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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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油茶

生态油茶

生态油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态油茶》的术语和定义、油茶苗木、油茶栽培管理、果实采收与处理、油茶加工、质量安全检测(检测体系、检测方法)、包装、储存、冷链、运输和销售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油茶苗木及其原料油茶籽原油商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35 植物性食品中灭幼脲残留量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NY/T 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 394 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 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 1096 食品中草甘膦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的测定GB/T 5524 动植物油脂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6 植物油脂检验比重测定法GB/T 11765 油茶籽油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4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GB 28050 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LS/T 6120 粮油检验植物油中角鲨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油茶良种苗木质量标准与辨别技术

油茶良种苗木质量标准与辨别技术

油茶良种苗木质量标准与辨别技术彭邵锋;陈永忠;王瑞;陈隆升;罗健;王磊【摘要】发展油茶产业,良种是关键,种苗是基础.本文阐述了油茶良种的重要意义,提出了良种苗木质量分级标准,深入分析了假劣苗木出现的主要原因,总结出良种苗木质量辨别技术,提出了苗木质量管理对策.【期刊名称】《种子》【年(卷),期】2012(031)012【总页数】5页(P111-115)【关键词】油茶;良种苗木;质量标准;辨别【作者】彭邵锋;陈永忠;王瑞;陈隆升;罗健;王磊【作者单位】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湖南省林业科学院,长沙410004;国家林业局油茶研究开发中心,湖南长沙41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S685.14油茶(Camelliaoleifera spp.)属于山茶科(Theaceae)山茶属(Camellia)植物,与油橄榄、油棕和椰子并称为世界四大木本食用油料树种[1~3]。

油茶为中国所特有,栽培历史长达2 300多年,主要分布在中国南方长江流域及以南的14个省(市、区),总栽培面积3.02×106hm2以上,年产茶油约2.4×105t[4,5]。

油茶全身是宝,其主要产品——茶油是高级保健食用油,不饱和脂肪酸含量90%以上,富含维生素E等营养成分,品质优于橄榄油,长期食用对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具有明显效果。

茶油可通过深加工成高级保健食用油、护肤精油和医用用油等。

榨取油后的枯饼,可以提取茶皂素、茶多糖等活性物质,茶壳可提糠醛、栲胶和制活性炭等[6~10]。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油茶种苗发展和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08]21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油茶种苗发展和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08]21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油茶种苗发展和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油茶种苗发展和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的通知(林场发[2008]213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油茶是我国栽植面积最大、分布范围较广的木本油料树种。

大力发展油茶产业,对保障粮油安全,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山区综合开发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油茶产业方兴未艾,发展潜力巨大。

为保障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切实加强对油茶种苗的培育、流通、种植等全过程的管理。

现就加快油茶种苗发展和强化质量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油茶良种对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性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

油茶产业能否又好又快地发展,关键在于良种壮苗和适地适树适种源。

目前,我国油茶林总面积达4500多万亩,但产量很低,每亩产茶油仅4公斤左右。

其根本原因是,绝大部分油茶林品种品质差或严重退化,而大量的国家和省级审(认)定的优良品种又未推广应用。

同时,一些地方种苗质量意识淡薄,经营管理粗放。

因此,各地要切实强化良种意识,加强质量管理,把推广优良品种放在首要位置,在油茶采穗圃等良种基地建设中,必须使用国家或省级审(认)定的油茶良种;在油茶林培育中,做到没有经过审(认)定的品种不栽植,没有经过区域化试验的品种不盲目引种栽植,不适宜本地区的品种不栽植,坚决杜绝有种就采、有苗就栽的现象,确保新造和改造的油茶林达到优质高效。

二、尽快提高良种壮苗的生产能力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种苗必须先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油茶产业的意见(林造发〔2006〕274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省、自治区林业厅(局):油茶是我国特有的木本食用油料树种,也是林业建设一大优势资源,在我国南方广大丘陵山地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和良好的生产基础,为我国食用植物油产量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较长时期以来,由于各地对油茶生产的管理措施削弱,很多地方油茶林的树龄老化,品种混杂,加上粗放经营,只取不予,资源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造成生产力水平下降,比较经济效益较低,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油茶作为一项特色产业的持续发展。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我国油茶面临新的发展机遇,为了促进油茶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油茶产业的重要意义1.我国油茶资源丰富,油茶综合利用产业链长,产业发展的潜力大、前景广。

充分利用油茶生态、经济效益都比较明显的特点,加快油茶产业的发展,对促进南方丘陵山区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山区农民兴林增收致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满足社会和大众对良好生态产品、天然绿色产品的需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认识,认清我国油茶产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资源优势和发展潜力,从我国国情出发,把握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顺应产品的市场需求,抓住机遇,真抓实干,共同把我国油茶产业做大做强。

二、优化产业布局,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2.科学引导油茶产业发展。

油茶产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树立产业化经营的观念,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在宏观管理、规划布局、政策措施方面加大对发展油茶产业的资源配置和扶持力度。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4.22•【文号】林场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10〕112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我局关于大力发展油茶产业的部署和扎实抓好油茶种苗生产及质量管理的一系列要求,充分挖掘生产潜力,着力强化质量管理,使油茶良种种苗生产能力得到较大提升,全年生产良种嫁接苗达4亿多株,为全国油茶产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通过全国油茶种苗质量专项检查发现,油茶种苗生产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定三清楚”的要求在一些地方还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非定点育苗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不严、违法生产经营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对嫁接未成活后形成的萌芽清除不彻底,导致实生苗比例过高;档案建设意识不强、内容不全、管理不规范等。

当前,油茶种苗生产即将开始,为切实抓好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油茶种苗生产,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油茶良种极端重要性的认识根据《全国油茶产业发展规划(2009-2020年)》,到2020年需新造油茶林面积5200多万亩(包括现有低产林更新改造)。

这些新造油茶林能否实现高产稳产,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关键在于良种。

如果未把住良种培育使用关,使用了非良种苗木上山造林,7-8年后达不到应有的产量,将给企业和农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会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各地一定要深刻认识到良种在油茶产业发展中的极端重要性,始终坚持把良种壮苗生产作为油茶产业发展最根本、最关键、最基础的工作来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各种潜力,最大限度提高良种种苗生产供应能力。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19.04.08•【文号】林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19〕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见附件)已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年4月8日附件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审议、登记、编号、发XXX清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者林业和草原系统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原文转发其他部门规范性文件、具体事项的通知和通报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高效、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规定下列内容:(一)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五)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林场发[2018]95号【发布部门】60428【发布日期】2018.09.13【实施日期】2018.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2018年全国林木种苗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林场发〔2018〕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2018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广东、广西、贵州、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14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及吉林森工集团、龙江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林木种苗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同时部署其他省和森工(林业)集团进行自查。

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检测项目、判定依据(一)抽查内容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标签、档案、自检等制度执行情况。

3.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4.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和在林木种子采收季节向社会公告采种期情况。

5.造林作业设计中是否对种苗质量和使用林木良种提出要求以及执行情况。

6.是否具有《产地检疫合格证》;如为异地调入的林木种子、苗木,取得《植物检疫证书》的情况。

(二)检测项目1.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或生活力,或优良度)、含水量。

2.苗木:地径、苗高、根系。

(三)抽查方式抽查采取现场抽查与内业检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种子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随机抽取种子样品封存后,带回检验室检测质量指标;苗木抽查由抽查人员现场检测苗木质量指标。

抽查人员现场检查被检单位许可、标签、档案、自检、检疫、种子采收等制度落实情况及造林作业设计中良种使用、种苗质量要求情况,并提出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湘林种[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08]8号)各市州林业局、省林科院:为加强油茶良种苗木的生产管理,确保油茶种苗质量,省厅制定了《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湖南省油茶苗木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油茶苗木质量管理,确保全省油茶产业建设苗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国家林业局《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或享受国家补助的油茶新造林必须使用良种苗木,并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油茶苗木生产坚持“政府监管、业主实施、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全省调剂”的供应方式。

各市州林业局根据本地造林计划,确定1~4个育苗点作为油茶良种苗木的定点生产单位。

第四条油茶良种苗木定点生产单位的基本条件:1、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培育油茶良种苗木的技术工人和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3、交通便利,土地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4、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50亩;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符合上述条件的生产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油茶苗木质量承诺书,由所在市州种苗管理机构择优确定并报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备案。

第五条从事油茶苗木生产必须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由生产者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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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253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发展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油茶种苗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油茶种苗质量管理,确保油茶产业发展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油茶新造林项目的种苗质量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油茶种苗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油茶种苗生产推行“定点采穗、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的原则。

建圃使用的材料为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

第五条油茶采穗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面积一般不小于20亩;
(三)建圃使用的材料(无性系、品种)来源清楚,建立定植图和其他技术档案;
(四)具有与其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土地权属清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选用通过国家级或省级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的油茶良种进行采穗、育苗;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及管理人员;
(四)交通便利,土壤肥沃,适宜于油茶苗木生长,属于无检疫对象苗圃;
(五)管理规范,规模经营,育苗地面积不小于20亩;
(六)具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油茶发展规划和造林任务,对辖区内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种苗生产单位择优确定油茶采穗圃和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

由油茶种苗生产者和使用者签订生产供应合同,按照供需双方合同约定,实行订单生产。

确定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的程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当地种苗生产者提出书面申请,地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档案,填写《林木种子生产档案表》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表》。

第九条油茶种苗生产者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苗木质量检验,填写检验证书。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从不同生态区域引进油茶种苗的管理。

油茶引种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油茶种苗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的种苗,必须经自检合格,并按照《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规定附有标签。

第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油茶采穗圃、油茶良种嫁接苗生产点的监督管理,组织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经营
的穗条、苗木进行抽检。

第十三条对生产经营不合格油茶种苗生产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予以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取消该单位作为油茶种苗定点生产单位的资格;对使用不合格油茶种苗的造林的单位,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重造。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以普通品种冒充优良品种欺骗使用者的,不如实填写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不按规定附有质量检验证和标签的种苗生产经营者,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题词:种苗质量管理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天保办、三北办、长防办、退耕办、治沙办、速丰办。

本局发送:各司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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