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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环办函[2013]144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

大部分地区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要求,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取得较好效果。

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不主动、不及时,应急措施滞后,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环保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规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让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看得明白”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建立依托当地主流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制度,进一步增强环保部门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并指导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

二、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主体是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一旦出现空气重污染状况,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信息,为地方政府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参考。

预案启动后,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抄报我部监测司,直至应急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环办函[2010]1445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全国基层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环统专项设备采购项目》将为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配发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等相关工作设备。

目前,该项目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为保证设备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并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总量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开展环统专项设备配发工作。

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通知并组织辖区内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准备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接收设备(部分偏远地区会因交通运输延迟到货,时间另行通知)。

二、协调设备接收确认等相关工作,对环统专项设备是否发放到基层环统工作人员手中的情况予以核定。

三、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专机专用,由专人负责。

设备使用人如发生变动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总量管理机构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

附件:1.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2.验收标准3.货物标准4.设备接收单模式(略)5.环境统计专项设备(笔记本、台式机)用户验收单-样本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一、设备接收设备由该项目中标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人员送抵现场,如外包装无损,查验设备接收人身份证件后需签署《设备签收单》(设备签收单一式三联,签收后,由送货人员全部取走)。

如原定设备接收人不能按时接收设备,需提前委托一名本单位人员接收,在查验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后报告签署《设备签收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Source: /info/bgw/bbgth/200907/t20090713_155086.htm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9]695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环保火电厂标准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更新日期:【2009-07-13】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223-200□代替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01-01实施发 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至5月22日,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对你市开展督查。

督查过程中,通过查阅你市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了你市在制定总体整治计划、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信息公开、核实举报、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通过公众调查、水质监测、现场核查(核查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和其他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工作方式,对你市上报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整治的24个黑臭水体的整治成效予以评估。

同时对督查过程中通过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受理的部分举报信息予以现场抽查。

现将专项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你市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为24个,全部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

经审核,你市已制定总体整治计划和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国家要求对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了公开,对“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上的举报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按期回复。

1.上报已完工的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内)督查情况专项督查期间,你市跃进湖(南面)、浏阳河A、浏阳河B、浏阳河C、湘江B、肖河、楚家湖、捞刀河A、金竹河A、沙坪河A、沙坪河B、浏阳河D、捞刀河B、桂花公园水池、圭塘河A、圭塘河B、圭塘河C、圭塘河D、雷锋河、后湖20个黑臭水体已消除黑臭;湘江A、湘江C、金竹河B 3个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龙王港未消除黑臭。

2.公众举报及新发现黑臭水体情况专项督查期间,共收到公众举报信息55条,其中专项督查组对龙王港、楚家湖、南托港等15个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07
•【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施行日期】2016.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环〔2017〕3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明确: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为土法炼油企业。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进一步明确,釜式蒸馏工艺因存在加工设备落后、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严重、加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属于“土法炼油”范畴,不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鉴此,采用釜式蒸馏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办政法函〔2018〕67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我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包括: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7年版)。

现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靳晗,吴嗣骏
电话:(010)66556951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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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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