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我A公司于6月1日向国外B公司以电传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A公司收到B电传称“接受你方发盘,但价格减5%”,A公司收到B公司电传后未予答复,此时恰逢该商品价格巨涨,6月3日A公司又收到B公司电传称:“无条件接受你方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
试问,在此情况下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1996年11月,我国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与巴西某公司签订一份出口油菜籽的合同。
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买方需于1997年2月份派船到厦门港接货。
合同还规定:“如果在此期间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仓储、利息、保险等费用皆由买方负担。
”3月1日,卖方在货物备妥后电告买方尽快派船接货,但一直到3月28日,买方仍未派船接货。
于是卖方向买方提出警告,声称将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买方在没有与卖方进行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直到1997年5月5日才将船只派到厦门港。
这时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买方则以未订到船只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问:卖方是否有权拒绝交货并提出赔偿?为什么?3.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子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必须在90%以上。
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然而货到目的港后,却发现种子的发芽率不到60%。
于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
卖方予以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行过检验,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
按照FOB 条件,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运输途中品质变化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庭审理时发现,大麦种子包装用的麻袋上沾有虫卵,正是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的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
问:应当由谁承担后果?为什么?4.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价格术语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

第三章 习题(P64)案例分析1. (1)中、美均是《公约》的成员,故适用《公约》规定;(2)根据《公约》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另外,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也可以撤回,撤回的通知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3)鉴于我国与美国存在12小时时差。
因此:如是在当天下午发现,如是在当天下午发现,此时发盘尚未生效,此时发盘尚未生效,此时发盘尚未生效,可以撤回发盘,可以撤回发盘,可以撤回发盘,但须保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但须保证撤回通知早于或与发盘同时达到受盘人。
如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发盘已经生效,发盘已经生效,但因客户尚未接受,但因客户尚未接受,但因客户尚未接受,我方可撤销发盘,我方可撤销发盘,我方可撤销发盘,但须保但须保证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如第二天上午9时发现,且客户已接受发盘,且客户已接受发盘,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此时交易已经成立了,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双方都要承担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但在正式签署合同前,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处理方法有:提供近期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提供近期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请对方原谅;请对方原谅;请对方原谅;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用其他方法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
如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则我方只能吸取教训了。
2、(1)双方所在国均是《公约》的成员,故适用《公约》规定;(2)根据《公约》规定,发盘的终止有下列情况:①受盘人将拒绝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手中;②发盘的撤回;③发盘的合法撤销;④发盘中规定的有效期届满;(3)本例中中方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故5月份发盘已失效,中方发盘约束力已失,下半年外商复电表示接受是逾期接受,半年外商复电表示接受是逾期接受,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除非中方同意逾期接受有效,否则无法律效力,否则无法律效力,否则无法律效力,只能视只能视作一个新的发盘,而此处中方没有理睬,视为不同意,故逾期接受无效;(4)因此,合同不成立,中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1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仅供参考)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一、案例简介黎孝先是一家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企业,主要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
本文将对黎孝先公司的国际贸易实务进行案例分析,包括其市场调研、贸易合同签订、物流运输、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策略。
二、市场调研黎孝先公司在进入新的国际市场之前,首先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研。
他们通过收集和分析目标市场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信息,了解当地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同时,他们还与当地的贸易协会、商会等机构进行合作,获取更多的市场信息。
基于市场调研的结果,黎孝先能够制定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和营销策略,从而提高贸易成功的几率。
三、贸易合同签订黎孝先公司非常重视贸易合同的签订,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贸易合同之前,他们会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合同中会详细列出商品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并确保合同的清晰明了。
此外,他们还会与专业的律师团队合作,对合同进行法律审核,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物流运输黎孝先公司在物流运输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
他们会与物流公司合作,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和航线,以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在物流过程中,他们会密切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并及时与客户进行沟通,提供物流信息和解决方案。
此外,他们还会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保障贸易的安全进行。
五、支付结算在国际贸易中,支付结算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黎孝先公司会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方式包括信用证、托收、电汇等。
他们会与银行合作,确保支付的安全和及时性。
同时,他们还会关注汇率的波动,以降低汇率风险。
在支付结算过程中,他们会保留所有相关的支付凭证和记录,以备将来的审计和纠纷解决。
六、总结和启示通过对黎孝先公司的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总结和启示:1. 市场调研是成功开展国际贸易的重要基础,企业应该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竞争情况。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之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货物运输案例一迟到的羊毛——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及货物质量引起的争议●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开证申请人、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信用证受益人、卖方)于2003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千克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千克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2003年6月,申请人于5月31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发传真给申请人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申请人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
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申请人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申请人接受货物后又发现羊毛有质量及短重问题,于是在经商检后向卖方提出索赔。
争议焦点:①船名、船期通知错误应由谁负责;②商检证书是否有效;③羊毛的质量与短重问题。
买方认为,根据CFRA7的规定,卖方应“给予买方货物已装船的充分通知,以及为使买方采取通常必要措施能够提取货物所要求的其他任何通知”。
但卖方错误地通知了船名及船期,也没有将货物转船计划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从而违反了A7项下规定的义务。
卖方则认为,在CFR条件下,卖方的义务仅限于租船和将货物装上船,对其后发生的额外费用不承担责任,货物未按原计划转船不是卖方造成的,也不是卖方所能控制的。
关于商检证书的有效性问题,卖方认为,由于买方没有在合同背面条款规定的商检期内进行商检,因此买方提交的两份报告都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规定的商检期限,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口岸60天内进行商检。
买方则辩称:买方商检的期限决定于合同所引用的《中纺羊毛交易条款》,原合同背后条款是不适用的,中国商检局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检验机构,它所出具的商检证书是合同规定的索赔依据,不容置疑。
关于羊毛质量问题,买方声称,根据商检证书,所交货物中有3017千克羊毛霉烂变质,5包羊毛的细度与合同规定不符、羊毛长度不足3.5英寸,还有567千克弱节毛,净毛重量短重931.4千克,为此共计索赔34694.40美元;卖方则声称买方计算索赔的差价有误,因羊毛细度、长度不符及弱节毛问题的差价分别应为499.20美元、654.37美元和85.05美元,合计1238.62美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
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 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 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 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 另 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 CFR 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 CFR 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 水运, 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 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 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 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 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仅供参考)
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 工序为机械操作, 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 按该国法律应属 “不正当表示” 和“过大宣传” ,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理由有二:(1)
语为首选, 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 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 如果发生承保范 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妆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 表示愿 意为推销化妆品提供服务,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不久,经该中间
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1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 交货期为8月份。 自上海运往孟买; 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 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 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 手表空运至孟买, 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 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 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 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 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
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我公
司复电称: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我出口公司应接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 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 并达成书面协议。一般而言, 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 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因为,中间商的服务,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 系、督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 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 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 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 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 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
案例2
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内陆城市) 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 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 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 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 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 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 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 属于双方特 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 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则本案例中买方 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 所以买
说明不符, 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 而本案例 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 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 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 应该在合同中标明 “基本手工制造 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
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部 分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 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 不论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 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同。于是引起诉讼。对此, 你认为法官 应如何判决?依据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