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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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6•【字号】鄂政办发[2005]130号•【施行日期】2005.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13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整体布局之中,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中央在鄂企业和省属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推进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0.21•【字号】鄂政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企业产权交易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8〕76号1998年10月21日)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大产权转让的力度,充分利用省内外资金、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促进我省资本流动、重组,盘活存量,实现资本向优势行业和优势企业转移,优化资源配置,发展和规范产权交易市场,现对企业产权交易有关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形式1、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国有、集体、个人、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基础设施的经营权、土地的使用权等。

2、产权交易的主要形式有企业的整体并购、部分转让,租赁、有偿兼并,经营权的出让,资产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及配股权的转让,非上市股份制公司的股权转让等,以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产权交易形式。

二、管理和审批1、各种形式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国家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严禁一切场外交易。

2、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应严格按《湖北省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143号)执行。

三、债务处理1、受让方采取承担债务方式购买的,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应及时办理债务变更手续。

2、受让方采取不承担债务方式购买,其债务仍由出让方承担,出让方用出让收入继续进行生产经营再投入的,可与银行及其他债权人协商延缓偿还债务,并签定延续借款协议。

3、在出让方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产证被贷款银行或其他债权人抵押的情况下,除被抵押的资产外,出让方又发生资产出售、兼并等主权变动时,出让方要主动与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协商,银行和其他债权人要大力支持,以利于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

4、受让方以承担债务并接收全部职工方式购买企业的,被转让企业原欠银行的债务,按规定报银行审查同意后,可计息挂帐一定期限;其他债务可与债权人商定还款计划或协商将债权转股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7•【字号】鄂国资法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鄂国资法规[2021]8号省出资企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为推动省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法治国企建设,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国资委要结合实际指导所属出资企业做好合规管理工作。

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政府国资委2021年2月7日省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有效防控合规风险,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法治国企,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出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省出资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1•【字号】鄂政发[2011]14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管理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试行意见(鄂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防范投融资风险,增强投融资能力,促进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平台公司)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管理,促进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功能定位,坚持基本原则本意见所称平台公司是指省政府出资设立、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主要包括: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长江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省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等省级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

(一)功能定位。

平台公司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按照公益性、引导性、发展性的要求,整合集约政府国有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不断壮大自身实力,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分工明确、主业突出、运营规范的投融资平台体系,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提供优质的投融资服务,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

各平台公司应按上述要求,在报省国资委审核确认的基础上明晰主业,实现集约发展。

1、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定位为服务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专业性投融资平台,重点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所需的重大基础设施、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项目进行投资。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武办文[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正文武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的通知(武办文〔2007〕13号2007年3月20日)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国资委关于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完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出资人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市属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市国资委行使股东会职权,主要行使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决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变更公司形式、改革改制、重组;审批公司经营方针、重大投资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选聘或者解聘董事,决定董事的薪酬与奖惩;向公司派出监事会;对公司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等职权。

其中,重要的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构建公司制衡结构。

公司应依法设立董事会,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监事会。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并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领导人员以及财务进行监督;经理层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和组织日常经营活动。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

《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工作规则》等五项制度.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为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强化内部监控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分级负责制度(一)市国资委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

凡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成员根据职责范围和行政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二)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无偿划转、资产减值准备核销、呆坏账核销、资产报废等,按照经营性、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类别分类管理。

(三)处置评估备案或核准资产总值在1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国有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50万元—500万元的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账面值100万元以上的呆坏账核销、资产减值准备总额30万元以上核销,应提交领导小组集体研究。

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呆坏账核销由分管领导和业务科室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四)处置评估核准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国有经营性、公益性和资源性资产、50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等非经营性资产,以及其他事关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的敏感性国有资产处置,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

(五)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事关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的敏感性资产处置,由我委研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处置。

二、集体决策制度(一)领导小组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委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由组长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督办前一段资产处置、呆坏账核销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②对重大资产处置、呆坏账核销进行决策,研究资产处置、呆坏账核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3•【字号】鄂国资综合〔2022〕61号•【施行日期】2022.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国资综合〔2022〕6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资委,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加快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了《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政府国资委2022年8月23日湖北省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切实加强对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监督全省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指导监督本地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指导监督,是指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实施专业化、体系化、法治化的监管。

第四条指导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着力推动国资国企高质量发展。

(二)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三)坚持法定职责,全面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监管职责和负责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职责,深入推进国资监管机构职能转变。

(四)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推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现国资监管全覆盖。

湖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则

湖北省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国资委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及其设在各市、州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产权交易机构)进行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自觉接受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受理转让申请第六条企业国有产权在产权交易机构交易实行委托代理制,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转让或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第七条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会员的名单,供转让方自主选择,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没有实行会员制的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转让申请后应当与转让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八条产权交易申请的受理工作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承担。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理产权交易申请时应当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一)委托转让产权申请书;(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和代码证、社团法人社会团体证书、自然人身份证、经办人或联系人身份证等证件的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或本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三)有关企业产权归属的证明材料;(四)出资人批准企业产权出让的批文和有关证明;(五)转让资产清单;(六)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七)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情况;(八)对受让方提出的受让条件;(九)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关于职工安置事项通过的意见;(十)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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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5]109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1.02
【实施日期】2005.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5〕1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严格实行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是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管的重要措施,选择确定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是保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范进行的重要前提。

省国资委是全省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选择确定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其从事的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重大资产处置,必须按照先审批后转让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确定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在审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转让国有产权、出售处置实物资产时,必须明确要求转让方“进场交易”。

有关监管机构在审批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处置实物资产时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规范操作,努力构建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交易平台。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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