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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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

2023年中级经济师之中级经济师金融专业高分通关题型题库附解析答案单选题(共40题)1、资本市场作为长期的资金交易市场,其融资的期限在()年以上。

A.5B.3C.8D.1【答案】 D2、某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外贸依存度都较高,国际融资尤其是短期融资规模相对较大。

该国货币波动比较频繁,长期实行干预外汇市场等比较强烈的汇率制度。

最新数据显示:2017年年底,该国的国际储备额为7000亿美元,国民生产总值为23000亿美元,外债总额为8800亿美元,当年的进口额为6000亿美元。

A.13个月的进口需求B.14个月的进口需求C.15个月的进口需求D.16个月的进口需求【答案】 B3、根据2013年中国XX国际金融研究所的测算,如果利息市场化能完全实现,中农工建四大行整体的利息净收入会比2013年下降近一半,利息净收入下降属于这四大行的()。

A.投资风险B.利率风险C.汇率风险D.法律风险【答案】 B4、从动态的角度考察一定时期的货币总需求是指()。

A.该时期的货币流量B.该时期的货币存量C.该时期末的货币余额D.该时期初的货币存量【答案】 A5、在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中,中国银行业协会及其业务接受()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A.中国银保监会B.中国证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国务院【答案】 A6、假定MA.25.6B.67.0C.72.5D.98.1【答案】 A7、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银行的职能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若干商业银行共同执?A.跨国的中央银行制度B.准中央银行制度C.一元式中央银行制度D.二元式中央银行制度【答案】 B8、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是()。

A.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中国人民银行C.中国证券业协会D.中国期货业协会【答案】 A9、在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中,贷款证券化属于()业务创新。

A.资产B.负债C.中间D.投资【答案】 A10、根据我国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我国商业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17〕56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6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持续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和监管指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集团母公司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超额资本,是指集团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格资本净额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集团最低资本要求之上的部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净额,是指从集团母公司及附属机构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级资本中对应扣除扣减项(调整项)后的资本余额。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9号)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
通知(金规[2023]9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24()5
【摘要】各监管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2023年11月1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本办法》)。

为稳妥推进《资本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权重法下损失准备相关要求(一)对计人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

【总页数】6页(P63-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
2.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金监规〔2022〕1号)
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号)
4.金融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精算师职业资格规定和精算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金规〔2023〕3号)
5.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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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保护股东和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股权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管控有序原则。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股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股东资质进行审查、股权出质备案、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和监管资料报送等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质第四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口径);(A)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作为本行法人机构股东:(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六条经本行股权管理部门或银行业监管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入股资质条件的,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成为本行股东。

第三章股权质押第七条股权质押是指股东以其合法持有的本行股权为自己或他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2.08.13•【文号】银发[2002]244号•【施行日期】2002.08.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244号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

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

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

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

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发[1994]1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年7月28日银发[1994]186号)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 各专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 人保总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 各全国性金融公司: 为加强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管理, 现将《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总行。

附件: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证金融机构资本来源正当,结构合理,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现就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问题规定如下:一、各党政机关、部队、团体以及国家拨给经费的事业单位,除国务院批准或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外,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二、各级地方财政部门经当地政府同意,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实,可以用财政节余资金向金融机构投资。

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四、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律不得向金融机构投资。

五、其他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资本充足率为8%并遵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向金融机构投资。

(一)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0%;(二)投资来源限于超过8%以上资本金部分,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结余。

六、保险公司可向金融机构投资、投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资本金的25%。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

2023年中级银行从业资格之中级银行管理题库与答案单选题(共40题)1、()是商业银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商业银行构建有效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和核心,更是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重要基础。

A.全面风险管理体系B.合规风险管理体系C.内部控制管理体系D.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答案】 B2、合规培训与教育制度不包括()。

A.对经营管理部门管理层的教育与培训B.对经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教育与培训C.对合规部门管理层的教育与培训D.对合规部门职员的教育与培训【答案】 C3、推出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定量监管标准的目的不包括()。

A.增加全球银行体系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水平B.鼓励银行减少期限错配C.增加短期稳定资金来源D.减少流动性危机发生的概率【答案】 C4、商业银行董事会应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担任。

A.部委董事B.独立董事C.外部监事D.股东董事【答案】 B5、《巴塞尔协议Ⅱ》中的第()支柱要求银行通过建立一套披露机制,通过市场力量驱动银行不断强化自身管理。

A.一B.二C.三D.四【答案】 C6、根据《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

A.5%B.3%C.4%D.6%【答案】 C7、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年。

A.5B.3C.1D.10【答案】 A8、申请人如果不服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的决定,可以在()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A.6个月B.60日C.15日D.5年【答案】 C9、固定资产贷款的监管要求不包括()。

A.强化合同管理B.加强风险评价C.全流程管理D.明确法律责任【答案】 D10、商业银行发行的()是指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A.一般债券B.次级债务C.次级债券D.混合资本债券【答案】 C1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股东权利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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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的行为,推动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下称实施机构),是指商业银行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下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实施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转移,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实施机构实施债转股,应当先由银行向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再由实施机构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

银行不得将债权直接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实施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六条实施机构的名称应当采用“字号+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形式。

第七条实施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出资人和注册资本;(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六)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商业银行作为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为实施机构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九)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九条实施机构应当由一家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出资人。

前款所称主出资人是指拟设实施机构的最大股东,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实施机构全部股本的50%。

主出资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等规定的要求,将实施机构纳入并表管理。

第十条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四)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实施机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实施机构的出资人:(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二)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六)代他人持有实施机构股权;(七)其他对实施机构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二条实施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三条实施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四条筹建实施机构,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按程序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实施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

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报告。

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开业,应由主出资人商业银行作为申请人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实施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实施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

不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开业许可,发证机关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实施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由银监会按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管任职资格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实施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经银监会批准,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实施机构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监会批准:(一)变更公司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四)变更公司住所;(五)修改公司章程;(六)变更组织形式;(七)合并或分立;(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实施机构股权变更或调整股权结构后持股5%以上的股东应经股东资格审核。

变更或调整股权后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资质条件。

第二十一条实施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其他解散事由。

第二十二条实施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施机构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等行政许可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相关申请材料、许可条件和程序应符合《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参照适用该办法中有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二十四条实施机构主要从事债转股及其相关配套支持业务。

经银监会批准,实施机构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以债转股为目的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二)将债权转为股权并对股权进行管理,对于未能转股的债权进行重组、转让、处置等必要管理;(三)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实施债转股;(四)发行金融债券,专项用于债转股;(五)通过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同业借款等方式融入资金;(六)对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必要的投资管理。

自有资金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业务;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资金募集用途;(七)与债转股业务相关的财务顾问和咨询业务;(八)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实施机构应以债转股业务为主业,全年主营业务占比或者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原则上不应低于总业务或者总收入的50%。

具体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实施机构应当建立全面规范的债权收购和转股等各项业务经营制度,明确尽职调查、审查审批与决策流程,全面准确了解掌握转股债权、债务企业的真实情况,科学合理评估收购债权和转股股权价值。

第二十六条实施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申请成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规面向合格社会投资者募集资金。

实施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告知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债转股项目。

第二十七条实施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监管部门的最低要求;(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四)风险监管指标符合审慎监管要求;(五)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成立不足3年的,自成立以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监管评价良好;(七)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对于资质良好但成立未满3年的实施机构,可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实施机构申请发行金融债券,向银监会提交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

银监会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八条鼓励商业银行向非本行所属实施机构转让债权实施转股,支持不同商业银行通过所属实施机构交叉实施市场化债转股。

第二十九条实施机构向商业银行收购银行债权应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要求,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进行市场公允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第三十条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接受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出具的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诺,实施利益输送,不得协助银行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要求。

实施机构不得与银行在转让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签订或达成影响资产和风险真实完全转移,改变交易结构、风险承担主体及相关权益转移过程的协议或约定。

第三十一条实施机构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提供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债权出让方银行及其关联机构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

第三十二条实施机构应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相关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资料,密切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和主张权利。

第三十三条债转股对象企业、转股债权及转股价格和条件由实施机构、债权银行和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依法自主协商确定。

债权可以转为普通股,也可以经法定程序转为优先股。

对于涉及多个债权银行的,可以由最大债权银行或主动发起债转股的债权银行牵头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三十四条实施机构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实施机构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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