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大学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
1、学生会是学校学生在党的领导下,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生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的学生组织。
凡是在校学生都是学生会的当然成员。
在中等学校分校学生会和班学生会即班委会两级。
学生会接受学校党政部门的领导,接受团委的指导。
2、学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二至三名,下辖学习、宣传、文娱、体育、劳动、卫生、纪检保卫等部和一个广播站或报刊。
每部设正部长一名,副部长二至三名。
各部设若干干事。
每部设部属会议,其成员由班级相应的委员组成;主席部属会议由各班班长组成。
学生会各部工作通过部属会议贯彻执行。
学生会每部聘请指导老师一名,其人选由学校行政会推荐,原则上考虑相关部门的教师;学生会总指导教师一名一般由校团委书记兼任。
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是各班班委会。
班委会设正、副班长,相应设学习、宣传、文娱、体育、卫生劳动委员和纪检委员。
学生会候选人由各班同学和班主任推荐,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或通过民主竞选产生。
3、学生会的任务是:在学校党组织、行政和上级学联领导下,在团组织的帮助下,团结全体同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育人为宗旨,以学习为中心,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公益劳动等各种活动,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4、建立健全学生组织,对发扬学生民主,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开展自我教育,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观念和自觉守纪意识,提高学生思想觉悟,反映学生意愿,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1.学生会是由学生自愿组织、代表学生群体共同利益的团体。
2.学生会的任务是维护学生权益,促进学校发展,提升学生整体素质。
第二条权力与责任1.学生会享有提出学生意见的权力。
2.学生会负责组织学生活动、协调学生关系、维护学生权益。
3.学生会必须遵守学校的法律法规,不得干涉学校正常治理。
第三条组织形式1.学生会设立常务委员会、部门委员会和班级代表会。
2.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组成,部门委员会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3.班级代表会由每个班级选出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生会成员第四条学生会主席团1.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2.主席负责学生会的整体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3.主席团成员通过学生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条学生会常务委员会1.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2.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决策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生会部门委员会1.学生会部门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负责学生会特定工作领域。
2.学生会部门委员会成员通过学生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班级代表1.每个班级选举产生一名班级代表。
2.班级代表负责向学生会传递班级意见、协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章学生会运作第八条学生会工作计划1.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学生会工作计划。
2.学生会工作计划包括学生活动组织、学校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学生会会议1.学生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学生会全体成员开展会议。
2.学生会会议需要达到正式会议的要求,会议记录由学生会秘书处记录保存。
第十条学生会活动1.学生会定期组织各种学生活动,如文化艺术节、体育比赛等。
2.学生会活动需要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并保证活动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一条学生会经费1.学生会经费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管理和核算。
2.学生会经费主要用于学生活动开支和学生权益维护。
第四章学生会监督第十二条学生会监督机构1.学生会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和行为。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与性质本会定名为“XX高校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校团委直接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联系学校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与繁荣校园文化的舞台和基地,是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阵地。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XX省学生联合会章程》,是全国学联和XX省学联的基层组织,接受校党委、校团委的领导,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省学生联合会的活动。
第二章会员与权利凡取得XX高校学籍的在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会员的基本权利:通过符合本会章程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会员的基本义务: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缴纳会费。
第三章权力机构与职责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工作。
第四章组织机构设置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领导和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本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
本会主席团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文体部、学习部、外联部、网络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处理学生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建设各二级学院学生会是学生会的基层组织,各基层学生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各基层学生会应定期向学生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学生会的监督。
第六章学生代表职责学生代表由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校学生的利益,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监督学生会工作,对学生会工作负责。
学生会章程范本

学生会章程范本学生会章程范本是学生会组织内部管理的基本依据,它规定了学生会的组织结构、权利义务、活动内容、管理程序等方面的内容,是学生会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重要文件。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学生会章程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生会的名称为***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由本校全体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学生自治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学生会章程的规定,开展自主、民主、平等、协作的活动。
第二条学生会的宗旨是团结、服务、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建设,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条学生会的任务是代表全体学生的利益,组织和开展各项学生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增强学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学生会设主席团、部门和学生会代表大会,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部门是学生会的具体工作机构,学生会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主席团是学生会的领导核心,负责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学生会设综合部、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等部门,部门主要负责学生会的具体工作,部门部长和副部长由学生会主席团任命,部门成员由部长提名,经主席团审核通过后任命。
第三章权利义务第七条学生会会员有权参与学生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参与学生会的决策和管理,享受学生会的服务和资源。
第八条学生会会员应当遵守学生会的章程和纪律,积极参与学生会的活动,维护学生会的形象和声誉,发挥学生会的作用和作用。
第四章活动内容第九条学生会的活动包括学生生活服务、学生学习辅导、学生社会实践、学生文体娱乐等方面,学生会的活动应当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中心,服务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十条学生会的活动应当注重学生的参与和主体性,鼓励学生的创新和创意,促进学生的发展和进步,学生会的活动应当具有学生的特色和学生的需求。
第五章管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会的主席团和部门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生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安排,总结学生会的工作和活动,解决学生会的问题和困难。
学生委员会章程

学生委员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学生自治,促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领导才能,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1. 学生委员会是学校学生自治组织,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
2. 学生委员会设主席团、办公室、部门和班级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1)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和助理组成,负责协助主席团处理事务。
(3)部门:根据需要设立各类部门,如宣传部、文体部、学术部等,各部门负责相关事务。
(4)班级委员会:每个班级设立委员会,负责班级事务,与学生委员会保持密切联系。
三、选举与任期1. 学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由全体学生选举产生,选举方式为无记名投票。
2. 主席团成员的任期为一学年,但可连任一次。
3. 部门负责人和班级委员会成员由各部门和班级自行选举产生,任期与主席团成员一致。
四、职责与权力1. 学生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代表学生群体向学校提出建议和意见,维护学生权益。
(2)组织和协调学生活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协助学校管理,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4)宣传学校精神,增强学生凝聚力和归属感。
2. 学生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力:(1)制定和修改学生委员会章程,并报学校批准。
(2)参与学校决策,对学校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3)协调和管理学生组织,监督学生活动的开展。
(4)与学校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映学生意见和需求。
五、工作方式1. 学生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重要事项并作出决策。
2. 主席团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安排和协调各项工作。
3. 各部门和班级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讨论并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4. 学生委员会可以设立工作小组,负责特定任务的执行。
六、经费管理1. 学生委员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拨款和学生会费。
2. 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相关规定,主席团负责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 经费使用应公开透明,定期向全体学生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

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生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学生代表、学生工作部门负责人、辅导员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学生自治组织。
第三条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在学校管理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第四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一)协助学校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综合素质教育;(二)参与学校有关学生工作的政策、制度和措施的制定,为学生工作提供决策参考;(三)监督学生工作部门和辅导员履行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自律意识和能力;(五)开展与学生利益相关的调查研究,反映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六)其他与学生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成员若干名。
主任和副主任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和成员由学生工作部门推荐,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六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成员可连任。
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委员会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研究、讨论和决定有关事项。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应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统一决策,分工负责。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定期向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学校学生会章程

学生会章程第一条:学生委员会是全体学生自已的群众组织,简称学生会。
第二条:学生会在校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团委指导、帮助下,团结全体学生进行工作。
第三条:学生会的任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以学习为中心,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组织全体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学习、科技、文艺、体育、志愿服务公益劳动等各类活动,引导同学们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树立立志成才、立志报国远大理想,增强劳动观念,增进身心健康,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员工之间的团结协作,协助学校创造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服务。
第一章会员第四条:凡本校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对本会工作有讨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所有会员一律平等;(4)有遵守会章程的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二章组织和职权第六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属于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学生会执委应是按照其德、智、体各方面表现,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分管各部门的工作。
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1)听取和审查学生会工作报告;(2)讨论、决定学生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3)修改本会章程;(4)选举学生委员会执委会。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委员职责第十条:学生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
下设宣传、学习、体育、文娱、生活、劳卫、纪检、联络、女生、社团、吉尼斯十一个部,部长各一人,根据工作需要,各部门聘任副部长1-2名。
第十二条:主席、副主席、各部部长职责:1、主席职责:(1)全面负责学生会工作,了解掌握各部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向有关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和要求。
(2)主持定期召开的学生会执委会。
研究每一阶段工作、分析情况,落实措施,总结经验教训,制订学生会工作计划。
2、副主席职责:(1)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主席不在时,代理主席工作。
高校学生会章程

高校学生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校学生会是高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本会接受高校党委的领导,接受高校团委的指导。
第二条本会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十八大精神,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以促进同学成为全面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培养同学的创新意识、人文素质和科学精神,引导和带领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求的合格人才。
以“勤奋,求实,进取”的学风为引导,培养具有“自强不息、独树一帜”兰大精神的优秀人才。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自觉树立和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二)提高同学的综合素质,锻炼同学的各种能力,引导和帮助同学全面成才;(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努力为同学服务;(四)发挥学校党政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学校的整体利益的同时,反映同学的合理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依法依章程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校内团结,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着力建设优美的校园环境;(六)立足校园,积极面向社会,引导和帮助同学参加各种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七)加大同各兄弟院校和省学联、全国学联的联系,积极宣传本会的各项工作;(八)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九)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四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专职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取得本校学籍的本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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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章程(修正案)(草案)(江南大学第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1年12月18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无锡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结合我校学生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是受校党委、省学联领导,在校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的群众性组织,是校党委、行政部门与学生之间相互沟通的桥梁和纽带。
本会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条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作为行动指南,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和带领我校广大青年学生,为把我校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一)团结和引导全校同学朝着成为“学术大师、行业中坚、治国栋梁”的目标而努力奋斗,成为热爱祖国、热爱江南大学,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二)充当学校党政机关与广大同学联系的桥梁与纽带,在维护国家与学校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通过学校各种正规渠道,反映同学们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广大同学传达学校的精神,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三)维护校纪校规,继承和发扬我校“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校训,倡导良好的学风,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四)倡导和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业余科技、文体、社会实践活动,努力为同学服务;(五)促进全校各民族、各地区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促进同学对社会各方面的了解。
第五条本会为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江苏省学生联合会和无锡市学生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以及《无锡市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凡江南大学在籍全日制本科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者,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或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有权要求本会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会员的基本义务:(一)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关心国家时事政治;(二)努力钻研业务,完成学习工作任务,奋发成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四)发扬江南大学“笃学尚行、止于至善”的校训,尊敬师长,维护我校荣誉,为把江南大学建设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贡献力量;(五)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积极支持、配合本会各项活动。
(六)尊重民族信仰和风俗习惯,促进民族文化交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园的权益维护工作。
第九条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认真学习,努力工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第十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省学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以及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
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
特殊情况下,由本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本会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并报请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应当经过民主选举产生。
校学生会未毕业的上届委员作为当然代表,须经所在班级同意并经学生代表大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确认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的工作计划;(三)审议并通过学生会章程;(四)选举产生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五)讨论、决定应当由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所有议案应于学代会召开一周前向组织委员会提出,并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未列入议程之议案,由新一届学生委员会负责答复;(二)就上一届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二)按时出席学代会;(三)认真履行职责,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六条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由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或学生会全体会议增补产生的委员和当然委员两部分组成,其组成须报校党委和上级学联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两年。
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
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学生会全体会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是指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该学院学生会临时工作组组长担任),其任免由各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更替。
第十七条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江南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二)选举江南大学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等职;(三)审议和批准本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参与决定表彰优秀学院学生分会;(五)如果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工作不力,经常委会提出,全委会审议,半数以上委员通过,报经校党委、省学联批准,可免去其主席、副主席职务。
第十八条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九条本会常委会是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
本会常委会由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江南大学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二)召开常委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委会委员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三)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名,决定常委会部门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四)审议和批准常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五)监督检查常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和通过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七)领导各学院常委会;(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他重要职权。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常委会有权罢免及补选该学院的校常委会委员,但需在校常委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二十二条本会常委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四章执行机构第二十三条本会日常工作机构(执行机构)由经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和聘任干部组成,向本会学生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在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迟召开且学生会大部分委员会又自然离任的情况下,可以组建临时工作组,代行日常工作机构的全部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会执委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会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二)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三)管理本会的经费和财产;(四)在本会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受常务委员会委托,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五条本会执委会各机构的构成:(一)主席团: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其中两名副主席分别兼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大学生科协主席)。
(二)副主席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科协。
(三)直属中心:办公室、对外联络中心、生活文化中心、文体活动中心、校园管理中心、宣传策划中心、学习促进中心和国旗班。
(四)学院分会:生物工程学院学生分会、食品学院学生分会、设计学院学生分会、纺织服装学院学生分会、物联网工程学院学生分会、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分会、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生分会、商学院学生分会、人文学院学生分会、法学院学生分会、理学院学生分会、至善学院学生分会、外国语学院学生会分会、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学生分会、医药学院学生分会、体育学院学生分会、数字媒体学院学生分会、莱姆顿学院学生分会、继续教育与网络学院学生分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执委会各机构的职能:(一)主席团: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委会提名任命各部门负责人;领导各学院学生会工作,定期组织学院学生会之间的交流活动;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决定其他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二)副主席单位:1、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
社团工作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大学生科协:指导并鼓励学生参加课外科研活动和科技创新活动;协助团委、学生会做好校园内学风建设工作,广泛开展校内科技学术交流;协助党委、团委做好服务在校大学生创业就业工作;广泛开展校内外科技协作和学术交流,建立与各种科技组织多层次的联系,向全社会推广学生科研成果,使其及时转会为现实生产力,实现社会价值。
(三)直属中心:学生会直属中心按照学生会主席团的部署,具体执行办公室、对外联络、生活文化、文体活动、校园管理、宣传策划、学习促进和国旗班的各方面工作。
(四)学院分会:各学院学生分会在学院党委、校学生会的领导和学院分团委的指导下,结合学院党政工作中心开展工作。
第五章基层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学生会和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会的领导。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学院级组织,受所在学院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学院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学院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代会选举产生学院学生会常委会、学院学生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学院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委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学院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由各学院学生会制定,并报本会备案。
学院学生会章程不得与本会章程冲突。
第二十九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
受学院党政组织和学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的学生会和学院行政规定。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南大学学生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