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要点、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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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解读

法规解读】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政策解读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5月28日下发《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之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及时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二、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主管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20%税率按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

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及税务规划建议股权转让协议在商业交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和财务问题。

其中之一就是税务问题,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必须仔细考虑税务规定和相关税务规划。

本文将探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问题,并提出适用的税务规划建议。

I. 股权转让税务问题在进行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考虑以下税务问题:1. 资本利得税:当股权转让盈利时,出售方通常需要支付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根据利得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资本利得税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要确保在执行股权转让协议前了解和遵守相关的资本利得税规定。

2. 转让净损失抵扣:如果股权转让导致净损失,有些法域允许将这些净损失抵扣或抵销到未来的投资收益中。

了解该法域的相关规定是很重要的,以便在适用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

3. 企业重组税收优惠:一些国家为了鼓励企业重组和合并,提供了税收优惠政策。

在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以符合企业重组的标准,从而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了解并利用这些政策是益处颇丰的,但同时要确保符合法律要求。

4. 跨国交易税务:如果股权转让涉及跨国交易,涉及的税务问题将更加复杂。

包括双重课税、避税和避免税务漏洞在内的跨国税务规定需要特别关注。

在执行跨国股权转让协议时,建议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帮助以确保合规性。

II. 税务规划建议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税务负担,以下是一些建议的税务规划方法:1. 提前规划: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建议尽早进行税务规划。

与专业税务顾问合作,制定适合具体情况的税务策略,并确保符合相关法规。

2. 资产重组: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资产重组而不是直接股权转让,可以最小化税务负担。

例如,将资产重组为股权的转让可能使得资本利得税减少,或者可以享受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考虑转让结构:选择合适的转让结构可能对税务负担有重要影响。

例如,通过将股权转让安排为股权收购而非资产转让,可能受益于更有利的税务待遇。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公司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

遍的方法方式,我国《责任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法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自由转让规章制度规章,是现代责任公司规章制度规章最为成功的表现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有企事业机构改革及责任公司法的实施,股权转让成为企事业机构募集资本、产权流动重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形式。

股权转让行为越来越普遍,形式也日益复杂。

本文从税收角度探索股权转让过程中涉税问题。

一、股权转让中法律关系人及股权转让相关流程正确判断股权转让中相关人的法律关系,了解股权转让相关流程,可以清晰纳税主体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转让股东与责任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其他股东是否同意转让和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解决转让的限制,即转让解禁或转让条件;(二)转让股东与受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涉及签订股权转让合约以及履行,表现为受让人支付价金,出让人交付出资证明(股票)、确认股权已交付、请求责任公司予以股权过户登记声明等;(三)受让人与转让股东、责任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请求责任公司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责任公司承认新股东、注销原股东;转让人有协助过户义务,责任公司有法定过户登记义务;(四)由责任公司向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责任公司登记变更事项——责任公司法定义务,向社会公示。

可见,股权转让中所涉及的纳税利害关系人有转让股东,其他股东、受让人、责任公司、和不特定第三人。

二、股权转让中涉及税收分类(一)营业税《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对这种行为征税办法重新作出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

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一、背景介绍股权转让是指企业或个人将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股权转让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推动经济增长、鼓励投资活动至关重要。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创新创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激励创新原则、简化税收程序原则。

三、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国内注册并营运的所有企业。

2. 适用对象:所有从事股权转让活动的企业。

四、税收计算基础1. 股权出售价款减去成本后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2. 成本包括购买该股权时支付的款项以及与购买相关的合理支出。

3. 若未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成本,将按照相关规定的公允价值计算。

五、税率和纳税期限1. 税率: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率为20%。

2. 纳税期限: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后,企业需在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相应的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六、减免政策1. 创业投资者减免:对于创业投资者,其从创办之日起3年内,对其在初次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 科技创新减免:对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其股权转让所得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合并重组减免:对于通过合并重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的企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下,可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七、避税和反避税措施1. 避税行为: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通过虚构交易、偷逃纳税等行为进行避税。

2. 反避税措施:税务机关将加强对股权转让活动的监管,对于涉嫌避税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将依法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信息披露和监管1. 信息披露: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活动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交易双方身份、交易金额等。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的股权转让税务问题,是一个许多企业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给另一方,以达到转移股权的目的。

在此过程中,涉及到股权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影响着企业的财务成本及股权转移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问题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股权转让的涉税问题在股权转让时,涉及到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指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所得到的收入,应依据国家税务规定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股权转让中所得的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印花税是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时,需要支付的税种,其计算标准是根据交易金额按照一定的税率计算得出。

土地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企业股权转让的情况,其涉及到的主要是土地增值所得税的缴纳问题。

二、股权转让协议的税务处理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需要涉及到税务问题的处理方式。

一是在协议中明确税务处理方式,如怎样分担印花税等税费。

二是在交易过程中,合理利用税务政策,降低税务成本。

比如利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免税额,降低交易的税务成本。

三是遵守税法规定,不断更新税务政策的变化,避免纳税人因不了解税收政策而受到罚款。

三、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税务的注意事项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对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要求进行认真审核,以确保税务合规;2、对印花税的计算及缴纳,要进行准确认识,避免逾期导致的罚款;3、合理利用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降低税费支出;4、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合法性。

四、股权转让协议中税务企图规避应注意的问题股权转让协议中经常出现企图规避税务的问题,如企图通过协议安排避免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这种行为是非法的。

企业应该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在股权转让中出现任何税务问题,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性。

总之,股权转让协议是企业进行股权转移操作的重要文件,涉及到税务等诸多方面的问题。

因此,在制定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税法规定,注意税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会出现任何的法律问题。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

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

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税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出现了股权转让的情况。

对于参与股权转让的各方来说,税收问题是一个关键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协议转让股权的税收问题,并提供一些建议和指导,以便各方在转让股权时能够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一、股权转让应纳税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益应纳税。

但是,是否需要纳税以及纳税的比例和方式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股权持有时间、转让收益金额和卖方的身份等。

1. 股权持有时间在股权转让方面,如果股权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则可以享受长期持有优惠政策,纳税比例相对较低;如果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要按照一般纳税政策进行纳税,纳税比例较高。

2. 转让收益金额转让收益金额也是决定应纳税额的关键因素之一。

根据税法规定,转让收益是指股权转让价款减去股权成本。

然而,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通过创业投资认购的股权在持有三年以上并满足其他条件,则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3. 卖方身份卖方身份也对应纳税额产生影响。

个人股东和非个人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需要纳税的程度不同。

在一些地区,对个人股东的股权转让收益实行个人所得税税制,而对非个人股东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制。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和措施在进行上市公司协议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以下一些方法和措施来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1. 合理安排转让时间对于股权持有时间不足12个月的情况,可以通过合理安排股权转让的时间点,使其超过12个月。

这样一来,可以使用长期持有优惠政策来降低纳税比例。

2. 转让价款结构的优化在协议转让股权时,可以优化转让价款的结构,使得转让价款不仅仅包括现金,还可以包括其他资产的转让。

这样一来,可以在纳税方面进行一定的优化,减少纳税额。

3. 转让方式的选择在股权转让时,还可以选择以部分转让或分批转让的方式来进行,以避免一次性转让所带来的巨额税负。

这种方式可以使得纳税额分散到不同的时间段,减少税务风险。

承债式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承债式股权转让税务处理

承债式股权转让税务处理一、引言在企业运营过程中,股权转让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而承债式股权转让是指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买方承担了卖方所欠债务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处理尤为重要,因为税务政策会直接影响交易各方的利益。

本文将就承债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承债式股权转让的税务影响承债式股权转让对交易各方的税务影响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资本利得税股权转让所获得的收益通常会被视为资本利得,需要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买方承担了卖方的债务,这个债务的金额会被视为买方购买股权的成本,从而减少了买方的资本利得额。

因此,买方在计算资本利得税时可以将债务金额从收益中扣除。

2. 印花税印花税是指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根据交易金额征收的一种税费。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交易金额通常为股权的转让价款减去卖方所欠债务的金额。

因此,买方在计算印花税时可以将债务金额从交易金额中扣除,从而减少了印花税的负担。

3. 增值税在一些情况下,股权转让可能会被视为商品的销售,从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如果卖方的债务被视为应税的负债,那么买方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将债务金额从交易金额中扣除。

三、承债式股权转让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指通过合理的税务安排和优化,以最小化交易各方的税务负担。

在承债式股权转让中,税务筹划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债务清算在股权转让前,卖方可以尽可能地清偿自己的债务,从而减少买方承担的债务金额。

这样可以降低买方的购买成本,进而减少资本利得税和印花税的负担。

2. 债权转让卖方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从而使交易中的债务不再归买方承担。

这样可以避免买方因承担债务而增加的税务负担。

3. 税务协议交易各方可以通过签订税务协议,明确各自在税务处理上的责任和义务。

税务协议可以约定买方和卖方如何分担税务风险和税务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税务负担。

4. 税务咨询在进行承债式股权转让之前,交易各方可以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以了解最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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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要点、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作者:中国财税培训师经济学博士肖太寿(一)债权转股权的内涵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对“债权转股权”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所谓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还规定,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和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二)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要点1、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1)合同之债。

公司经营中债权人和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2、债权转股权的法律程序(1)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4)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2)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债务人对债务清偿业务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对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②双方所签订的债转股合同或协议;③企业所转换的股权公允价格证明;④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核准相关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材料;⑤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三)债权转股权的财税处理差异和纳税调整1、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六条和第十一条对于债转股的会计处理如下:①债务人的会计处理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资本公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营业外收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②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和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和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2)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①债务人的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贷:实收资本(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资本公积(债权人放弃债权的账面价值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②债权人的会计分录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2、债权转股权的税务处理(1)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特殊性税务处理①特殊性税务处理具备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九条《通知》第五条第(三)和第(五)项所称“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是指自重组日起计算的连续12个月内。

第二十条《通知》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原主要股东,是指原持有转让企业或被收购企业20%以上股权的股东。

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债转股业务的印花税处理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书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等应依法计算缴纳印花税。

对于债转股业务而言,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由于债转股合同或协议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因此无论债权人和债务是否就债转股业务签订了合同或协议,均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其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应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后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债权转股权的财税差异和纳税调整从以上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分析来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和债权转股权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是一致的,没有差异,但和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是不一致的,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的会计处理和债权转股权的一般性税务处理是一致的,没有差异,但和债权转股权的特性性税务处理是不一致的,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五)案例分析1、 2010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

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1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股票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1)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8-1)=7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2)会计制度下的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债务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而是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按照债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同时增加资本公积900万元,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智华公司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1000万元作为取得的能达公司股权的入账价值。

(3)债转股业务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

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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