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管理规定

海上施工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管理规定第一条各单位北斗监控平台工作职责一、确保公司所属各船舶按规定在船舶上装设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BDS)/自动识别系统(AIS)。
二、装配的AIS系统必须具有海事部门认可的型式认可证书,原件留船以备查验。
三、负责北斗管理系统日常使用的监控、联系及反馈,指导和监督各船舶单位正确使用和维护北斗监控系统。
四.完善落实北斗系统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北斗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五.对船舶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北斗系统设置完好。
六.及时处理北斗系统运行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
反馈、上报工作。
七、监控人员严守岗位职责和职业道德,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
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
八、当船舶发送求助的报警信息,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船舶实施跟踪监控,有必要时,应及时联系协调船舶所在水域海事部门给予协助。
九.监控人员通过北斗系统发觉船舶异常或船舶所在水域有恶劣气象等,应及时向船舶单位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必要时应联系当地海事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给予协助。
十、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及时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十一、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中的各项功能。
第二条北斗系统终端使用职责一、确保北斗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北斗终端系统。
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上级单位反应,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二、BDS/AIS系统装设部位必须满足航行(作业)安全要求,相关设备按图纸规定进行良好接地,BDS/AIS安装电缆在露天处所的连接端头有适当的水密措施。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

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英文全称为TileLong.RangeIdentificationandTrackingfLRIT)System,该系统能为船舶提供全球的跟踪和识别服务,随着SOLAS公约新的第V/19-1条关于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的规定在2008年1月1日的生效,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将付诸实施。
2LRIT系统的构成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LRIT)主要由以下几个主要部分组成:其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
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能够自动发送远程识别和跟踪信息至各级LRIT数据中心。
当有需要时,可使用国际LRIT数据交换(IDE),通过各级LRIT数据中心向有权接收信息的缔约国政府和搜救服务部门提供LRIT信息。
应用服务提供方(ASP)和通信服务提供方(CSP)则为LRlT信息安全传送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持。
LRIT系统几个主要组成部分的功能如下:2.1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能够自动发送远程识别和跟踪信息至各级LRIT数据中心,其主要信息包括:A.船舶识别号;B.船位(经纬度);C.船位日期和时间。
船载LRIT信息传输设备可以通过配置一套独立的满足最新性能标准的INMARSAT.C系统来满足,也可以通过在原有配置的1NMARSAT—C系统的基础上,运用软件升级的方法来实现。
正常情况下,船载传输设备自动发送LRIT信息的最大时间间隔为每6小时一次,最小时间间隔为每15分钟一次。
当船舶长时间进坞或者靠港维修时,船长或者主管机关可以将船载传输设备发送信息频率降低为每24小时一次,或者临时停止信息发送。
另外如果在船长认为船载系统和设备持续的工作,可能会威胁到船舶和人员的安全时,船载传输设备可以被关闭或终止发送LRIT信息,船长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延误内通知主管机构,系统具备了2009年6月30日正式运行的履约条件。
被纳入SOLAS第五章,规定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都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并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随着国际间贸易和旅游活动的日益增多,海上交通事故的频率也逐渐升高。
针对船舶交通领域的管理并保障船舶交通的安全,国际海峡航道安全组织制订并推行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不同船舶和海员通过共享交通信息,测量海上交通和管辖区域的状态,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海上安全。
为了充分发挥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作用,实现其目的,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则:第一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负责建设和维护。
2.系统必须运行在专用的硬件和软件平台上,以保证其安全和可靠性。
3.尽可能的采用技术上的创新,以最大程度地提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可维护性和可升级性。
第二条:信息采集和处理1.系统所采集的信息必须保证准确、完整、及时且可信。
2.系统必须保证快速处理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支持。
3.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的信息处理必须离线处理,防止因网络波动等原因导致的信息传输失败。
第三条:控制船舶行驶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应该具有实时跟踪船舶的能力,并提供航行建议和指令。
2.系统必须发现和拦截潜在的海上冲突,避免发生船舶撞击事件。
3.系统应该提供实时和事后分析和评估,以评定控制船舶行驶的效果和风险。
第四条:协作和共享1.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必须建立在海洋和海上交通安全的多边框架下。
2.系统必须保证各种等级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平衡。
3.系统必须促进信息和最佳实践的共享。
第五条:知识产权和保密1.系统开发和维护所涉及到的技术应该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和保密协定。
2.系统必须保护所有其收集的信息和数据的隐私权和保密性。
3.系统必须确保其与其他相关系统的互操作性,同时保障各个系统的相互独立性。
第六条:安全性和稳定性1.系统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来保护其自身安全和防范恶意攻击。
2.系统必须经过不断的测试和验证,并根据安全漏洞和风险持续做出改进。
3.系统必须保证其稳定性和可靠性,以避免因系统意外故障导致的船舶交通事故发生。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我国国内航行船舶应用先进导航技术的水平,规范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自动识别系统(以下简称“AIS”)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发挥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航行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船载电子海图系统”是可以显示电子海图、具备航线设计、船位监控、航行监控和报警等导航功能的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沿海、内河航行机动船舶。
以下船舶不适用于本规定:(一)渔船;(二)公务舰艇;(三)体育运动船艇;(四)军用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的统一管理及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的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管理。
第五条各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配备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AIS设备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各船检机构负责设备配备及安装情况的检验。
第二章设备标准及型式认可第六条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设备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电子海图系统(ECS)功能、性能和测试要求(暂行)》中的A级设备要求。
中国籍船舶配备的A级AIS应符合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1993-2标准《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和系统-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二部分:通用自动识别系统(AIS)A级船载设备-操作和性能需求、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
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B级AIS应符合中国海事局《国内航行船舶船载B级自动识别系统(AIS)设备(SOTDMA)技术要求(暂行)》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62287-1标准《海上航行和通信设备与系统B级船载自动识别系统(AIS)第一部分:载波侦听时分多址技术(CSTCDMA)》。
第七条国内航行船舶配备的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IS设备需经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第八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对船载电子海图系统、A级和B级AIS设备进行型式认可和产品检验。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LRIT

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即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适应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轮、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和海上移动平台,必须强制实施船舶的远程识别和跟踪(SOLAS公约V章,第81届海安会-MSC 81th,06年5月)。
自“9.11”事件以后,保安问题成了国际政治的主要话题。
在美国的提议下,IMO 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国规则》并将AIS的配备提前。
然而,由于AIS系统受通信距离的限制只能跟踪近岸船舶,而船舶报告系统虽能覆盖全球,但因报文为人工编制可能影响跟踪精度。
为解决船舶远距离的跟踪问题,美国等国提出了建立LRIT的设想。
2002年12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76届会议审议并在IMO海上保安外交大会通过了SOLAS公约修正案,将《国际保安规则》纳入SOLAS公约。
在这次大会上,LRIT(Long 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被提交给航行安全分委会和通信及搜救分委会(COMSAR)研究。
2006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安全委员会(MSC)第81次会议通过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国际公约修正案,增加了强制实施船舶远程识别与跟踪(LRIT)系统的相关内容。
LRIT系统内容包括:◆ 船舶身份◆ 船舶位置(经度和纬度)◆ 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UTC时间)LRIT系统构成LRIT系统由船载设备,通信服务提供商(CSP), 应用服务提供商(ASP) 和数据中心(DC)构成。
其中船载设备自动而无人工干预的每隔6小时或以不同时间间隔向LRIT数据中心发送LRIT信息。
船载设备收到轮询后亦需要发送LRIT信息;通信服务提供商(CSP)使用通信协议提供连接LRIT系统各个部分的服务,以确保各终端安全传输LRIT信息;应用服务提供商 (ASP) 提供通讯服务提供者和LRIT 数据中心之间的通信协议接口,提供集成交互管理系统以监控LRIT信息的数据流和路由确保以安全可靠的方式收集、保存和传送LRIT信息。
船载LRIT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1307通函说明

Form: RWPRR401-B C C S通 函Circular 中国船级社技术管理处(2009 年)通函第019号总第348号2009 年7 月9 日(共11 页)发:本社总部有关处室,本社船舶、海工、产品验船师,有关船厂、设计院、船公司船载LRIT设备的配备及检验发证要求2006年5月,MSC 81次会议通过了MSC.202(81)号决议关于SOLAS第V章的修正案-新增19-1条“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L ong R ange I dentification and T racking of Ships)”,对船舶配备LRIT系统作出了规定。
LRIT不仅是作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其应用还将扩展到海上安全、海上环保和搜救领域。
MSC 82次会议通过的MSC.216(82)和MSC.227(82)号决议,对客船安全/货船设备安全/货船安全/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和2000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的附件(设备记录)进行了修订,将SOLAS V/19-1条要求的船载LRIT设备加入到上述证书的设备记录中。
下文中这些证书统称为“安全证书”,其证书附件统称为“设备记录”,而“无线电相关证书”则指客船安全/货船无线电安全/货船安全/高速船安全(包括1994和2000高速船安全规则的证书)证书。
2008年5月,MSC 84次会议通过了MSC.263(84)号决议“修订的LRIT性能标准及功能要求”,还通过了“关于船舶符合发送LRIT信息要求的检验和发证的导则”(MSC.1/Circ.1257)等相关文件。
2008年12月,MSC 85次会议对上述MSC.1/Circ.1257号通函进行了修订,并以MSC.1/Circ.1296号通函取代了MSC.1/Circ.1257号通函;同时通过了“关于特定类型船舶发送LRIT信息要求的免除和等效以及特定运营事项的导则”(MSC.1/Circ.1295)、“关于过渡期安排并加速完成LRIT系统建立的措施”(MSC.1/Circ.1299)等通函。
船舶行业的远程监控与管理实现远程操作与维护

船舶行业的远程监控与管理实现远程操作与维护船舶行业作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运输角色。
然而,船舶的远程监控与管理一直是行业面临的挑战之一。
传统的船舶管理方式存在着信息传输不及时、效率低下、安全隐患高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船舶行业迫切需要实现远程操作与维护的管理方式。
远程监控与管理技术的引入为船舶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通过远程监控系统,船舶公司可以实时获取船舶的位置、状态、报警信息等重要数据,从而更好地进行船舶调度与管理。
同时,远程监控系统还可以实现对船舶设备的监测与维护,减少了船舶停靠港口的时间,提高了航行效率。
远程监控与管理实现船舶远程操作是其中的关键一步。
通过与船舶的通信设备连接,船舶公司可以在地面上随时随地控制船舶的各种操作,如导航、灯光控制、设备启停等。
这大大提高了船舶操作的灵活性和迅捷性,有助于船舶在突发情况下迅速做出应对。
另外,远程操作也可以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
船舶公司可以通过远程监控系统监测船舶上的工作人员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同时,远程操作还可以减少工作人员在危险环境中的工作时间,保障人员的安全。
为了实现远程操作与维护的管理方式,船舶行业需要建立完善的网络和通信设备。
一方面,需要建立稳定的通信网络,确保船舶与管理中心之间数据的实时传输和交互。
另一方面,需要选择可靠的通信设备,确保远程操作与维护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规范的数据管理体系,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虽然远程监控与管理技术给船舶行业带来了很多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远程操作与维护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船舶作为一个移动物体,往往会面临环境和技术上的变化,因此需要在设计远程操作与维护系统时考虑这些因素。
其次,远程操作与维护系统也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和信息泄露的威胁,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来保护系统和数据的安全。
总的来说,船舶行业通过远程监控与管理实现远程操作与维护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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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远程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中国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的国际义务~规范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Long-range identification and tracking of ships~简称LRIT,的管理~有效利用LRIT信息~保证我国船舶信息的安全~服务海上航运与国际海上保安~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V/19-1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及用户、应用服务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s Provider~简称“ASP”,、通信服务提供商,Communications Service Providers~简称“CSP”,等我国LRIT系统相关各方~以及以下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和我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外国籍船舶: ,一,客船~包括高速客船,,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包括高速货船,,三,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主管LRIT系统履约工作~具体执行公约第V/19-1条的相关条款规定~负责中国LRIT数据分配计划,LRIT Data Distribution Plan~简称“DDP”,的编制、修改和更新~以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管理。
第二章 LRIT系统相关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第一节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第四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由中国海事局设立~并依照中国海事局的有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LRIT在我国的实施、国际国内协调以及LRIT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二) 负责组织研究LRIT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跟踪分析有关LRIT的国际动态~协助中国海事局参与国际海事组织有关LRIT事务。
(三) 协助我国LRIT国家联络人履行职责。
(四) 协助中国海事局负责我国数据分配计划,DDP,的制定和管理。
(五) 制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与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之间的业务办理程序。
(六) 明确LRIT系统对船舶、船公司的要求~负责LRIT适用船舶的动态监管工作。
(七) 按照规定负责向国内相关部门提供LRIT信息~并和其他国家交换LRIT 信息。
(八) 制定和执行LRIT系统维护计划~负责做好LRIT系统管理和维护。
(九) 协助中国海事局制定和执行搜救服务信息请求程序。
(十) 负责协调LRIT协调人对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审核。
(十一) 根据授权进行LRIT数据交换的计费结算。
(十二) 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并接受主管机关的审核。
第五条根据公约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中国LRIT系统数据备份中心~负责数据的实时备份。
第二节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六条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应用服务提供商,ASP,的名单、详细联系方式和相关认可条件。
第七条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要求~确保LRIT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和传输安全及可靠性。
第八条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数据通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每年接受中国海事局的审核。
第三节通信服务提供商第九条通信服务提供商,CSP,由应用服务提供商,ASP,指定~并经中国海事局同意。
第十条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依照公约及有关决议案的要求~根据相关技术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通信服务~确保LRIT信息在系统内安全传输。
第四节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第十一条中国海事局根据公约及有关决议的规定~确定中国籍船舶LRIT船载设备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
第十二条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应符合公约有关决议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船舶LRIT船载设备进行符合性测试~并签发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中国海事局对测试应用服务提供商对船舶的测试情况进行监督~并每年对其审核。
第五节系统应用终端第十四条系统应用终端是LRIT系统用户获得LRIT信息的数据接口~根据业务的应用要求和应用节点的网络条件~采用不同的调用模式并设置不同的用户权限。
第十五条系统应用终端的LRIT用户权限由中国海事局确定~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根据中国海事局的授权为不同的系统应用终端指定用户名和信息适用权限。
第三章 LRIT船载设备的配备、测试及运行第十六条符合第二条要求的下列船舶应配备自动传送LRIT信息的船载设备: ,一,2008 年12 月31 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二,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 和A2 海区~或 A1、A2 和A3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8 年12 月3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三,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建造并核准在A1、A2、A3 和A4 海区作业的船舶~不迟于2009年7 月1 日以后的第一次无线电设备检验。
但是~这些船舶在A1、A2 和A3 海区内作业时应满足上述,二,的规定。
第十七条无论何时建造~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并专门在A1海区内作业的船舶~不要求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按公约要求配备LRIT船载设备的船舶~必须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符合性测试报告。
第十九条符合性测试报告应随船保存~并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如发生下述情况~符合性测试报告将不再有效:(一) 船载LRIT设备发生变更,(二) 船舶国籍变更。
第二十条如船舶LRIT船载设备发生变更~须重新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外国籍船舶改变国籍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在取得中国国籍后申请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
第二十二条船舶检验机构实施船舶检验时~应检查其符合性测试报告~并在相关证书上做记载。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可关闭LRIT船载设备或停止发送LRIT信息:(一) 国际协议、规则或标准规定要保护航行信息时,或(二) 船长认为发送LRIT信息有损船舶安全或保安时。
如发生本条,二,所述情况~需要关闭或停止发送LRIT信息时~船长应及时通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设备关闭的理由及时间记录在航海日志中。
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加强对LRIT船载设备维护~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船公司应制定相关的规定~确保LRIT船载设备得到有效的维护~督促船舶严格遵守LRIT船载设备运行要求。
第二十五条船舶因为设备故障不能发送LRIT信息时~船舶应及时通知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并将故障情况、暂停时间等记入航海日志~船舶和船公司有责任尽快安排并完成设备的维修。
为避免船舶因不能发送LRIT信息而被滞留~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可视情向有关缔约国主管机关通报。
第二十六条为了确保LRIT数据中心运行稳定~由于暂停营运或长时间修理等原因在中国沿海港口水域内拟停航七天及以上的中国籍船舶~船舶或所属船公司应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递交暂停发送LRIT信息申请。
船舶恢复正常营运后~及时向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申请恢复LRIT信息发送。
第四章 LRIT信息第一节 LRIT信息的发送、接收、收集和处理第二十七条船舶必须确保LRIT船载设备处于通电且正常运行状态~以保证每六小时一次发送船舶LRIT信息。
第二十八条中国籍船舶发送的LRIT信息经通信服务提供商,CSP,、应用服务提供商,ASP,发送到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对接收的LRIT信息进行处理~实现对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并由LRIT数据备份中心对数据进行实时备份。
第二十九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根据我国提交的DDP~从其它国家数据中心、区域性数据中心获取外国籍船舶的LRIT信息~实现对进入我国相关水域的外国籍船舶的远距离识别和跟踪。
第三十条如中国籍船舶不明原因中断发送LRIT信息达24小时以上~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值班人员应联系船舶所属公司~并视情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船籍港主管机关通报。
第三十一条非机械动力的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平台~应配备LRIT船载设备符合性测试报告~航行时需按中国海事局的要求发送LRIT信息。
第二节 LRIT信息的使用第三十二条请求使用船舶LRIT信息须经中国海事局同意。
第三十三条船舶LRIT信息用于海上搜救用途时~应遵循以下程序:(一) 我国海上搜救机构对外请求船舶LRIT信息用于海上搜救~应通过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对外发布请求~对请求获得的信息应保留日志记录。
(二) 国外其他数据中心请求我国船舶LRIT信息用于搜救时~由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提供并保留日志记录。
第三十四条用于海上保安、科研或其他方面的船舶LRIT信息请求:(一) 信息请求应由请求信息的部门向中国海事局提出申请。
(二) 经中国海事局同意~相关的信息请求由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提供LRIT 信息并保留日志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LRIT信息的请求使用~需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计费结算。
第五章其他第三十六条在船舶安全检查中~以下情况可作为对船舶实施详细检查的明显依据:船舶符合性测试报告丢失或失效、LRIT船载设备未处于正常可用状态。
第三十七条船舶LRIT信息的传输、使用不应对国家安全、公民或法人的权益形成危害。
第三十八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的LRIT信息的所有权归属中国海事局~任何使用LRIT信息的行为须经过中国海事局的授权~并仅可用于申请的用途。
未经授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获取、修改、泄露船舶LRIT信息。
第三十九条中国LRIT国家数据中心应确保在LRIT系统内进行信息交换的任何参与方~在进行数据交换之前都应当进行身份鉴定~并采取相关的措施~确保LRIT系统在信息交换和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准确和完整~防止信息在LRIT系统的传输过程中被非授权用户获取。
第四十条为满足保安或其他需要~中国海事局有权决定是否向其他缔约国政府提供中国籍船舶的LRIT信息~并向国际海事组织通报。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舶远距离识别和跟踪系统”是指船舶通过海事通讯卫星将船舶LRIT 信息经卫星地面站、通信服务提供商、应用服务提供商发送到船旗国LRIT数据中心~实现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全球识别和跟踪的系统。
,二,“LRIT信息”主要包括:船舶IMO编号、船舶位置、提供位置的日期和时间。
,三,“LRIT船载设备”是指船舶所配备的、能满足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要求自动发送LRIT信息的设备~如船上已有设备,或经功能扩展后,能满足此要求则不必增加新的设备~如不能~则应重新配备符合要求的设备~LRIT船载设备必须通过符合性测试并取得测试报告。
,四,“LRIT数据分配计划”是由缔约国根据公约及有关技术规范文件向国际海事组织提交~包括各缔约国有权请求LRIT信息的地理信息区域~国家联络人信息~港口设施清单~以及搜救机构信息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