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

浅析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变化吕昕【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执行了很多年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08年版申报表已经逐渐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求.面对不断出台的新的政策,如果对纳税申报表不进行及时修改,纳税人在填报过程中出现错误的可能性就会加大,同时,表格在设计上存在的问题,例如表格过于简单,不够合理的结构等等,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起到了明显的制约作用.另外,税务总局在2014年推行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要求税务机关转变执法意识,这就要求减少或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申报表将是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唯一途径,因此申报表的重要性更加明显,所以必须对2008年版申报表进行修订.【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7(000)017【总页数】4页(P59-62)【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变化【作者】吕昕【作者单位】淮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淮北235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10.42已经实施了六年多的08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组织收入,协调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税收征管要求的提高,它已经不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需要了。
1.1 修订背景2007年3月16日,我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且在2008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执行了16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存的制度终结。
为了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重新设计了08版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是随着税收政策的改革和税收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它逐渐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1.1 无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政策全貌为适应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国家税务总局设计了08年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出台较为仓促、笼统、压力大、内容也不够全面,发布以后,政策不断变化,已有的政策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不能全部在原表中清晰列示。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改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改动相信你已经发现,新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生了一些改动。
比方取消了四张报表,变化非常的大。
那么除了这些,还有哪些改动?〔一〕封面〔1〕将纳税人识别号修改为“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二〕填报表单〔1〕对应调整表单序号〔2〕优化关于填报清洗数据问题〔3〕与基本信息表的对应关系调整问题〔三〕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基本信息表是填报后续表单的基础,本次修订以简并优化设置、服务主体报表为原则,删除了原表上实用性不强的部分栏次,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修订和新增栏次重新与相关附表建立相互联系,增强报表整体体系的逻辑性及关联性。
〔1〕删除了原表上实用性不强的如:“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203会计核算软件”等12项内容。
〔2〕根据金税三期系统申报规则,将原“更正申报”和“补充申报”对应调整为“申报错误更正”和“自行补正申报”。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7号公告〕等文件规定,重新划分基本信息表的汇总纳税企业类型。
〔4〕为配合非营利组织及企业重组、资产〔股权〕划转、非货币性投资、技术入股等事项相关数据的填报,在基本信息表中增加对应项目并建立系统对应关联关系。
〔四〕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1〕为了让纳税人充分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按照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本次将原表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与22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顺序进行调整,将21行改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2行改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顺序调整后,如纳税人当期既有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又有需要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的,须先用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用弥补亏损后的余额抵扣创业投资企业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人会计核算上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本次修订将A100000表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调整为“税金及附加”。
新版(2017年版,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动情况解读

新版(2017年版,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变动情况解读【附表调整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删除了4张附表,即: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2、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4、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为什么要修改?修改的背景、原因、基础和目的分别是什么?【全面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全面修改了9张附表,即:1、A105070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2、A105120 特殊行业准备金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失控发票能够税前扣除吗?3、A10701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4、A10701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5、A107020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重点】6、A10703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7、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重点】8、A107041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重点中的重点】9、A107042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重点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重点修改了4张表,即:1、A000000 企业基础信息表2、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收入准则下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核算3、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4、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重点】【一般性修改内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一般性修改了申报表封面和5张附表,即: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封面2、A104000 期间费用明细表3、A105000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A105050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5、A105090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6、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老会计经验】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几处变化简析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新所得税申报表的几处变化简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内容变化很多,笔者仅从由于申报表内容变化引起的当期应交所得税数额变化的角度进行简单分析。
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变大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而旧申报表规定的计算基数是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
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按照企业所得税应确定的收入总额减去会计上确认的除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外的所有支出项目以及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确认的扣除项目的余额为纳税调整前所得,而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调增或调减所得额,捐赠是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作为扣除的基数。
因此,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一般来说会加大纳税人的捐赠基数,对企业更加有利。
二、统一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缩小了。
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等。
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XXXX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XXXX]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而此前纳税人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XXXX]1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中的表式。
从XXXX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旧申报表从XXXX年实行至今已近8年,在此其间,经历了众多的财税制度变革,如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重大变革,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申报表在某些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部分变化可以看出,税法体现了对会计制度变革持积极积尊重的态度,为了便利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整,尽量与会计制度靠拢,而不是单纯只为了税收目的而背离会计制度越来越远。
从报表的栏次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旧申报表的80栏简化到了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讣蚧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
本文侧重以所得税申报最为关键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旧申报表从计提依据、归集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探求新旧申报表的重大变化,以图为纳税人真报新表提供一些帮助,也为税务机关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方面了解税源的增减变动提供一些参考。
2---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分析(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2017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变化细节《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新旧对比表2014年版2017年版简要说明项目填报内容项目填报内容总体说明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
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总体说明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收规定计算。
税收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
1、删除附列资料;2、强调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因为该申报表适用企业、事业单位及非营利组织。
(一)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集中填报。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修二替三调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最新变化

修二替三调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最新变化为全面落实国务院2015年新出台的一系列重要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统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缴申报要求、优化申报表满足所得税后续管理和减免税核算需要、利于纳税人准确填报、降低纳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了《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修改了两张申报表,替代了三张申报表,调整了四张申报表的适用纳税人范围,并明确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企业基础信息表》(A000000)及填报说明的修改一是将《企业基础信息表》的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修改为107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
填报说明相应修改为:纳税人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
这样修改,符合纳税人思维和表达的习惯,且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5年版)》中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条件之一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表述一致。
二是将《企业基础信息表》的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的内容,由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并明确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
《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说明的修改在2015年10月1日之前,《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细说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变化

2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有哪些特 点 新企业 申报表采取 以企业会 计核算为基础 ,对税收与企业差异进 行 纳 税 调 整 , 并 对 其进 行 三 级 明细 表 的解 析 。4 1 张 表 包 括 有 企 业基 础 信 息表 、主 表 以及 收入 费用 明细 表 、 纳 税调 整 表 、亏 损 弥 补 表 、税 收 优 惠表 、境外所得抵免表 、汇总纳税表等附表 。新 申报表结构更加科 学合理 ,信息更为丰富完整 ,能够较为全面反 映企业 的财务与税收情 况,有利于纳税人加强财务核算 、控制财务风险,也为税务部门开展 后续 管 理 和风 险 管 理 、税 收政 策 评估 提 供 了基 础 信 息 。 新 申报表数量增加 ,是否会增加纳税人负担 ?这也是很多小微企 业担心的事情 ,新 申报表虽有4 1 张,但纳税人仅需根据 自身适用税收 政策情况选择填报 ,无需全部填报 。新 申报表发布前的纳税人模拟填 报情况显示,平均每一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为 1 2 张,与现行申报表 1 6 张 相 比,略有下降,但信息量却大幅增加 。同时 ,借鉴国际经验 ,对新 申报表的每张报表都进行 了编号,有 一定的开放性,将来企业所得税 政策发生调整,可以在不破坏 申报表完整性 的前提下 ,通过适当调整 附表解决 ,减少因政策调整频繁调整 申报表 ,从而给纳税人和基层税 务 机 关 带来 不 必要 的负担 。
1 申报表为什么要修改 2 0 0 8 版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发布 以来,至今己实施6 年 ,对于组织 收入 ,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 企 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 、精细化管理都发挥 了积极 的作用 。但随着 新 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 ,现行 申报表己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 税 务机关 的要求 。一方面,新 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 申报表没有及时 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 ,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 税 收 风 险加 大 。另 一 方 面 ,过 于简 单 的 表 格 、 结 构 的不 合 理 ,导 致 申 报信息采集 量不足 ,在新形势下难 以满足税务机关加 强所得税风险管 理 、后 续 管 理及 税 收 收 入 分 析 等 需求 ,严 重 制 约 了税 收 管理 水 平 的 提 高 。这 些 都 对 申报 表 的 功 能 提 出 了更 高要 求 ,为 此 , 对 申报 表 进 行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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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要变化
2006年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6]5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而此前纳税人一直使用的是国税发[1998]19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的通知》中的表式。
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申报表,现行申报表(包括总局制定和各级税务机关自定的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旧申报表从1998年实行至今已近8年,在此其间,经历了众多的财税制度变革,如企业会计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与完善,所得税汇算清缴办法的重大变革,以及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申报表在某些方面需要做进一步的重大调整,基于以上原因,国家税务总局及时下发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从部分变化可以看出,税法体现了对会计制度变革持积极积尊重的态度,为了便利纳税人进行税收调整,尽量与会计制度靠拢,而不是单纯只为了税收目的而背离会计制度越来越远。
从报表的栏次来看,新的年度申报表总表进行了简化,从旧申报表的80栏简化到了35栏,如“收入总额”就从14讣蚧栏,在简化栏次的同时核算的工作量并没有减轻,一些细化的内容体现在了附表内。
本文侧重以所得税申报最为关键的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与旧申报表从计提依据、归集范围、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分
析,探求新旧申报表的重大变化,以图为纳税人真报新表提供一些帮助,也为税务机关从申报表填报口径变化方面了解税源的增减变动提供一些参考。
收入总额项目的变化分析
(1)新表的“销售(营业)收入”口径反映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视同销售又分为“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
而旧表的该栏填报口径是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这样的变化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的核算,税收与会计的收入差异变小,只需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余额加上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即可,变化中需要引起纳税人高度关注的方面也很多,旧申报表中的无形资产转让和转让固定资产类收入在会计制度中是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在新申报表中则不应再列入“销售(营业)收入”。
(2)现金折扣在旧申报表中以“销售(营业)收入”的扣
减项目填列,而在新的申报表中明确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3)旧申报表中“投资收益”栏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
新申报表中该栏不用再填列存款利息收入,即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不再视做“投资收益”。
股息性所得填报也发生了变化,旧申报表权求全部股权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但新的申报表填报中明确表示在此行不用再进行还原,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
(4)明确了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也即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彻底结束了过去计提时有关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等字眼计提基数的争议。
扣除项目的变化分析
新旧申报表变化不大,与“销售(营业)收入”口径的变化
相对应,旧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新申报表“销售(营业)成本”填报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的变化
(1)重新又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
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这与当前主流媒体就工会费的计提基数的解释有些冲突,如有观点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工会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因此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即按工资总额的2%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
2005年1月21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对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作了进一步明确: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但总局[2006]56号文新的申报表重又强调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在联合发文尚未作废之时,是否是有文件打架之嫌?有待总局进一步明确。
(2)新申报重新规定了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而在旧申报表《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中的规定是“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主表第42行“纳税调整前所得”×3%(金融企业按1.5%计算);一“前”一“后”也体现了总局的管理现念,如果设在“前”,虽然给纳税人提取供了计算时的便利,有可能被纳税人滥用,如果设在“后”,则是以税法统一调整后的计提基数,有合法之后的合法之意。
但在具体计算上,可能要有些麻烦了,又要考虑调整计算基数时是否包括调整前或后的捐赠额本身了。
(3)明确了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4)新申报规定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
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即最多只能等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文件的规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而新申报表在规定上也延续了本条的立法理念与宗旨,主表并未禁止加计扣除后未用完的部分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
新的申报表运用后,有技术开发费支出的企业也要考虑合理运用该条政策,尽量把技术开发费放在可能有盈利的年度,而不能因为亏损而白白浪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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