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原则是指根据《商标法》及相关规定,对商标进行认定,确保商标能够被公众广泛认知并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从而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下面是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1. 长期使用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是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逐渐形成的,而非一时之间的。
商标的使用时间越长,影响力越大,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能性也越高。
2. 广泛宣传原则:商标的认知度应该经过广泛的宣传和推广,使公众能够很容易地将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
这可以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广告宣传、市场推广等手段来完成。
3.知名度原则: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应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公众广泛拥有,并与一定的商品或服务形成稳定的辨识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反映及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确定。
4.保护范围原则:商标的驰名度应该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领域内形成,并与相关的特性和品质相联系。
商标的驰名度与商标的注册类别和使用范围有直接关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5.声誉和信誉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与其背后所代表的商业信誉和良好声誉相联系。
商标的权利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积极维护自身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6.国内外宣传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不仅应该在国内得到公众广泛认知,还应在国际间具备一定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可通过国内外宣传、市场拓展、形象代言人等方式来提升。
7.公众认可原则:商标的驰名程度应该得到广大消费者和相关业内人士的公认和认可。
公众的认可是驰名商标认定的重要依据,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消费者调查等方式来获取。
驰名商标认定原则的遵循是确保商标在相关领域内得到充分保护的重要基础,也是商标所有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商标的驰名度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XX年4月17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知识产权,其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签订国际条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其中,《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巴黎公约中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展开论述,分析其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启示。
二、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念1.驰名商标的定义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这一定义强调了商标的知名程度和范围,以及相关公众对商标的认知程度。
2.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性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
驰名商标保护的意义在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从而误导消费者,损害企业利益。
三、巴黎公约中驰名商标保护的具体规定1.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根据巴黎公约,驰名商标的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二是商标具有一定的持续时间和广泛性;三是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巴黎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在本国范围内对驰名商标给予充分保护,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3.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巴黎公约明确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企图将他人商标作为自己商品的来源或产生混淆等。
四、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和实践1.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保护范围,同时,建立了驰名商标的审查和认定机制。
2.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例如,在新百伦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案件中,新百伦成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五、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意义和启示1.对商标权的全面保护巴黎公约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确保了商标权人在全球范围内的权益,有助于维护企业品牌形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商标研究中的一个特殊领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称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作具体回答。
因而目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践中,对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一些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争论也较多。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前提和认定标准,以及特殊保护问题结合新《商标法》的具体内容作了一点研究,权做引玉之砖。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保护目录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1)二、驰名商标的认定...............................................................2~4 (一)认定方式.......................................................................1~2 (二)认定前提......................................................................2~3 (三)认定标准......................................................................3~4 (四)我国驰名商标认定中的完善和不足.. (4)三、驰名商标的保护................................................................4~6 (一)世界性国际条约中的保护................................................4~5 (二)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工作 (5)(三)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5~6 1、特殊保护的理论基础……………………………………………….….5~62、我国的相关立法 (6)3、我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6)4、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应考虑的因素 (6)五、结束语……………………………………………………………..….6~7参考文献 (7)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自1925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修订时增加了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内容以来,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问题越来越重视。
特别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为保护驰名商标的现实基础和逻辑起点,更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且《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未作具体回答。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虽依据两公约精神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了规定,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尚未达成统一,笔者拟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前提和认定标准,结合《商标法》的具体内容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同时因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是基础与目的的关系,所以我也将就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目前,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有很多种,有法律上的定义,也有学者的观点。
尽管定义的表述不一,但大家对驰名商标定义应包含的基本内容基本上形成了共识。
首先,驰名商标是驰名的商标,即知名度较高或很高。
这主要是通过一些证明材料证明,如社会公众的认知度、广告发布的范围和力度、商标使用的时间等。
其次,驰名商标中的驰名不是指为所有人所认知或在所有社会公众中均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是指在相关的消费者中驰名就可以。
修改后的《商标法》没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目前我们能看到的我国商标有关立法中给出驰名商标定义的是国家工商局于1996年8月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1998年修订),其第2条的规定中将驰名商标定义为:“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它有三层含义:1、驰名商标在我国首先应当是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
2、驰名商标应当在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
所谓“在市场上”,是指驰名商标须是处于商业使用中的商标。
所谓“较高声誉”是指驰名商标必须获得良好评价。
3、驰名商标应当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驰名商标指定的商品的消费者或与其相关行业的人士,它并不要求驰名商标为妇孺皆知。
所谓“熟知”,是指普遍知晓且认知较久,即驰名商标必须具有相当高的知晓度。
但该定义将驰名商标局限于注册商标,就将未注册但已驰名的商标排除在驰名商标之外了,这是不科学的,也不符合《巴黎公约》中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要求。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许多问题争论很多,如认定标准、认定方式、认定前提等等,笔者在此将就这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依认定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行政认定,即商标局的认定。
司法认定,即法院的认定。
社会认定,即消费者协会之类社会团体的认定。
依认定的起因和时间不同可分为:事前认定,指分割代号纠纷发生前的认定。
事后认定,指侵害或纠纷发生后的认定。
所谓认定方式是指驰名商标空间由何主体、何时加以认定的问题。
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较为被推崇的大致有两种观点:一是法院的事后认定方式,二是商标局的事前认定为主、法院事后认定为辅的方式。
关于法院的事后认定方式,在法国最为典型。
我国也有学者赞成这种认定方式,认为“在商标纠纷中去认定驰名商标,从而一方面从横向将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另一方面将与驰名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扩大——才是制定国际条约的初衷。
”同时认为如果采用事前认定方式,则“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很大一部分商标,有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再驰名,国家给它们一个不变的头衔,也会妨碍市场经济的运转。
”而笔者认为这种法院事后认定方式有其诸多不妥之外:首先,如到纠纷发生、法院审判时才来认定驰名商标,则该驰名商标在案发前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能是一个普通商标,虽然实际上它可能早已达到驰名的标准,它还是不能享受诸如联合注册、防御注册等驰名商标的优待了,这样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显然是不利的;其次,如到纠纷发生后,再由法院认定商标驰名与否,则对被侵权一方来说,其无把握自己的商标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担心败诉而浪费人力、财力而不敢轻易言诉,而对侵权一方来说,会以为在法院判决前,对方的商标不能算做驰名商标,自己未必构成侵权而胆大妄为。
如此则无形中起到鼓励侵权的作用。
再者,将认定驰名商标的重作任完全交于法院,则必然让法院不堪重负,而且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认定和管理分开,必然会产生很多麻烦,特别是如今有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比较严重,如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不排除有些地方法院为了地方经济利益,盲目地认定驰名商标,从而导致驰名商标认定的混乱现象。
我国是采取事前认定为主、事后认定为辅的方式,虽然修改后的《商标法》并未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加以明确的规定,但根据该法的立法精神应得出:“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当一已驰名的未被认定的驰名商标被侵权时,该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
”笔者同意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商标局事前认定为主,法院事后认定为辅的方式。
同时认为可由商标局成立专门的驰名商标认定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开展认定工作,将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分别注册,可及时对驰名商标实施联合注册、防御注册等保护措施。
认定工作既可包括新选普通商标为驰名商标,也包括取消那些质量、信誉等大幅下降的驰名商标的驰名称号以鼓励创名牌、保名牌,避免驰名商标终身制带来的弊端。
而商标局的认定工作难免会有疏漏,对于个别商标实际上已达到驰名的程度,但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可在发生纠纷后,由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弥补商标局事前认定的不足。
另外,对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有异议的,经一定行政程序后仍不服的,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最终认定商标驰名与否,这种法院的事后认定既可弥补商标局事前认定的不足,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如Trips中已明确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的司法审查。
(二)认定前提这里所谓的认定前提,主要是指驰名商标被认定前是否必须是注册商标的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的产生应局限于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能纳入驰名商标保护的范围中。
而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则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保护。
笔者不同意这种说法。
驰名商标应包括那些没有注册,但实际上已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即未注册驰名商标(这里的驰名权是指达到了驰名程度)。
这种未注册驰名商标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我国的商标未经注册,但已经驰名的情况;另一类是指外国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却早已在我国驰名的情况(此因情况中的外国商标在其本国多已是驰名商标)。
如果将驰名商标限定于注册商标中,则这两种情况中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而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为《巴黎公约》所要求,是我国应承担的国际义务,所以不应将驰名商标局限于注册商标中,否则就违反了《巴黎公约》。
这一点从我国《商标法》中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也可以看出,《商标法》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已经注册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且《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须考虑的因素中也没有要求必须是注册商标。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程度较之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还是有所减弱的。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仅规定“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而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