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如何转为股权(附国家规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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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

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

债权转股权验资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作者:程德元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6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由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以及应用指南没有就“债权转股权”这种出资方式的审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导致注册会计师实务操作过程中对“债权转股权”应关注的审验事项认识上存在差异,笔者就“公司债权转股权”审验过程中应关注的事项提出个人看法,供探讨。

一、关注债权转股权的企业类型《管理办法》所称的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由此可见:《管理办法》不适用于中国境内的非法人单位、事业单位以及营利性、非营利性组织,这些单位或组织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实行债权转股权,不允许用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

值得关注的是:债权转股权系企业的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真实发生的债权达成债转股的协议,它是一种债务重组方式,一般情况下,设立企业不存在债务重组行为。

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所规定的验资类型,“债转股”方式出资的验资类型属于变更验资。

二、关注债转股的债权性质债是按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债的形成原因主要有合同行为、缔约过失行为、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按照债的形成原因不同,债划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因拾遗、馈赠、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

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债权转股权的具体实施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债权转股权的定义1.2 债权转股权的范围第二条债权转股权的条件2.1 债权转股权的适用条件2.2 不适用债权转股权的条件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程序3.1 债权转股权的申请3.2 债权转股权的审批3.3 债权转股权的实施第四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4.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计算4.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比例分配第五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5.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方式5.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第六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6.1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程序6.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变更登记第七条债权转股权的股权管理7.2 债权转股权的股权管理责任第八条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8.1 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措施8.2 债权转股权的权益保障责任第九条债权转股权的风险与责任9.1 债权转股权的风险识别9.2 债权转股权的风险防范9.3 债权转股权的责任分配第十条债权转股权的监督与检查10.1 债权转股权的监督机制10.2 债权转股权的检查方式第十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解除11.1 债权转股权合同解除的条件11.2 债权转股权合同解除的程序第十二条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12.1 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方式12.2 债权转股权的争议解决机构第十三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修改与补充13.1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修改条件13.2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合同效力14.2 债权转股权合同的失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债权转股权的定义与范围1.1 债权转股权的定义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将其持有的债权转化为股权,成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

在本合同中,债权转股权是指甲方将其对乙方享有的合法、有效的债权转化为对乙方的股权,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债权的转化,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0〕6号2000年2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

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

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

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

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一文读懂债转股模式及流程(附示意图)

一文读懂债转股模式及流程(附示意图)

一文读懂债转股模式及流程(附示意图)一、债转股的模式(一)按实施机构划分根据债转股实施机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种运作模式:1)银行对企业的债权直接转化为银行对企业的股权;2)银行将其对企业的债权,主要是不良债权打包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随之转移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将这笔债权转化为其对企业的股权;3)银行成立子公司,由子公司承接债权并转化为对企业股权。

国务院2016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为股权。

首先,现行法令禁止银行持有企业股权。

2015年修订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极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银行持有企业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或者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为400%,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其它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为1250%。

因此如果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为股权,对资本消耗很大。

因此此次债转股只能通过以上第二或者第三种模式进行。

也就是既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第三方实施机构,另外银行也可以通过设立附属资产管理类公司参与开展市场化债转股。

截止2016年12月末,四大行均已公告成立债转股专营子公司,工行、建行、农行、中行拟开设的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分别为工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 亿元)、建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亿元)、农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00 亿元)、中国银行资产管理有理公司(100 亿元),反映出专营子公司模式受大型银行认可,或将成为主流。

(二)按主导者划分根据债转股的主导者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政策性债转股以及市场化债转股。

政策性债转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债权股行为。

债权转为股权的流程

债权转为股权的流程

债权转为股权的流程
一、债务评估
在债权转为股权的过程中,首先需要对债务进行评估。

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确定债权的具体数额以及其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或团队,对债务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为后续的股权转换提供准确的基础。

二、签订协议
在债务评估完成后,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

协议中应明确债权转为股权的具体条款和细节,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股权的数量和比例、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此外,协议还应涉及税务处理、资金到位等问题的解决方式。

三、工商变更
签订协议后,需要进行工商变更手续。

这一步骤主要是为了将债务人的身份转变为股东,并完成相关的注册和登记手续。

工商变更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

四、税务处理
在债权转为股权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债权转股权需要进行税务登记和申报,并缴纳相关的税费。

税务处理需要遵循国家税收政策,确保合法合规。

五、资金到位
资金到位是债权转为股权过程中的一个关键环节。

在资金到位前,需要确保协议中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已经明确,并且已经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资金到位后,需要对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和透明性。

六、财务调整
债权转为股权后,需要对公司的财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主要包括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调整,以反映新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

此外,还需要对公司的财务制度、预算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对我国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思考

对我国国有企业债转股的思考
( 产权 市场 资本 市场的不发遗 , 二) 造成企业 出售临参 与各方—— 即企业 、 商业银 行、 地方政府 、 AMc四方的道 德风 险:企业可 能在“ 债转股 ” 前
债权转股权 的 最终 目的是 将 购买 来 的企 业通 过 出售 、 重 组、 转换股权上市交易 , 将企业 资产盘活,达到回收资产减 少损 失的功效 。然 而 , 国的资 本市场 和产权 市场 都不 发达 , 方 我 一 面缺乏 强有力 的私人投 资者来参 与对企业的 收购 , 同时 出于对 国家安全考虑 . 国投资 者 购买 国有 企业又 存在许 多 限制 ; 外 另 方面 , 即使有充 足的投 资 , 由于地 方政 府 各部 门各地 区的利 益分 割 , 使 产 权 _ 将 雯易很 难 在 全 国范 围 内高 教 运 行 。对 于 AMC将购买 来的股权进行证 券化 处理 , 是存在诸多困难。 更 ( 专业管理^才的缺乏 三) 需 进行“ 债转般” 的企业遍 布国民经济 的各个领域 . 业 内 企 外部环境千差万别 . 准确地分析 企业债务 条件 、 债风 险 、 要 偿 发
维普资讯
● 企 业研 究
《 经济师)02年第 5 )0 2 期
对 我 国 国有企 业 债 转 股 的思 考
●岳
摘 要: 文章就我国政府为解 决国有盎业过度 负债 和 国有
银行 巨额不 良资产 问题 , 为防 范、 解金 融风险 的 需要 而 出台 化 的“ 债转股” 策 , 讨 “ 转股 ” 面临 的诸 多 问题 以覆 妻施 政 探 债 所 “ 转股” 请 的时策建议 关键词 : 债转 股 资产 管理公 司( MC) A 不 良资产 风 险 措 施 中国分类号 : 26 1 F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9 4 2 0 )5 4 —0 10 —4 1 (o2 0 —14 3 目前“ 债转 艘” 所面 临的难题 虽然 债转股 在理论上对减轻 企业 负担 、 化解银行不 良资

债转股验资报告范本(共6篇)

债转股验资报告范本(共6篇)

篇一:债转股如何验资股东以债权出资如何验资?2009-07-14 17:35审验债权、股权出渍验资程序的合法性1.一般规范。

债权、股权出资是《公司法》没有列举的出资方式,受理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应十分慎重,其首要环节是在遇到对出资方式把握不准的情况下,在审验前或审验过程中应及时与负责企业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充分尊重登记机关的意见。

具体审验时,对于投资的合法性,应从实体性和程序性两方面入手,债权、股权出资实体性的合法依据,前文已经述及.但如果在实体上合法而在程序上不合法.也不能对其出资行为予以审验认定,,审查这类出资,一般程序上的合法性除需符合正常变更验资要求外.还应包括:①债权和作为记名资产的股权,不得用于首次出资而只能用于后续出资或增资扩股。

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中应明确出资方式为债权、股权出资。

③以债权、股权出资凡涉及投资方、被投资方以外第三方的,应尽可能取得第三方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参与签字或盖章。

2.债权出资的情况。

(1)债转股。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投资双方应签订债转股协议并得到被投资方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认可。

审验时应注意,投资方为自然人时,尽可能要求其亲自到场签字,以防他人代签字引发投资合法性的争议。

(2)投资方以享有第三人的债权出资。

在审验认定债权真实性的基础上,如果债务人已作为投资协议相关人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认可.应认为其出资在程序上已近于完备,但如果债务人没有参与投资协议的签订,则应:①验资前必须以债权人(投资方)名义向债务人进行函证,并以回函原件作为审验工作底稿;②检查原债权人是否已就将债权转让给被投资单位的事项通知了债务人,是否存在债务人已收到该项通知的有效证抵③要求投资方(原债权人)提供相应的保证或捐保,声明保证在债务到期后不能有效受偿的情况下,由其补足出资或者以提供的担保物抵充出资,对于此项保证或担保,投资方和被投资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均应表明同意;以实物资产担保的,双方还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④债权出资的债,应只指合同之债。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企业债权转股,是指债权人在将其在企业所享有的债权依法转变为股权.法律规定1、《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2、《合同法》: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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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如何转为股权?2014-05-01 宏律摘编宏律【什么是债转股?】《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债转股属于增资】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

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

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

《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1、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判定之摘: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3、破产之债: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上述规定比较宽松,但由于《办法》中要求债转股必须评估,因此在实践中的掌握应该会从紧些,比如要求债具有货币或实物给付内容。

【债转股程序】1、债转股的评估为了防止虚构债权和虚增资本,此次《办法》要求所有的债转股均需进行评估且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而且,由于《办法》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另外,《办法》将债权列入非货币性资产,因此规定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2、验资程序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②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③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④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3、工商变更手续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债转股合同;②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③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④验资报告;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⑥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⑦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⑧各地工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等。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例如:乙企业债务100万元,同债权人甲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转为公允价值90万的股权偿债。

乙公司债转股前实收资本50万元,合同约定甲债转后占公司股份比例为50%,增加乙公司实收资本50万元,40万元作为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本文摘自“投行小兵”,作者李利威)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参照适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条债权转股权的登记管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第四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债权转股权须经批准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六条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第八条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二)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三)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四)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第九条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二)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公司提交的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债权转股权对应出资的出资方式登记为“债权转股权出资”。

第十二条公司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债权转股权登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违反《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司登记机关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债权转股权的公司登记信息,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二)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前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名单,公司登记机关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对涉及债权转股权违法行为的债权人、公司以及承担验资、评估的机构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实施企业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为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债权转为股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经验资机构验资。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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