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权内涵、侵权种类及其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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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在当今社会,版权侵权问题屡见不鲜,给版权所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为了维护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对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下面就版权侵权赔偿标准进行具体介绍。

首先,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版权侵权赔偿的核心内容。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版权所有人的实际损失,包括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合理支出和其他直接经济损失。

此外,对于因侵权行为给版权所有人造成的精神损害,侵权人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版权所有人的损失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赔偿数额提高一倍至五倍。

再次,对于网络侵权行为,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酌情加重赔偿数额。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对于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版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版权所有人的创作成果,维护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

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应当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强大震慑,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版权侵权赔偿标准是维护版权所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侵权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给予合理、充分的赔偿。

只有不断加强版权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希望全社会都能共同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版权保护秩序,为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什么是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怎么赔偿?

什么是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怎么赔偿?

什么是版权侵权?版权侵权怎么赔偿?本文关键词:什么是版权侵权,版权侵权赔偿标准版权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一旦发生版权侵权就要接受相应的处罚,而现实生活中版权侵权的案例特别多,那么现实中版权侵权后是怎么赔偿的呢?一、版权侵权的定义:版权侵权主要是侵犯版权人的财产权利,比如未经版权人同意,擅自以发行、复制、出租、展览、广播、表演等形式利用版权人的作品或传播作品,或者使用作品而不支付版权费等。

《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二、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我国著作权侵权赔偿有三种计算方法:1、以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以下方法计算:(1)侵权使权利人利润减少的数额;(2)以报刊、图书出版或类似方式侵权的,可参照国家有关稿酬的规定;(3)权利人合理的许可使用费;(4)权利人复制品销量减少的数量乘以该复制品每件利润之积;(5)侵权复制品数量乘以权利人每件复制品利润之积;(6)因侵权导致权利人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难以正常履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7)因侵权导致权利人作品价值下降产生的损失;(8)其他确定权利人实际损失的方法。

2、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依据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

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其因侵权行为所得收入,即为所得利益。

“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产品销售利润2)营业利润3)净利润。

一般情况下,应当以被告营业利润作为赔偿数额。

3、法定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以上的规定就是法定赔偿,在难以查明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害或者侵权人的侵权获益时,由法院根据侵权人的过错性质、侵权情节等因素,在法定的赔偿幅度内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的一种赔偿方法。

侵犯姓名权赔偿法律规定(3篇)

侵犯姓名权赔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人格权利之一,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在我国,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当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本文将围绕侵犯姓名权赔偿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姓名权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 概念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姓名是公民身份的象征,具有标识性和稳定性。

在我国,公民的姓名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 法律性质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人身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姓名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三、侵犯姓名权的认定1. 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人实施了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侵权行为具有过错: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3)侵权行为具有损害后果: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姓名权造成了损害。

(4)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2. 侵犯姓名权的表现形式(1)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2)冒用他人的姓名;(3)歪曲、丑化他人的姓名;(4)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其他行为。

四、侵犯姓名权赔偿的法律规定1. 赔偿范围侵犯姓名权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1)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2)物质损害赔偿: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物质损害赔偿。

(3)名誉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损害了受害人的名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名誉损害赔偿。

2. 赔偿标准(1)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程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

浅谈著作权中署名权的行使一、引言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如何标记作品来源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同时,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分别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从现行立法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一项连接作者、作品、著作权三者的关键要素,可以说是著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如何行使这项权利以及如何有效合理的行使这项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署名权的价值作者享有作品的著作权,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这一看似简单的逻辑蕴含着署名权丰富的内在价值。

(一)对作者而言表彰其为作品来源署名权的设置就是对作者创作作品这一行为和结果的尊重,也是对作者创造知识产品的肯定性评价。

署名权在表达一种创作事实的同时也赋予了作者一种特殊的荣誉。

署名权这一著作人身权是一项作者享有的自然权利,创造作品即产生,即使没有相应的立法也是存在的。

几百上千年前,人们在创作的作品中会很自然地落款表明自己身份,这并非是在理解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基础上作出的法律行为,而是一种很自然的事实行为。

所以,诗仙李白在他那个年代就开始火了,一直火到了现在,留下了无数脍炙人口的作品,还是得益于对作品的署名,否则多少作品将成为默默无闻的作品。

我们推崇李白,正是因为无数优秀且署名为李白的作品。

(二)对作品而言表明与作者的关系作品与作者的关系简言之就是被创作与创作的关系,随着作品的产生就会产生一系列的衍生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作品自己是无法支配著作权以及相关的知识产品的,署名权对作品的意义就在于确定谁是著作权以及相关知识产品的支配者。

(三)对公众而言成立一种公示作用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也就是说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不一定是作者,只是法律推定署名者就是作者,说明了署名这一行为法律赋予其一种公示作用。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

版权侵权赔偿标准在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给作者和知识产权所有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对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方应当向权利人支付经济赔偿。

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

实际损失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而侵权所得是指侵权方通过侵权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

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情况来确定赔偿数额。

其次,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裁定赔偿金。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法院可以酌情裁定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不仅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还要考虑到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以及侵权方的过错程度,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定。

此外,对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加重赔偿数额。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法院可以适当加重赔偿数额。

故意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对整个社会的版权保护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可以根据故意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当加重赔偿数额,以达到惩罚侵权行为、维护版权秩序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国对版权侵权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侵权方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的标准主要包括实际损失和侵权所得,法院还可以根据情况裁定赔偿金,并对故意侵权行为加重赔偿数额。

这些规定为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社会的版权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版权法律法规,共同营造一个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

试析著作权的署名权

试析著作权的署名权

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权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

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

本文拟就此作一些初步探索。

一、署名权的概念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权利,各国法律都有规定。

对于什么是署名权,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我国著作权法的第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认为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又称姓名表示权。

第一种观点,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联系在一起,容易使人误将署名权等同于作者身份权。

第二种观点注意到了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的区别,准确地把握了署名权的实质,即在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而不管这种标记出于什么目的。

故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理解署名权的含义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署名权的主体。

署名权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者的自然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11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

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

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

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

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

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

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
署名权赔偿标准是指在侵犯署名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应赔偿侵权人的具体金额。

署名权是指个人在发表作品时,享有署名的权利。

侵犯署名权是指他人在未得到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将作者的作品署名修改、删除或者冒用他人署名的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犯署名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修改、删除署名的损害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通常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损失:包括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为侵权导致的利益损失等。

2. 名誉损害赔偿金:在侵犯署名权的同时,可能会给个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法院通常会考虑赔偿名誉损害的金额。

3. 违约金:如果在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侵权行为的违约金,法院通常会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标准可能因地区、案件性质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

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依法进行赔偿。

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

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

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作者:王竹青来源:《青年与社会》2015年第13期【摘要】署名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作者享有的一项权利。

但是,对于没有创作作品的人能否享有署名权存在争议。

文章对署名权内涵与冒名行为进行深入分析,认为没有创作作品的人并不享有署名权,而应认定侵犯他人“姓名权”,或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予以规制。

【关键词】署名权;冒名行为;姓名权;反不正当竞争一、署名权内涵及分析(一)署名权内涵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2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因此署名权对应的“署名”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也即只有表明“创作作品的作者”身份,在该作品上署名的行为,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换言之,著作权法上的“署名”,不能被顾名思义地理解为任何在作品上署上任何姓名的行为,而是专指署上创作者姓名的行为。

如果在作品上所署的不是“创作者”的姓名,则该“署名”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

因为署名权是创作作品的作者所特有的一项精神权利,只有作者才可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他人必须尊重作者是否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的意愿,作者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署名以及如何署名,具体来说既包括在作品上署真实姓名的权利,也包括署假名甚至不署名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干涉。

对于未创作作品的人,既然不是作者,也就无法成为署名权权利主体而享有该项权利。

(二)署名权内涵分析1.署名权旨在标明作品的来源。

署名权是区别作品来源的标记,反映了作品与作者之间的渊源关系。

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它是知识产权中的权利,是著作权人人身权利的一种。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可见,署名权只能由真正的作者才能享有,也只能由真正的作者行使。

但它绝非作者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署真名、笔名或假名的权利那么表面,它的本质意义在于向接触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人正确地指明其来源;而它的实质在于作品的创作者有权保护这种真实的来源不被隐匿和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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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鲜 。
自己的“ 子” 它虽 不是 自己 肉体 的分裂 物 , 至 儿 ; 却 少 是 自己的精神 成果 。这古 老 的认识 一直 在今 天 仍对 一 些大 陆法 系 国家有 着深 刻 影响 [ 。从 这个 1 ] 意 义上 说 , 者 与作 品之 间存 在着 “ 作 血缘 ” 系 , 关 类 似 于父 亲与 子女 的关 系 , 陆法 系 中将 作 者 的署 大 名权 称之 为 “ 身份 权” 。正 是 因为作 者 与作 品之 间 有这 种 自然 关 系 , 作者 可 以在作 品上署 名 , 他人 其
21 00年 2月
第 2 9卷 第 2期
安庆 师 范学 院学 报( 会科 学版 )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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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b. O1 e 2 O VOI2 O. .9N 2
因 创 作 作 品 而 花 费 的人 力 、 力 、 物 财力 等 损失 , 力 损失 即 劳 动 报 酬 损 失 额 按 照 作 者 撰 写 一 万 字 的 文 字 作 品 花 六 个 月 的 人
时 间所 应 得 的劳 动报 酬 来 确 定 , 般 根 据 受 诉 法 院所 在 地 上 一 年 度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来 计 算 其 损 失 数 额 。使 用 作 品 所 获 取 一
21 0 0年
意 愿 。积 极署 名权 除作者 在 自己的作 品上署 真名 外, 还包括 :
第 一 , 署 名 署 不
担 责 任 的作 品 , 人 或者 其 他组 织 视 为作 者 。 可 法 ”
以及选 择 以何 种 方 式署 名 , 有权 拒 绝 其 他 任 何 并 未参 与该 创作 的人 要求 署名 的权 利 。
作 品 中的思想 、 情感 、 神等 是作 者脑 力 劳动 精
创造 的成果 , 古 罗马 , 者 曾把 自己 的作 品 视为 在 作
在 剽窃 的 内容 , 名 者 应 负 完 全 的 责 任 。署 名便 署
利 。署 名意 味着 作者 向社 会声 明对该作 品拥有 了
明作 者身 份 , 在作 品上署 名 的权 利 。 也 就是说 , ” 署
名权 是指 作者 有权 在 自己创 作 的作 品上 是否 署名
著作 权 。表 明作 者 愿 意 承 担 责 任 , 者 对 作 品 的 作 责任 , 政治 上 的责 任 , 学上 的责 任 和法律 上 的 有 科 责任 , 如果 文 章 中有 政治 性 、 术 性 错 误 , 者存 技 或
于读 者与 作 者联 系 , 表 示 作 者 有 同 读 者联 系 的 也
* 收 稿 日期 :2 0 —0 — 1 09 8 5 作 者简 介 : 朱 留虎 , , 徽 宿 松 人 , 庆 师 范 学 院 政 法 学 院 副 教 授 , 学 硕 士 。 男 安 安 法

1 。 4
安 庆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的 收 益另 行 赔 偿 。
关键 词 :署 名 权 ;侵 权 种 类 ;赔 偿 数 额
中 图分 类号 :D9 34 2.1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0 — 4 3 ( 0 0 O -0 1 -0 03 7021)2 03 4
当前我 国学 术领 域剽 窃案 件频 发 。抄袭 者 小 到在读 的博 士 、 士 , 硕 大到 院 士 、 长等 , 了完成 校 为 科研 任 务 或 求得 职 称 晋 升 , 在论 文 、 研究 报 告 、 著 作 等 科 研 成 果 中 , 窃 他 人 的实 验 数 据 、 剽 图表 分 析、 大段 的文 字描 述 , 至剽 窃 国外论 文 的也屡 见 甚
署 名权 内涵 、 权 种 类 及 其 赔 偿 数 额 侵
朱 留 虎
( 庆师范学 院 政法学 院, 安徽 安 安庆 2 63 ) 4 1 3

要 :署 名 权包 含 积极 内 容 与 消 极 内容 , 侵 害行 为 分 为 发 表 前 、 表 时 、 表 后 三 类 。侵 害 署 名 权 应 赔 偿 作 者 其 发 发
败 的蔓 延有 所裨 益 。

行 在 作者 的作 品上 署 名 ] 。 署名 权 的 内涵 , 体 包 括 两个 方 面 : 先 , 具 首 作
者 有 权决定 在 自己的 作 品上 是 否署 名 , 什 么名 署 ( 真名 、 名或 者假 名 ) 笔 以及 有 多个 作 者 时 的署 名 顺序 ; 其次 , 者有 权禁 止未 参 加创作 的人在 自己 作 的作 品上署 名[ 。前 者 称 为 积 极 权 利 , 者 称 为 3 ] 后
消 极权 利 。
1 积 极 署 名 权 的 内容 .

署 名权 的积 极 内容与 消极 内容
积 极署 名权 最 基 本 的 内容 , 作 者 有 权 在 自 是
我 国《 著作 权 法 》 1 第 0条规 定 :署名 权 , “ 即表
己创作 的作 品上 , 明 自己 真实 姓 名 或 名 称 的权 注
与 该 作 品 之 间 不 存 在 这 种 自 然 关 系 , 以 不 得 强 所
剽窃 他 人 作 品实 质 上 是 窃 取 了 他 人 的 署 名 权 、 产 权 。只要 不是 自己创作 , 财 又不 注 明作 者姓
名 、 品名 称 , 他人 的作 品以 自己名 字 发 表 、 作 将 使 用 , 管多 少都 是剽 窃 , 世 盗名 。剽 窃之 所 以成 不 欺 为学术 界痼 疾 , 因 为 根 据我 国 现行 著 作 权 法 的 是 规定 , 被侵 害 署名权 的作者 难 以用 损 害赔 偿 来 救 济 。本 文对 署名 权 内涵 、 权 种 类 及 其 赔 偿 数 额 侵 问题进 行探 讨 , 望 对实施 著 作权 法 、 制 学术腐 期 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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