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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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作 者 简介 ; 慧 , , 教 , 要 研 究方 向 : 济 法 王 女 助 主 经
・8 ・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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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知识产权 已进 入 国际化保 护 时期 , 世界 经济 的开 放性 , 使得 国际经 济 贸易连 在一 体 , 国际经济技 术 在 交往 中就要遵 循 一 定 的 国 际惯 例 、 行 国际 公约 的 履 义务 。要使 我 国的名 优产 品能 在 国际市 场上 占有相 应 的份额 , 大销 售 , 扩 就首 先要 解决 销售 地 的法 律保
驰 名 商标 , 指经 法定 机构 认定 的 , 在一 国或 世界
标 的 规定 后 , 界 各 国对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重 视 程 度 世 日益增 强 。 与 贸易有 关 的知识 产权 协议 》 以下 简 称 《 (
范 围的相 关公众 中具 有 较高 知名度 和 广泛 盛誉 的 商
标 。驰 名 商标一 词 , 最早 见 于 1 8 8 3年 在 巴黎签 订 的 《 护工 业 产权 巴黎 公 约 》驰 名商 标 的法律 保护 , 保 。 关
们 TR P IS协 议 ) 将 驰 名 商标 列 入 了保 护 范 围 , 也 亚
太 经合 组织 还拟 在知 识产 权领 域 采取共 同行 动 的设
系到名 牌 战略实 施 的成 败和 民族 资本 的兴 衰 。我 国
已 经 加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 O) 加 入 WT 后 , WT , O 我
市 场经 济就 更讲 究合 法 、 公平 竞争 , 要使 市 场经 济朝 着 有序 、 康 的道路 发展 , 健 就必 须 建立 驰名 商标 特殊
法 律 保 护制 度 , 励 正 当竞 争 、 鼓 打击 非 法行 为 , 真正 体 现市 场“ 优胜 劣汰 ” 的客观规 律 。 最 后 , 国驰 名商 标 在 国 际 上要 获 得 特殊 的法 我 律保 护 , 需要 建立 驰 名商标 的特殊 法律 保护 制度 。 现

知识产权--商标法

知识产权--商标法

3、刑事责任
• • • • 假冒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 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 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信阳毛尖)1995 — 2003 年集体商 标、证明商标.doc • 防御商标:驰名商标的持有人在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 若干个相同的商标。(安溪铁观音、45类) • 联合商标:同一商标的持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 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全聚德、德全聚、聚德全)
4、与商标有关的其他相关标记
• 商品装潢:是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来装饰商品的包 装物或附着物。 • 商号:是企业名称或厂商名称的一部分,它是企业或商主体 为表明不同于其他企业或商主体而使用的特殊名称,又称字 号。 • 商品名称:是用以区别不同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 • 地理标记: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并且该商品的特定 质量与当地的地理环境、传统技术等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有 关的一种标记,又称原产地名称。 • 域名:是对应于互联网数字型地址的字符型地址,又称网址 或网络门牌。 • 特殊标志:是在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 其他社会公益活动中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 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争议案件中认定的11件驰名商 标
序号省份 商标 注册人/所有人 类别/商品/服务 1 广东 德赛 惠州市德赛公司 第9类 通讯设备等 2 河南 许继 许继电气公司 第9类 继电保护装置等 3 福建 斯得雅 石狮市斯得雅服饰公司 第25类 服装 4 浙江 蜘蛛王 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 第25类 皮鞋 5 上海 亚一 上海亚一金店公司 第14类 珠宝、首饰等 6 福建 石狮 厦门卷烟厂 第34类 卷烟 7 湖南 金健GAEA GEM 湖南金健米业公司 第30类 面粉 8 湖南 心相印 湖南恒安纸业公司 第16类 盒装面纸 9 四川 巴国布衣 成都巨辐实业公司 第42类 餐馆 10 陕西 宏发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 第20类 家具 11 美国 舒肤佳 宝洁公司 第3类 香皂

驰名商标保护之再思考——三鹿有毒奶粉事件的启示

驰名商标保护之再思考——三鹿有毒奶粉事件的启示
么 新 闻了 , 因为这 似乎 也正 如大 家预 料 中 的事一 样 。 至此 三鹿 定 。 由此我 们可 以看 到 我们 对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 实际 上存 在很大 但 奶 粉事件 钟 是在某 种意 义上 进 入 了尾声 。 : 的不 确 定性 , 尤其还 缺 乏对 驰 名商标 的跟 踪 , 这 又与我们 法律 而
个 社会普 遍地存 在这 问题 时 , 们还 能熟 视无 睹么 ?驰名 商标 我
从普通 商标 上升到 一种 特权 甚至 如今到 了一种手段 , 而这 一切 都 济 价 值下 , 生产 公 司只顾 追求 经 济效益 最 大化 , 本来就 没有 监 在
已经 得到 法律 的确 认 , 当这 权利 失 去平 衡的 时候 , 而 可是 我们 却
督的利 益下 , 司 又忽视 了驰 名 商标应 有 的 内涵 , 公 最终 导致三 鹿
并未 能 引起 足够 的 重视 , 为此 三鹿 更是 付 出 了生命 的代价 , 当 事 发瞬 问 灰 飞烟 灭。 而尽 管三 鹿 事发 后 我们政 府立 即采 取 了一 而 这一 串事件 已渐渐 淡忘 的时 候我们 是不 是该痛 定 思痛 , 反思下 什 些 紧 急的措 施 , 但从 根本 上解 决 恐怕还 有很 多 的路要走 , 而我 们
L g l y t m d S c t e a se An o i y S e
{占 l 轧会 ; I
20.1申 1( ) 09
驰名商标保护之再思考
三鹿有毒奶粉 事件 的启 示
韩 帅
摘 要 驰名商标承载着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信息, 蕴涵着 巨大的商业价值 , 也正是 因为这使得驰名商标相对普通商标而言 更容易受到侵害, 法律为了维护其利益而对其类化并特殊保护。但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 , 法律对驰名 商标保护 已有些 力不从 心 , 我们 当初对 驰 名 商标特 殊保 护价 值基 础 已经 开始发 生 了微妙 的 变化 。 文 拟就 从三 鹿有毒 奶 粉 事件 出发 对驰 名 本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大连海事大学《知识产权》商标法(1)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 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 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 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 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 权。
2021/7/13
20
(二)商标注册的申请(19-23条)
按类别申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 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2021/7/13
3
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
商标即品牌,是指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区 别的标志。
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 和颜色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构成。
商标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受理非传统商标 注册申请。(6条)
分析:草案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 意味着在我国非视觉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
任志强,法学副教授,致力于中国动态商标的注
册和推广,对我国动态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进行
论证,终于解决了动态商标在我国注册的可行性
问题。任志强也因此被商标业界人士称为“中国
动态商标第一人”。
2021/7/13
13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1
(一)合法性
1.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 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 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 图形相同的;
(二)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
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 属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 法律依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 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 冲突(第9条) 商标显著性认定原则:商标与商品或服务的联系 越密切,显著性越弱,反之,联系越远,显著性 越强。 商标显著性分类:固有的显著性;经使用而获得 的显著性

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法律保护

在 商业价值 , 容易 成为商标 侵权 的主要 目标 。 极 当
今 社会 , 科技 的发 展 已使不 同企 业 的 同种产 品在 使 用价值 的 差别 日益 缩 小 , 市场 竞 争 的焦点 已转
向产品 的附 加值 上 , 驰名 商标 因而 可 以成为 一个 企 业在激烈 的市场竞 争 中得 咀取胜 的 法宝” 。许
V o.2 No 1 8, .2
J n ,02 u 2 0
驰 名 商标 及 其 法律 保 护
张春艳
( 州师 范 大 学 法政 学院 . 苏 橹 州 2 11 ) 待 江 2l 6
[ 键词] 驰名商标; 关 法律 保 护 ; 标 法 商
[ 摘
要] 驰名 商标的 内在许值使得驰名 商标成为各国商标法保 护的重点。驰 名商标 的诅 之是保护驰
( 下 简 称 T I S协 议 ) 有 很 大 的 差 距 。2 0 吼 RP 也 01
多 驰名商标 的价值或 重要性 已经超过 商品 的有形 物本身 。例如 , 19 美国《 在 9年 9 国际品牌 》 杂志评
选 的最有价值 的 6 O大 品 牌 的 排 行 榜 中 , 口可 乐 可

以 8 8 美 元 的品牌 价值 位 居榜 首 , 一无形 资 3亿 这

产 的价值 已超 过其在 全世界各 地的有形 资产的价
值 。诸 多事 实表 明 , 名 商标作 为一项 新兴 的私 驰 权 , 经济 生活 中发挥 着 日益 重要 的作用 。 个企 在 一
年1 O月 2 7日, 九届 全 国人 大常委 会 第二 十 四 第 次 会议 通过 了《 商标 法 》 的第二 次修 正 , 商标 法 新 的颁 布对 我 国驰 名 商标 保 护 制度 产 生 了较 大 影 响。 它一 方 面明确规定保 护驰 名商标 义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普遍低下 、 商业道德沦丧外 , 主要 与 我 国 没 有 一 个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制 度 有 直 接 的关 系 。 在 没 有 完 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的情 况 下 .将 假 冒驰 名 商 标 的 侵 权 行 为 与 一 般 的 商 标 侵 权 行 为等 同处 理 . 既不 利 于 对 假 冒侵 权 行 为 的 打 击 . 也 不 利 于 对 驰 名 商 标 的特 殊 保 护 2 . 加 入 WT O对 完 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提 出更 高 的要 求 加人 WT O 后 .我 国将 全 面 行 使 WT O 规 定 的 权 利 并 履 行 义 务 。要 使 我 国 的名 牌 产 品 在 国际 市 场 上 占有 相 应 的份 额 . 首 先 就 要 解 决销 售 地 国 家 的 法 律 保 护 .尤 其 是 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问 题 根 据 涉 外 法 律 中 的 对 等 原 则 。 要 使 我 国 的 商标 得 到别 过 的特 殊 法 律 保 护 .前 提 就 是 我 国要 对 别 过 的 商 标 给 予 特 殊 的 法 律 保 护, 如 果 没 有 完善 的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制 度 . 就有 可能会授人 以 柄, 成 为 某 些 国家 不 保 护 我 国驰 名商 标 的借 1 : 3 。
在我 国 。 假 冒驰 名 商 标 、 抢 先 注 册 的行 为 十 分 突 出 , 比如 “ 康 师傅” 与“ 康帅傅” 事件 。这 些 行 为 。 扰 乱 了正 常 的市 场 经 济 秩 序 , 大 大 地违 背 了 市 场 经 济 的公 平 竞 争原 则 。 这 除 了 商 品 信 誉 意 识
论 我 国驰 名 商 标 的 法 律 保 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利益平衡研究
- 繁
标保 护制度进行利益平衡的思考。
( )从 国 际 看 一
驰 商 保 制 的 名 标 护 度 利 衡研究 益平
■ 王金莲 ( 廊坊 师 范学院社 会发展 学院法律 系 河北廊 坊
◆ 中 图分 类 号 :D9 2 文 献 标 识 码 : 2 A ‘
从 国际看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制 度 的不 足之处是 内趋力不足 ,外在压力过
从 国 内看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保 护 制 度 不
足 在于, 一方面对驰 名商标保 护力度不够,
另一方面有些驰名商标权人的权利过度扩
张 ,这 样 势 必 会 导 致 合 法 的 驰 名 商 标 权 人 的 利 益得 不 到 充 分 保 护 ,使 侵 权 人 获 得 不
在商标保 护制度产生 以前商标就 已经
标 屡 遭 侵 权 和 在 国外 遭 到 抢 注 的事 实就 可 见 一 斑 了。我 国的 “ 仁 堂 ”药 品 ,“ 叶 同 竹
0 50 ) 60 0
青”酒 、“ 凤凰”缝纫机 、“ 阿诗玛”香烟 、 求也 日趋 强烈。同时消费者在选择商 品时
内 容 摘 要 :在 利 益 平 衡 的 知 识 产权 制 度 架 构 中,平衡 权 利人 、使 用人 和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越 来 越 受 到 广 大 学 者 的关 注 。在 知识 产 权 侵权 中 ,法 院基 于 公 平合 理 的理 念 平 衡 着 各 争 议 方 的 利 益 。 尤其 在 知识 产 权 全球 化 背景 下 ,在
月 侣 日,正 式 认 定 “ 同仁 堂 ”商 标 为 中 国
标法主要 的平 衡 目标 ,这种 目标体现对私 权与公众之 间利益协 调。通过法律制度设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贸 易严 重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初探一、驰名商标概述“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

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或者”well-known mark”。

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

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

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

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

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问题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

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

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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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权受特殊保护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五
个方面:

1.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同类专用权
《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
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
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超越注册商标的一般专用权,可称此为驰名
商标的相对保护,即在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所谓复制,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所谓摹仿,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抄
袭他人驰名商标,沿袭他人驰名商标的显著部分或者显著特征,即沿袭他人驰名商标赖以起主
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或者特征,包括特定的文字或者其组合方式及字体表现形式、特定图形构
成方式及表现形式、特定的颜色组合等。所谓翻译,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将他人驰名商标以
不同的语言文字予以表达,且该语言文字已与他人驰名商标建立对应关系,并为相关公众广
为知晓或者习惯使用。所谓类似商品,是指商品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销售
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类似服务,是指服务在目的、内容、
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近。所谓容易导致混淆,是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
来源的误认,包括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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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产或者提供;容易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
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系或者合作关系。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
商标已经驰名但尚未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
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对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法只保护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商注册和
使用的权利,即某一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
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导致混滑的,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如果某一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
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容易导致混淆的,则本法并不禁止其注册和使用。

可以看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是相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13条第
1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
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存在其他适
用其他民事责任问题。

2.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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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
摹仿或省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
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此规定明确了在中国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跨类专用权,
可称之为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目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已注册的驰名商其保护范
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其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

所谓误导,是指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误认,包括使消费者认为标识申请注册
的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系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生产或者提供;使消费者联想到标识申请注册的
商标的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存在某种联系,如投资关系许可关
系或者合作关系。所谓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是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虽
然还没有受到实际的损害,但有受到损害的潜在可能。

适用该规定,应当符合下列要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日期以前,他人
商标已经驰名且已经在中国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对他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
译;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驰名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相同或
者不相类似;申请注册的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会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
能受到损害

根据上述规定,对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
上注册和使用,也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和使用。即某一申请注
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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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或者服务上,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对该申请注册的
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侧重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
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的,属于商
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驰名商标的跨地域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驰名商标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已在中国注册的
驰名商标。因此,只要是驰名商标,不论注册人的国籍、住所,都一律受到保护。对此可称为驰
名商标的独占权,或称为超越地域范围的垄断权。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不是一般法律意义上的
商标专用权,当某件商标被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已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巴黎公约》
成员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都应对其进行保护,拒绝或取消他人的注册,并禁止他人使用。

4.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
我国《商标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即已经注册的商标是
他人驰名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
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此规定驰
名商标的溯及既往追诉权期限为5年,也就是从侵权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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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
时间限制。

5.驰名商标的在先权
《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同样,其他
权利也不得损害他人现有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如商号、专利等权利就不能损害驰名商标专
用权。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的有关规定,只有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在同行业内申请的名称与已
经存在的企业名称不相同,一般都会获得登记认可。在现实中也存在一些经营者将他人的驰
名商标的全部或一部分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使用。为此《商标法》第58条规定:“将他人注册
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出竞争行为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驰名商标的保护,现在用“密不透风”来形容都不为过,企业登记名称和商号、域名与在
先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即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2008年颁布的《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4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
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明确
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
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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