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之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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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第八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第二节 清偿Biblioteka ♥ 一、清偿的概念♥ 清偿,指债务人按照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全 面履行债务,使债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清偿与履行同义,只是强调的角度不同(债 的消灭OR债的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条件与程序
♥ (三)解除权及其行使 ♥ 1.解除权,指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
享有的基于自己单方意思表示而解除合同的 权利。 ♥ 2.解除权的性质:形成权 ♥ 3.解除权的归属: ✓(1)约定解除:依约定。 ✓(2)一般法定解除:不可抗力,双方;一方 违约时,守约方。 ✓(3)特殊法定解除:依法律规定。
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可蜂 拥而出 或留恋 财物, 要当机 立断, 披上浸 湿的衣 服或裹 上湿毛 毯、湿 被褥勇 敢地冲 出去
(三)解除权及其行使
♥ 5.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及对方有异议的处理 ♥ 第96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商品房买卖法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 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 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 解除权消灭。” ♥ 《房屋租赁法释》第16条第1款:“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 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合同法释义-第6章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doc

合同法释义-第6章合同的权力义务终止.doc

总则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释义】本条是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情形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性质,决定合同是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可能永恒存在,有着从设立到终止的过程。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与合同变更是不同的。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消灭即存的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不复存在。

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关系中的内容要素的变化,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主体的变化,但是合同关系依然存在。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和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有区别。

合同效力的停止,是指债务人基于抗辩权的行使,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以停止债权的行使。

抗辩权的存在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此时的合同关系并未消灭,只不过是效力暂时停止而已。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很多,本条明文确定了七种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的原因。

第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在学理上称为清偿。

清偿,是按照合同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和履行的意义相同。

合同是当事人为达到其利益要求而达成的合意,合同目的实现,有赖于债务的履行。

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履行,一方面使合同债权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也使得合同债务归于消灭,产生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后果。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指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全面履行。

债务得到部分履行,或者在双务合同中,只有一方履行了合同债务,在这些情况下,合同债权未得到完全实现,合同部分终止。

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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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解除权的行使,应当在确定期间内或合理 期限内进行。 精品课件
五、合同解除的效力
• (一)合同解除的溯及力问题
见《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
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
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关系 •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三)在提存机关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债权人与提存机关的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
系。见《合同法》第104条 精品课件
第五节 债务免除和混同
一、 债务免除 二、 混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精品课件
一、债务免除
(一)债务免除的概念和性质
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
合同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的意思表示。
根据《合同法》第105条,债务免除可以解释 为单方行为。
精品课件
(二)债务免除的成立条件
1.免除的意思表示应向债务人为之 2.债权人须具有处分能力 3.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三)债务免除的效力
免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精品课件
二、混同
• (一)混同的概念与性质 •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
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 见《合同法》第106条
精品课件
(一)提存主体合格
(二)提存的合同之债有效且已届履行期
(三)提存原因合法
101条
《合同法》第
(四)提存的标的物符合要求
精品课件
三、提存的效力
(一)在债务人与债权人间的效力 我国将提存作为债权当然消灭的原因。
《提存公证规则》第17条
(二)在提存人与提存机关间的效力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重点解读民法典是中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合同的规定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一部分,对于合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规范和定义。

下面将对民法典合同编的重点进行解读,并提供相关参考内容。

一、合同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进行了定义,即合同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确定一个协议是否构成合同时,根据合同编的规定,需要满足五个构成要件:一是要有当事人,二是要有协议内容,三是要有真实意思表示,四是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一般合同需要形式要件的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38条至143条二、合同的订立和效力合同的订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订立和效力进行了规定。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网上交互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自愿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合同的效力主要包括合同的相对效力和对外效力,相对效力是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是合同对除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产生的法律约束力。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48条至158条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的相关事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果一方不能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特定情形采取限期履行、强制履行、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等方式。

合同的变更一般需要经过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符合法定的要求,否则变更无效。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59条至186条四、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合同的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移是合同编中重要的内容。

根据合同编的规定,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有自然解除、约定解除、一方解除、仲裁、人民法院裁定解除等。

在合同解除后,权利和义务的转移是由法律或者协议进行,一般需要经过合同当事人的协商一致。

参考内容:民法典第187条至202条五、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编对于合同的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在违约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第二十一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ppt - 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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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C
【本章复习思考题】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解除的事由是什么? 提存的效力是什么? 法定抵销的要件是什么 合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的请偿?

答案:ABCD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解除的程序有 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 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协议解除采用合同的方式, 因此,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必须有要约和 承诺的过程。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分类: Nhomakorabea
根据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合 同解除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根据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经对方同意,可 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 的行为,不必经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 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 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 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 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3)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
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 未履行债务的现象。有两种情况:第一,当事 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 限内仍未履行。债务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未导 致合同目的落空,应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该 宽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 合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 而径直解除合同。
(三)清偿费用


清偿费用是指清偿所需要的必要费用。通常情 况下,包括运送费、包装费、汇费、登记费、 通知费等。 清偿费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又无约定 时,由债务人负担。但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其 他行为而增加的清偿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新民法典规范解除

新民法典规范解除

新民法典规范解除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解除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民事制度之一。

本文将就新民法典中规范解除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解除的概念和基本原则解除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行为,是指当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的一种权利。

在新民法典中,解除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1. 合同解除:当一方当事人违约,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婚姻解除:夫妻一方有重婚、赌博、家暴等严重行为,损害了夫妻感情和婚姻关系的基础,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离婚,实现婚姻的解除。

3.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致使劳动关系不能继续存在,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裁判原则:解除权利应当由人民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来决定,不能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2. 违约责任原则:一方当事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3. 公正原则:解除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滥用解除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在新民法典中,解除的程序和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具体的情况和当事人的选择,可以采取以下不同的方式:1. 协商解除: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自愿解除合同。

在协商解除时,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依法制定解除协议。

2. 诉讼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解除的决定。

3. 仲裁解除: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请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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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解读
第二款仅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0条基础上作文字调整。
第一款系新增,系对债务人的保护,同时符合交易常识 :“出钱的人说了算”。
依次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法定抵充。
债务人未作指定时,债权人无权指定抵充次序。 债务人未作指定时,采对债权人有利的抵充次序。
本条解读
债务人指定的意思应通知相对方。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 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本条解读
1、本条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1条的基础上文字调整。 2、除约定外,债务人、债权人均无指定权。 3、违约金的抵充顺序能否在主债务之前?
本条解读
1、强化了合同通则的准债总功能。 2、从权利范围:保证、抵押、质押、利息、违约金等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 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 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 项债务均到期 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 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 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 到期的先后 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 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
解读:基于诚信原则的后合同义务。
本条解读
1、“合同权利义务”→“债权债务”,强化合同通则 的准债总功能。
2、旧物回收,是绿色原则的体现。
3、“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等原则”,“等”包括 了绿色原则等。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 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 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读:事由比条件更准确。本质上,此处不是附条件的 法律行为中的解除条件,而是赋予一方解除权。
本条解读:赔偿损失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法第 九 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对 方当事 人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本条解读
(2014)沪高民四(海)终字第158号
本条解读
诚信原则贯穿合同的前、中、后
本条系新增
第五百五十九条 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 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有约定的除外。
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在现代交易模式下,一般表 现为网上转账时的附言或备注。
指定的“清偿时”,依诚信原则,当然可扩大解释为转 账前后的合理期间内。
案例研习:本条规定的类推适用
甲公司通过张三、李四分别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和200 万元,张三、李四的个 人帐户收到乙公司出借的款项后 均转账给甲公司。张三的100万元债务有抵押, 李四的 200万元债务无抵押。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转账支付张 三、李四的利息。 某日,甲公司向乙公司汇款100万元,附言:还款。 此后,甲公司现金流断裂。乙公司起诉张三,请求还款 ,主张甲公司的100万元系还李四。甲公司作为第三人 参诉主张系还张三,并出 具公司账簿的记载。 问:100万元还款应认定为还张三还是李四?
本条与旧法相比,新增第二款
本条解读
审判实践中最大争议往往是合同目的是否已不能实现。
这个问题还是只能回到交易的常识常理、诚信原则、公 平原则去个案具体判断,不可能有统一划断的标准。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 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 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 使的,该权利消 灭。 合同法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 使期限,期限届满当 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 对方催告后在合理 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本条解读
本条新增解除权行使的一年期间。 该一年为除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或延长。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 当通知对方。合同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 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 同自动解除,债务人 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 届满 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合同编·通则·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557-576,共19条
一般规定:557-559 抵充:560-561 解除:562-567 抵销:568-569 提存:570-574 其他:免除575、混同576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源自合同法91条】
本条解读
1、“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债务终止”,强 化合同通则的准债总功能。
2、“合同解除”,从第二项拆出变为第二款,体系上 更符合逻辑,因为解除确实和清偿、抵销、提存等不一 样
3、侵权、无因管理等债的终止,适用本法第一款时, 本来就不存在解除的问题。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 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 回收等义务。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的方式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 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 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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