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及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精)
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要点、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

债权转股权的相关法律要点、财税差异与纳税调整2、债权转股权的法律程序(1)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的规定,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
(2)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债权转股权作价出资金额与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3)债权转股权,如果需要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则依法须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4)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涉及公司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公司应当一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除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企业登记提交材料的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如果是合同之债,则应提交债权人和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股权承诺书,双方应当对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符合该项规定作出承诺;如果是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如果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则应提交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3、债权转为股权应准备的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企业发生《通知》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债务重组,根据不同情形,应准备以下资料:(1)发生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的,债务重组所得要求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准备以下资料:①当事方的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说明(如果采取申请确认的,应为企业的申请,下同),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债务重组的商业目的;②当事各方所签订的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说明;④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

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一、引言债转股投资协议是指在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债权人通过将其持有的债务转换为股权来实现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
然而,在进行债转股投资时,不可忽视的是税务方面的影响和规避策略。
本文将分析债转股投资协议中的税务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
二、税务影响1. 增值税影响在债转股过程中,企业将债务转为股权,这意味着债权人要根据转股后的股权作价支付增值税。
然而,如果债转股交易被视为资产重组的一种,可能可以适用增值税的减免政策。
因此,在债转股投资协议中,需合理规划资产重组的方案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增值税的影响。
2. 印花税影响根据相关法规,债转股交易需缴纳印花税,税率为转让股权的成交价的1‰。
债权人需在签署债转股投资协议前,计算好相应的印花税,并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划分缴税责任。
此外,在协议中明确了解决印花税的支付方式,可避免产生争议。
3. 企业所得税影响债权人将债权转换为股权后,企业可能存在资本利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资本利得需要缴纳相应的税款。
为规避这一税务影响,双方可协商设定股权评估的基准日,以将资本利得最小化。
4. 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在债转股过程中,企业需要将债务转换为股权,导致资产减值准备的发生。
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可能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为规避这一问题,可通过协议约定相关计提规则和时间,以尽可能减少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三、税务规避策略1. 合理安排转股方案在制定债转股投资协议时,可根据增值税政策的减免规定,合理安排转股方案。
例如,将转股的股权作价控制在适用增值税减免政策的范围内,以减少增值税的影响。
2. 确定印花税责任划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署债转股投资协议前,应明确印花税的缴纳责任划分。
可以协商将印花税的支付责任转嫁给债务人,从而减轻债权人的负担。
3. 设定股权评估基准日为规避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协议中设定股权评估的基准日。
将股权转换时的股价设定为合理的评估基准,以减少资本利得的发生。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

债转股常见涉税问题及案例分析本文作者:王冬生、马雯丽、孙延玲债转股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类型,下面通过一个案例,分析债权人债转股的涉税问题。
包括以下三个:一、某个常见的案例二、债转股时的涉税问题三、债转股后的涉税问题一、某个常见的案例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借款,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乙公司尚未偿还的本金与利息合计1000万元,其中本金900万元,利息100万元。
双方商定债务重组,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利息债权100万,将对乙公司债权中的本金900万,转成对乙公司的股权。
经过上述债务重组后,乙公司公允价值9000万元。
下面分析债转股过程中和债转股后,甲公司的涉税问题。
二、债转股过程中的涉税问题债转股过程中,甲公司需要注意的有以下五个问题:一是确定债权的金额;二是确定可以持有股权的比例;三是确定是否因债转股导致了损失及其能否税前扣除;四是确定持有股权的计税基础;五是需要注意利息收入的增值税。
(一)确定债权的金额债权的金额,应该是债转股时,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权是1000万,其中本金900万,利息100万。
(二)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确定持有股权的比例,应该按照债权金额和乙公司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
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100万,按照债权900万的金额,计算因债转股应享受的股权比例,由于债务重组后,乙公司股权公允价值是9000万,因此,债转股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应该是10%。
(三)债务重组损失及其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债转股涉及的所得税问题有两种处理方式,即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重组”),下面结合实际交易中债权人是否进行让步来考虑不同处理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
1、债权人没有让步在债转股的过程中,如果债权人没有作出让步,双方以公允价值达成公平交易,不会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因该交易出现债务重组损益。
2、债权人作出让步在债权人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选择特殊重组,否则应采用一般重组,不同方式,对债权人的影响不同。
股权转换税务问题应怎么处理

股权转换税务问题应怎么处理公司在股权转换协议中,税务处理问题是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为了确保税务处理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以下是一些需要关注的问题和建议:一、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换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是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在股权转换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企业所得税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
如果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在协议中约定由一方承担企业所得税,并在股权转让款中扣除相关税款后支付给另一方。
二、印花税印花税是股权转让过程中必须缴纳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股权转让合同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因此,在股权转换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印花税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印花税由双方按照股权转让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各自承担。
三、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换过程中,个人所得税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因素。
如果股权转让方是个人,那么个人所得税必须缴纳。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股权转换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个人所得税的承担方和支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自己承担,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由另一方承担或分摊。
四、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税收筹划在股权转换过程中,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实体也需要考虑税收筹划问题。
这些实体通常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的税收政策。
因此,在股权转换协议中,双方需要明确约定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方式和筹划方案。
建议在协议中约定税收筹划方案由专业人士制定并经双方认可后执行。
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法规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问题,税法规定了有关规定。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相关法规可能会有所不同,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一些原则:
1.企业所得税计算基础:
•股权转让的收入通常被纳入企业所得税计算基础。
•计算基础一般为股权转让收入减去相关成本,如股权取得成本和相关交易费用。
2.企业所得税税率: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企业性质而异。
•一些地区对长期持有的股权可能享有更低的税率,而对短期持有的股权可能征收较高的税率。
3.资本利得税:
•股权转让通常涉及到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税是对股权卖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利的一种征税方式。
•有些国家和地区可能对资本利得实行差异税率,即根据持有时间的长短而征收不同的税率。
4.税收优惠和减免:
•一些地区可能提供一些税收优惠或减免,以鼓励企业股权投资和转让。
这可能包括对某些企业类型、行业或投资的
特殊政策。
5.跨境股权转让:
•对于跨境股权转让,可能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法规。
相关的国际税收协定可能对双重征税问题提供了解决方
案。
6.税务申报和合规: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通常需要遵循相关的税务申报程序,确保合规,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纳税义务。
由于各国税收法规的不同,具体情况建议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会计师以获取详细、最新和适用于特定情境的信息。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

债转股投资协议的税务影响与规避策略债转股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债务重组方式,对于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债转股投资协议涉及到的税务问题也是需要考虑和规避的。
本文将探讨债转股投资协议的税务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策略。
一、债转股投资协议的税务影响1. 增值税根据相关法规,企业进行债转股所产生的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纳税。
具体纳税方式与纳税主体的角色有关。
如果是企业转股,则根据企业普通增值税纳税人的规定进行纳税;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视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纳税。
2. 企业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债转股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转股所产生的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所得税纳税范围。
但如果企业符合政策规定的转股条件,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3. 资产重估债转股涉及到企业资产的转移,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资产重估。
根据相关法规,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转让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相应的税收调整。
二、债转股投资协议税务规避策略1. 合理安排转股时间在进行债转股投资协议时,可以合理安排转股时间,以降低税务风险。
例如,在某个财务年度结束前进行债转股,可以将相关收入或支出计入下一个财务年度,以延缓纳税的时间。
2. 调整转股价格债转股的转股价格对于税收有着重要影响。
可以通过合理制定转股价格,减少资产净值增值以及相应的所得税负担。
同时,也可以通过与投资方协商,将利息或股权转让所得以优惠的方式计算,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3. 善用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以及地区等特殊情况,可以善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债转股所带来的税务压力。
例如,对于鼓励债转股的政策,可以申请相应的减免或延缓纳税的政策。
4. 进行资产重组债转股投资协议涉及到企业资产的转移,可以考虑通过进行资产重组的方式,降低相关资产转让所带来的税务负担。
例如,将存量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和组织,让企业在资产转让过程中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分析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

分析企业债转股业务的涉税处理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债转股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变为对债务人的股权,并对债务作出让步的行为。
因此,债转股业务涉及的计量、债务的清偿、股权的变动和债务重组损益的确认等诸多方面的内容,与一般的偿债业务相比,涉及面更多,也更加复杂。
下面结合一个具体的债转股案例进行全面的分析。
2016年1月16日,能达公司因购买一批原材料欠智华公司货款1000万元。
由于能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于2016年5月8日达成了债务重组协议,协议约定能达公司以其100万股普通股抵偿所欠智华公司的1000万元货款,能达公司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协议生效日能达公司的市价为8元每股,豁免能达公司200万元的债务。
新会计准则下的账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确认为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损失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按照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入账价值。
本案例中,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债转股后能达公司增加股本100万元,增加资本公积100×=700,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收益1000-100-700=200;智华公司应按享有能达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长期股权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根据债务重组的条件和内容不同,债转股的所得税处理分为一般性处理和特殊性处理两种情况。
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依据规定,债转股业务中债务人应将债权人对其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应将对债务人作出的让步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按公允价值确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
本案例中,能达公司应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00万元;智华公司应按公允价值确认对能达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800万元,同时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0万元。
由此可见,在一般性处理的情况下,债转股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会计准则的处理是一致的,与企业会计制度的处理则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购买可转债的税务问题

企业购买可转债的税务问题企业购买可转债是一种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取固定收益的投资方式。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需要企业进行合规操作。
本文将探讨企业购买可转债的税务问题,并提供一些相关的解决办法。
首先,企业购买可转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利息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税法》)的规定,企业作为购买可转债的投资者,应将所获得的利息收入计入企业纳税范围内,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个税法》规定,企业购买可转债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可以按照20%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利息税。
其次,企业购买可转债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债券赎回的问题。
债券赎回是指债券发行人提前偿还债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债券赎回所获得的利息收入,除了需要缴纳利息税之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降低企业购买可转债所产生的税务成本,企业可以利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鼓励企业投资可转债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减免。
此外,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可转债纳入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计提折旧,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企业购买可转债的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跨国公司的税务问题。
如果企业是跨国公司,需要考虑相关的国际税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跨国公司在购买可转债时,需要根据合同规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税务义务,并按照相关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企业购买可转债的税务合规,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
首先,企业需要及时了解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发布的最新税收政策,确保自己的操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企业需要做好相关的财务记录和账务报表,以便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综上所述,企业购买可转债涉及到很多税务问题。
企业需要了解相关的税务政策,合规操作,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税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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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及其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 06-10-08 09:44:00 ] 作者:胡燕红编辑:studa20
自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水泥厂于1999年9月3日签订第一份框架协议以来,债转股这一新的改革形式正式启动。
尽管理论界对债转股的改革在认识上存在差异,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债转股不失为为国企解困、改变其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一条新途径。
在当前国企改革困难重重的状况下,债转股对很多企业特别是亏损企业可以说是最简便可行的一种改革方式。
虽然目前实施债转股的投资主体只有信达、东方、华融、长城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国家开发银行,仅对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剥离,但可以预见,在我国金融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逐步深入的进程中,债转股必将成为我国今后企业改革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而且改革范围也必将进一步扩大。
在这种背景下,理论界有必要对债转股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本文将从对债转股的认识出发,探讨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
一、债转股过程中必须明确的几点认识
(一)对债转股的认识
债权和股权是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债权转股权是企业进行资本运营的主要方式。
债转股从财务的角度理解,是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这一点可以从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看出。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债转股的核心是债权人作出的利益饶让,目的是希望以短期的利益损失来换取长期的有可能弥补短期损失的潜在收益。
从债权人角度讲,是被迫将短期借贷行为转化为长期投资行为,将现实的短期信贷风险转化为潜在的长期投资风险,同时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现实债务重组损失,这明显有悖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初衷,是银行不得已采取的下策。
从债务人角度讲,是获得了即时的债务重组收益,在短期内大大减轻了企业的负债;但从长期看,企业能否持续盈利,不在于财务负担的高低,而在于对资金的运作效率。
虽然企业对股权投资不需要还本付息,但股本融资最后所要求的回报率实际上比债务融资所要求的回报率更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债权转股权主要是将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由于种种原因所形成的大量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资产剥离出去,使银行不良贷款的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大幅度下降,明显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其资信程度,增强其在国内外金融市场的竞争力。
从我国目前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分离的法律现实看,银行不能直接把对企业的债权转为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只有再成立单独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
购买、承接银行的债权并负责转为对企业的投资。
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减小了银行的风险,但加大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实际上是风险的转移。
(二)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债转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主要可以归纳为3个方面:(1)从银行的角度看,大量不良资产已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巨大障碍和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据统计,我国4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总额已达19700亿元,占其贷款总额的25%,其中大约有10%是无法收回的呆、坏账,而银行的资金充足率只有8%,在技术上我国的银行都已经破产。
(2)从企业的角度看,国有企业经营机制落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加上背负着许多历史负担和社会负担,经济效益不理想,资产盈利率和资金利税率逐年下降,根本无力偿还贷款本息。
(3)从政府的角度看,在《商业银行法》实施之前,银行不能自主按贷款原则发放贷款,而是由政府直接出面,指定企业、指定项目,银行只管付钱,充当政府出纳的角色,这本身已为贷款偿还的可靠性埋下了隐患。
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一批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纷纷关、停、并、转,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逾期、呆滞、呆账等不良政策性资产。
解铃还须系铃人,要使企业和银行都能活起来,还得由政府出面,于是债转股就应运而生了。
目前,中国信达、东方、长城、华融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从国有商业银行收购不良资产13939亿元,实行“债转股”签约的国有企业587家,涉及金额3400多亿元。
收购不良资产任务已基本完成,处置不良资产工作也已步入实质性阶段。
(三)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
目前,我国实施的债转股实际是由政府出点子,将银行的不良贷款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并对其进行管理、经营直到盘活而最终退出。
因此,从大的方面讲债转股的相关利益主体有政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
在债转股改革之前,国有企业各利益主体的情况是:一方面,企业不是真正的债权人,国有企业经营者和“股东”并不对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银行给哪个企业贷款或不给哪个企业贷款,常常不是立足于投资者的角度,而是由政府决定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这就是投资主体的错位。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对国有企业实行债转股改革,希望借此来盘活存量资产。
由于政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个虚的利益主体,它本身不受公司法的约束,所以也不存在纳税问题。
我们这里要探讨的仅是涉及税收问题的三方利益主体,即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在特殊时期肩负特殊使命的国有独资公司,对于以前的不良贷款,政府已出面接管,银行与资产管理公司没有太多的价钱可讲,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是如此,因而银行可以很轻松地甩下包袱。
在银行、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三者的关系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最难解决,仅不良资产的重估就是一个相当难的问题,主动权在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于被动地位,而企业的现有机制是无法激活自身的。
作为股东的金融
资产管理公司,要想自身的利益得到保障,并顺利完成其历史使命,目前及今后都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债转股过程中涉及到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前文我们提到,债转股的涉税利益主体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因此债转股过程中必然涉及这三方利益主体的税收处理。
目前的债转股为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之间的三角转换型债转股,即把国有企业欠国家几大商业银行的过度负债也就是银行中企业不能正常还本付息的债务,从银行中剥离出来,委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转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原负银行债的国有企业的股权。
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公众出售股权。
因此,整个债转股过程可以分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不良贷款、债转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退出股权等3个阶段。
在债转股三方涉税利益主体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处理比较简单。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二十八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正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之一。
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接受5家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股权以及最终退出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免征。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生的免税业务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资料以证明要求免税的业务与处置不良资产有关。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税收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是资产管理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的交易。
交易方式有3种:(1)无偿划拨;(2)作为商业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3)购买。
由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绝对额比较大,资本充足率较低,绝大部分资产是由负债形成的,无偿划拨将对商业银行的损益和财务状况造成重大影响;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公司制企业,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投资。
因此,大多采用第3种方式,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
1.国有商业银行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国务院确定的额度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划转。
”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出售不良贷款,一方面要减少不良贷款的账面价值,即将贷款本息由不良贷款类科目、应收利息类科目转出,并冲减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另一方面,将出售款作应收账款入账。
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只是将有关贷款科目和应收贷款利息科目按原账面值转化为应收账款类科目,而无偿划拨的表外利息部分并未计入损
益,所以,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过程中,国有商业银行只是进行一些会计处理上的账务调整,商业银行本身并无影响当期损益的收益和损失产生,不存在对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得税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购买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其利息按原账面价值入账,分别列入收购贷款本金和收购贷款应收利息账户。
原账面价值与收购价之间的差额用作处理收购贷款呆账准备金和收购贷款坏账准备金,免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