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浅谈现阶段昆明城市建设中交通和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现阶段昆明城市建设中交通和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自2003年省委、省政府提出现代新昆明发展战略之后,昆明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得到了蓬勃发展,进入了迅速发展时期。
在建设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现象。
现根据本学期《城市规划》课程中学习的关于城市建设和规划的相关理论,就目前昆明城市建设中的交通和排水系统两大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第一部分现阶段昆明城市建设中的交通问题和对策昆明市交通拥堵状况及主要原因分析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昆明的城市交通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城市交通的发展,既是昆明经济发展的真实写照,又是昆明城市交通问题逐渐累积的过程。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小汽车拥有量逐年增加,且增长速度越来越快,私人汽车大量出现。
在一些主要路段和路口,交通拥堵加剧,空气污染严重,交通出行困难,甚至公交车、出租车运行速度在部分路段下降到与步行同步的地步,交通问题成为昆明城市管理和决策者的头号问题。
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车多路少的矛盾突出虽然近年来昆明市在城市道路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三纵四横两环”的城市交通框架基本形成,大部分街道不断得到拓宽,基础设施日渐完善,但道路面积还是严重不足。
一方面,人均道路面积6.4平方米的水平尚不及发达国家的1/3,仅仅接近国内平均水平;另一方面,昆明市区正处在从中心区向郊区化扩散过程中,近几年城市道路建设的增加,主要分布在新开发的市区和郊区,相对来讲,中心区的道路面积率反而略有下降。
再次,城市人口主要集中于市中心地区,产生了过量的交通,造成道路超负荷运载。
此外,市内占用道路和人行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城市新增的道路面积,往往很快就被各种摊商、集贸市场和停车场相继侵占,使本来就严重短缺的道路面积更加紧张。
二、交叉路口通行的能力弱城市交通拥堵一般都是由于道路的交叉路口不畅通造成的。
昆明如此,全国各大城市也如此。
交通阻塞就是实际的流量超出了网络的边或结点的最大可通行的允许量的实际表现。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

昆明市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规定第一条为实现雨水资源化,节约用水,修复水环境和生态环境,减少径流污染,减轻城市洪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和《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雨水收集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雨水收集利用是指针对因建筑屋顶、路面硬化导致区域内径流量增加,而采取的对雨水进行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
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指雨水的收集设施、入渗设施、储存回用设施、处理设施、调蓄排放设施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总称。
第四条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雨水收集利用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市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是节水设施的重要内容之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水“三同时”的要求同期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一)民用建筑、工业建筑的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二)总用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等市政工程项目;(三)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
有特殊污染源的医院、化工、制药、金属冶炼和加工企业等,在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时,建设单位应当召开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专题论证会。
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已建成企业、单位、住宅小区和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高架桥等市政基础设施,具备建设场地条件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要求逐步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主城四区政府、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或组织各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补建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

城镇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城镇排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是指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雨水、污水,以及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污水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管道、窨井、沟(河)渠、泵站、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城镇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自用排水设施是指供本单位或者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本市城镇排水管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工作,将城镇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城镇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城镇排水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排水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景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市排水主管部门所属的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城镇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气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排水设施。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昆政办[2012]51号•【施行日期】2012.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昆政办〔2012〕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昆明市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移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移交验收和接管工作程序,根据《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道路,是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城市道路相关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投资,或者由市和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通过投、融资渠道投资建设,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并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高新、经开、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移交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城市道路包含:城市道路、城市桥梁(立交桥、人行天桥、一般桥梁、地下通道、隧道和涵洞)和城市广场等。
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包含:道路绿化设施(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设施等);道路照明设施(路灯、变压器、管线、控制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交通信号灯系统、交通标线、交通隔离栏、防眩板等);市容环卫设施(果皮箱、垃圾收集间、中转站、道路清扫及垃圾清运设施等);消防设施(消防栓、消防管网等);排水设施(雨、污水管、泵站、落水箅子等);道路其它设施(公交车站台、城市地名标志牌、再生水、地下管线、管线检查井和井盖等)。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d06d1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15.png)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保护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管线建设保护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管理,规范城市管线建设秩序,明确管线迁改与保护的责任主体,确保市政基础设施主体工程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城市管线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中心城区(包括主城、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规划区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中管线工程的建设、迁改与保护,执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管线,是指给水、排水、再生水、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照明、交通设施等管线、综合管沟(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业主负责本工程范围内城市管线建设﹑迁改与保护的总体协调。
第二章管线建设第四条依附于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与道路同步实施。
确无条件同步实施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缓建地下管线工程,但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应当提前公布。
道路建设计划调整的,应当及时公告,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地下管线建设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优先采用综合管沟方式建设。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昆明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7年12月22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排水第四章污水处理第五章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设施的建设、维护运营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建管并重、雨污分流、综合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提高城镇内涝防治水平和雨水资源化利用能力,以及污水收集、处理、再生利用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实行分流域管理。
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镇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滇池流域外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相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合作形式,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运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水务、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规划。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正文:----------------------------------------------------------------------------------------------------------------------------------------------------建设部令(第152号)《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防治城市水环境污染,根据《中(国务院令第412号),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第七条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1•【字号】昆政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昆政发〔2014〕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现将《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21日昆明市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昆明是一个资源型、水质型、工程型和结构性缺水并存的地区,水资源短缺、水污染严重等问题尤其突出。
为加快建立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2〕126号)的要求,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为核心,以建立“三条红线”指标体系、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三条红线”管理为主要任务,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监控体系、强化政策支撑、加强宣传教育等为重要支撑保障,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强化用水需求和用水过程管理,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跨越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保障城市供水与居民饮水安全;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的关系;坚持节水优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水资源;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公众参与;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发文字号】昆政发〔1996〕13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公布日期】1996.03.26
【实施日期】1996.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昆政发[1996]13号1996年3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滇池污染治理,改善滇池流域生态环境,保障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加强昆明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环境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结合昆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泵站、闸门、检查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
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接
纳城市污水的明渠、排水河道等视为城市排水设施。
第三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是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行业的管理和领导,昆明市城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在市政公用局的领导下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昆明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和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产权所有的建筑物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支管、检查井等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昆明市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办统一负责,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市排水公司等部门参与,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公用局和市城市排水公司对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可进行监督检查,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在进行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时,必须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配备排水设施管理用房,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新区开发或旧城改造建设工程项目内。
第八条按城市排水规划要求,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水和污水分流。
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必须同步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章排水许可管理
第九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机关、团
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以下简称排水户),均应按照省政府云政复[1995]108号《云南省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我市的具体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由市政公用局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实施。
第十条排水户实施排水前,必须到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禁止无证将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需要接通城市排水设施或变更排水条件的,除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外,还必须办理排水许可申报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期间需向城市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向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交纳保证金(标准另定),并妥善处理泥砂、杂物等。
工程结束经检查验收未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暂不具备规定的排水条件,但对城市排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尚不致构成严重影响,且具备整改条件的排水户,可申请办理《临时排水许可证》,并在限期内整治。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正式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对城市排水设施构成严重危害的排水户,不予发证。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的部门在接到排水户申请时,应尽快告知申报人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资料齐全的应在十五天内予以办理或给予答复。
第十四条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重新申办换证。
排水户在《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一个月办理排水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排水许可证申请表和《排水许可证》,使用国家建设部统一规定、云南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标准文本。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因施工排水而发放的《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
限原则上不超过施工期限。
第四章排水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占压排水设施搭建房屋、棚亭及堆放物品;
(二)损坏、穿凿、挪动、堵塞排水设施;
(三)私自取用井盖、井蓖等排水设施;
(四)向排水河道、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粪便、垃圾或设置障碍物;
(五)在排水管网覆盖面上取土、植树、埋设电杆及其他无关标志,在检查井、雨水井、井蓖上支砌街沿石、流水石;
(六)在排水管网及检查井、雨水井上擅自扒口,连接支管或乱泼乱倒污水;
(七)将未经处理的含油污水及对排水管网有腐蚀性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七条埋设对排水设施有影响的其他管线时,应事先通知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并按照国家《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或商定的办法施工。
因建设需要改动或影响原有排水设施时,应按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排水管网总下水道两侧各3米以内,干管两侧各2米以内,支管两侧各1.5米以内,以及其他设施防护范围内不准新建房屋和其他地上构筑物。
确需建设的,须征得规划和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需要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排水户,须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指定的部位和确定的管径、标高连接,所发生的费用由排水户承担。
连通城市排水设施的接口处必须设置沉淀井,支管设施应保持完整无缺,定期进行疏通保养。
单位排放污水的出口处应设闸井,其规格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标准。
第二十条不得擅自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经有法定权限部门批准使用道路设立市场,占压排水设施的,由占压使用单位负责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和要求疏挖维护。
第五章水质水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其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及《昆明市下水排放标准》。
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源体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除达到上述标准外,还必须符合专业水质排放标准。
第二十二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除接受环保、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监测和检查外,须向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申报排放的水质水量。
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排水户的水质状况。
排水量大、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应定期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规定报送有关排水水质和水量等数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因扩建、改建、改变生产工艺等原因致使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发生变化,排水户应及时报告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并重新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污水排放量超过城市排水设施排放能力的区域,排水户应服从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调度,采取限制排放量和调整排放时间的措施。
排水设施发生故障进行抢修或发生紧急特殊情况时,沿线有关排放单位应按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通知,暂停排水并协助抢修。
第二十五条排水户应按照排水设施管理部门的规定,在连通城市排水设施接口处提供采样、检测流量的条件和设置排水控制装置。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对保护城市排水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排水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有重大贡献的;
(二)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积极协助排水设施管理部门处理的;
(三)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使国家财产免受损失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各项规定的,由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下列处罚:
(一)批评教育,责令补办手续,补交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
(二)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并按被损坏设施的l一6倍赔偿经济损失;
(三)罚款一千至一万元;
(四)终止或吊销《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停止使用城市排水设施;
(五)强制制止违法行为,扣收其违法用品,并采取暂停供水措施;
(六)触犯刑律,造成恶性事故或人身伤亡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排水设施的监察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罚款必须开据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据,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或《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昆明市城市排水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昆明市市政公用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市辖各县(市)人民
政府在县(市)辖区内实行排水设施有偿使用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