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答疑汇总: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事项如何做纳税处理?
未开具发票涉税实务合辑(白条税前扣除的8个问题无需发票的8种情形销售方未开票收入的税会处理)

未开具发票涉税实务合辑(⽩条税前扣除的8个问题⽆需发票的8种情形销售⽅未开票收⼊的税会处理)【⽩条税前扣除后如何补救】对于未取得合法凭证,⽽是以⽩条⼊账进⾏税前扣除后,如何补救的问题,《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三条、⼗五条、⼗七条等条款作了详尽的规定,总结如下图:注:不考虑对⽅为从事⼩额零星经营业务等特殊情况笔者的观点是,⽩条补救扣除的基本原则是“迟补不如早补、被动补不如主动补”,就是说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补开发票不如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补开发票,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被动补开不如主动⾃⾏补开,这也是对纳税⼈最有利的补救⽅法。
实务中常见的问题有:1、我们公司今年购进了⼀批材料,款项已经⽀付了,但卖家迟迟不开发票。
已经年底了,如果今年拿不到发票,我们公司还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如果⽀出真实且已实际发⽣,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应在当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的相关成本、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发⽣⾦额进⾏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如果汇算清缴结束时,公司发⽣的⽀出仍然没有取得发票,这笔⽀出没有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以后年度拿到该笔⽀出的发票,还能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未取得发票且相应⽀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相应⽀出可以追补⾄该⽀出发⽣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的账务处理

无法及时取得发票的费用的账务处理
情况简介:
某公司每月发生管理费用2000-4000元,直接通过银行支付,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当时取得,一般要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陆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待之后收到发票时并不做账务处理,作为备查资料。
业务分析:从会计的角度分析,直接在费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
但从《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相关税收法律角度分析,进行账务处理时没有发票,收到发票后不作账务处理,则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做法并不可取。
处理方法:
一项合理的会计处理,应该既要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规范。
建议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从银行支付费用时,附转款凭证。
借:管理费用 11700
贷:银行存款 11700
同时,记载一笔以下分录,摘要中写明“未收到发票的管理费用”及相应凭证编号。
借: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 11700
贷: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11700
2、等收到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行如下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5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
贷: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 5850
同时,将已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调出。
借:其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 850
贷:管理费用 850
收到剩余发票后同样处理,最后,预付账款——未收到发票、其
他应付款——未收到发票的账户余额均为0。
其他事项:当然,如果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5月31日)没有完全取得发票,则应将余额部分做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事项如何做纳税处理

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事项如何做纳税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企业疏忽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遗漏,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对这些未及时取得的发票进行合理的纳税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事项如何做纳税处理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来看一下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原因。
可能存在的原因包括:企业未及时索取购买发票,或者在交易过程中供应商未提供相应的购买发票等。
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需要及时采取措施来依法进行纳税处理。
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中,对于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有一定的规范。
首先,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的纳税人未取得相应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向购买人本人索要发票。
如果购买人不能提供相应的发票,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并提供相关证据,如购买人的身份证明、购买事项的证明等。
其次,在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未取得相应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应该向购买人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人不能提供发票,纳税人也需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对于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纳税处理。
第一种方式是补开发票。
纳税人可以向购买方索取正规的发票,并通过与购买方协商,重新开具以前年度的发票。
这种方式适用于购买方也愿意合作的情况下,可以快速解决未取得发票的问题。
然而,这种方式需要与购买方达成一致,且涉及到发票抬头和金额等信息的准确性,因此需要谨慎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补缴税款。
如果无法与购买方达成一致或者购买方无法提供相应发票,纳税人需要将相应未开发票的销售额纳入纳税申报表,计算相应的税款,并进行相应的补缴。
这种方式适用于购买方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下,纳税人仍有义务报税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三种方式是调整账务。
如果无法补开发票或补缴税款,纳税人可以在将来的纳税申报中调整相关账务。
例如,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的税务报表中,将以前年度未及时取得发票的销售额调整为其他相关科目,从而避免涉及未开发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年发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甚至是每年年底时,财会人员都会为了年度发票的问题伤脑筋,有的单位更是硬性规定,跨年度发票一律不准报销入账。
实际上这些要求符合税法规定吗?税法上关于跨年度发票的处理基本上有如下两方面的规定:1.汇算清缴时未及时取得发票的处理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由此可见,税法上并没有跨年度发票不准报销入账抵扣税款的明确规定。
只是在“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中有关于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要求,这是许多企业甚至税务部门不认可跨年度发票的依据。
然而从“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关于费用支出的要求来看,必须是“实际支付的、取得合法合规票据的”这类规定来看,又使得发票跨年度报销入账成为合理合法的。
税法实际执行的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尤其倚重的是“收付实现制”。
纵观税法体系,我们反而从“增值税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文件中可以找到跨年度发票没有报销入账抵扣税款限制的依据。
关于增值税发票进项抵扣认证的时间限制,2010年1月1日以后是180天,2017年7月1日改为360天,2020年3月1日开始甚至取消了这个时间限制。
至此,关于跨年度发票可以报销入账的问题应该没有疑问了。
实际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实际发生而未取得发票的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2009-7-28 10:2 财会学习【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咨询年终之时,企业存在一些已经实际发生但暂时无法取得合法凭证的费用,按照会计核算原则,应当作为预计费用处理,但年末是否需要将其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如果不需要调整,也就是不能税前扣除,那么第二年是否可以继续税前扣除?解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084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该文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费用应在取得相应凭据的情况下,在当年度所得税前扣除;如不能取得相应合法凭据的,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实务中,如果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在汇算清缴前能取得相应凭据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费用也不能在以后年度补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责任编辑:Sylar 问:预提的利息、修理费和租金当年度没有取得发票,都是在次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利息与修理费金额在预提时可能不准确,但是根据租赁合同预提的租金金额是准确的,预提的金额能否在所属年度所得税前扣除?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里的实际发生原则,也是对支出金额的确定性要求。
对于计提未取得发票的费用,各地有明确的执行口径,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口径,以下地方文件仅供参考。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十八条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时已经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期内仍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扣除。
企业未及时取得发票支出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目前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很多地方的处理是,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未 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在取得合法凭证年度税前扣除。笔者以为 这种处理并不恰当。首先,这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其次,当企业在不同纳税期间享受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时,这种处理可 能会使企业利用费用确认时间的不同规避税收;最后,将以前年度调增 的费用全部在取得发票年度的税前扣除,有可能导致企业在取得发票年 度产生巨额亏损,如果造成的亏损难以用以后 5 个年度的税前所得弥 补,对企业也是很不利的。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应根据权责发生 制原则,分别调整以前相关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2年第 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 公告》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处理也是一致的。该公告规定,对企 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 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 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会计实务:实际发生的业务未取得发票时如何税务处理
某企业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经与出租方协商,约定明年一并支 付,那么这笔没有支付的租金,未取得发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如何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规定: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规定: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 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 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 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 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 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 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 得超过 5 年。 因此,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则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如果汇算 清缴结束后才取得有效凭证,则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15 号文件 的要求,由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 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未取得发票,接受方没有申报所得额完税,那么,此项 业务不允许税前扣除。 猜您喜欢: 开具发票项目超出经营范围属于虚开发票吗 代开发票咋盖章税总最新解答发票问题 财务实务网络课程查看更多课程>>课程名称 老师 价格 课时 了解详情 房地产开发企业真账实训(不含资料)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
年底关账后跨年发票处理办法2023年已经过去,2024年刚跨年,很多企业员工就会面对费用发票的报销问题,这时候也是财务工作人员最忙的时候,那么跨年的发票还能用吗?跨年发票入账有税务隐患吗?会计上如何操作跨年发票?这些都是财务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为此汇集相关税务政策和财税法规,总结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跨年发票。
一、如何理解跨年发票?我们以常见的两种跨年发票情况来说:1、跨年发票经济业务发生在2023年,款项支付也在2023年度,但是发票是2024年才开出来的。
2、当年未报销发票开具时间是上一年度,却因各种原因未能在上一年做账,报销和做账时间都是在次年的发票。
(一)、跨年发票会计处理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它是以权利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凡是在本期内已经收到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一切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
业务已经发生,属于当期应该负担的费用,就应该计入当期,和发票是否到达,发票能否取得并无必要联系,发票在会计核算上仅仅是原始凭证的一种而已。
所以,对于上述第一种跨期发票的情形,因为属于当期发生的支出,哪怕没有发票,也应该直接做会计分录,记入当期费用。
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差旅费XXX贷:银行存款XXX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34号文,对于此类跨年发票会计人应在上一年度结束前做好准备,在已知2023年会收到2024年度费用发票的情况下,财务部应提前通知各个部门尽量在年度结束前找财务报销!如果出现实在无法按时报销,例如出差人员12月底出差到1月才归的情况,会计应让各部门提供本部门人员发票时间为2023年预计于2024年才可报销的费用金额预估数。
未开票收入的财税处理
未开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未开票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中,已实现收入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
以下是未开票收入的财税处理方法:一、会计处理1.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开具发票的收入确认方式一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要求,根据收入的实现情况进行确认。
2. 后期补开发票时:◦先冲减前期未开票收入的会计分录:▪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红字)▪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再按照开具发票的情况重新确认收入:▪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税务处理1. 增值税申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将未开票收入填入相应的栏次。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写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未开票收入”栏次填写销售额。
◦注意,未开票收入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申报:◦未开票收入应与开具发票的收入一并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未开票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保留与未开票收入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凭证、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果企业存在大量未开票收入,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
企业应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未开票收入的情况,避免税务风险。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23 年 7 月份销售货物一批,不含税销售额为 100,000 元,由于客户要求暂不开具发票,该企业确认未开票收入。
1. 会计处理:◦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 113,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2. 税务处理:◦增值税申报:在 2023 年 8 月份申报 7 月份增值税时,将 100,000 元销售额和13,000 元销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未开具发票”栏次。
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了
未取得发票如何处理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当年度实际已发生却没有发票的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分以下几种情况:一、费用类1.发票已取得,因其他原因未能在当年度入账。
例1.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5年12月修理管理部门用的两台电脑,更换了部分零配件,一共为1000元,增值税额为170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虽然开票日期是12月,但是在次年初才拿到发票,没来得及在12月认证,只能在次年1月进行认证。
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的会计处理先红冲去年的暂估入账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再根据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贷:应付账款117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发票未取得例2.假设例1.中的甲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6年5月底都没能取得发票,这时2015年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做纳税调增10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会计处理如下:2015年12月的会计处理借:管理费用—低值易耗品摊销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2016年1月初的会计处理: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1000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000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0002016年5月的会计处理,分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2015年有盈利,且应纳税所得额大于零,需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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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纳税处理?
租入厂房改建支出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我所在的公司对租入的厂房进行加层改建,请问发生的改建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陕西地税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因此,对租入的厂房发生的改建支出,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国税总局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