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
单位公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公房,即由单位或企业分配给职工的住房,是我国特有的一种住房形式。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公房制度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围绕单位公房的法律规定,从单位公房的定义、分配原则、租赁关系、产权转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单位公房的定义单位公房是指由单位或企业出资建设,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住房。
这类住房属于国有资产,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单位公房属于公房的一种,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属于同一性质。
三、单位公房分配原则1. 公平原则:单位公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职工享有平等的住房待遇。
2. 需求优先原则:在分配单位公房时,应优先满足无房职工、住房困难职工的需求。
3. 年限优先原则:对于同一级别的职工,应优先考虑住房年限较长、住房面积较小的职工。
4. 职务优先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职务较高、贡献较大的职工。
四、单位公房租赁关系1. 租赁合同:单位公房租赁关系主要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使用范围、维修责任等内容。
2. 租金标准:单位公房的租金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行情和职工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 租赁期限:单位公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70年。
租赁期满后,职工有权续租,但续租条件由单位或政府另行规定。
4. 租赁终止:在以下情况下,单位公房租赁关系终止:(1)职工调离单位或退休后,单位有权收回住房。
(2)职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或转租、转借住房。
(3)职工连续两年拖欠租金。
五、单位公房产权转移1. 产权性质:单位公房属于国有资产,其产权归单位所有。
职工仅享有使用权,无权转让、出租、抵押等。
2. 产权变更:职工在调离单位或退休后,单位有权收回住房,并依法进行产权变更。
3. 产权继承:职工去世后,其单位公房使用权不得继承。
但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可申请继续租住,但需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
上海市公房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探析

离本 处 的 , 变 更租 赁户 名 后 ,由 同住 成 年人 协商 确 定购房 人 ” 应 ,并填 写 购 买 公有 住房 委托 书 。这 表 明 , 合 购 买公房 条 件 的人 中只 能有 一人 的名 字 写在 房产 证上 , 他 房屋 共 有人 不 能进 行登记 。 符 其 这
一
限制 共有 人登记 公 示权 利 的做法 不 仅可 能使 家庭成 员之 间产 生产 权 纠纷 , 而且 会使 售后公 1民事案件 占案件类别绝对多数。 . 我院受理的有关公房纠纷申诉案件从法律关系上分为两类 , 一
是 民事 案件 ,即指 当事人之 间 对房 屋 的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 而发生 的争 议 ,二 是 行政案 件 ,即不 服行 政机 关对 房屋 所有 权 的所作 具体 行政 行为提 起 的诉讼 。 公房 纠纷 申诉 案件 中, 在 民事 案件达到 九 成 以上 , 见平 等主 体之 间 的房 产争议 是售 后公 房 纠纷的 主要部 分 。 可 2 公房纠 纷 案 由主 要集 中在 所有 权和 使 用权 纠纷 , . 诉讼 标 的物 的金 额较 大 。 随着 近年 来上海市 房
始 按 照一 定 的优 惠政策 把 公房 出售 给职 工 。 统计 , 据 截至 目前上 海市 房 改后 出售 给职 工的 公房 已有近
9 0 万平方米, 00 还有 4 0 万平方米左右的直管和系统公房仍然是出租而未出售。因此公房可分为两 00
种, 一为售后公房 ,二为承租公房。所谓售后公房 ,又称已购公房 ,是指原租赁的公房通过房改后 ,
一是因私房处理引发争议如解放时某私房被政府相关部门实行公有化后系争房屋已作为公有住房由房管部门另行租赁于他人现又落实私房政策因房屋权属而产生的纠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在处理环节上的不慎是引发该类纠纷的原因之一i是户籍登记引发争议如按照落实回沪人员的子女政策其亲属户口迁入后与房产权利人共同居住成为该房的同住人在日后的动迁补偿款的分配和同住人资格的认定上户籍登记本上的同住人对上述问题的认识不一而涉讼
公产房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公产房,即公共产房,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拥有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
在我国,公产房作为一种特殊的住房形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公产房的概念、法律关系、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公产房的概念公产房是指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拥有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房屋。
它具有以下特点:1. 公有性: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所有。
2. 分配性:公产房的分配对象为在职职工,分配方式由单位自行决定。
3. 居住性:公产房主要用于职工的居住,不得用于经营或其他用途。
4. 限制性:公产房在分配、使用、转让等方面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三、公产房的法律关系公产房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公产房的所有者,享有对公产房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职工作为公产房的居住者,享有对公产房的居住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公产房管理部门与职工之间的管理关系。
公产房管理部门负责公产房的管理、分配、维修等工作,职工需遵守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3. 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公产房内部,职工之间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公产房的居住环境。
四、公产房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我国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公产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产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所有。
(2)公产房的所有权不得转让、抵押、出租等。
(3)公产房的分配、使用、转让等行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公产房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产房的分配、使用、转让等行为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公产房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公产房,即公共产权住房,是指由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建设,供职工、居民等特定群体居住的住房。
公产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公产房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公产房的定义与性质1. 定义公产房是指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建设,用于解决职工、居民等特定群体住房困难的住房。
根据公产房的投资主体和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政府全额或部分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国有企业职工等。
(2)集体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农村居民。
(3)企业投资建设的公产房:指企业投资建设的住房,主要面向企业职工。
2. 性质公产房具有以下性质:(1)公益性:公产房的建设和分配以解决住房困难为出发点,具有公益性。
(2)保障性:公产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性。
(3)特殊性:公产房的使用、分配和流转等环节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具有特殊性。
三、公产房适用的法律规定1. 公产房的建设(1)规划:公产房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发展规划。
(2)审批:公产房的建设项目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3)资金:公产房的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筹集和使用。
2. 公产房的分配(1)分配原则:公产房的分配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先保障住房困难户。
(2)分配条件:申请公产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当地户口或暂住证;-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标准;- 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3)分配程序:公产房的分配程序包括:- 提交申请;- 审核申请;- 公示;- 分配。
3. 公产房的使用(1)使用权:公产房的使用权归住房者所有,但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
(2)维修:公产房的使用者应合理使用,保持房屋完好,并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
4. 公产房的流转(1)限制性:公产房的流转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主要包括:- 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等;- 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不得分割出售。
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使用权房,是指由国家或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享有对该住房的使用权,但所有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
在我国,使用权房是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形式,对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探讨,旨在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使用权房的界定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使用权房是指由单位或者国家分配给职工的,具有使用权的住房。
使用权房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公房:指由政府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分配给职工的住房。
2. 集资房:指职工通过集资方式,购买或者建设并分配的住房。
3. 限价房: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设的,价格低于市场价的住房。
4. 保障性住房:指政府为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提供的住房,包括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三、使用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1. 使用权房的取得(1)职工通过工作年限、贡献度等因素,符合国家或单位规定的住房分配条件,可以申请获得使用权房。
(2)职工通过集资、购买等方式,取得使用权房。
(3)职工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获得使用权房。
2. 使用权房的转让(1)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转让。
(3)使用权房的转让,应当办理相应的手续,包括签订转让合同、办理过户登记等。
3. 使用权房的租赁(1)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出租。
(3)使用权房的租赁,应当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使用权房的维修与保养(1)使用权房的维修与保养,由使用人负责。
(2)使用人应当爱护和使用使用权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3)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5. 使用权房的收回(1)使用权房的收回,应当符合国家或单位的规定,不得擅自收回。
直管公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是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深化,直管公房在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直管公房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直管公房适用法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直管公房的概念及法律属性(一)直管公房的概念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主要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共租赁住房等。
直管公房具有以下特点:1. 公有性质:直管公房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任何个人或单位。
2. 保障性:直管公房主要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保障性。
3. 限制性:直管公房在购买、出租、转让等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直管公房的法律属性直管公房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属性:直管公房属于国家所有,具有物权属性。
2. 社会保障属性:直管公房具有社会保障属性,旨在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 公共利益属性:直管公房的使用和分配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
三、直管公房适用法律问题探讨(一)直管公房分配的法律问题1. 分配原则:直管公房分配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公平获得住房。
2. 分配程序:直管公房分配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核、公示、配租等环节。
3. 分配方式:直管公房分配方式应当多样化,如公开摇号、轮候配租等。
(二)直管公房转让的法律问题1. 转让条件:直管公房转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购房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
2. 转让程序:直管公房转让程序应当规范,包括申请、审核、公示、办理过户手续等环节。
3. 转让价格:直管公房转让价格应当合理,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三)直管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1. 租赁期限:直管公房租赁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为5-10年。
2. 租赁条件:直管公房租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如租赁人具有本市户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定年限等。
单位产权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产权房,又称职工住房,是指由单位自筹资金建设、分配给本单位职工的住房。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单位产权房在职工住房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由于单位产权房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产权房的法律适用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单位产权房的法律性质1. 财产权性质单位产权房具有财产权性质,即单位对其拥有所有权,职工对其享有使用权。
单位在建设、分配单位产权房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2. 社会保障性质单位产权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旨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生活水平。
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单位建设、分配单位产权房,以实现社会保障目标。
三、单位产权房的法律适用1. 土地使用权单位产权房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应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相关税费。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土地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 房屋所有权单位产权房的房屋所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单位对其拥有的单位产权房享有所有权,职工对其享有使用权。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房屋管理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
3. 住房公积金单位产权房的住房公积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可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
4. 房屋租赁单位产权房的租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单位与职工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房屋使用范围等内容。
职工在使用单位产权房时,应遵守租赁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转借等。
5. 住房补贴单位产权房的住房补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单位在发放住房补贴时,应依法合规,不得侵占、挪用住房补贴资金。
6. 住房制度改革单位产权房的住房制度改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分析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明确其产权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产权是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共有产权房中,多个主体共同拥有房屋的产权,因此需要明确各自的产权性质以及权利和义务。
在这方面,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尚未对共有产权房具体的民法适用进行规定,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以解决共有产权房产权性质的法律问题。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关注产权份额的确定和变更问题。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共有人对房屋的实际使用权和处分权可能存在争议,因此产权份额的确定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物权法》,对于产权份额的确定,各共有人可以协商一致或者通过法院裁定进行确认。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份额的确定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房屋评估价值、共有人的财产状况等。
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共有产权房产权份额的确定和变更规定,以保障各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明确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共有人在房屋的使用、管理和维护方面可能出现分歧,因此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范各共有人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根据《合同法》,各共有人可以通过签订共有协议或者共有管理规约等方式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共有产权房的管理和使用。
由于共有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和管理难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共有产权房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促进共有产权房的良性运作和管理。
共有产权房制度的民法适用需要重视相关纠纷解决机制。
在共有产权房中,各类纠纷可能随时爆发,需要及时解决以维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共有产权房中的产权纠纷、使用纠纷等问题,各共有人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实际操作中,共有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和权利敌弱等问题,因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共有产权房相关纠纷解决机制的规范和完善,以促进共有产权房的良性发展和稳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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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探析摘要:公房是我国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在当前情形下,由于公房使用权的权属性质不明确,导致了公房使用权案件立案难和审判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
本文引述了有关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各种学术观点,并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学理分析。
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以解决此类案件无法可依的问题。
一、公房和公房使用权的概念(一)公房建设部于1994年颁布的《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
虽然上述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但其对“公房”的概念界定仍然值得借鉴。
(二)公房使用权《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交换。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规定,公房使用权可以通过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等方式进行交易。
《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也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行为作出了规定。
由此可见,我国多部规章、文件都对公房使用权的交易方式做出了规定,但却均未对公房使用权概念作出界定。
公房使用权在学界有不同的定义,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东波法官认为,“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
[]而沈思晨认为,“公房使用权是一项由名义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的权利。
公房使用权不是公房所有权人享有的使用权能,而是一种独立的特殊的法律权利”。
[]综合以上学术观点,笔者认为公房使用权是公房使用人基于与国家或集体签订租赁合同后所享有的对公有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公房使用权纠纷解决的困境目前,在我国一些省市拥有较大的公房保有量,以天津市为例,公房约有30多万套,计1700多万平方米,于此同时,因公房使用权置换、转让、继承、拆迁安置、分割所导致的纠纷也相对较多。
但由于现有法律未对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此类纠纷的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裁判标准,导致此类案件立案难、审判难,且因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不详,不同法院的不同法官针对同一案件有可能作出不同的判断及以不同的方式结案,给法院司法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以天津市为例,有的区县基层法院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统一不予立案受理,有的区县基层法院在受理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后采取调解或驳回原告起诉等方式对该类纠纷进行结案。
[]三、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法理探讨(一)关于公房使用权法律属性的主要学术观点1.债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公房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建立的是租赁合同法律关系,公房管理部门代为行使收取租金的房屋所有人的权利,履行公房维修等房屋所有人的义务;公房使用人享有使用房屋等承租人权利,履行交纳房租等承租人义务。
因此,公房使用权属于公房使用人基于公房租赁合同所享有的债权。
2.自物权说。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公房租赁的实质是变相工资分配方式建立起来的“租赁”关系,这种低租金的租赁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工资发放,本质是上属于单位职工对自己劳动创造的价值享有的一种所有权。
所以,公房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相当于“类所有权”或“相似所有权”。
这种权利的本质是物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的权利,是比较充分的自物权。
[]3.准所有权说。
该种观点认为,公房承租权具有全面性特点,公房承租权人拥有公房的部分最终支配权,公房承租权具有无期限性,基于上述原因,公房承租权人对公房有了类似于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而作为公房的所有权人(国家)的权利反倒被虚化了。
[]4.居住权说。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上设立的权利,是为特定自然人的生活用房而设定的,一般具有无偿性、终身性的特点,在理论上可以把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对待。
[]5.模糊性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用益物权的性质。
但是,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物权法中并没有把公房使用权作为法定的物权种类之一。
在现阶段只能认为,公房使用权是一种高度物权化的债权或一种属性模糊的财产权。
[]6.准用益物权说。
该学说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支配性、永久性、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商品价值性的法律特征。
我国现阶段虽仍称公房使用权为一种租赁关系,但出租人的权利地位已被弱化,承租人的权利和地位得到强化,与真正的租赁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正是因为公房使用权的上述特征,可称其为准用益物权。
[]7.用益物权说。
该观点认为,公房使用权有别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租赁权,已经具备了物权的属性,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类似,属用益物权。
[](二)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特征1.用益物权的概念及特征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在立法体例上是一个创新,为未来实践的发展和制度创新留下了空间。
[]综合理论通说,用益物权主要具有以下的法律特性:(1)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种权利。
换句话说,用益物权是所有权人从其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部分权能授予他人行使的一种权利,它的主体是所有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
(2)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权利人只能对标的物占有、使用和收益,不能对标的作出超出上述权利范围外的处分。
但权利人对标的物不能任意处分并不意味着不能处分用益物权,这两个是截然不同的。
(3)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物权,用益物权一旦设定,用益物权人便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对用益物权为一定的处分行为,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而不受所有权的制约。
(4)用益物权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作为用益物权的客体一般都具有使用价值,从而满足权利人支配利用的需要。
用益物权的主旨及核心是在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强调的是对物的价值的支配的权利,法律赋予这种对于物的支配权以物权的效力,使支配权人可以据此权利对抗包括所有权人在内的其他人的干涉,从而保障其对物的充分利用。
[]2.公房使用权的法律特征根据公房使用权的概念及结合理论观点,我们亦对公房使用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并总结出公房使用权的如下基本法律特征:(1)公房使用权具有“他物性”:公房使用权是非所有人的承租人对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角度看,都不能否认“公房”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或集体这一事实。
这一点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同,都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的一种权利。
我国有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虽然允许公房使用权的交易行为,但并不意味着国家或集体放弃了对公房的所有权,而是允许承租人处分公房使用权,可以对公房使用权进行转换、转租等。
综上,公房使用权是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的一种权利,是一种“他物权”,此种特征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一个特征:他物权。
(2)公房使用权具有限制性:公房使用权权能范围是有限的,在市场准入制度开放之前,我国只允许对公房占有和使用,如《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对公房转租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虽然在开放市场之后,开始允许使用人对公房使用权进行继承、出租、和转让等处分行为,但即便这样,公房使用人仍不能对公房为彻底最终地处分,也不能在公房上设定抵押权,仍需要受到所有权的制约。
[]根据上述分析,公房使用权是一种具有限制性的权利,此种法律特征亦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二个特征:定限物权。
(3)公房使用权具有独立性权利人一旦享有公房使用权,即可对标的物即公房实现实际占有,享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在当前政策下,北京、上海、以及天津等各地都允许对对公房使用权进行有偿转租、转让、置换等。
这种对公房使用权的处分行为独立于公房所有权。
根据以上,公房使用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此项法律特征亦符合上文分析的用益物权的第三个特征:独立物权。
(4)公房使用权具有价值性和支配性公房使用权的标的物即公有房屋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公房使用权的产生的初衷是为了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需要。
公房使用权人对公房进行支配和收益,这和用益物权的主旨完全吻合:用益物权旨在权利人对他人之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它的社会功能在于增加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用。
[]根据以上,公房使用权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这一特点,亦于上文中用益物权的第四个特征,具有价值性及支配性相符。
综上,公房使用权的法律特征与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完全符合,把公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定性为用益物权,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支持,更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公房使用权纠纷的解决。
四、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可行性及路径分析(一)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将有利于公房使用权纠纷的解决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及审判问题的解决,亦使得此类纠纷的审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有利于解决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难的问题公房使用权纠纷立案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并无公房使用权纠纷这一案由,法院无从判定案件性质及案由,若将公房使用权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在立案时,即可将公房使用权纠纷案件归类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用益物权纠纷,使得公房使用权纠纷有了明确的立案法律依据。
2.有利于解决公房使用权纠纷审判难的问题公房使用权纠纷审判难的原因之一在于无明确的法律审判依据,若将公房使用权性质界定为用益物权,那么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即可依据物权法对于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及参照物权法对于特定种类的用益物权的处理规则对公房使用权纠纷进行处理,使得公房使用权纠纷在审理时有明确的审判法律依据。
(二)公房使用权被界定为用益物权的障碍突破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定的原则是不能直接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障碍,但无论是从立法思想及理论上来说亦或从司法实践上来说,均具有将公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的可能性:1.立法思想及法理依据我国《物权法》已将用益物权的客体创造性的由不动产拓展至不动产及动产:《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三编的规定,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同时,对于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海域使用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也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作出了规定。
王利明教授对于上述规定作出了如下的解释:“在未来,法官如依循用益物权的定义,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动产之上的多种利用方式上的制度创新予以肯定,赋予其用益物权的属性和效力,这并不能认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
”由上可知,《物权法》立法主导思想体现出对用益物权的种类持一种开放性的态度,也就是说,允许用益物权的种类具有包容性、拓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