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第一篇: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系法学专业00000000000某某某某某指导老师某某某某【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
本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
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
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
[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及其登记的必要性探析

一
妻 任 何 一 办 对 第 一 人 所 负 之 债 则 都 要 由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 三
承 担 这 种 约 定 对 经 济 主 体 的 人 格 和 财 产 的 独 立 性 有
何 意 义? 第 人 知 道 陔约 定 , 能 充 分 保 障 夫 妻 约 定 分 就
别 财 产 制 对 外 效 力 的 实 现 吗 ? 按 照 现 行 婚 姻 法 司 法 解
产 制 的 规 定 依 然 比较 原 则 . 度 化 不 彻 底 , 内 容 缺 失 制 H
较 多 . 这 给 我 国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实 施 带 来 _ 大 的 r很 困 难 鉴 于 此 完 善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内 涵 , 全 夫 妻 健 约 定 财 产 制 的 理 论 体 系 和 实 行 必 要 的 登 制 度 . 对 我 国 今 后 的 婚 姻 立 法 和 司 法 实 践 都 将 具 有 重 要 的 现 实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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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图夹娄约定赠产制及翼鳖记的 要性探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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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省 妇联 妇 女 就 业 指导 中 心 , 吉林 长 春 10 5 ; 2广 东 司 法警 官职 业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0 2 ) 吉林 1 301 . 15 0
摘 要 :我 国现 行 的婚 姻 法 对 夫妻 财 产 约 定 的 主 体 、 形 式 、 内容 、 效 力 等 一 系列 问题 做 了明 确 的 规 定 ,但 由 于 法 律 在 有 些方 面 的 规 定 不够 明确 .在 实施过 程 中还 存 在 着 一 定 的 困难 , 长 文 主要 对 夫 妻 约 定 财 产 制 度 的 内容 和 夫妻 约 定 财 产制 的 不 足进 行 了分析 .在 此 基 础上 .对现 行 夫 妻 约 定财 产 制度 的 完善 和 登记 的 必 要 性提 出 了 自 己的看 法 。
试论我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13 年 的中华民国 民法 ・ 90 亲属编 第四节 ( 夫妻财产制 ) 第 10 0 4条规定 :“ 夫妻未以契约订立夫妻财产制者 ,除法律 另有规定外 ,以法定财产制为其夫妻财产制 。夫妻得于结婚 前或结婚后 , 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 巾, 选择其一 , 为夫妻财产制 。[ 中国成立后 ,我 国第一部婚姻法即 1 5 ”1 2 新 90 年 婚姻法》未作直接规 定;18 年 ( 90 ( 婚姻法》在 第 l 条第 3
改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的决定 0 1 ,2 0 年 婚姻法》修 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作了较多的扩 展 ,2 0 年 01
《 婚姻法》修正案第 1 条规定 :“ 9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 系存续
财产关系同时影响着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夫妻约定财
期 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 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
试论我 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基础
史 凌
( 方 民族 大学社 会科 学部 ) 北
摘
要:夫妻约定财 产制是婚姻 法中一项重要 的法律制度 。由于受我国传统 习惯的影响和解放 初期 具体 条件的制约,实
际 生活 中进 行 财 产 约 定 的现 象并 不 普遍 ,随 着我 国制度 的 完善 和 社 会 、经 济 的 发展 ,我 国逐 渐 具 备 了适 用 夫妻 约定财 产 制 的
容、形式 、债务清偿 等法律问题。进一步完善夫妻约定财产 制度,把约定财产制提升到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地位 ,并赋
予 其有 优 先 适 用 的效 力 。
关于约定财产制的法律规定在逐步完善 ,但是根据调查 显示我国夫妻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比例仍然很低 。蒋 月 老师 曾在 婚姻法》修订前 即2 0 年 4 6月份 ,对福建省城 00 — 乡两地作婚姻法执行情况 的调查。调查结果显示 ,在夫妻财 产关系上 ,受访居民对契约 财产制的认识极其有限。仅有 3 1 人有夫妻财产协议 ,约占总数的 3 6 .%;多达 6 3 3 人未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占 7 .‰ 有 l 人 曾有过 夫妻财产协议 ,但 32 5 已废除 ,约 占 17 .%;另有 13 8 人未 回答此问。这说明在受调 查者 中,超过 9 %的居 民完全不涉足夫妻财产约定 。进一步 0 提问表 明, 许多人不知道夫妻 可以就财产问题采用约定制度 ,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关键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和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协议商定其婚前财产、婚后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主要有以下内容: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且该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夫妻可约定的财产范围及财产权利过于拢统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包括自物权和他物权,因此,就夫妻约定的财产的权利而言,不仅应该包括基于该物的所有权,同时还应包括所有权以外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而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此没有具体的规定。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的约定是经常出现的,如股权的变化、无形资产的期待权、他物权等。
其次,《婚姻法》没有提及有关夫妻债务约定的具体规定,使得可约定财产的范围不够完整,使当事人容易产生误解,在实际生活中操作也很困难。
(二)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又称为“夫妻财产契约”其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契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是应该可以随着夫妻财产关系的变化而变更或撤销,但是变更或撤销在什么情况下可行,又要经过什么程序等等,我国现行《婚姻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尤其是在实践中,不仅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麻烦,也会给审判实践带来巨大困难。
(三)没有规定我国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夫妻间的婚姻契约是主契约,关于财产的约定是从契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从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依附于主契约才能存在。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沿革
1950年《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以共同生 活时所得财产偿还;缺乏资力的原配偶,有分得财产的权利。1980年《婚姻法》 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 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总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当前我国夫妻约定 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通过加强宣传和教育,完善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引入专业的婚姻财产规划师和律师,我们能够更好地为夫妻双方的 财产权益提供保障。
4、离婚财产分割不公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管理状况千差万别,有时会出现一方拥有 巨额存款、房产、车辆等贵重物品而另一方却一无所有。现行法律规定离婚时 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往往存在分割不公的情况。这使得一些人在离婚后无 法得到应有的财产权益保障。
三、完善措施
1、更新立法理念
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夫妻财产制立法应该从维护夫权、父权和男权 的价值取向转变为维护夫妻双方平等、公正的价值取向。在制定法律时应该注 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尊重双方的意愿和选择,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稳 定。
9、对知识产权收益的认定标准缺乏法律依据。《婚姻法》仅对已经实现的科 技成果收益予以调整而对尚未实现的科技成果收益则未予调整缺乏可操作性。
10、对分居期间各自收入的处理缺乏具体规定。《婚姻法》对分居期间各自的 收入如何处理没有作出规定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参考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夫 妻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种约定可以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也可 以是对个人财产的管理。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 于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然而, 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相关内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它在多数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中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的客观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具有较长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民国时期,其历史悠久。
我国以书面形式正式确立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12月26日中华民国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
依照其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双方在约定财产之时须在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一种作为约定财产制。
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不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订立的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详细的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
1980年的《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
我国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

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摘要】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包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个人财产则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解除后所取得的财产。
夫妻可以自行约定财产归属,并具有法律效力。
现行夫妻财产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财产归属不清晰等问题。
为完善夫妻财产制,建议加强法律监管,并注重保护婚姻中弱势一方的权益。
未来夫妻财产制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注重家庭的稳定和夫妻关系的和谐,以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
完善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未来应当致力于维护家庭稳定和夫妻关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法律效力、优缺点、改革建议、家庭稳定、夫妻关系、发展方向、完善制度、维护关系。
1. 引言1.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概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形成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关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取得的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两类。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并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股票等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取得的财产,例如继承、赠与、遗产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核心理念是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更是情感和责任的体现。
通过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纠纷上产生矛盾和矛盾。
在国家法律的支持下,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发展,为夫妻双方提供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财产权益保障,促进了家庭和睦稳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财产制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2. 正文2.1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劳动取得的收入,二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
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略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钱贵我国实行的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财产约定制相结合的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将夫妻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至婚姻关系终止时分割。
基于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共同财产制还可分为一般共同制、动产和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劳动所得共同制等多种形式。
一般共同制的共同财产范围最大,不论是夫妻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归夫妻共同所有。
动产和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结婚时的全部动产和婚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劳动所得共同制则是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收入作为夫妻共同所有。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以上婚姻法律只是对共有财产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应当还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财产制度。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已经接受了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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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修正案是在广大群众广泛参与下,在总结二十年的《婚姻法》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目前婚姻家庭方面出现的新情况修正的。
它在继承了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的同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
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
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其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修改和补充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次
大的进步。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现实意义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
的形式来商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的财产制度,是夫妻法定财产的对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夫妻双方可
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约定,即夫妻双方可以实行约定财产制,但约定财产制仅仅是法定共同制的一种例外,且约定的范围、形式以及对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法律都没有明确,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规定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制度的同时,根据修改前的《婚姻法》的实践,对约定财产的规定进行了肯定与保留,同时,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这些条款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内容、形式、效力、债务清偿、补偿请求权等方面进行较为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得以较为完善的确立。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意义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和完善,具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不认可约定财产制,即采取单一的法定财产制,虽然对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有利,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交易人财产
情况有较明确的把握,不易受到不可预测的
损害。
但是,单一的法定财产制不利于婚姻生活,它无法适应每个家庭的理财特点;同时,夫妻在婚后各自保持独立的人格,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是独立人格的表现。
所以,只有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并行的夫妻财产制才是完整的,才能适应婚姻家庭生活的现实需要。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确立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夫妻以契约约定财产所有关系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因此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婚姻立法仅以除外条款来允许约定财产制存在,而不以具体规定其内容的办法来规定约定财产制,是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的。
人们显然忽略了这样的事实,虽然立法者将夫妻法定财产制确定为主要的夫妻财产制,只将约定财产制作为特殊的、补充的财产制,而在适用上,约定财产制却有着排斥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缔结夫妻财产契约的男女双方协议成立,在他们之间就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
如果越
来越多的夫妻采用财产契约约定夫妻财产
所有关系,而立法又采取放任的态度,势必将出现越来越大的麻烦。
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地位,应当成为夫妻财产制上的两大基本制度,法律应予以同样的重视,理论上也应予以同样的重视。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乃至于在实务上,对这两种夫妻财产基本制度采取偏重一方忽视另一方的态度,都会产生严重的影响和后果,都是不正确的。
总之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修改,适应了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需要,给予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主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了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
成分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与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并满足了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与前《婚姻法》之比较
与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现在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以下几方面成功之处
第一、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源于16世纪法国的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其能使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及时解决纠纷等特点,至今仍为各国法律奉守。
修订前的《婚姻法》虽首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但其因以除外规范方式规定而显得过于笼统,因而虽涉及到意思自治原则,但并不充分。
修订后的《婚姻法》则进一步弥补了这一缺陷。
第二、注重了对夫妻债权人即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现实生活中,个别夫妻为逃避债务而将财产以约定形式给予一方,而负债累累的一方则一无所有,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落实。
为有效遏制这一现象,修订后的《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第三,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
新《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
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这可以说是新《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约定制规范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点。
它在法律上承认了女性承担家庭义务的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在离婚时能获得回报,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也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及适用
《婚姻法》有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十分丰富,必须全面理解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才能在实践中正确适用
约定的主体。
约定的主体是夫妻,也就是说,夫妻之外的人无权对夫妻的财产进行约定,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不能成为其主体。
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婚或非法同居双方对财产有约定,有的还经合法婚姻的另一方同意,甚至出现夫与“妻妾”共同对财产进行约
定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其约定的主体不合法,因此,不能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从约定的主体为夫妻来讲,应当是婚姻关系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