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合集下载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指的是针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一系列建议或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它不仅在注册地享有声誉,而且在较广泛的区域内被公众所熟知和认可。

由于其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辨识度,驰名商标需要得到额外的法律保护,以防止他人滥用或侵害。

在全球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主要国际文件包括《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和《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Agreement)。

这些文件为成员国提供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框架和原则。

例如,《巴黎公约》第6bis条规定,驰名商标即使未在某成员国注册,该成员国也应拒绝或取消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后来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这种商标,以防止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竞争。

在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同样非常重要。

中国《商标法》设有专门的条款,对驰名商标给予额外的保护。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即使驰名商标没有在中国注册,但如果该商标已经在中国境内广为人知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或者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并给予相应的法律保护。

保护驰名商标的联合建议通常会强调以下几个核心要点:1.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推广力度、相关公众的认知程度等。

2. 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通常能够跨越其注册类别获得保护,防止其他类别中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对其构成混淆。

3. 防止不正当利用:禁止他人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如通过注册相似的域名或企业名称等方式。

4. 禁止商标稀释:保护驰名商标不受其他商标的稀释,即使新的使用不会导致混淆,也不能削弱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力。

5. 法律救济手段:为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和司法途径。

由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平衡,各国在实施上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驰名商标的独特价值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被破坏。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申请,禁⽌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驰名商标被注和禁⽌在同商品上使⽤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段取得注册或使⽤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使⽤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巴黎公约》前进了⼀⼤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泛的保护。

然⽽,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个现⾏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的《北美⾃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众中的知名度;2,该⾯标的⼴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的年头及持续使⽤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集团经济研究 20 ・ 0 6 9上半月刊( 总第 2 5 0 期)
们不禁要 问 ,口口 华伦 天奴” “ 这些 商 应 以该商标是否在 国际市场上驰名为 因此笔者认 为 ,我 国现行立法所 标与“ 华伦天 奴” 如此相似 , 其商业 意 准 。如果某 个商标在 国际上 驰名 , 即 确定 的驰名 商标有必要区分一般 的驰 图十分 明显 , 即使华 伦天奴 未 申请 驰 使在 某一特 定国 家没 有多少 知名度 , 名商标 和著名商 标 ,在此基础上再 给 名 商标 , 作为 普通 商 标受 保 护 , 关 该 国也应认定 该商标为 驰名商标 。显 予不同的保护。 有
这种 背景 下 , 究驰名 商标 的认定 与 晓的程 度。这条规定确定 了认 定驰 名 研
保护 ,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商 标的最基本的条件 ,就 是应考虑 有 关公众 对其知晓程度 。对于驰名商 标

何为驰名商标
由于驰名商标可 以获得 比普 通商 认 定时应当考虑 的因素和应 当提供 的 标更 为周密 的法律保 护 , 而维护商 证 明材 料 , 标渤 第 1 从 ( 滴 4条和 定》 条 但是 , 认 标权人多年经 营的商业 成果 和商 业利 第 3 作了较为 明确 的规 定。 益 , 么样 的商 标可 以被确认 为驰名 什 定驰名 商标时并不需要所 有因素都 同 商标是一个极 其重要 的问题 。 0 3 2 0 年 时具备 , 只要其 中的几个能证 明“ 关 相 6月 1日起 实行的 婀 名商 标认定和 公众 广为知晓” 就可 以作 为认 定驰名 , 保护 规定 ( 以下 简称 《 规定》 第 2条 商 标的有力依据 。 ) 指 出 :驰名商标 是指在 中国为相 关公 “ ( 对“ 有较高声誉” 三) 享 的理解 “ 有较高声誉” 享 包含 对附加到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2006.11法制与社会驰名商标,走出国门去——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任娟(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摘要在这个崇尚品牌的现代社会里,知名度往往与一个企业的销售量紧密结合在一起。

在众多国际驰名商标的商品大量进入我国市场之际,我国的企业是否也应当好好反思一下,学习国外和国内知名企业创立驰名商标的经验,积极打响本企业商标的知名度,使中国创造出更多的驰名海内外的商标。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保护主义相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1-02在浩瀚的商品海洋中,我们选什么?答案只有两个字:品牌。

不可否认,品牌的魅力是难以抵挡的。

一个企业的成功,往往与其拥有一个著名的商标是分不开的。

企业所拥有的商标就是无形的经济资产,就是企业实力的象征与体现,驰名商标更是如此。

世界500强企业的商标,哪一个不是响当当的?令人高兴的是,随着人们对商标重视程度的提升,我国也出现了诸如海尔、长虹、联想这样的在国内外都享有很好声誉的驰名商标。

但与一些发达国家及拥有较完善保护驰名商标的国家相比,我国的驰名商标还是太少了。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与世界市场日益融为一体,中国在世界经济交流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国的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施展自己才华的空间。

有了这么好的环境,一方面我国企业完全应当提高创造驰名商标的意识,看到国内国际两个市场。

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加大宣传,鼓励企业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与驰名中外的商标;同时,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维护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有关国际公约及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一)《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与保护分析《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规定所得,它采取的是一种"相对保护主义"的做法,因为它只是反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侵权商标,即它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的范围上保护商标专用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和法律保护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及其要求,从而提出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由于其产品品质高、信誉好、因而受到消费者青睐,也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针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驰名商标的英文对照名是well-known marks,也称为知名商标或者周知商标《保护工业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提出这一个法律术语。

但现在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确切的标准。

我国驰名商标的概念见于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从这个概念看出驰名商标的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是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这是驰名商标所有人经过长期的宣传、品质保证、口碑相传得来的,付出了长达数年乃至数十年努力。

(2)驰名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该驰名商标被消费者等公众熟悉。

(3)驰名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

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只要具有”驰名”这一事实,即为驰名商标。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1、驰名商标认定应考虑的因素。

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我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更为详细地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有 如 下 公开使用, 逐渐扩大市场影响, 为公众所认识
和了解。
2 地 域 的范 围仅 限 制在 中 国境 内 , 就 是 说 , 否 驰 名 , 要求 在 . 这 是 只 我 国境 内判 断 , 于 在 国外 是 否 驰 名 , 否 为他 人 所 知 , 至 是 不影 响驰 名商 标的判断。
随 着 市 场 经济 的发 展 , 一些 信 誉 好 、 声望 好 、 知名 度 高 的 商标 屡 屡 护 内容 进 行 了补 充 : 《 将 巴黎 公约 》 中关 于 驰名 商 标特 殊 保 护 的 规 定扩
遭到不法分子 的侵权假 冒; 在国际上, 我国的一些知名商标也不断遭
遇 抢 注 。 护 驰名 商标 , 击 驰 名 商 标 侵 权 行 为 是我 国 当前 经 济 社 会 保 打 生 活 中 的 一件 重 要 而 急迫 的 任 务 。
围扩 大 到 “ 非类 似 商 品” 。同 时 依 据 反 不 正 当 竞 争法 的规 定如 果 仿 上 冒驰 名 商标 的行 为给 驰 名 商标 所 有 人造 成 了损 失 , 承 担 赔 偿 责任 等 要 处 罚 。 反 淡 化 法 中规 定 了驰 名 商 标 的 标 准 , 制 定 了严 恪 的审 查 程 在 并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2 0 . e) 0 9 3(e
{占 l 缸会 ; I J
浅谈我 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护
罗 二
摘 要 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 又有很强的竞争力, 知名度高, 影响范围广, 已经被消费者、 经营者所熟知和 信 赖 , 有 巨大的商 业价值 。其 作 为企业 的一 个品牌 , 具 一个 无形 资产 , 其保 护 已不仅仅 涉及 到商 标所有 人 的利益 , 更成 为各 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最大限度地 占领市场的有效手段。 本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及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完善
于 不 良动 机 , 取 各 种 手段 , 样 则 许 采 这
驰 名 商 标 , 个众 人 知 晓 的 国 际 化 法 律 术 语 , 英 文 表 述 为 ’ 一 其 w l ko nt dm r” e— n w ae ak,意 为 ” l r 世人 知 晓 的 ”” 所周 知 ” 商 标 。不 、 众 的 同 国家 对 其 翻 译 有 所 不 同 , 的 翻译 为著 名 商标 , 的 翻 译 为 世 所 有 有 周 知 的 商 标 , 管 怎 样 翻译 , 当 肯 定 的 是 , 出 发 点 都 是 基 于 驰 不 应 其 名 商 标应 有 的 性 质 特 征 及 价 值 。
是 对 驰 名 商标 的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现 状 及 其 存 在 问 题 进 行 了探 讨 , 提 并
403) 0 0 1
( ) 有 较 高的 市场 占有 率及 声誉 二 具
量 , 过 消 费 者 长 期 使 用 , 其 了解 和熟 知 。 经 为
驰 名 商 标 虽 然 不 能 完 全 垄 断 市 场 , 较 之 于普 通 商 标 而 言 , 但 其
在 同类 产 品 中 往 往 占有 较 大 销 售 比例 。 同 时 , 名 商 标 之 所 以 驰 驰 名 , 是 因为 其 有 着 较 高 的信 誉 , 费 者 往 往 比较 信 赖 而 购 买 或 使 正 消
用。 ( ) 由 本 国 法 定 职 能 部 门 认 定 三 须
出 了我 国 立 法 上 对 驰 名 商 标 特 殊 保 护 制 度 的 完 善 建 议 。 【 键 词 】 名 商 标 ; 殊 保 护 ; 善 ; 议 关 驰 特 完 建
准 ”即商 标 驰 名 与 否 , 是 以认 定 驰 名 的 特 定 国 家 为 准 , 应 当 以 , 不 而 有 关 商 标 是 否 在 国际 市 场 上 驰 名 为 准 ; 发 展 中国 家 则 主 张 , 名 而 驰 的 地域 应 当 限 制 在 本 国境 内 。不 难 看 出 , 者 不 同 的 主 张 正 式 其 两 经 济 发 达水 平 与 实 力 的不 同 所 导 致 。 笔 者 认 为 , 名 商 标 应 当 具 驰 有 一 定 的地 域 性 。 比 如 , 外 国被 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 一 定 当然 成 在 不 为 我 国认 定 的驰 名 商 标 。因 为 应 该 考 虑 我 国相 关 公 众 是 否 熟 知 的 因素 , 一 点 , 国 际 公 约 的 相 关 规 定 是 一 致 的 。反 之 , 我 国 被 这 与 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

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巴黎公约》;《Trips协议》;国际保护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与瞩目,得到了迅速的进步。

然而,由于涉及各主权国的利益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界定方法、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而关键的问题至今尚未能得到完全解决。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频繁使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日益突显,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此笔者拟就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定了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

据美国贸易委员会估计,外国侵犯美国驰名商标使美国每年的国内销售量、出口总额下降近百亿美元。

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

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比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实现。

(一)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

《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

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

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

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empirenews.page--] 然而,二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完全解决。

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

与之相比,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12月)、《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

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定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的消费者知晓);2,该商标的广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状况。

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国际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补充。

(二)驰名商标的国内法保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在做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时,同时也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确定详细标准的权力及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

例如《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相关行业公众”的标准,留给各成员国国内法确定。

而各国出于主权和保护本国驰名商标考虑,也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立法活动。

其中以美国、日本、德国等最具代表性。

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水平较低。

1.美国。

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美国约占50%左右。

其饮料商标“coca—cola‘’更是以390.5亿美元的价值成为最昂贵的驰名商标,据不完全统计,全球每秒就有60人在饮用”可口可乐“,仅这一项就给美国创造数以亿计的财政收入。

[1]为了保护类似”可口可乐“等一批驰名商标国际市场冲击力,美国加紧对驰名商国际保护的立法。

目前,其调整驰名商标的联邦法律有:《1984年商标仿冒法》,(1986年版)《1946年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1996年1月实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

根据美国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由专利与商标局认定,法院通过个案也可予以认定。

美国是绝对保护主义,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上。

例如照相器材商标”柯达“使用于自行车,被美国法院禁止,体现了反淡化理论。

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如果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了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在反淡化法中觇定了驰名商标的标准:如有关商标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经使用的时间和范围;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品的知晓程度及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等7项,并制定了严恪的审查程序。

这一系列的保护规定增强了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为美国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但美国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保护本国驰名商标,不利于驰名商标整个保护体系的健全。

2.德、日、希腊。

这三个国家都是通过本国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国际保护问题加以规范。

德国新《商标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及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绝对保护主义”的冲淡理论即禁止使用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类似商品上,只要此种使用会削弱或影响该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及信誉。

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56款和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之2、第5条之2、3规定了侵害商标权人造成损害应承担的责任。

同时德国《商标法》第11条、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1条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加以保护。

当然两法还规定了取得驰名商标的途径、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寻求保护的方法,如德《商标法》第4条、日本《商标法》第4条。

通过《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的保护方式,可以对侵权行为给予更大范围的防止和打击,其详细的规定在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容易造成商标权滥用或借不正当竞争为由不公平对待外国驰名商标情况出现,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empirenews.page--]3.中国。

我国的驰名商标国际保护处于较低的水平,就我国现行的法律而言,《商标法》未规定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仅在《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中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而专门规定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暂行条例》仅是行政法规。

这既不能有效地保证外国驰名商标在我国的正常秩序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市场上的发展。

目前我国大量仿冒、制造仿冒驰名商标产;品销售的行为,而我国的驰名商标在国外电频频被抢注。

例如索尼尚未在中国投放的充电电池被大量仿造、销售;而我国“同仁堂”在日本也曾被抢注。

因此无论从立法或实践上来说,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定义及认定标准在国际上无统一规定目前驰名商标的定义主要几种倾向:1,驰名商标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公众所知的商标,如台湾;2,驰名商标是为公众所知并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如法国;3,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如中国;4,驰名商标是经长期使用而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如英国。

以上这些定义都不全面反映出驰名商标的本质特性,而国际上又没有将其全部综合整理得出的能概括其实质的统一定义。

并对是否要求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处于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境地。

总得说来,世界上采用的标准共有三类:1,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所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标准,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法国。

在实践时,一般通过社会调查,根据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来判断“公众知晓程度”即该商标是否驰名。

2,以美国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

即在判定一个商标是否驰名时要结合所列举的因素,具体的标准前文已提及不再重述。

3,以中国为代表的概括单标准结合列举式多售标准。

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采概括单一标准规定“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多重标准规定了7个因素:(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中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其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

认定标准的多样性,导致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无统一依据只是纸上谈兵,并不能在所有国家都得到其应有的保护。

因此,应加快统一驰名商标定义及认定标准的进程。

(二)驰名商标认定方式、认定权归属问题存在争议认定方式与认定权归属是驰名商标审批制度中的关键问题,也是驰名商标获得国际保护必须明确的问题。

在研究过程中,世界各国普遍推崇的观点有二:1,以法国为典型的法院的事后认定。

即发生侵仅纠纷时,法院才通过审判来认定驰名商标。

这样的做法未免有“亡羊补牢”之嫌,试想在法院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前,该商标外于不确定状态。

显然也不利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了。

2,以中国为代表的商标局事后认定为主,事前认定为辅的方式。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向国家工商管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即是采取商标局事后认定为主,事前认定为辅的方式的体现。

这种认定方式与法院事后认定方式没太大差别,对于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都是消极被动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