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减轻有关部门的负担。
2、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巴黎公约》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做出规定。
《trip’s协议》规定确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应顾及相关公众及其知晓程度。
《联合建议》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列出了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参考因素。
我国参考了《联合建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商标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参考:(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在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历史上形成了各种理论,对这些理论进行研究有益于我们完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更好地发挥驰名商标的作用。
(一)传统混淆理论。
传统混淆理论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渊源,混淆是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消费者混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
混淆分为两种情况:(1)直接混淆或狭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误以为侵权人是商品或服务的生产者或提供者;(2)间接混淆或广义上的混淆,即消费者知道商品或服务不是一企业生产或提供,但认为该企业与持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存在某种联系,如授权、投资等。
传统混淆理论一般只规制直接混淆。
尽管传统混淆理论在驰名商标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混淆理论依然存在着不足,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实际问题。
(二)联想理论。
联想理论起源于欧洲,它的标准比混淆理论灵活,“联想”是指消费者在看到后标记时会联想到前商标,非权利人利用了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声誉,不论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也不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是否产生混淆。
与混淆理论相比,联想理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全面,更加注重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联想理论关注的是消费者是否产生了联想,而不以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在混淆理论中,对驰名商标的侵害是直接明显的,而在联想理论中,这种侵害是隐形和潜移默化的。
(三)反淡化理论。
反淡化理论是对联想理论的延伸与发展,商标淡化行为同样会令消费者产生联想,这种行为不仅会使消费者模糊对驰名商标的印象,同时还有可能败坏驰名商标的声誉,反淡化理论中“淡化”的涵义要比联想理论中的“淡化”广很多。
商标淡化行为淡化的是驰名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特征和广告价值,并不要求将标记用在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上,当非权利人将相同或类似标记用在非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的伤害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因为久而久之人们会渐渐淡忘与驰名商标相关的特定企业的特定商品或服务,驰名商标也就失去了它的显著性特征与区别作用,例如“nike”自行车、“苹果”服饰等等。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就开始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工作纳入日程,开始了对驰名商标保护和认定的积极探索。
虽然我国已经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由于起步晚,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还存在着不足,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化、有机的整体,还必须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配合,保护能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虽然引入了淡化理论,但是其十三条3中规定了受保护的标准是“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这一标准其实并没有突破混淆理论。
根据这条规定,如果非权利人将驰名商标用于非竞争产品的行为不会导致“容易导致混淆”、“误导公众”的结果,便不能适用该条规定。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商标权人的侵害是客观存在的。
当驰名商标被反复地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时,消费者会渐渐模糊该商标与其原来的产品的关系,从而使驰名商标的区别作用大打折扣。
这种对商标的淡化行为在我国的商标立法中是没有办法得到规制的。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措施(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机制。
由于驰名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区别功能及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我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机制。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一规定意味着该驰名商标所有者有权阻止他人使用,而有关部门对于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同时,该规定还使“驰名”成为了商标受保护的一个重要条件,可以有效防止非权利人对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侵害行为,更有力地保护驰名商标。
2、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第2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豍这一规定使已注册的驰名商标获得了扩大的保护,使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误认的“弱化”和“丑化”也纳入了法律规制的范围内,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引入了淡化理论,有利于对驰名商标进行扩大保护。
3、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可随时请求撤销。
《商标法》第41条规定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商标所有人可以随时请求撤销,这一规定使驰名商标具有了比一般商标更强的保护力,能够十分有力地打击恶意注册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4、对抗域名、企业名称。
当域名或者企业名称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商标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撤销该行为,这是因为驰名商标被他人用在域名或者企业名称上,会使公众产生一定的混淆,还会淡化驰名商标与原来产品的联系。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起步较晚,以目前的成绩来看还是不错的,但是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存在不足之处,还需要对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进行完善,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1、明确采纳反淡化理论。
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始于80年代初期,但是一直没有使用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法》在2001年修订时,第13条“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尽管相关法律都对商标淡化做出了规定,但可以说,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仅在起步阶段,并不能全面地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同时,我国现行立法不足以支持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没有突破混淆理论,因而当相关公众没有发生混淆,存在对驰名商标淡化或玷污的行为时,法律就无力保护驰名商标。
而反淡化理论只关注非权利人的行为是否淡化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而不论消费者是否产生了混淆或者商品是否与之具有竞争关系,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比较全面到位。
并且,反淡化理论已经成为国际驰名商标保护的发展趋势。
反淡化理论经过美国的开创、实践和不断创新,已经具有了清晰的理论结构和大量的实际应用。
《联合建议》明确指出,无论所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只要该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而且该商标的使用会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区别作用造成淡化或玷污,即应认为该商标侵犯了驰名商标。
豎同时,欧洲国家也开始引入反淡化理论。
综上所述,我国应该采纳反淡化理论,虽然我国现在进行专门的反淡化立法的条件和时机还不成熟,但是应该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保护中反淡化的立法规定,规制商标淡化行为,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为配合,切实地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把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
《巴黎合约》和《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地域标准是在本国范围内还是可以超越本国范围均未明确规定,而《联合建议》并不禁止成员国将商标在本国驰名作为认定条件,同时,成员国可以对仅在其他国家驰名而未在本国驰名的商标进行认定并提供法律保护。
豏在这个问题上,每个国家采取的态度和做法是不一样的,有的采取世界标准,有的则坚守本国标准,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
在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了驰名商标要受到保护须在我国驰名,这一标准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保护。
依照该法规定,只有在我国驰名的商标才可以得到扩大保护,其他国家很可能依据对等原则而拒绝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这非常不利于我国的驰名商标走向国际。
目前,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遭抢注的事件频频发生,使中国的名牌走不出国门,不利于发展我国的名牌战略。
为了使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际范围内得到保护,我们应该将驰名的地域标准扩大到世界范围,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在国外进行商标注册,防止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五、结论驰名商标具有知名度高、显著性强等特点,它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也往往有着较好的质量,因而驰名商标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作用愈发凸显,驰名商标更是越来越受到重视,所以,驰名商标的保护格外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