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刑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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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

刑法总则详解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体系的基石,它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本文将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我国刑法体系。

一、刑法总则的概述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是我国刑法体系的总纲领。

它包括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犯罪与刑事责任、刑罚与刑事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刑法总则确立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禁止原则、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最后审判原则、真实认定原则、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等。

刑法总则还规定了刑法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人群、适用地域和适用时间等。

它明确了刑法的普遍适用原则,即凡属我国领土的犯罪行为都受到刑法的管辖。

二、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法总则明确规定,无论国家官员还是普通公民,在刑事活动中都应当平等对待。

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能因为身份、地位或财富等因素而获得特殊待遇或免于惩罚。

2. 刑法禁止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刑法的基本禁止性质,即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裁,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处罚。

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够给予相应的刑罚。

3. 刑法责任与行为主体原则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刑法责任的适用对象,即刑法只适用于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刑法责任能力的人。

对于未满十八周岁的人或者因精神病等情况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将适用刑事教育或治安处罚等措施。

4. 最后审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被告人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判决,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刑事追究和判决。

这一原则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5. 真实认定原则刑法总则强调对犯罪事实要进行真实认定,并对取证和证据收集提出了明确要求。

法庭应当依法得出认定结果,确保无辜不受刑罚,有罪不逍遥法外。

6. 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刑法总则规定了犯罪预防与人权保护原则的统一,强调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三、刑罚与刑事执行刑罚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刑法总则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原则
定义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 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
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较重,需要长期关押的犯罪分 子。
期限
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 过25年。
无期徒刑
定义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 由,实行强制劳动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 罪分子。
减刑的程序
减刑必须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的条件
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十年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累犯制度
累犯定义
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 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罪犯。
累犯分类
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累犯处罚原则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与立功制度
1 2
自首定义
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行为 。
立功定义
期限
无期徒刑没有明确的期限,但可 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进行减刑
或假释。
死刑
定义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对象
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
执行方式
死刑一般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前 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03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

第23卷第1期2009年2月 白城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Ba i cheng Nor m al College Vo l .23,No .1Feb .,2009 浅谈我国刑罚适用的轻重问题宁 博(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吉林长春130507) 摘要:刑罚目的和刑罚的适用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探讨和争论的主要问题,问题的焦点之一是刑罚的适用轻重能否达到刑罚惩罚的目的,本文就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类型、以及适用轻重引用了刑法界各专家的观点,在总结吸收的基础上浅谈我国刑罚的适用轻重问题。

关键词:刑法;刑罚;适用;死刑中图分类号:D924.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3118(2009)0120007203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宁博(———),女,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务处,应用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

刑事刑法是刑罚中较为严厉的人身罚,它的适用与轻重关系着人身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的保障,因此刑罚的适用一直是刑法学界不断探讨和争论的问题。

一、刑罚的目的刑罚作为实现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是一种强制方法,它本身并无任何目的,这里我们所说的刑罚目的,是刑罚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是一种以观念形态存在的主观追求。

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属于主观范畴,但具体到刑罚目的的定义,我国刑法学者又大体上形成了三种观点,一是最狭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是国家对犯罪适用刑罚的目的,即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二是中义的刑罚目的说,即制定和适用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三是广义的刑罚目的说,认为刑罚目的应包括刑事活动的所有阶段,不应仅局限于适用阶段,实际上是国家通过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预期理想之结果。

这三个观点在统治阶级主观期望性这一点上是统一的,不同的是对它外延的界定。

显而易见,广义刑罚目的说最为全面,刑罚目的是反映在刑事活动每一个阶段的,而在整个刑罚运行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体现着刑罚所要达到的目的,直到最终实现,而不能把它人为分割,限制在某一阶段,因此笔者更同意第三种观点。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效力范围第一章刑法的概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分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特别刑法等种类。

刑法的解释主要分类有: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论理解释与文理解释。

刑法具有三个机能:保障机能、惩罚机能、保护机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简单的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设置的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其要求主要有:明确性原则、禁止类推、禁止绝对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当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在分析罪重和罪轻、刑事责任的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

这里还涉及到犯罪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犯罪与刑罚的关系等问题。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指刑法在领水、领陆和领空中的效力。

主要有以下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管辖与普遍管辖四个原则。

属地原则指刑法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

但要排除四个特殊情况,主要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对刑法做出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港澳台地区、外交人员(主要指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和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只要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境内犯罪。

在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内的犯罪也适用刑法,还有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的犯罪也适用我国刑法。

属人原则指对我国公民的犯罪适用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刑法,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但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外犯罪适用本刑法。

我国公民在国外受过刑事追究的,我国仍然可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公民权利的犯罪,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我国刑法,但犯罪地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除外。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

浅谈刑法的实际作用一、刑法公众认同概念对于刑法来说,其主要内容就是包含着刑法的基本性原则、任务以及所适用的范围;犯罪和刑事责任来说,主要是有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以及犯罪的中止;对于刑法自身的种类来说,主要是有拘役、管制、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以及四星等多种,另外对于附加刑来说,主要是由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等。

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来说,主要是表现在那些和百姓的生活规范以及利益相关的一些方面,当前对于刑法的公众认同还没有一个相对具体的定义,以及相对全面地解释,对于民众来说,主要就是想让社会上的正义得到伸张,使得坏人能够受到惩罚,好人能够得到保护,不是将这样的一种法律当成是一种摆设,而是应当有实际的效果。

二、刑法目的的内容现阶段,关于我国刑法目的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认为刑法目的等同于刑罚目的,就是有效地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二是认为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个方面,主张将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统一起来作为刑法的目的,三是认为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保护法益。

(一)刑法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关于这个问题,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教科书中做了明确的区分。

它不仅在刑法该说一章中讨论了刑法的目的,还在刑罚的观念中讨论了刑罚的目的,由此可见,张明楷教授并不认同将刑法的目的等同于刑罚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不同于刑罚目的,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表述:(1)从结构上看,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刑罚则是组成刑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整体的功能决不等于某一部分的功能(无论该部分如何重要),而是凌驾于部分功能之上,是部分功能的上位概念。

因此,刑罚这一部分的目的不等于刑法的整体目的。

(2)从逻辑上讲,刑罚是实现刑法终极目标的手段和方式,而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的关系也体现为“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关系。

刑法本身包含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个方面。

犯罪规定了适用于刑法的行为条件,而刑罚则规定了满足犯罪的行为条件之后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和刑罚的逻辑纽带。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与适用刑罚作为刑法实施的核心手段之一,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约束的方式。

刑法规定了各种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正法治。

本文将着重讨论刑法中的刑罚种类以及其适用。

一、主刑主刑是刑法中常见的刑罚种类,指的是对犯罪分子直接加以施行的刑罚。

主刑的种类多样,下面将对几种常见的主刑进行介绍。

1.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罪犯。

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有期徒刑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有期徒刑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

固定期限有期徒刑是指判决书中明确规定了具体服刑年限的刑罚,而可变期限有期徒刑则是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改造情况,通过法定和裁量期限的方式确定具体服刑年限。

2.拘役:拘役是一种比有期徒刑刑期较短的主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的罪犯。

拘役一般不超过三年,在刑罚执行时,犯罪分子被限制在特定场所居住,同时需要接受相关的教育和改造。

3.监禁:监禁是指将犯罪分子限制在特定的监狱或看守所中,剥夺其自由身份并接受法律的监管和改造。

监禁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刑期较长,同时也适用于某些特殊的刑事犯罪行为。

二、附加刑除了主刑,刑法中还规定了各种附加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补充惩罚和约束措施。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附加刑种类。

1.罚金:罚金是指对犯罪分子财产的处罚,通常以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刑事犯罪行为为适用条件。

罚金的数额一般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分子的经济能力来确定,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犯罪所得等因素相关。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暂时或永久取消其选举权、被选举权等政治权益。

剥夺政治权利旨在对犯罪人员进行政治上的惩罚和约束,防止其继续利用政治手段危害社会。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非法获得的财产加以取消、收归国家所有。

没收财产既是对犯罪分子非法行为的惩罚,同时也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讲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它不仅涉及国家主权,而且涉及国际关系、民族关系以及新旧法律关系,是任何国家的刑法在具体适用前所必须解决的原则性问题。

只有正确解决了刑法的效力范围,才有可能准确、有效地适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我国刑法典第6至第12条关于刑法效力范围的规定。

重点掌握1、刑事管辖原则2、刑法的属地管辖3、刑法的属人管辖4、刑法的保护管辖5、刑法的普遍管辖6、刑法溯及力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空间效力概述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由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涉及到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从而也就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问题,各国刑法都十分重视空间效力的规定,并且在解决空间效力的问题上形成了一些重要原则。

从各国刑法规定和理论主张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原则:(1)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上的。

(2)属人原则,即以犯罪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而不论犯罪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反之,外国人犯罪,即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亦不适用本国刑法。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本国公民应保证对本国法律的忠诚和服从的基础上的。

(3)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国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否本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的实质是国家运用刑法手段使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免受外来侵害。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各国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上述各原则孤立地看,都有其合理性,但也有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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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刑法的适用
摘要: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对于犯罪的定义以及对犯罪进行处罚的规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

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原则、罪刑相适应是刑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其适用除了基本原则之外本文还从刑法的性质、解释、空间效力、时间效力以及刑事责任能力这六个方面加以论述。

其中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为补充。

时间效力更多的是侧重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其中采用的最主要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而最后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主要是从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分别为十四周岁、十六周岁以及十八周岁)和特殊人员(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以及残疾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老年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刑事责任三个方面拓展开的。

主题词:基本原则性质解释空间与时间效力刑事责任
1、刑法的性质
(1)特定性
刑法只规范罪——刑关系,其涉及的内容与对象都较为特殊。

它对个人参与社会生活、从事社会活动所必不可少的生活利益都予以保护,即通过对违反规范的行为以国家的名义作为规范的、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以达到维护法益的目的。

(2)广泛性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需要用刑法保护的法益十分广泛,从总体上看包括个人法益、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三大类,每一类法益之下,又可以分为数十种具体罪名,它们都与具体的法益有关。

可以说,其他法律保护的法益,刑法都保护。

(3)严厉性
在犯罪发生时,惩罚这种行为的措施是刑罚,这是强制力最强的手段。

(4)谦抑性
在能够用其他部门法的时候不用刑法,在能用较轻的刑罚时不用较重的刑罚,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此种性质分为补充性(补充其他部门法的不足)和保障性(保障其他部门法有效实施)这两个方面。

2、刑法的解释
(1)刑法解释按其效力可分为: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所做的解释,具有与法律等同的效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与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的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整个立法活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2)刑法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方法)与论理解释(参酌刑罚的产生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论理解释包括:扩大解释(类推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形式上,看有没有超出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实质上,看有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具体而言:①任何解释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
②所有的刑法解释都要从法条的文理开始,而且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即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解释。

③最新观点将解释方法中的平义解释、宣言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等条文解释适用的方法称之为解释的技巧;将解释方法中的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的参照事项,称之为解释理由。

主张对一个刑法条文或者一个刑法用语的解释,只能采用一处解释技巧,但采用哪一种解释
技巧,取决于解释理由,而解释理由是可以多种多样的。

任何解释都必须具有符合刑法目的的理由,但不一定具有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方面的理由。

3、刑罚的原则
3.1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犯罪及其刑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基本内容是:(1)形式侧面:1、成文法主义(刑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不得规定刑罚;判例、习惯法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又称成文的罪刑法定;2、禁止重法(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既往,又称事前的罪刑法定;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又称严格的罪刑法定;4、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2)实质方面:1、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法;2、明确性原则;3、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合称确定的罪行法定
3.2平等刑法适用原则(第四条)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其基本内容可分为四个方面:1、平等地保护法益;2、平等的认定犯罪;
3、平等的裁量刑罚;
4、平等地执行刑罚。

当然,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并不排斥必要的差别。

3.3罪刑相适用原则(第五条)
罪行相适应原则的实质是以客观行为的侵害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良性的尺度。

也就是说,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用,还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4、刑法的空间效力
4.1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属地原则(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其中对领域的限定不仅包括领路,还包括领空和领水。

插有中国国旗的船舶和航空器即使航行在别的国家或公海上,中国也有权管辖。

对于属地原则还有一点需要把握的就是本法条的“地”既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而且二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和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都是犯罪地。

在共犯场合,共同犯罪行为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关于本原则的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外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一条);2、“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第九十条);3、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若出现新法与旧法对同一事项规定相矛盾,而新法又未明令废止旧法时,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

4.2对国外犯的适用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第七条):一般公民轻罪可以不予追究,但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适用。

2、保护管辖原则(第八条):第一,所犯之罪必须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第二,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受处罚。

3、普遍管辖原则(第九条):第一,该行为系危害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第二,我国是有关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第三,我国国内刑法也规定该行为是犯罪;第四,犯罪人在我国领域内出现。

4.3对外国判决的消极承认(第十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
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5、刑法的时间效力(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按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6、刑事责任能力
6.1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
(1)未满14周岁的人对任何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2)已满14 不满16 周岁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强奸、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

(3)已满16周岁的人对一切犯罪都应承担刑事责任
(4)已满14 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6.2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第十八、十九条)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
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醉酒的(生理性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的行为人,在故意
引起的情况下承担刑事责任(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3老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修正案八)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适用缓刑从宽:对符合条件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参考书目】
[1]陈泽宪、张明楷,《2012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最新修正版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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