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3]59号【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8【实施日期】2013.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3〕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8日2013年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积极探索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新模式,不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2013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政府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体责任,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努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专项行动,2013年全市全年高校毕业生总体就业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力争达到98%以上。
凡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困难家庭毕业生100%安置公益性岗位就业;对符合条件,要求自主创业的毕业生100%提供资金扶持;对有接受就业培训意愿的毕业生100%提供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对有就业意愿的毕业生100%推荐就业岗位;对档案转回抚顺的毕业生由社区(村委会)100%走访,提供就业服务。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抚政办发[2010]83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二日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 号),设立抚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制定本市公民境外就业工作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核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四)将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服务职能下放到所属事业单位。
(五)加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完善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六)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七)加强促进就业职责,统筹就业资金管理,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
(八)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九)加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职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67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17〕6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在2017年12底前完成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工作,实现电子政务外网全覆盖。
(抚政办明电〔2017〕二、今年8月初,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抚顺市政务协同办公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方案》19号),按照省政府要求,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需要提前至今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参照省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于今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政府决定,2018年将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依据。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0日抚顺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60号)精神,加快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消除信息孤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抓住新一轮东北振兴的重大机遇,围绕抚顺“智慧城市”建设和“一极五业”发展战略,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政务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政、条块分割”问题,推进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7•【字号】抚政办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四月十七日抚顺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抚委发〔2004〕22号),保留抚顺市财政局,局级建制。
市财政局是主管全市财政支出、财政政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撤销设在市财政局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再保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办公室牌子。
将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职能划归市国资委。
(二)需要明确的职能市财政局与市国资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财务会计方面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市国资委对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时,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意见。
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章的拟订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
国家和省市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措施,包括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分流人员费用、破产企业安置职工费用等,由市财政局按原渠道解决,继续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
市国资委对所监管的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条件成熟时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工作,作为市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告,预算收入的征管和使用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7•【字号】抚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抚政办发〔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抚顺市外事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09〕39号),设立抚顺市外事办公室(简称市外办),挂抚顺市侨务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取消承担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市关于外事和侨务工作的决定,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外事和侨务工作。
拟订我市外事、侨务工作规划和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我市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市委、市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市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负责全市因公出国审批及护照、签证工作;负责办理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及其他业务工作。
(四)负责组织接待来抚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宾、党宾、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其他重要外宾;统筹安排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领导的外事活动。
(五)负责管理我市与外国友好城市及其他结好单位的交往活动,办理对外结好的相关手续;指导我市民间对外交往工作;统筹安排和管理我市各部门、各单位与外国领事机构的交往活动。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6]13号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抚政发[1996]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bbe9d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aa.png)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27日抚政发〔1996〕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企业招用职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用工,促进平等竞争就业,保障企业依法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经企业招收录用,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类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企业招用职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的招用职工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招用职工需求登记;审核招工简章(广告);指导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用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用标准;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资源信息;为用人单位推荐介绍求职人员;组织劳务洽谈;办理录用审批手续等。
第六条企业招用职工,应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招用程序,在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通过劳动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或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
凡未进入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不得发生招工行为。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必须从生产经营需要出发,并保证被招用人员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抚政办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入伍大学毕业生退役后继续施行事业单位定向招聘政策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提高我市参军入伍士兵整体素质,确保完成年度征兵任务,促进我市大学毕业生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23年将继续提供150个事业单位岗位,定向招聘2021年从抚顺市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士兵。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计划2023年提供150个事业单位岗位(招聘岗位为人员经费由财政列支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用于招聘2021年从抚顺市参军入伍并于2023年正式退役的大学毕业生。
其中:市属事业单位80个,区属事业单位40个,县属事业单位30个。
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招聘对象和招聘条件(一)应聘人员需为应征2021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往届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专业不限。
(二)应聘人员需为抚顺户籍或抚顺生源并从抚顺市应征入伍,从设在我市的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沈阳工学院符合条件入伍的当年应届毕业生不限户籍和生源地。
三、不予聘用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应聘:(一)因个人原因未服满2年义务兵役的;(二)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三)服满2年义务兵役后,留在部队继续服役的;(四)退役后不回抚顺安置的;(五)享受国家退役安置政策的。
服役期满当年参加招聘后,个人放弃选岗或定岗后不按期报到的,不再予以聘用。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抚政办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政办发[2006]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十七日2006年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方案为倡导争先创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根据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对目标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及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目标管理体系,改进考核方法,加大奖惩力度,强化激励机制,确保完成2006年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
二、实施范围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区)政府(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使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中省直驻抚有关单位。
三、管理体制市政府部门及县、区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工作,在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目标办)负责。
市政府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XXX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孟凌斌担任,成员有市政府秘书长宋庆延、市财政局局长邢恩先、市发改委主任王新鹏、市政府办公厅主任关庆福、市监察局局长王建国、市人事局局长张瑞、市统计局局长李伟民。
领导小组负责年度总体目标的审定,研究解决影响总体目标完成的重大问题,决定年终目标考评档次及奖惩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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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
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05]4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5.31
【实施日期】2005.05.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
知
(抚政办发[2005]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关于抚顺市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登记或者备案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岗位分为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勤人员岗位。
应根据事业单位性质、特点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三类岗位的比例结构。
因事设岗,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任务和资格条件。
各类岗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职务(等级)数额和结构比例控制。
在核定的职务(等级)数额内,根据岗位资格条件和本人实际能力,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
原工人身
份的人员可以聘用到管理人员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聘用到工勤人员岗位。
受聘人员的原身份作为档案保存,受聘人员的职务、工资等按所聘用的岗位管理。
第三章聘用和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事业单位按照岗位的资格条件,对现有正式职工采取竞聘上岗、双向选择等方式,择优聘用;对新进人员的聘用(政策性安置人员除外),需先申报增人计划,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的范围内采取公开招聘或择优选聘。
公开招聘人员可采取不同的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考核等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
第六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实行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聘人员要取得相应的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符合聘用岗位职责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人员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其职责、资格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
(三)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或进行考
试、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八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一式四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经鉴证的,鉴证机关留存一份。
第九条事业单位行政领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的,由任免机关或主管部门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行政副职或其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人员聘用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凡与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能被聘用从事该单位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工作,不能在双方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聘用工作组织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遇到与自己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也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职责要求;
(三)岗位工作条件;
(四)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五)岗位纪律;
(六)岗位报酬及待遇;
(七)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责任;
(九)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3年以下的为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责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按规定延退)的年限。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受聘人员非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可延长到12个月,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期限内。
用人单位接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可不约定试用期。
首次签订合同聘用时限不得低于3年。
第十四条不愿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原固定职工,应给予不少于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流动期内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
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调出或辞职的,单位有权予以辞退或按未聘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健全,权力义务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聘用单位隶属的市、县(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章受聘人员的报酬与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