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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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设立**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权利机构,审议学科建设规划,审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评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在学术事务上具有审议权,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组织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实行校学术委员会、学科组和院学术委员会三级机构工作方式。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成员45位左右,原则上办理退休后的人员不再担任学术委员。各学院的学术委员会主任、校属重点研究机构的学术带头人为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校根据需要,推荐若干名校内外著名学者和兼职教授参与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人选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挂靠科研处,秘书长由科研处长兼任。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依学部设置热带农业与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理工、社会科学、人文学等5个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构成以所包含的学院的校学术委员为主。根据需要和代表性,可增加若干名学术造诣高的校内外专家学者。学科组组长由校长办公会提名,党委会审定。学科组秘书由学部秘书兼任。学科组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部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六条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从本单位具有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的教师中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本院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当然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院学术委员会秘书由学院科研秘书兼任。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讨论、评议、协调本学院的各项学术事项。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学科组组长组成。校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除因特殊原因不宜担任委员职务外,可以连任到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校学术委员会活动时间超过一年者,将暂停行使委员职权。委员的解聘和新增,由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报校长批准和聘任。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无故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学术委员连续3次无故未参加会议,则自动解除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大学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经学术委员会议通过,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1、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及其它重大学术问题。

2、评审校级科研课题,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同时对有争议的成果及其他知识产权纠纷问题作出处理意见。

3、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4、审议拟引进的高级人才并作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推荐国内外重要的学术组织任职人选及国家、省级有关学术专家人选。

5、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学科建设规划,研究与掌握本校科研现状和国内外发展动向,对学科发展方向、途径以及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

6、对涉及学术学风、学术道德的有关问题进行审议并作出处理意见。

7、受校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审议。

第四章议事规程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每学年举行2次全体会议,一般每学期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亦可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六条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内教授、专家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教授、专家意见。

第十七条根据会议议题需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九条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不得将学术委员会决议或讨论的过程擅自外传。

第二十一条对一些仅涉及一个或几个学部的学术问题,常务委员会可决定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一个或几个学部的学科组会议,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相应职权。其议事规程参照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程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各学院、所、中心应主动关心和积极支持各位学术委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术委员会章程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本章程须由校长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公布。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和校属研究机构等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其章程可参照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制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大学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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