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南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法规之法理高频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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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十三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十三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试题十三一、单选题1、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可以依法分别成为法律关系的()。

A.主体和主体B.主体和客体C.客体和客体D.客体和主体2、下列选项属于孔子教育思想的是()。

A.思想自由,兼容并包B.生活即教育C.有教无类D.罢黜百家,独尊儒术3、教育的普及、成人教育的迅速发展、传统教育走向终身教育等,都体现了现代教育的()。

A.生产性B.科学性C.民主性D.商品性4、提出“灵魂说”“自由教育”思想的教育家是()。

A.苏格拉底B.柏拉图C.亚里士多德D.昆体良5、随着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许多行业的工作人员会越来越多地被自动化系统和机器人系统替代,人们开始思考未来该如何应对职业选择的压力,学校的教育教学该向何处走。

这一现象较好地体现了生产力发展对()的制约作用。

A.人才培养规格B.教学内容C.教育发展规模D.教育发展速度6、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年龄特征决定教育工作要遵循的个体身心发展规律是()。

A.顺序性B.阶段性C.稳定性D.个别差异性7、教育目的的个人本位论主张()。

A.根据人的本性和发展需要来规定教育目的B.社会价值高于个人价值C.教育目的应以学校需要为出发点D.根据社会的需要来确定教育目的8、教育机智体现了教师工作具有()。

A.复杂性B.示范性C.创造性D.长期性9、经验课程的主导价值在于()。

A.使学生获得关于现实世界和直接经验的真切感受B.传承人类文明,让学生掌握人类积累下来的文化遗产C.使学生获得逻辑严密和条理清晰的文化知识D.促进学生认知和整体性发展,并形成全面的和解决问题的视野和方法10、教育教学计划的制订要符合国家课程方案和()的要求,符合校情、学情,具体可行,不盲目追求教学进度。

A.课程标准B.教学计划C.家长D.学生11、某教师在进行《磁铁》教学时,使用磁铁、回形针和硬币进行磁铁性质的演示。

该教师遵循了()。

A.启发性原则B.量力性原则C.直观性原则D.巩固性原则12、某一测试在多次施测后所得分数的稳定一致程度称为()。

教师招聘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

教师招聘考试之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依法执教是当代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法律素质之一。

这意味着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依法执教具有四个特点,包括执教主体的特定性、执教依据的专门性、执教性质的特殊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当代教育必须依法执教的原因包括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教师法律素质的亟待提高、教师以德执教的必然要求以及教师依法维权的迫切需要。

全国人大制订的教育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此外,与教育有关的法律还包括《未成年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

依法执教和以法执教有所不同。

依法执教是指依据法律来进行执教活动,其内容和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

而以法执教则是指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执教活动,侧重于法律形式的应用。

狭义的教育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制订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的特点包括是一种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国家只有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才能成为法律。

教育法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角度。

同时,教育法也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角度。

教育法还是教育客观规律法定化了的行为规范,遵循的是客观规律性的角度。

教育法的体现的统治阶段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段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复定的。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性原则、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保障教育的公共性原则、确保教育的战略地位原则以及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性原则。

体现教育的民主性原则就是要实现受教育机会的一律平等。

教育机会平等表现在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的平等。

云南省考公基知识必知的七条法律常识.doc

云南省考公基知识必知的七条法律常识.doc

2020年云南省考公基知识:必知的七条法律常识在公务员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不仅涉及的知识面广而且不易记忆,华图教育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常考的法律知识点,希望各位考生能够认真学习,灵活运用。

预祝各位同学考试顺利,一次成公!1.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规章之间不一致的,应报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制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3.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最终目的。

4.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护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具体任务有: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5.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6.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的条件有: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罚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要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分类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分类

2019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的分类如今已慢慢进入寒秋,而2019下半年云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也在这个秋日拉开帷幕;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和各位备考的小伙伴分享一下《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法的分类”,希望大家能掌握这个考点,胸有成竹的参加考试!一、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主要是根据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成文法是指由国家特定机关制定和公布的,并以成文形式出现的法律,因此又称制定法。

其实通俗点来说成文法就是那些白纸黑字看的见摸得着的那些条文,因此成文法是有法条和法典的,例如我们的宪法、刑法等等。

不成文法顾名思义就是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判例法等。

大家在理解成文法和不成文的时候要注意一个问题,不成文法不仅仅是说没有白纸黑字表现出来的一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例如判例法属于不成文范畴,但判例法是有文字表现形式的,但是由于它没有一般制定法的规范化成文形式,所以我们在区分的时候不应完全看法是否有文字表现形式,而要看是否有规范化的成文形式。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责为主的法律,通俗来说就是直接规定我们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的,例如我们的刑法、民法就是典型的实体法,而程序法主要是故名思议主要是走程序的,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到实施或职权和指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例如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所以简单来说实体法就是告诉你享有哪些权利,程序法就是告诉你怎么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根据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不同为标准,根本法大家肯定都知道就是宪法,根本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内容效力也是最高的,不仅如此修改程序也比普通法律更加的严格,宪法需要三分之二大多数人通过,而其余普通法只需要二分之一。

教师招聘考试 教育综合知识之法律法规考点

教师招聘考试 教育综合知识之法律法规考点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综合知识之法律法规考点教育,是增进人知识技能,发展人智力、体力和思想品德的社会活动。

知识教育的内容含义,也是我们日后成为教师要做的事情,也是我们在教育学的学习中要核心解决的问题。

在教育学基础部分,我们主要要掌握教育的相关概述,如教育现象的起源与发展,教育学的创立与发展,教育的规律等;教育的相关内涵,如教育制度,教育目的,教育的形式;教育实施中的微观内容,如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教学和德育以及班主任的管理工作等。

下面就是教师考编考点集锦,能把这些知识点吃透,那就肯定能取得一个好成绩,离成功上岸更进一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间: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招用标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初识(上)

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初识(上)

教师招聘考试中法理初识(上)在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常考察的内容,一般的法律法规考察形式还是比较简单的,只是对一些法律条文识记的考察,但是,有时候会涉及到一些法理的考察,这点内容就有些难度了,今天就带大家一起学习下关于教师考试中常见的法理部分的知识点。

首先是,教育法的形式渊源。

什么叫做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呢?所谓的教育法的形式渊源即教育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即教育法律法规是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制定的,表现为何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形式。

我国的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宪法(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

2,教育法律,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个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其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意外(教育单行法律或教育专项法律)的法律两种。

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

3,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

4,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5,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

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6,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其次,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所谓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内容的各个部分的有机组成,通常由三个部分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奖惩。

1,假定(法定条件),假定是指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即应当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对什么人能够适用。

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之义务教育法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招聘考试法律基础之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十九次会议96年5月15日通过,自96年9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教育法和劳动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机关实施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专门培训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三条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

国家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职业教育制度。

第四条实施职业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传授职业知识,培养职业技能,进行职业指导,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

第五条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采取措施,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妇女接受职业教育,组织失业人员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八条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第九条国家鼓励并组织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

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高频考点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高频考点一、单选题1、我国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

A.热爱学生B.注重礼仪,遵守公德C.集体主义D.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3、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2年B.3年C.5年D.8年4、“三结合”的教育一般是指()。

A.遗传、环境、学校教育三结合B.班主任、科任老师和家长教育三结合C.校长、教师、家长教育三结合D.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结合5、“活到老,学到老”所包含的教育思想是()。

A.义务教育思想B.终身教育思想C.素质教育思想D.民主教育思想6、作为传统教育学派的代表人物,提出教学具有教育性的教育学家是()。

A.卢梭B.杜威C.康德D.赫尔巴特7、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舒尔茨在《人力资本的投资》这本书里提出的核心观点可概括为:“有技能的人是资源中最为重要的资源,人力资本收益大于物力资本投资的收益。

”这一观点深刻地说明着()。

A.教育的经济功能B.教育的文化功能C.教育的自然功能D.教育的道德功能8、历史上持环境决定论观点的人物是()。

A.柏拉图和霍尔B.柏拉图和华生C.霍尔和洛克D.洛克和华生9、有利于教育逐级普及的学制是()。

A.双轨学制B.单轨学制C.分支型学制D.多轨学制10、教师对学生的期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学习潜力的推测;二是()。

A.对知识技能的推测B.对心理素质的推测C.对综合能力的推测D.对品德发展的推测11、以下选项不属于经验主义课程论观点的是()。

A.课程组织应心理学化B.课程应以儿童活动为中心C.课程内容不能超出儿童生活的范围D.课程应给儿童提供分化的、有组织的经验12、由于教学分工的深入,一些科任教师认为学生的行为习惯培养和心理健康与自己的教学工作无关。

这说明这些教师没有认识到教学的()的规律。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高频考点十四

2019年云南教师招聘考试高频考点十四一、单选题1、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主要是()。

A.心理正常的学生B.存在心理问题但无力自我解决的学生C.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D.存在轻度心理问题的学生2、当前我国基础教学课程体系实行二级课程管理,即()。

A.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B.综合、分科、专业三级课程管理C.综合、显性、隐性三级课程管理D.学校、家庭、社会三级课程管理3、教师职业公正性是教师职业道德水平的重要标准,核心是()。

A.学校公正B.学生公正C.家长公正D.同事公正4、10岁的小华在学校与同学打架,致使对方手臂骨折。

对方父母对此非常愤怒,要求校方严肃处理。

以下措施中最为恰当的是()。

A.由校长进行训诫B.给予记过处分C.给予勒令退学处分D.交由公安机关按治安事件处理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应该坚持()。

A.表扬为主,惩罚为辅B.惩罚为主,表扬为辅C.教育为主,惩罚为辅D.惩罚为主,教育为辅6、“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出自()。

A.《孟子》B.《论语》C.《荀子》D.《学记》7、最早在大学里开设教育学课程的是()。

A.夸美纽斯B.培根C.康德D.赫尔巴特8、“现代教育学之父”是()。

A.洛克B.赫尔巴特C.夸美纽斯D.裴斯泰洛齐9、对教育性质起决定作用的是()。

A.生产力B.执政党C.意识形态D.政治经济制度10、英国教育家洛克的“白板说”体现了人身心发展动因理论的()。

A.内发论B.外铄论C.内外因交互作用论D.多因素论11、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性质、入学条件、修业年限以及它们之间关系的是()。

A.学校教育制度B.学校文化制度C.课程管理制度D.教学管理制度12、“认识自己的过程原来就是不断履行时代赋子你的现实要求的过程,职业和职责、从业和敬业是有区别的,我们要用自已的行动来写好自己的动人故事。

”这段话体现了教师专业发展应具备对()的深入理解。

A.自身存在与发展B.学校发展C.教育D.学生13、现代三大课程流派是。

教师招考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

教师招考法律法规知识点完整版作为教师招考的一个重要内容,法律法规知识点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教师招考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完整版,其中包含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1.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国家机构和国家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4.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和发布。

5.国家权力的结构和分工。

6.国家和社会组织的关系。

二、民法1.法的适用和适用原则。

2.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和义务。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4.财产权的保护原则和制度。

5.继承和遗产的处理。

6.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

三、刑法1.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性质和制度。

3.刑事侦查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4.刑罚的执行方法和程序。

5.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规定。

四、行政法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3.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定。

4.行政权力的限制和监督。

5.行政法律责任和行政赔偿。

五、劳动法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3.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保障和保障措施。

4.劳动争议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5.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法律规定。

六、教育法1.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

2.教育体制和教育机构的职权和职责。

3.教育投入和教育财政的保障和保障措施。

4.教育法律责任和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发布。

5.教育和教育发展的法律程序和要求。

以上是教师招考法律法规知识点的一个完整版,掌握了这些知识点,对于参加教师招考的考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教材进行学习和复习,同时也应该多加练习,提升自己的应试能力。

希望考生能够通过努力的学习和准备,顺利通过教师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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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南教师招聘考试公共基础:法律法规之法理高
频考点
暑假已经结束,而2019云南教师招聘考试仍在陆续进行着,在此云南中公教育和分享一下法理高频考点,希望能帮助大家掌握,祝愿大家教师考试顺利!
在教师招聘中许多法理部分的知识越考越多,对于各位考生来说也是难点,需要各位考生掌握,提高正确率。

此部分在教师招聘的考试中考查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区分,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区分。

一、教育法律关系含义及特征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有关教育活动的行为过程中形成
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而法律关系又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类。

教育法律关系与其他教育关系的区别就在于它是一种由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所规范或调整的教育关系。

可见,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调整的教育关系才能转化成为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
教育法律关系不同于习惯、道德、信仰等原因形成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
1.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规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

2.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

3.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

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教育法律规范规定了教育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条件和教育法律关系的一般内容,如果不存在某种教育法律规范,就不会产生教育法律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亦称作权利主体或权利义务主体,包括教育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三类:
1.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公民是自然人中最基本的、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主体。

教师、学生、学生家长、其他公民等皆可在教育法律关系中成为个人主体。

2.机构和组织
机构和组织包括两类,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它们在职权范围内活动,能够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另一类是社会组织,如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等。

3.国家
国家也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从国际方面讲,国家主体主要以国际法主体的名义参与国际教育活动、签署国际教育协议等。

在国内方面讲,教育法律关系的国家主体主要通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政府以及教育教育行政机关等来行使国家教育立法权力、教育司法权力和教育行政权力,从而成为具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内容客观化的表现形式。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包括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行为三个大的方面。

教育领域中存在的法律纠纷,往往都是因之而引起的。

1.物质财富
物质财富简称物,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等,也可以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机器、各种产品等;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个人的财产。

物一般可分为动产与不动产两类:(1)不动产。

包括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如学校的场地,办公、教学、实验用房及其必要的附属建筑物。

(2)动产。

包括资金和教学仪器设备等。

教育资金包括国家教育财政拨款、社会捐资等,其表现形式为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债券等。

2.非物质财富
非物质财富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的财富。

前者也被称作智力成果,在教育领域中主要指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成果,各种有独创性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专利、发明等。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如教师、学生和其他个人主体)或组织(如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身体健康、生命等。

3.行为
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

一定的行为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在教育领域中,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学校的管理行为和教育教学行为都是教育法律关系赖以存在的最基本的行为。

学校、教师、学生的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以及这些主体依法进行的教育行为和教育活动都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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