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税务筹划[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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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500×20% =530000(元)
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
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 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0.5+5000×450×20% =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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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有选择性的限制型消费税,应税消费品 包括用于生活消费和生产消费的商品。我国现行的消费税 税目共14个 。
(二)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税率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 率三种税率形式。
❖ 多数消费品采用比例税率; ❖ 黄酒、啤酒、成品油等实行定额税率; ❖ 卷烟和白酒实行从价比例和从量定额的复合税率。
消费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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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计税依据为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 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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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一、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案例讨论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 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Baidu Nhomakorabea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 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08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 外销售情况如下:
2500×1000×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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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三)筹划思路
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 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 税: 76282.05-75000=1282.05(元)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 ,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 征税。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为: 50/( 1+17%)×1000×3%=1282.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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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案例三—继续改变加工方式:改为全部委托加工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加 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15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 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 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 解析: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1500000+1500000+750×150)/(1- 56%)×56% =4073864(元) 对外销售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500000-4073864)× (1-25%)=3196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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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暂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按同类产品销售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
由受托方(个体户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 收代缴税款,收回后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的,允许扣除已纳消费税额
外购应税消费 品生产应税消 费品
符合条件的,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 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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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 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 5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 外销售价格500元。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 消费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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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三)筹划思路
如果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
解析: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0+500000)/(1-30%)×30%=857143(元) 销售完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56%-857143=3455357(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500000-1000000- 3455357 - 857143 )×(1-25%)=265625(元)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 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 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 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 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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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
我国税法对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 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有严格规定,而对通 过设立的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产品如 何纳税没有具体的规定。 利用征税环节进行筹划的思路就在于利用独 立核算的经销部来进行转让定价。
(三)筹划思路总结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 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 组成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 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 从高适用税率或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成套环 节后移,避免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750×150+750×25×400×56%=4,312,500(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500000-1000000-
4312500)×(1-25%)=2656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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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四)评价总结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的税基是产品销售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分为部分委托加工和全部委托加工两种情况:
➢部分委托加工 ,与自产自用相同 ; ➢全部委托加工 ,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 接销售价格,税后利润就较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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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五)筹划时需要注意
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生产方式,从 而达到税基最小,缴纳税款最少,利润最大。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应 选择工业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
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取 得普通发票,能获得更多的消费税抵扣。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 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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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一反三
(二)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 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 件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
消费税税务筹划
2020/11/25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教学目标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知多少?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一、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一)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 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 “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 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香水一瓶(25元)

化妆品系列 指甲油一瓶(10元)
妆 套
口红一支(20元)

护肤护发品系列 面霜一瓶(30元)
洗发香波一瓶(15元)
香皂一块(5元)
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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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二)筹划思路
无论何种生产方式均要纳税,只是纳税环节稍 有不同,通过构造不同的税基,从而使不同生产 方式的应纳税额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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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具体案例
案例解析
此卷烟厂属于自行加工生产,烟丝是自产自用的应税 消费品,不必纳税,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 得该笔补缴税款的时间价值。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四)分析评价
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 金”的形式,这样就可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
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 担包装任务的主体, 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这种方 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品的出售。
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案例二—改变加工方式:改为部分委托加工
假设卷烟厂将购入的价值150万元的烟叶,委托其他卷烟 厂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50万元,收回烟丝后继 续加工为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共生产出 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售价400元/条,且全 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五、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 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 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 费税。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总体思路
计税依据的 税收筹划
包装物及押 金的税收筹 划
消费税的 税收筹划
应税消费品换 货、入股和抵 债的税收筹划
征税环节的 税收筹划
不同生产加工方 式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税务筹划[1]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一、消费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 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高尔夫球 及球具、高档手表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摩托车等。
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从量计征部分只与数量有关,不存在筹划空间
消费税税务筹划[1]
一、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案例解析
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 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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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三)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烟叶,价值 150万元,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 计50万元,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合 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 25标准条,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 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 教育费附加暂不计,案例二、三相同)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金银首饰\游艇生产企业要尽量 使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自行加工生产,以避免 重复征税而减少利润。 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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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
如何让包装物的押金排除在税 基之外,并且不影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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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 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 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 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 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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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三)筹划思路
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 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1+17%)]×1000×3%=76282.05(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 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 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 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可节税 530000-480000=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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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四)分析评价
因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一般仅发生在生产环节,生 产企业可以通过在流通环节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机构, 运用转让定价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销售价格销售给 其关联机构。 企业与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之间的转让定价应当参 照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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